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珠府〔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15日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筹资第三章医保基金管理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和属地管理,遵循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职工医保实行统账结合为主、单建统筹为辅的模式,分别称为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和单建统筹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实行单建统筹模式。
第四条职工医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二)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3.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8•【字号】珠府办[2003]43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3]43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的精神,加快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的省农业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实施办法》和《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暂行规定》,现就我市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推进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造福于广大农民群众,解决农民群众就医难、看病难的系统工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及省政府和省农业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2003年起,分阶段积极稳妥地推动全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
具体发展目标:金湾、斗门区2003年上半年为宣传发动和起步阶段,争取到年底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达到50%,2004年达到60%;并逐年提高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力争到2008年,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
香洲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切实解决好征地农民和股份制改造后村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推进城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逐步将其纳入全市居民的社会保障范畴。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由于农渔民人数少,居住极为分散等特殊原因,可参照本办法做好相关的调查研究,探索出符合该地区实际的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开展模式,待条件成熟时再开展此项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审批《××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送审稿)的请示市政府: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现提请市政府研究审批,建议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联合印发。
以上请示可否?请批示。
附件:《××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送审稿)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联系人:×××联系电话:1234567)- 1 -附件:××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送审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具体是根据省编办《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7号)等文件精神,统筹考虑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地理位置以及服务工作量等因素,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员数和基本医疗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经考核后,对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补助。
二、补助范围本办法适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
- 2 -三、核定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偿机制探讨

基层 医疗 生 服务机 构 购买 的零筹率
药 品 , 照 进 价 的 3 %从 医 保 统 筹 资 金 按 0
质和用途 , 不得 用医保基金直 接补助或
变 相 补 助 医 疗 机 构 实 行 药 品 零 差 率 后
中给 予 基层 医疗 卫 生 服务 机 构 补 助 。丹 阳 市 每 月 从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中 为 每 个 基 层 医疗 卫 生 机 构 预 拨 10万 元 , 季 按 0 每 实 结 算 。还 有 一些 地 区在 深化 医改 方 案
余 , 笔债 务该 由谁承担 ?由基层 医疗 这
机 构 承 担 , 已无 能 力 , 政 府 承 担 , 恐 由 没
有法 规 依 据 , 恐 引 起 其他 行 业 效 仿 。 也 () 4 对部 分 基 人 员 的影 响 。
部 分 地 区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人
此付 出 的资金将 比原 先测算 的数额 高
中 明 确 , 消 药 品 加 成 后 , 通 过 设 立 取 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减少的收入。通过 医保体系与医疗机构 结算 可以改革门诊病人付 费方式 , 也可 以更好 的保障医院和医生的收入 。
( ) 债 问 题 未得 到关 注 。 3负
近 年 来 ,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在 开 展 基
而 是 通 过 对 完 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实 行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补 偿 机 制 , 基 层 医 对 疗 卫 生 机 构 公 益 性 事 业 单 位 性 质 的 重 新 明 确 , 次 界定 基 层 医疗 卫 生 机 构 向 再 群 众 提 供 免 费 卫 生 服 务 和 基 本 医疗 服 务 的职 能 , 进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包 括 推
珠海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珠海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卫生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施行日期】201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珠海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区(经济功能区)物价部门、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价[2011]151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次。
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详见附件,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不变。
二、各级物价、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合并一般诊疗费工作。
对己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仅挂号不医治,使一般诊疗费变相成为挂号费。
对不严格执行《珠海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自2011年8月20日起执行。
附件: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八月九日附件:。
顺规通[2011]113号关于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顺规通[2011]113号关于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aaefc84d4d8d15abe234eb5.png)
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佛山市物价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顺规通〔2011〕104号),经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顺规通〔2011〕113号关于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究,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一般诊疗费的项目和标准。
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统一为10元/人次;一般诊疗费包含了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在内[具体包括:挂号费(1101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110200001)、专家门诊诊查(110200002)、急诊诊查费(110200003)、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10200004)、肌肉注射(120400001)、静脉注射(120400002)、心内注射(120400003)、动脉加压注射(120400004)、皮下输液(120400005)、门诊静脉输液(120400006-2)、小儿头皮静脉输液(120400007)]。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仅收费不医治。
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二、执行范围。
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具体指《印发〈顺德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卫〔2010〕211号)及《关于将新容奇医院及其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门诊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机构的批复》(顺卫函〔2011〕38号)文中规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粤府办[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日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是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制度保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合理确定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建立稳定补偿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转和健康发展,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享受及时、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04•【字号】珠府办〔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4日珠海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4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动我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以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以推进高质量发展试点医院建设为抓手,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加快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2025年,全市公立医院体系更加健全,运行更加高效,服务更加优质,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为更好提供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建设健康珠海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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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珠高[2011]147号
【发布部门】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0.13
【实施日期】2011.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高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珠高〔2011〕147号 2011年10月13日)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和补偿渠道
(一)补助范围
对政府举办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唐家湾镇卫生院,在界定其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按规定核拨基本建设、设备购置、
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
对实施“院办院管”模式的金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二)补偿渠道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予以补助;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规划、实际需求结合财力因素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按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成本等因素由政府足额安排。
对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