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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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一、概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是为了规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的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所有普通中小学,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二、学校管理机构1. 学校管理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包括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学生工作处等。

各个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应明确。

2. 学校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教师队伍建设1. 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招聘合格的教师。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理念。

2. 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

教师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教育教学理论、教育技术应用等。

3.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教育教学成果进行评估,激励优秀教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1. 学校应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课程标准,制定适合学生发展的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应合理,兼顾学科知识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2. 学校应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

教学计划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教学进度和质量。

3.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评价制度,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评价方式可以包括考试、作业、课堂表现等多种形式,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

五、学生管理1. 学校应制定学生管理制度,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生的行为。

学生管理制度应公平、公正,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发展需求。

2.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德育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和道德观念。

学校可以开展各种形式的德育活动,提高学生的道德素养。

3.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评价制度,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品德表现等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学生升学、奖学金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六、校园安全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学校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学校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辅材料的使用和管理,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学生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教师和学生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愿选用教辅材料。

(二)适度原则:教辅材料的使用要适度,不得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三)规范原则:教辅材料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四)公开原则:教辅材料的使用情况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

第二章教辅材料选用第四条教辅材料选用应由学校教务处负责,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结合学生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教辅材料。

第五条教辅材料选用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和教材要求,提出教辅材料选用建议。

(二)学校教务处组织相关学科教师进行讨论,确定选用教辅材料。

(三)学校教务处将选用结果报学校领导审批。

(四)学校将选用结果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

第三章教辅材料管理第六条教辅材料的管理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七条教辅材料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教辅材料采购制度,规范采购流程。

(二)建立教辅材料库存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库存,确保库存准确。

(三)建立教辅材料使用登记制度,记录教辅材料的使用情况。

(四)建立教辅材料报废制度,对过期、破损的教辅材料进行报废处理。

第八条教师在使用教辅材料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不得向学生推销、变相推销教辅材料。

(二)不得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三)不得以教辅材料作为教学内容,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第四章教辅材料使用第九条教师在使用教辅材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学生为主体,关注学生的实际需求。

(二)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合理利用教辅材料,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教师在使用教辅材料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不得将教辅材料作为教学大纲,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二)不得强制学生使用教辅材料。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要求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全资料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要求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全资料

《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特制订本规。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支持教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教师开发校本课程,鼓励教师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学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学校教材与教辅资料管理规定

学校教材与教辅资料管理规定

学校教材与教辅资料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学校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场所,而教材与教辅资料是学生学习的重要工具。

为了确保教材与教辅资料的合理管理和有效利用,学校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二、明确教材与教辅资料的使用范围教材是指正式编写和出版的学习教材,而教辅资料是对教材的补充和扩展。

针对不同学段和学科,学校需明确教材与教辅资料的使用范围,以便学生和教师有个明确的指引。

三、教材的审定和选用程序学校应建立教材审定和选用的程序,确保选用的教材具有科学性、适用性和前瞻性。

这样可以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建立教材和教辅资料的加密与保护机制学校需要建立教材和教辅资料的加密与保护机制,防止盗版和非法复制的情况发生。

同时,学校还需要保证教材和教辅资料的正版购买和使用。

五、规范教师的教材使用教师作为教学的主体,应规范教材使用。

他们应认真研读教材,深入理解并精心备课,确保学生能够全面而深入地掌握教材内容。

六、鼓励教师使用多样化的教辅资料除了教材,教师还应鼓励使用多样化的教辅资料,以提升教学的针对性和趣味性。

这些资料可以来自于网络、图书馆或者其他专业机构。

七、建立教材和教辅资料的更新机制学校应建立教材和教辅资料的更新机制,确保其内容跟上时代的步伐。

这样可以保持教学的活力和科学性,适应学生的需求和学科的发展。

八、推行教材共享与资源共享学校应鼓励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教材共享与资源共享,促进教学资源的充分利用。

这不仅可以节约经费,还可以提高教学效果。

九、建立教材与教辅资料的循环利用机制为了节约资源和环保,学校应建立教材与教辅资料的循环利用机制。

可以通过回收、整理和再分发等方式,实现资源的最大利用。

十、加强教材和教辅资料的质量评估学校应加强对教材和教辅资料质量的评估,以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并且,学校还应鼓励学生和教师对教材和教辅资料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建立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管理体系为了加强对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管理,学校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材料,根据国家关于教材、教辅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材是指教科书、图册、教学参考书(含学前教育)、教学挂图等图书;教辅材料是指教学辅导资料、学具、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等辅助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材料。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单位、团体、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学生利益。

第二章教材第五条编写国家课程教材须按规定报国家立项和审定。

编写地方课程教材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经核准,核准通过的方可编写。

第六条通过核准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审定通过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省用书目录,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根据我省地方课程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审定结果,编制《山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目录》,并将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目录》转发各市(以下统称《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经过科学民主的程序,从《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教学用书中选出适合本地使用的教材。

各地的教材选用委员会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对参与教材编写、发行的人员,在教材选用中实行回避制度。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县(市、区)的教材选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考试、评优、晋级、教研等方式,影响教材选用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未经立项核准的教材不得编写;未通过初审的教材不得组织试验;教材试验不得擅自扩大试验范围;不得选用未经审定通过和未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范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支持教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教师开发校本课程,鼓励教师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学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设立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

学校教辅材料管理制度

学校教辅材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辅材料的管理,规范教辅材料的使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教辅材料,包括教材、参考书、习题集等。

第三条教辅材料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教育教学实际需要;2.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减轻学生课业负担;3. 严格执行教辅材料征订、使用、回收等程序;4.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章教辅材料征订第四条教辅材料的征订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和学校领导的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教辅材料征订应遵循以下程序:1. 教务处制定教辅材料征订计划,报学校领导审批;2. 教务处组织教师、家长代表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征订目录;3. 教务处向学生、家长公示征订目录,接受监督;4. 学生、家长自愿购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5. 教务处负责采购、验收、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教辅材料征订应遵循以下原则:1. 教辅材料种类、数量应与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相一致;2. 教辅材料内容应健康、科学、有益于学生成长;3. 教辅材料价格应合理,不得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4. 教辅材料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教辅材料使用第七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合理使用教辅材料,不得滥用或变相推销。

第八条教师应注重教辅材料与学生实际需求相结合,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九条教师不得要求学生购买未经学校批准的教辅材料。

第十条教师应关注学生使用教辅材料的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教辅材料回收第十一条教辅材料使用期满后,由学校统一回收。

第十二条学生应将使用过的教辅材料完整、整洁地交还学校。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教辅材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教辅材料征订、使用、回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教辅材料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学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学校规章制度之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学校规章制度之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学校规章制度之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材料,根据国家关于教材、教辅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材是指教科书、图册、教学参考书(含学前教育)、教学挂图等图书;教辅材料是指教学辅导资料、学具、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等辅助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材料。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单位、团体、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学生利益。

第二章教材第五条编写国家课程教材须按规定报国家立项和审定。

编写地方课程教材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经核准,核准通过的方可编写。

第六条通过核准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审定通过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省用书目录,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根据我省地方课程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审定结果,编制《山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目录》,并将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目录》转发各市(以下统称《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经过科学民主的程序,从《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教学用书中选出适合本地使用的教材。

各地的教材选用委员会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对参与教材编写、发行的人员,在教材选用中实行回避制度。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县(市、区)的教材选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考试、评优、晋级、教研等方式,影响教材选用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未经立项核准的教材不得编写;未通过初审的教材不得组织试验;教材试验不得擅自扩大试验范围;不得选用未经审定通过和未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

第三章教学辅导资料第十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受理教学辅导资料编写的立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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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材料,根据国家关于教材、教辅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材是指教科书、图册、教学参考书(含学前教育)、教学挂图等图书;教辅材料是指教学辅导资料、学具、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等辅助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材料。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单位、团体、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学生利益。

第二章教材
第五条编写国家课程教材须按规定报国家立项和审定。

编写地方课程教材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经核准,核准通过的方可编写。

第六条通过核准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审定通过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省用书目录,
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根据我省地方课程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审定结果,编制《山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目录》,并将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目录》转发各市(以下统称《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经过科学民主的程序,从《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教学用书中选出适合本地使用的教材。

各地的教材选用委员会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对参与教材编写、发行的人员,在教材选用中实行回避制度。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县(市、区)的教材选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考试、评优、晋级、教研等方式,影响教材选用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未经立项核准的教材不得编写;未通过初审的教材不得组织试验;教材试验不得擅自扩大试验范围;不得选用未经审定通过和未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

第三章教学辅导资料
第十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受理教学辅导资料编写的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省内单位或个人编写教学辅导资料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核准通过后方可编写。

教辅资料编写完毕后,须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十二条对外省出版、要求进入我省的中小学教辅资料,实行审议制度。

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在我省发行。

第十三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在我省流通的教辅资料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社会和学校择优推荐一批教辅资料。

第十四条根据学生需要,学校可以从通过专家审议的资料中选择1套向学生推荐,但不得强行要求学生购买,每个科目不得超过1种,不得推荐和征订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资料。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购买或向学校摊派教学辅导资料。

更不得向学校摊派推销省公布的教学辅导资料以外的任何教辅资料,
第四章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
第十六条省内单位制作的面向中小学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应在制作完毕后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对外省出版制作、要求进入我省中小学的音像制
品和电子软件,实行审议制度。

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不得面向中小学发行。

第十八条审定和审议通过后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省《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供各地选用。

各地各学校订购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的经费可从电教教材代收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省定期对《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公布的教育电子产品进行评价,撤换内容、技术、质量不适应教学要求的产品,促进教育电子产品及时反映新的教育观念和科技成果,形成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的更新机制。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选用省《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以外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

第五章学具
第二十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学具管理的有关规定,只在小学数学、美术和自然3门学科配备学具,其它学科、学段一律不准配备学具产品。

第二十二条按照学具属地鉴定的原则,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省内企业生产的学具进行鉴定。

对达到国家鉴定标准的推荐其到国家参加鉴定。

第二十三条根据企业的申请,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对
通过国家和省鉴定的学具进行审议,通过审议选出的学具,方可在我省发行,供各地选用。

第二十四条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小学学具选用委员会,参加全省小学学具选用会,对参选企业产品现场比较鉴别,选定供本市使用的学具产品。

各市选定学具后,可用学具代收费进行订购。

第二十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在我省使用的学具进行评价,形成学具产品更新的机制。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学生征订规定学科和选定企业以外的学具。

供应机构要严格管理供应渠道,降低发行费用,把质优价廉的学具配备到学校和学生手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我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实行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制,任何处室和非常设机构不得以处室和非常设机构的名义公布或推荐教材和教辅材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用于幼儿学习的玩教具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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