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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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要求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全资料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要求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全资料

《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特制订本规。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支持教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教师开发校本课程,鼓励教师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学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

《山东省中小学教案基本规范》(鲁教基发〔〕号)文件山东省中小学教案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案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案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号),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教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案。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案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案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案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案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案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案活动。

第四条本规范包括课程管理、教案管理、教案实施、课外指导、教案评价、教案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案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案,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支持教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教师开发校本课程,鼓励教师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案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教案管理第十一条充分发挥教案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案工作有序进行。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材料,根据国家关于教材、教辅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材是指教科书、图册、教学参考书(含学前教育)、教学挂图等图书;教辅材料是指教学辅导资料、学具、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等辅助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材料.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单位、团体、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教材和教辅材料.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学生利益.第二章教材第五条编写国家课程教材须按规定报国家立项和审定.编写地方课程教材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经核准,核准通过的方可编写.第六条通过核准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省用书目录,供学校和学生选用.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根据我省地方课程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审定结果,编制山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目录,并将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目录转发各市(以下统称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经过科学民主的程序,从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教学用书中选出适合本地使用的教材.各地的教材选用委员会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对参与教材编写、发行的人员,在教材选用中实行回避制度.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县(市、区)的教材选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考试、评优、晋级、教研等方式,影响教材选用的多样性和公正性.第九条未经立项核准的教材不得编写;未通过初审的教材不得组织试验;教材试验不得擅自扩大试验范围;不得选用未经审定通过和未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第三章教学辅导资料第十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受理教学辅导资料编写的立项申请.第十一条省内单位或个人编写教学辅导资料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核准通过后方可编写.教辅资料编写完毕后,须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供学校和学生选用.第十二条对外省出版、要求进入我省的中小学教辅资料,实行审议制度.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在我省发行.第十三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在我省流通的教辅资料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社会和学校择优推荐一批教辅资料.第十四条根据学生需要,学校可以从通过专家审议的资料中选择1套向学生推荐,但不得强行要求学生购买,每个科目不得超过1种,不得推荐和征订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资料.第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购买或向学校摊派教学辅导资料.更不得向学校摊派推销省公布的教学辅导资料以外的任何教辅资料,第四章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第十六条省内单位制作的面向中小学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应在制作完毕后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第十七条对外省出版制作、要求进入我省中小学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实行审议制度.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不得面向中小学发行.第十八条审定和审议通过后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省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供各地选用.各地各学校订购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的经费可从电教教材代收费中支出.第十九条省定期对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公布的教育电子产品进行评价,撤换内容、技术、质量不适应教学要求的产品,促进教育电子产品及时反映新的教育观念和科技成果,形成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的更新机制.第二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选用省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以外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第五章学具第二十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学具管理的有关规定,只在小学数学、美术和自然3门学科配备学具,其它学科、学段一律不准配备学具产品.第二十二条按照学具属地鉴定的原则,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省内企业生产的学具进行鉴定.对达到国家鉴定标准的推荐其到国家参加鉴定.第二十三条根据企业的申请,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对通过国家和省鉴定的学具进行审议,通过审议选出的学具,方可在我省发行,供各地选用.第二十四条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小学学具选用委员会,参加全省小学学具选用会,对参选企业产品现场比较鉴别,选定供本市使用的学具产品.各市选定学具后,可用学具代收费进行订购.第二十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在我省使用的学具进行评价,形成学具产品更新的机制.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学生征订规定学科和选定企业以外的学具.供应机构要严格管理供应渠道,降低发行费用,把质优价廉的学具配备到学校和学生手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我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实行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制,任何处室和非常设机构不得以处室和非常设机构的名义公布或推荐教材和教辅材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第二十八条幼儿园用于幼儿学习的玩教具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办法

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办法

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办法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篇1一、为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

其产品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三、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管理(一)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应当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且熟悉相关教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中小学教辅材料。

(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开发供学生免费使用的教学辅助资源。

四、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管理(一)出版单位应优先选择通过绿色印刷合格评定的印刷企业印制中小学教辅材料。

(二)出版物印刷复制单位在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制业务时,必须事先核验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制手续,手续不齐或无效的一律不得承接。

五、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一)中小学教辅材料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发行。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

(三)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材料,根据国家关于教材、教辅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材是指教科书、图册、教学参考书(含学前教育)、教学挂图等图书;教辅材料是指教学辅导资料、学具、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等辅助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材料。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单位、团体、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学生利益。

第二章教材第五条编写国家课程教材须按规定报国家立项和审定。

编写地方课程教材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经核准,核准通过的方可编写。

第六条通过核准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审定通过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省用书目录,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根据我省地方课程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审定结果,编制《山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目录》,并将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目录》转发各市(以下统称《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经过科学民主的程序,从《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教学用书中选出适合本地使用的教材。

各地的教材选用委员会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对参与教材编写、发行的人员,在教材选用中实行回避制度。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县(市、区)的教材选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考试、评优、晋级、教研等方式,影响教材选用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未经立项核准的教材不得编写;未通过初审的教材不得组织试验;教材试验不得擅自扩大试验范围;不得选用未经审定通过和未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范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支持教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教师开发校本课程,鼓励教师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学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设立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心得体会》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心得体会》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心得体会》会近期,我校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

《规范》中强调,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规范》涵盖了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教师和学校的方方面面,通过学习,让我对《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也有了更深的认识和领悟。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学生是祖国的花朵,也是民族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强,只有一代又一代的青少年茁壮、健康、积极、向上,我们的国家才能走向复兴,走向强大,因此这就对我们新形式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从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系统的要求。

让我认识到教师不仅仅是一个职业,更是一个责任,一种意识。

我们除了需要认认真真完成教学内容以外,更应该具备奉献精神,真正热爱我们的岗位,热爱我们的职业。

每一位孩子都是一个独立的世界,因此我们除了他们学习知识,还应该从孩子身边一点一滴做起,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习惯,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认识观和价值观。

这就要求我们教师从孩子角度出发,只有先走进他们,了解他们的视角,才能够真正走进他们的世界。

“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通过学习了《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也让我更加体会到教师身上责任的重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认真贯彻《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和学校的要求,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为教育事业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二篇: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转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xx‟55号),特制订本规范。

小学教材、教辅、电子资料选用管理制度

小学教材、教辅、电子资料选用管理制度

小学教材、教辅、电子资料选用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小学教材、教辅、电子资料的选用和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我国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选用原则1. 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设置要求,体现素质教育理念,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

2. 符合小学生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注重启发式教学,引导学生主动探究、积极思考。

3. 教材、教辅和电子资料内容应严谨、权威,有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4. 注重学科之间的平衡,丰富课程资源,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选用流程1. 教材、教辅、电子资料的选用应由我校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教导主任、教研组长等组成。

2. 选用前,教材选用委员会应对候选教材、教辅、电子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内容质量、编写团队、出版单位等。

3. 审查合格的教材、教辅、电子资料,应进行公示,充分征求广大教师和家长的意见。

4. 公示无异议后,教材选用委员会投票确定最终选用的教材、教辅、电子资料。

5. 教材选用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管理制度1. 教材、教辅、电子资料一经选用,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

如确需更换,须经教材选用委员会审议批准。

2. 教师应按照教材、教辅、电子资料的要求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删减、添加教学内容。

3. 我校应定期对教材、教辅、电子资料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教学质量。

4. 教师、学生应爱护教材、教辅、电子资料,不得污损、遗失。

5. 教材、教辅、电子资料的更新和补充,应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

四、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擅自更换教材、教辅、电子资料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教师违反本制度,随意删减、添加教学内容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3. 学生爱护教材、教辅、电子资料不到位,造成严重污损、遗失的,应照价赔偿。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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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材料,根据国家关于教材、教辅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材是指教科书、图册、教学参考书(含学前教育)、教学挂图等图书;教辅材料是指教学辅导资料、学具、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等辅助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材料。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单位、团体、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学生利益。

第二章教材
第五条编写国家课程教材须按规定报国家立项和审定。

编写地方课程教材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经核准,核准通过的方可编写。

第六条通过核准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审定通过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省用书目录,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根据我省地方课程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审定结果,编制《山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目录》,并将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目录》转发各市(以下统称《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经过科学民主的程序,从《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教学用书中选出适合本地使用的教材。

各地的教材选用委员会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对参与教材编写、发行的人员,在教材选用中实行回避制度。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县(市、区)的教材选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考试、评优、晋级、教研等方式,影响教材选用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未经立项核准的教材不得编写;未通过初审的教材不得组织试验;教材试验不得擅自扩大试验范围;不得选用未经审定通过和未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

第三章教学辅导资料
第十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受理教学辅导资料编写的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省内单位或个人编写教学辅导资料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核准通过后方可编写。

教辅资料编写完毕后,须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十二条对外省出版、要求进入我省的中小学教辅资料,实行审议制度。

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在我省发行。

第十三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在我省流通的教辅资料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社会和学校择优推荐一批教辅资料。

第十四条根据学生需要,学校可以从通过专家审议的资料中选择1套向学生推荐,但不得强行要求学生购买,每个科目不得超过1种,不得推荐和征订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资料。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购买或向学校摊派教学辅导资料。

更不得向学校摊派推销省公布的教学辅导资料以外的任何教辅资料,
第四章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
第十六条省内单位制作的面向中小学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应在制作完毕后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对外省出版制作、要求进入我省中小学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实行审议制度。

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不得面向中小学发行。

第十八条审定和审议通过后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省《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供各地选用。

各地各学校订购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的经费可从电教教材代收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省定期对《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公布的教育电子产品进行评价,撤换内容、技术、质量不适应教学要求的产品,促进教育电子产品及时反映新的教育观念和科技成果,形成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的更新机制。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选用省《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以外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

第五章学具
第二十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学具管理的有关规定,只在小学数学、美术和自然3门学科配备学具,其它学科、学段一律不准配备学具产品。

第二十二条按照学具属地鉴定的原则,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省内企业生产的学具进行鉴定。

对达到国家鉴定标准的推荐其到国家参加鉴定。

第二十三条根据企业的申请,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对通过国家和省鉴定的学具进行审议,通过审议选出的学具,方可在我省发行,供各地选用。

第二十四条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小学学具选用委员会,参加全省小学学具选用会,对参选企业产品现场比较鉴别,选定供本市使用的学具产品。

各市选定学具后,可用学具代收费进行订购。

第二十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在我省使用的学具进行评价,形成学具产品更新的机制。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学生征订规定学科和选定企业以外的学具。

供应机构要严格管理供应渠道,降低发行费用,把质优价廉的学具配备到学校和学生手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我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实行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制,任何处室和非常设机构不得以处室和非常设机构的名义公布或推荐教材和教辅材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用于幼儿学习的玩教具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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