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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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5〕47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5〕47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5〕47号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3日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1〕2358号)精神,结合商丘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基金收入,专项用于城市规划、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凡在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区域范围为2015~2030年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总面积约260平方公里(包括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省政府批复为准)。

第四条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委托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对中心城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组织入库、统一按政策办理减免手续等。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使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日政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现将《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5日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和谐发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区域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收。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管委会负责收取,专项用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市区事权划分调整的,按照调整后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热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排水设施配套费和燃气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路灯、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义务教育等。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单位)使用。

供热设施配套费用于从热源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建设;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水源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或者水源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外的供水设施建设;排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建设(不包含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或者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建设。

伊犁州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

伊犁州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

伊犁州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伊犁州直城市(含县城、独立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配套费按新建、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工程总投资按每平方米征收基数乘以总建筑面积计算,不同结构类型建筑工程具体征收基数分别如下:1.砖混结构(多层)征收基数为1110元/平方米。

2.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多层)征收基数为1190元/平方米。

3.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层(框架、框剪、剪力墙等)征收基数为1450元/平方米。

4.钢结构多层(门式钢构、框架钢构、网架、桁架等)征收基数为1200元/平方米。

5.居民自用住房按对应房屋结构类型征收基数下浮30%。

6.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建设项目种类住宅商业及写字楼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城市类别伊宁市20元/㎡35元/㎡25元/㎡其他城市(含县城)及口岸15元/㎡30元/㎡20元/㎡工矿区及建制镇10元/㎡15元/㎡10元/㎡第五条配套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第六条除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减免配套费,也不得采取缓缴、欠缴等方式变相减免配套费。

(一)军队(武警)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

(三)敬老院、养老机构(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乌政办[2010]11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乌政办[2010]11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0]1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平政[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2009〕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5月12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二十日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豫发改收费〔2008〕82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委托市规划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

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其他原因应缴纳而未缴纳(包括未足额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6•【字号】马政办[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办[2009]1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2月2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我市城市(不包括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市规划部门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按《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马政〔2008〕72号)执行。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具体征收标准为:(一)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

1.住宅每平方米50元;2.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70元;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0元。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04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04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市、区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缴费时应当向收费处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标准办理收费事项。

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

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

免收 按标准收取 按标准收取 免收 免收
免收 按标准收取 减半收取 免收 免收
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 程 免收 免收 免收
免收 免收
2
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
序号
收费项目
四、环保部门(1 项)
1 噪声超标排污收费 五、水利部门(3 项)
1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 费
2 水业性收费
《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物价局关于城市 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的通知》新价房字[1999]35 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物价局关于城市 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的通知》新价房字[1999]35 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 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医价 [2008]823 号
减半收取
免收
务收费
〔2009〕1421 号
《关于气象系统部分防雷装置检测技术
13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 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0〕 按标准收取
免收
免收
免收
服务收费
1811 号
14 安全评价服务收费 《关于制定自治区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标 按标准收取
免收
免收
免收
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1〕56 号
减半收取
免收
减半收取
免收
6
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
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收费减免措施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
园区类工程建设项目 援疆工程建设项目
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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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使用管理的意见,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
办法制定完成并已经上报,现将该办法通知如下:
一、背景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建设、开发、改造等过程中,为了弥补城市发展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需求不足而采取的一种收费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完善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
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乌鲁木齐市制定了本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
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明确各方权责,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需求的
协调,促进城市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基本原则
本办法的执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征收和使用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过程必
须公平、公正、透明,不得有偏向和歧视。

2.合理性原则:征收和使用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必须
合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3.效益性原则:征收和使用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对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具有明显的效益。

4.专款专用原则:征收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

五、征收和使用规定
1.征收标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由相关部门按照法
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并定期调整。

2.征收程序: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按照规定交纳城市市政公用
基础设施配套费,并领取相应的费用凭证。

3.使用规定:征收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用于城市基础
设施建设和改善,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案和计划进行使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4.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对征收和使用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六、责任划分
1.市政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统筹规划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
施配套费的使用。

2.征收单位: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收取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并及时上缴相关款项。

3.使用单位:负责按照规定的方案和计划使用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4.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征收和使用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作,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已经开展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单位和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改进。

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希望各相关单位和项目按照规定认真执行,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乌鲁木齐市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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