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07•【文号】发改价格[2006]816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闻出版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价格管理,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和《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94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教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教材正文印张基准价格,取消价格上浮政策。

根据教材正文印张生产成本变化情况,下调教材正文印张基准价格。

调整后的890毫米×1240毫米、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材印张基准价格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

850毫米×1168毫米、880毫米×1230毫米纸张规格教材印张基准价格,在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材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分别加价15%和20%。

其他非标准纸张规格的教材基准价格,参照上述教材价格标准,按照相近就低原则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地省级教材价格管理部门)根据上述规定的教材正文印张基准价格,在下浮5%的浮动幅度内,制定本地区教材印张单价。

二、规范教材封面、插页和配套光盘管理。

国家统一制定教材封面、插页基准价格。

890毫米×1240毫米、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封面、插页基准价格见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和附表六。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蒋建国2012年4月27日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上的发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蒋建国2012年4月27日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上的发言

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上的发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蒋建国(2012年4月27日)尊敬的延东同志,各位领导、同志们:新闻出版总署完全赞成袁贵仁同志所作的关于去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总结和屈万祥同志提出的关于今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安排。

按照部际联席会议部署,新闻出版总署在治理教育乱收费中重点任务是抓好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工作。

去年,新闻出版总署党组书记、署长柳斌杰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出把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治理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作为新闻出版总署2011年服务群众、保障民生等7项重要工作之首,要求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并按照治散治滥、打盗打非、服务民生、净化行风的要求,进行了周密部署,采取了系列措施。

新闻出版总署建立了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治理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的内部责任分工,组织新闻出版总署机关和全系统力量共同行动、全力推进。

下发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发动全系统从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质量、价格、市场6个环节入手,开展治理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的专项工作。

新闻出版总署先后下发了120多个通知、通报、核处函、督办函等文件,召开了10多次违规出版单位负责人警示谈话会,取消了100多家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查处了89起违法违规重点案件。

特别是对广东珠海出版社买卖书号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严重违规行为,给予了吊销图书出版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是新闻出版总署自2000年6月撤销改革出版社以来对图书出版社采取的最严厉的处罚措施。

在此基础上,新闻出版总署于去年9月下旬到10月下旬,派出5个督查组,分别由5位副署长带队,采取明查暗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对全国各省份整治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督查,并于今年4月中旬会同国务院纠风办,再次对广东、河南两省进行了督查。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01.11.27•【文号】新出联[2001]26号•【施行日期】2001.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新出联[2001]26号2001年11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教育厅(教委):为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联合颁发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出联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具体包括:(一)与中小学教材同步的练习类图书;(二)中小学生暑假、寒假作业类图书;(三)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图书。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坚持专业分工的原则,出书范围未含教育类图书的出版社,不得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

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报请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三、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实行总量控制。

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安排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品种(以使用书号为准)总量不得超过当年图书选题品种(以使用书号为准)总量的10%。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每年向新闻出版总署报告本地区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出版情况。

四、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实行分级管理。

在京的中央级出版社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选题计划及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出版。

地方出版社(包括中央在地方的出版社)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须向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选题计划及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出版。

五、出版社拟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必须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递交正式的申请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报告,同时要将作者情况介绍(姓名、单位、学历、职称等)一并报上。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问题答记者问
扣费 用 , 终所 有费用 均 由学生 承担 。在 利益 驱动 最 问 :本次 加强 中小学 教辅 材料 价格监 管 的主 要
下, 一些不具备教辅材料编写能力的出版社、 出版商 内容是什么? 也纷纷介入教辅材料市场, 市场上一些教辅材料内 答:通知》 《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 一是对教辅
答: 中小 学教 辅 材料 价格 关 系广 大 中小 学生 切
材料质量和市场违法出版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是加 强教辅材料选用和编写管理 , 把好 内容和使用关。 由
教育部 门牵 头 , 建立教 辅材 料质 量择 优公 告制 度 , 通
身利益 。近年来 , 社会上对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 供 过集体评议 , 统一选出质量好、 适合教学要求的教辅 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类教辅材 材料供学生选用 ;严格规范教辅材料编写行为 。就 料“ 过多9 9 ̄ 过滥”以及因高定价、 N 6 , 高回扣导致的“ 过 此 , 前教育部、 闻出版总署 、 日 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贵” 问题反映强烈。上述问题的存在 , 中一个原因 务院纠风办已印发了 《 其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 就是对经营者定价行为缺乏必要的指导约束。由于 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是加强教辅材料价格管理 ,
有效治理 , 社会反映强烈的这一问题也将有一个根
既减轻学生经济负担 , 也会促进出版和教育 度;全面加强教辅材料价格政策和公示制度执行情 本改观 ,
况 的监督 。
问 : 计 此次 教 辅材 料 价格 监 管政 策 会取 得 何 预
种效 果?
事业健康发展。 从价格方面 , 按照此次拟定的指导价 水平 ,大部分教辅材料价格 比目前 市场价降低近 4 % 0 学生因价格“ 0 一5%, 过贵” 问题造成的教辅材料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发行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发行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发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27•【文号】新出发[2000]966号•【施行日期】2000.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发行管理的通知(新出发〔20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行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出版物市场日趋活跃,但是,在出版物发行工作中各种违法违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加强管理,整治出版物流通秩序,规范经营行为,特重申和补充出版物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如下:一、关于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制度任何从事出版物发行的单位,必须申请获得《出版物发行许可证》。

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应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颁发《出版物发行(总发行)许可证》。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或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经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颁发《出版物发行(批发)许可证》。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单位或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由当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发行(零售、投递、出租)许可证》。

二、关于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证书制度出版物发行员属于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自200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出版物发行员,必须从取得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且已从事多年的人员,限期参加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资格证书。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选用代购和征订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选用代购和征订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选用代购和征订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闽教基[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选用代购和征订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4〕46号)各市、县(区)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中小学:按照省委关于落实中央第九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部署,根据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选用、代购、征订、发行工作,杜绝相关违规违纪行为,确保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进校教辅材料的选用及代购行为1.严格执行“一科一辅”选用政策。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教材选用委员会,要严格执行教科书选用程序和要求,根据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物价局印发的福建省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进校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严格按照“一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1套教辅材料推荐给本地区学校供学生选用”的规定,严禁将选用权下放到县(市、区)或学校,严禁按学校类别选用不同版本的教辅材料。

2.严禁征订目录外的任何教辅材料。

设区市教育局编制的《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征订目录》(以下简称《征订目录》),是学校组织学生自愿征订进校教辅材料的唯一依据。

各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本设区市教育局编制的春秋两季《征订目录》进行征订,严禁组织学生征订本设区市教育局《征订目录》外的任何教辅材料,严禁学校和教师以教学需要为名要求或暗示学生统一购买《征订目录》外教辅材料。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公司:近年来,各有关出版发行单位积极配合中小学课程改革,出版发行了一批适应课程改革和教学要求的优质教辅材料,较好地满足了中小学生和教师的需要。

与此同时,对于市场上出现的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状况,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管理,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净化了市场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中小学教辅材料品种多、质量差,部分出版发行单位违规甚至违法出版发行教辅材料的现象仍然存在,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发行教辅材料案件时有发生,损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对此,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本通知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材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出版物,包括中小学教材同步练习类出版物,中小学生暑假、寒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以及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类出版物等。

其介质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管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准的业务范围、办报办刊宗旨,核定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

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资质要求,不具备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选题,不得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
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正文:
----------------------------------------------------------------------------------------------------------------------------------------------------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市属各有关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各区县文委:
近日,我局收到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紧急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我局将于9月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新闻出版总署。

请你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并于2011年9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有关处室。

地址:东城区朝内大街55号;邮编:10001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图书处:万晨64081404
新闻报刊处:何英64081728
音像电子处:祖铁钢64081413
印刷处:刘若昕64081401
发行处:吕运清64081417
市场处:安娜64081203
附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
新出政发〔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公司:
近年来,各有关出版发行单位积极配合中小学课程改革,出版发行了一批适应课程改革和教学要求的优质教辅材料,较好地满足了中小学生和教师的需要。

与此同时,对于市场上出现的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状况,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管理,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净化了市场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中小学教辅材料品种多、质量差,部分出版发行单位违规甚至违法出版发行教辅材料的现象仍然存在,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发行教辅材料案件时有发生,损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对此,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本通知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材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出版物,包括中小学教材同步练习类出版物,中小学生暑假、寒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以及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类出版物等。

其介质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管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准的业务范围、办报办刊宗旨,核定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

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资质要求,不具备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选题,不得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

教辅类报刊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非教辅类报刊一律不得超越业务范围刊登教辅内容。

严格规范出版发行单位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买卖刊号、买卖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选题论证制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确保出版物的内容质量和编校质量。

出版单位要加强对作者专业背景的审核,作者情况须存档备案。

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材编写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审批关,严禁出版单位通过申请调整业务范围、报刊更名等方式涉入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

要定期对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不达标的取消其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资质。

二、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管理。

中小学教辅材料应优先选择经国家认定的绿色出版物印刷复制企业进行印刷复制。

印刷复制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严格履行印刷复制委托程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印刷复制单位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业务,必须事先核查出版单位的手续是否有效和齐全,手续无效或不齐的一律不得承接。

出版单位跨省印刷复制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分别在出版单位所在地和印刷复制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

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的发行企业发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活动。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发行站、工作站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业务的企业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并依法签订供销合同。

中小学教辅类报刊发行严格实行一报一刊一个邮发代号。

严禁出版发行单位委托不具有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代理发行销售中小学教辅材料,严禁出版发行单位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老师进行地下交易和一切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严禁出版发行单位在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或向中小学生和家长统一征订、搭售教辅材料。

四、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管理。

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期刊出版形式规范》、《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音像制品质量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书名页国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质量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在每年春季和秋季,组织对本地市场上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装质量进行专项检查,新闻出版总署每年组织一次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抽样检查,检查结果均向社会公布。

对不符合质量规定和标准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出版发行、全部召回销毁,并对有关单位给予警告处理,对问题严重的给予限期停业整顿处理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

出版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根据出版发行合理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确定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并主动向社会公示。

严禁出版单位采取高定价、低折扣形式推销中小学教辅材料。

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环节,以拿取回扣、索要赞助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

六、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管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把
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列为出版物市场监管重点,针对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存在的问题,结合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要严查出版物市场,特别是要严查校园周边出版物市场,从中发现、梳理案件线索,并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要加强领导、协调和督办,加大对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案件查办力度,确保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为了确保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新闻出版总署建立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通报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第一,切实强化管理责任。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秩序。

要切实履行出版监管职责,强化管理责任,细化监管职能,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形成长效机制,坚决纠正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改变中小学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状况。

第二,坚持严格依法行政。

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必须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绝不允许有法不依、姑息迁就,甚至搞地方保护。

新闻出版总署将依据已经修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细化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质量、价格、市场等方面管理措施,增强可操作性,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完善法制保障。

第三,全面开展清理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接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对本地区2010年以来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查清本地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市场的基本情况,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深入整改,并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工作机制。

检查和整改情况于2011年9月底前报新闻出版总署。

在此基础上,新闻出版总署采取明查、暗访形式,对检查和整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

第四,查办一批重点案件。

经过检查和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对买卖书号、买卖刊号、买卖版号和一号多用的,在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中的超越出版业务范围、违规征订、搭售和涉嫌商业贿赂的,非法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的,对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该吊销许可证的一律吊销,该依法取缔的一律取缔,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结合改革深入治理。

紧密结合当前深化出版社体制改革、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和党报党刊发行体制改革,大力整合和优化出版资源。

鼓励导向正确、经营规范、品牌优良、有竞争力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或整合进入大型出版传媒集团公司,或发展成为“专、精、特、新”的出版发行企业。

严格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制度,关停并转一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违法违规经营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

第六,广泛发动群众参与。

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深入揭露中小学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危害,积极宣传政府部门大力整治的决心和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积极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查处的重点案件。

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深入采访,开展舆论监督,公开曝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网址,建立信息员队伍,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通过加大新闻宣传和发动群众举报,震慑犯罪者,警示违规者,教育从业者,鼓舞广大群众。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