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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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主管主办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新闻媒体主管主办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The ore tica l Exploration理论探索传媒∷M DI 55(上)3主管主办制度是我国新闻媒体管理体制的一项基本制度,对确保新闻媒体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和规范经营,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在当前新闻媒体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媒体融合逐渐加深、媒体生态日益复杂的新形势下,传统的主管主办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

如何完善新闻媒体主管主办制度,使其能够适应新闻媒体改革发展的趋势,就成为亟需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一、新闻媒体主管主办制度的发展历程新闻媒体主管主办制度源于建国初期确立的国家计划体制,具有“计划调控、管办一体、行业循环”的基本特征,总体上依赖于计划体制所提供的制度合法性和资源行政调配方式,其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初步探索阶段(1949年—1978年)。

建党之初,党管理新闻媒体主要依靠组织管理和政策管理,新中国成立后,在汲取以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尝试通过立法对其实施法制管理。

1949年10月,政务院决定成立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省、市同时设立文教厅(局),建立了行政组织系统,直接管理和指挥全国的文化艺术团体、新华通讯社、中央广播事业局、国际新闻局、新闻摄影局等文化类机构。

到了1950年,国家对新闻媒体进行企业化运作的探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基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国家仍然控制着新闻媒体的经济命脉,这一时期政府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可以概括为“高度集中,政媒不分”。

1956年国家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新闻媒体法制建设经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尝试后又开始停滞不前,此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文革结束。

2.逐步发展阶段(1979年—1992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新闻媒体的政策环境开始放松,政府的管理模式由高度组织化向多元化管理转变。

1978年,《人民日报》等8家报纸经财政部批准,开始试行企业化管理,由此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管理模式由“党管媒体”转变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

1987年,根据中央《关于坚决妥善地做好报纸刊物整顿工作的通知》进行的报刊整顿中,把加强主办主管部门责任的问题提了出来。

第三章宪法第四章

第三章宪法第四章

第三章宪法规范本章所讲的宪法,特指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1988、1993、1999、2004年全国人大宪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里所说的“宪法规范”,主要指我国现行宪法中对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

本章教学内容纲目:一、宪法在新闻立法和新闻法制建设中的地位二、宪法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原则三、宪法对言论出版自由的规范四、现行宪法的现代文明特征五、返本溯源一一重树《宪法》至上权威一、宪法在新闻立法和新闻法制建设中的地位(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运行的基本原则等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最基本的问题,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的根本行动准则,当然也是新闻传播活动的根本准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宪法是国家位阶最高的“母法”,是制定各类各级法规的根本依据,是各类各级法规的核心渊源。

同样,新闻立法和新闻法制建设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本依据。

(三)言论、出版自由及新闻自由问题是新闻立法和新闻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

宪法对这一核心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原则性规范。

宪法的原则、规范,是我们在新闻立法与执法中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四)目前,我国新闻专门法缺位,新闻法制较不完备。

因而,在逐步建立健全新闻法制体系的过程中,遵循宪法基本原则,援引宪法基本条文,就显得更为重要,现实意义也更加重大。

二、宪法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原则《宪法》序言、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等条文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一)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核心1、遵循党的政治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坚持党对新闻事业实行直接的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即“党管媒体”的原则。

3、坚持党性原则,遵守党的宣传纪律。

(1)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0.11•【文号】新出期[1993]1385号•【施行日期】1993.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1994年10月14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新出期〔1993〕13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自1991年起实行期刊的年度核验,此项工作起到了提高期刊质量和加强期刊管理的良好作用。

为使期刊年度核验的做法大体一致,在各地自订“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基础上,现制定《期刊年度核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1993年10月11日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第一条为使期刊管理工作规范化,促进期刊提高质量和良性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验工作依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凡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年度核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

核验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各地可在此时间内进行安排,遇有特殊情况可相应提前或推后,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期刊社参加年度核验在登记地进行。

第五条期刊年度核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期刊是否按登记的办刊宗旨、专业分工出刊。

二、期刊有无主办单位编制内的现职的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和能够适应办刊的专职编采人员;有无必要的经费保障等。

三、期刊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能否履行职责。

四、能否按登记的刊期正常出版。

五、期刊的版本记录是否完整。

六、能否遵守期刊管理的其它各项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新闻出版署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66国家新闻出版署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82件)编者按:2019年11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对现行新闻出版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截至2019年11月1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82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567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68569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0571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2573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4575中国期刊年鉴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6577期刊出版法律、法规、规章中国期刊年鉴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8中国新闻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闻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舆论工作优良传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新闻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做政治坚定、引领时代、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信赖的新闻工作者。

第一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正确开展舆论监督统一起来,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1.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时传播国内外各领域的信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闻信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把人民群众作为报道主体、服务对象,多宣传基层群众的先进典型,多挖掘群众身边的具体事例,多反映平凡人物的工作生活,多运用群众的生动语言,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满足人民精神需求,使新闻报道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3.保持人民情怀,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和呼声,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批评侵害人民利益的现象和行为,畅通人民群众表达意见的渠道,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6•【文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报刊出版管理,规范报刊出版秩序,促进报刊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我署组织力量,结合我国报刊业发展实际情况,对《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了《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两个管理规定”适应新形势下我国报刊业改革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了我国报刊出版的基本制度、出版程序和管理规范,是当前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主办单位以及报刊出版单位做好报刊出版管理工作,规范出版活动的重要依据。

为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加强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一)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学习和透彻理解“两个管理规定”,全面了解规定内容,切实加强报纸和期刊出版的管理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所属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学习,并将“两个管理规定”列为报刊出版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日常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求报刊出版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三)各报刊出版单位要组织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两个管理规定”,了解报刊出版的基本制度、出版程序和管理要求,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正文:----------------------------------------------------------------------------------------------------------------------------------------------------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

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

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第三条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90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规划、指导、核准全国性印刷复制装备会展交易活动的职责。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给文化部。

2.将出版物质量检测鉴定和网络出版内容信息检测鉴定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文化部管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职责划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划入后交给地方政府。

2.将文化部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3.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职责划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4.增加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修订版)》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修订版)》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4次署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质量管理。

出版时间超过十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

第四条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

第五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

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其设计质量属合格。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其设计质量属不合格。

第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不合格。

第八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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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
规定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新闻出版署[93]801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3.06.29
【实施日期】1993.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1993年6月29日新闻出版署[1993]801号)
第一条为了适应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期刊社(编辑部)、图书出版社和音像出版社。

第四条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专业分工范围,应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办公场所应与主办单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域。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办出版单位,应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要的主办单位以及相应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主管单位是指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是该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则为主要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主管单位,在中央应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自治州、设县的市和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应是局(处)级以上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应是县(处)级领导机关。

第六条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

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禁止将出版单位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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