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外国企业驻沪代表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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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2.13•【文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3号]•【施行日期】1995.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第三条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第五条外国企业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开展本实施细则允许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修订)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修订)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修订)【法规类别】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3.07.18【实施日期】2013.07.1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九条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流程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流程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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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一、代表处经营范围: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

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华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的申办程序如下:1、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2、公安局备案、刻制公章3、企业代码登记4、统计登记:5、外汇许可证6、银行开户7、国税登记:国税局涉外税务分局8、地税登记: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9、海关备案登记三、注册代表处所需文件:1.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原件)该申请应该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申请书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4) 从事的业务范围;(5)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姓名;(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7) 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地址。

(注:申请书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 外国企业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企业的开户银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资信情况,以及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3.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命书(原件)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及代表。

外企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流程

外企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流程

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Rep Office 的流程第一步:向工商局申请代表处登记证和首席代表工作证注意事项:1.代表处不需要申请名称。

代表处的名称结构为:国家+外国企业名称+北京代表处2.申请设立代表处只能由律师、代理或者代表处的中方雇员进行(必须有雇员证)3.申请设立代表处需要先在网上作登记,待审查通过后,现场提交材料。

4.办理代表处的各项事宜均在北京市工商局办理(年检除外)。

无需提前预约。

5.办理代表处新设立或者任何变更,均须办理报纸公告。

费用为500元。

在北京市工商局办事大厅内办理即可。

6.代表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能超过4人。

7.公证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申请设立代表处需要提交的文件:(详细内容参照北京市工商局关于代表处设立的一次性告知单)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场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备案表》等表格);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上述文件需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3.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场所、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九条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第十条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企业国籍、外国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国际组织名称;(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禁止的。

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沪府规〔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年1月27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25日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3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以及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支持在沪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积极参与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须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九条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境外企业设立中国代表处

境外企业设立中国代表处(办事处)代表处概述对于一些想进入中国做试探市场的外资企业,设立代表处(或称办事处)是一个最好的选择方式。

外资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是一个代表母公司在国内的业务联络机构。

所以,办事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

例如,它不能签订任何购买、销售合同,也不能接收服务所得的收入,不能开发票、不可以向境外汇款。

但是办事处可以开立银行帐户、拥有工作人员来实现其业务联络的目的。

其公司总部可以与办事处的客户及供货商签订合同,但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不能以代表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但是,总部的很多业务可以通过代表处联系沟通,实现业务往来进行交易活动。

代表处之优势办理手续简单快速,由于具体营运不同于实体公司,它没有十分严格资金投入方面的要求;在跟进管理方面也相对简单。

营业范围外商企业办事处不能与其用户或客户进行直接的商业活动,也不能签订任何协议,所以办事处所能进行的都是"间接的商业活动"。

例如:公关活动、业务联络、产品展示、市场调研、科技交流。

期限和终止在中国一个办事处允许的最长期限是三年(保险公司及银行的办事处各为五年及六年),此期限从审批机关通过审批材料之日算起。

如超过规定的最长期限,该办事处仍想继续经营,需在到期前30天向有关审批部门上交年度报告及申请书。

税务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业收入税法和地方营业税法的规定,办事处将缴纳外资企业收入税及营业税,但缴纳形式有所不同。

最常见的基础是附加成本基础。

如2002年4月,这种评估方式下的税务负担约为办事处经营支出的10% 。

企业收入税及营业税,在每个季度结束前15天向办事处征收。

根据中国相关税法,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办事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免税要求。

如您需要申请,我们很乐意就具体情况与您讨论。

设立代表处之要求外国企业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以上;且属于一般贸易、生产型及货运代理等公司;根据中国的政府法规,办事处申请时不能直接向审批部门递交申请而需要委托一个当地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工作。

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5.05•【文号】旅国际发[1994]089号•【施行日期】1994.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公告2010年6号--国家旅游局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1994年5月5日旅国际发[1994]089号)第一条为了促进国际旅游交往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旅游常驻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旅游常驻机构,必须是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和宣传等活动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除国家指定者均不得经营招徕和接待业务,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必须接受审批管理机关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条申请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的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其本国依法注册登记,并且注册的经营范围中有旅游项目;二、资信情况良好,是其本国旅行社行业协会或同类组织的正式成员;三、经营中国旅游业务两年以上,年送客量不少于2000人。

第四条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时,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及其中文译本: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代表人数、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二、由该企业所在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经营旅游业务的文书证明;三、由该企业所在国家旅行社行业协会或同类组织颁发的会员证书副本;四、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五、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旅游常驻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及各该人员的简历、照片和身份证件;六、该企业简介,包括经营历史和业绩、负责人员、组织机构、同中国开展旅游业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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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外国企业驻沪代表处规则设立外国企业驻上海代表处规则
外国企业纷纷涌入中国市场,对于许多外企而言,设立代表处是拓
展业务和开展市场调研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
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设立外国企业驻上海代表处
的规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则,以便外国企业准确遵守并顺利设
立驻上海代表处。

一、设立代表处的条件
1.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外国企业设立驻上海代表处需具备一定的
注册资金,并且所设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必须与其母公司的业务相一致。

代表处不得参与直接营业活动,仅限于非盈利性的贸易、投资招商、
市场调研等活动。

2.业务需求和市场前景:外企设立驻上海代表处需提供详细的业务
计划和市场前景分析,并说明设立代表处的目的和意义。

政府希望借
助代表处的设立,促进外商投资、吸引外资和加强外企与中国合作伙
伴之间的联系。

3.专业人员和团队:外企须派遣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较高的骨干员
工来管理和运营驻上海代表处。

代表处的职员需具备一定的外语能力
和中国市场了解,以便更好地沟通和协调潜在合作伙伴。

二、设立代表处的申请流程
1.准备和提交材料:外企设立驻上海代表处需提供一份申请书,包
括企业基本信息、所设代表处的名称和地址等。

同时,还需要提交母
公司的注册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2.审核和批准:上海市商务局将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核实
外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审核通过后,将颁发《外国企业驻沪代表处
设立登记证书》。

3.注册和公告:外企需在取得登记证书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代表
处的注册。

注册完成后,需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代
表处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

三、代表处的运营管理
1.年度审计和报告:每年代表处需向上海市商务局提交年度经营情
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市场情况、业务展望、财务状况等。

同时,代
表处还需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确保经营活动合规。

2.税务申报和缴税:代表处需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
进行申报和缴纳各项税费。

税务机关将根据代表处的实际情况进行合
理的税务评估和征收。

3.合规和信用记录:代表处在运营过程中需严格遵守所设立的规定,合规经营,不得从事与其经营范围无关的活动。

同时,代表处还需保
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不得有违规和不诚信行为。

四、代表处的注销和解散
1.注销申请和程序:外企如需注销驻上海代表处,需向上海市商务局申请,并提交注销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商务局将经过核实后,颁发《外国企业驻沪代表处注销证书》。

2.法定期限和承诺:外企在注销后,需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税务申报和报税义务,并确保已缴税款项到位。

此外,外企还需在注销后的一年内不得重新设立驻上海代表处。

结语
设立外国企业驻上海代表处对于外企而言,是进军中国市场的一种重要方式。

遵守设立代表处的规则和程序,可以帮助外企更好地融入中国市场,开展市场调研和商务合作。

但同时也要注意代表处的规范运营和合规经营,以免违反相关法规,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发展。

中国政府将继续为外企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政策支持,希望外企能够充分利用代表处的优势,共同推动中外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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