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要求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全资料

《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特制订本规。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支持教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教师开发校本课程,鼓励教师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学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中学教辅资料管理规定范本

中学教辅资料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教辅资料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学教辅资料包括教材、教辅书籍、教学工具等一切与教学有关的资料。
第三条教辅资料的管理应依据教育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第四条教辅资料的管理应遵循节约、实用、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教辅资料的管理涉及到教师、学生、学校三个方面的责任。
第二章教师的职责和要求第六条教师应具备教育教学的专业知识,熟悉教辅资料使用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教师应根据具体教学需要,合理选择和使用教辅资料。
第八条教师应定期检查教辅资料的完好性和有效性,及时更新和补充。
第九条教师要对教辅资料在教学过程中的使用进行记录,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第十条教师应定期组织教辅资料的清理和整理工作,确保资料的有序存放。
第三章学生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学生有权使用教育部门批准的合法教辅资料。
第十二条学生要正确使用教辅资料,不得进行破坏、乱扔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学生要按时归还教辅资料,不得擅自拿走、破坏或私自使用。
第十四条学生要爱护教辅资料,定期清理和整理个人使用的资料。
第十五条学生要积极参与教师组织的教辅资料管理活动,共同维护教学秩序。
第四章学校的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辅资料管理制度,确保管理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七条学校要配备足够的存放教辅资料的场所和设备,保障资料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学校应统一组织教辅资料的采购和分发工作,严格执行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学校应定期对教辅资料进行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
第二十条学校要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教辅资料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章监督和评估第二十一条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学教辅资料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中学要定期对教辅资料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学生及其家长要积极参与教辅资料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学生或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材料,根据国家关于教材、教辅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材是指教科书、图册、教学参考书(含学前教育)、教学挂图等图书;教辅材料是指教学辅导资料、学具、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等辅助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材料。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单位、团体、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学生利益。
第二章教材第五条编写国家课程教材须按规定报国家立项和审定。
编写地方课程教材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经核准,核准通过的方可编写。
第六条通过核准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审定通过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省用书目录,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根据我省地方课程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审定结果,编制《山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目录》,并将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目录》转发各市(以下统称《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经过科学民主的程序,从《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教学用书中选出适合本地使用的教材。
各地的教材选用委员会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对参与教材编写、发行的人员,在教材选用中实行回避制度。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县(市、区)的教材选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考试、评优、晋级、教研等方式,影响教材选用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未经立项核准的教材不得编写;未通过初审的教材不得组织试验;教材试验不得擅自扩大试验范围;不得选用未经审定通过和未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黄站中心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材料,根据国家关于教材、教辅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材是指教科书、图册、教学参考书(含学前教育)、教学挂图等图书;教辅材料是指教学辅导资料、学具、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等辅助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材料。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单位、团体、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学生利益。
第二章教材第五条编写国家课程教材须按规定报国家立项和审定。
编写地方课程教材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经核准,核准通过的方可编写。
第六条通过核准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审定通过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省用书目录,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根据我省地方课程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审定结果,编制《山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目录》,并将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目录》转发各市(以下统称《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经过科学民主的程序,从《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教学用书中选出适合本地使用的教材。
各地的教材选用委员会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对参与教材编写、发行的人员,在教材选用中实行回避制度。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县(市、区)的教材选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考试、评优、晋级、教研等方式,影响教材选用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未经立项核准的教材不得编写;未通过初审的教材不得组织试验;教材试验不得擅自扩大试验范围;不得选用未经审定通过和未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
第三章教学辅导资料第十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受理教学辅导资料编写的立项申请。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规定山东重磅文件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关系山东所有中小学老师、家长和学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改进完善学校评价,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我厅起草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29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规定”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4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规定(征求意见稿)一、加强党的领导。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主要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2.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的通知。
二、坚持德育为先。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将德育内容细化落实到各学科课程的教学目标之中,融入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全过程。
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建立心理健康问题学生的筛查、识别、干预和跟踪机制。
主要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三、提升智育水平。
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确保全部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各学科学业质量标准。
保护学生的好奇心、想象力、求知欲,激发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培养创新意识。
精准分析学情,坚持因材施教,班级建立学习困难学生帮扶制度。
主要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2.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鲁政办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财政厅、新闻出版局、物价局、出版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出版总社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为了适应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需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规范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和出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第10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小学教育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加强中小学教材建设与管理事关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建立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我省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促进人力资源强省和文化强省建设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加大我省中小学教材建设开发力度。
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和课程标准要求,对中小学教材建设工作进行整体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开发力度,加快构建符合实际、适应需要、充满活力、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山东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体系。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发行使用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发行使用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鲁教基函[2014]1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8.20
【实施日期】2014.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发行使用工作的通知
(鲁教基函〔2014〕10号)
各市教育局:
为深入开展规范中小学收费专项行动,防止教材教辅发行使用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教材教辅材料发行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目录管理。
对国家和地方教材及教辅材料实行目录管理,严格执行教材教辅材料准入制度,不得推荐选用国家和省定目录之外的教材和教辅材料。
义务教育阶段配套练习册通过政府采购随教材发行,普通高中教辅材料由学校选用工作委员会从目录中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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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六部门出台意见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山东:六部门出台意见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佚名
【期刊名称】《新课程研究(上旬)》
【年(卷),期】2012(000)008
【摘要】近日,山东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等6个部门联合出台意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建立普通高中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制度和选用制度,每学科分教材版本评议推荐3套、自主选用一套.义务教育阶段统一提供一套配套练习册,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总页数】1页(P121-1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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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材料,根据国家关于教材、教辅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材是指教科书、图册、教学参考书(含学前教育)、教学挂图等图书;教辅材料是指教学辅导资料、学具、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等辅助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材料。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单位、团体、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学生利益。
第二章教材
第五条编写国家课程教材须按规定报国家立项和审定。
编写地方课程教材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经核准,核准通过的方可编写。
第六条通过核准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审定通过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省用书目录,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根据我省地方课程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审定结果,编制《山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目录》,并将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目录》转发各市(以下统称《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经过科学民主的程序,从《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教学用书中选出适合本地使用的教材。
各地的教材选用委员会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对参与教材编写、发行的人员,在教材选用中实行回避制度。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县(市、区)的教材选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考试、评优、晋级、教研等方式,影响教材选用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未经立项核准的教材不得编写;未通过初审的教材不得组织试验;教材试验不得擅自扩大试验范围;不得选用未经审定通过和未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
第三章教学辅导资料
第十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受理教学辅导资料编写的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省内单位或个人编写教学辅导资料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核准通过后方可编写。
教辅资料编写完毕后,须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十二条对外省出版、要求进入我省的中小学教辅资料,实行审议制度。
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在我省发行。
第十三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在我省流通的教辅资料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社会和学校择优推荐一批教辅资料。
第十四条根据学生需要,学校可以从通过专家审议的资料中选择1套向学生推荐,但不得强行要求学生购买,每个科目不得超过1种,不得推荐和征订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资料。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购买或向学校摊派教学辅导资料。
更不得向学校摊派推销省公布的教学辅导资料以外的任何教辅资料,
第四章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
第十六条省内单位制作的面向中小学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应在制作完毕后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对外省出版制作、要求进入我省中小学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实行审议制度。
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不得面向中小学发行。
第十八条审定和审议通过后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省《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供各地选用。
各地各学校订购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的经费可从电教教材代收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省定期对《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公布的教育电子产品进行评价,撤换内容、技术、质量不适应教学要求的产品,促进教育电子产品及时反映新的教育观念和科技成果,形成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的更新机制。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选用省《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以外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
第五章学具
第二十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学具管理的有关规定,只在小学数学、美术和自然3门学科配备学具,其它学科、学段一律不准配备学具产品。
第二十二条按照学具属地鉴定的原则,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省内企业生产的学具进行鉴定。
对达到国家鉴定标准的推荐其到国家参加鉴定。
第二十三条根据企业的申请,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对通过国家和省鉴定的学具进行审议,通过审议选出的学具,方可在我省发行,供各地选用。
第二十四条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小学学具选用委员会,参加全省小学学具选用会,对参选企业产品现场比较鉴别,选定供本市使用的学具产品。
各市选定学具后,可用学具代收费进行订购。
第二十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在我省使用的学具进行评价,形成学具产品更新的机制。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学生征订规定学科和选定企业以外的学具。
供应机构要严格管理供应渠道,降低发行费用,把质优价廉的学具配备到学校和学生手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我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实行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制,任何处室和非常设机构不得以处室和非常设机构的名义公布或推荐教材和教辅材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用于幼儿学习的玩教具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