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深圳、东莞M0M1工业用地相关政策对比 - 2019
20190826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我厅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以及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梳理政策实施要点,编制形成《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本《指引》印发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8月26日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和省制订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
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见附录,并可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查询。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用地报批、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产业用地基本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产业用地审批第五条(产业用地报批方式)产业用地供应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具体报批方式分为:(一)分批次方式:项目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或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分批次的方式报批。
工业地块分类及M0M1地块区别

工业地块分类及性质
(M0 M1地块的区别)
目前工业地块用地性质可分为M0、M1、M2、M3、M4,共五种类型,具体可在ZF官网招拍挂信息中去查询。
不同的性质决定了能建什么,不能建什么。
如图:
一、地块性质区别
M0 新型产业用地
为了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科技企业孵化器及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可兼容商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普通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
如电子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
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等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
如采掘工业、化学工业、建材工业等
M4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工业设计用地。
以技术研发、中试为主,兼具小规模的生产、技术服务、管理等功能的用地。
二、M0、M1地块区别(产业地产入行必须了解)
那么在目前最火热的产业地产操盘中,最火热的当属M0、M1地块,可操作性灵活性,都吸引不少房企入局。
20180629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6月29日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范围定义为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本办法所指的产业用房是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宿舍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0)包括产业用房不可分割转让和可分割转让两种使用类型,配套用房一律不得分割转让。
具体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拟出让新型产业用地(M0)的类型在用地批准文件中进行明确,并由市国土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使用类型。
用地面积小于50亩的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布局应符合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城镇次中心区集中布局。
根据东莞新型产业发展的需求,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做好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工作。
第六条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沿线、临深片区等区域试行。
试行范围具体包括:(一)纳入《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空间规划》的2个创新核心平台、9个省级创新节点和32个市级创新节点。
(二)广深高速公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
20190826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我厅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以及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梳理政策实施要点,编制形成《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本《指引》印发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8月26日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和省制订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
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见附录,并可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查询。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用地报批、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产业用地基本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产业用地审批第五条(产业用地报批方式)产业用地供应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具体报批方式分为:(一)分批次方式:项目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或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分批次的方式报批。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不同使用类型的新型产业用地地价计算规则,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东府〔2018〕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产业用地(M0)需配置一定比例商业办公用地(C2)、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原则上应依据城乡规划用途划分为不同宗地,单独出具宗地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对不同用途但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或分割宗地后不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同意出具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前提下,可实行新型产业用地(M0+C2)按一宗地整体供地。
对确需配置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独立出具R0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单独进行宗地市场评估和公开出让。
第三条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其中不可分割M0可延长至50年;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C2)按一宗地整体供地的,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新增配套型住宅用地(R0)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
“三旧”改造新型产业用地,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M0+C2)一宗地整体供地的,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改造为配套型住宅用地(R0),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
已出让改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
第二章新增新型产业用地第四条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底价按如下公式计算:M0=〔M1×0.4×(1-X)+C×0.41×X〕×R×N/50其中,M1为普通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地面地价;C为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的楼面地价,需参照自然资源部门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修正体系进行容积率系数修正;X为分割转让比例;R 为容积率;N为实际出让年限。
东莞新型产业用地政策解读

2020年5月
1
工业用地项目类型
工业用地项目 类型
城市更新工业用地 项目
用地性质不变 用地性质改变
非城市更新工业用 地项目
净地开发 已批未建 其他特殊类型
工改工
工改居 工改商 工改综
拆除重建类(M1 改M0)
综合整治类
增容 改为M0
2
1 政策概况
东莞推出新型产业用地暂行办法主要为支持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
新型产业用地
产业用房(≥70%)
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 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30%) 小型商业、宿舍等。
③ 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 ④ 容积率:3.0 ≤容积率 ≤5.0
3
2 试行范围及布局原则
东莞新型产业用地主要布局在广深科创走廊及临深片区
(1)试行范围
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较原有的“类新型产业用地”15%有了大幅提升
3 建筑设计方面:考虑产城融合
注重产业发展与城市品质共提升,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
4 建设管理方面:估计项目加快建设
建设周期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8
6 地价计算
1 广深科技创新走廊
要求:2个创新核心平台、9个省级创新节点和32个市级创新节点
2 广深高速公路两侧
要求:1公里范围内
3 城市更新单元
要求:用地面积150亩以上
4 政府统筹的地块及重点招商区域
要求:市统筹、市镇联合统筹
5
除市区、东南临深及与深圳接壤 镇街,各增加2个M0项目
要求:市区的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 东南临深片区的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樟木头镇 其他与深圳接壤的长安镇、大朗镇、大岭山镇、黄江镇
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准入-各地准入条件汇总
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准入—各地准入条件汇总前言2013年以来,以深圳为代表的M0政策探索由少数城市走向广泛尝试,各地市为对新引入的产业项目类型和规模进行把控,会在签订产业投资协议环节和监管协议中明确投资强度、单位产值和税收的要求,作为达产和后续闲置用地处置等条件,具体案例如下:我国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发展历程01 深圳市《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项目准入条件各区要根据市相关产业规划和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制定辖区工业区块的产业发展规划,引导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入驻,实行"一区一策"制度。
龙岗区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企业主体要求(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 在龙岗区无自有产业用地的法人企业,上年度在深圳市纳统产值或营业收入≥10亿元,且纳税≥1亿元,且收入法增加值≥2亿元;②在龙岗区已自有产业用地的增资扩产项目,上年度在深圳市纳统产值或营业收入≥ 20 亿元,且纳税≥ 2 亿元,且收入法增加值≥ 4 亿元;③ 在深圳市内无自有产业用地的境内外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挂牌企业)或其设立的子公司,子公司需承诺次年纳入龙岗区统计核算的产值或营业收入≥ 5 亿元且纳税≥ 5000 万元;④ 在深圳市内无自有产业用地,经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且纳税不低于 5000 万元;⑤市、区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市、区政府同意开展遴选的其他项目。
宝安区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产业要求:① 项目实施主体应为注册地在宝安区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迁入宝安区的独立法人;② 项目内容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行业类别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
企业主体要求(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 上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且近三年年均增长率保持在10%以上的企业;②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③上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营业收入年增长率40%以上且研发费用投入占经第三方审计的当年度营业收入10%以上的企业;④ 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⑥ 获市、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或其子基金投资,且估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⑦ 市、区政府重大招商项目;⑧ 市、区政府同意开展的其他项目。
《全国MO新型产业用地政策对比及制定依据》精辟分析
简称 M0 M4 M4、C65 M0 M1,B29
(广州开发区)
M0
M0
M0 M0 M1A
M0
容积率 3.0-6.0 1.5-5.0 2.0-4.0 3.0-5.0
—— 3.0-5.0
1.5-4.0
2.0-4.0 1.6-3.0
>2.5
≥3.0
贵阳 福州 南京
惠州
中山 顺德 珠海 温州 台州 威海 无锡 昆山 绍兴 传统 用地
2019
M0
2017 —— 2019
M创
M科(B29a、C65、Mx、
Ma)
M0
(仲恺高新区)
2019
M0
1.0-3.0 ≥2.0
1.5-4.0 ≥2.5 ≥3.0
城市 用地性质 容积率要求
各城市关于“新型产业用地”的基本规定
配套比例
配套类型
分割转让
北京 M4
1.5-5.0
不超过总建筑 面积的15%
无特殊规定
禁止分割转让
上海
标准厂房 类
研发总部 类
≤2.0 ≤3.0
不超过总建筑 面积的15%
南京 Ma/Mx
1.5-4.0
不超过总建筑 面积的15%
杭州 M创
原则上≥2.0
经市、县国土资源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 设施建筑面积(不包括商品住宅)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扔按工业用途管理。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自然资办发〔2019〕31号
对现行国家标准分类中没有明确定义的新产业、新业态类型,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土资规 〔2015〕5号文件规定,结合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商同级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用途 的建议意见。
关于《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关于《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为实现我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的战略目标,我局到佛山、东莞、惠州等地调研,学习参考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已出台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20〕30号)。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地价管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 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20〕30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粤国土资规字〔2017〕(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2 号)(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20〕30号)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三章,分十二条。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共三条。
明确了《实施细则》的起草目的、用地出让方式、用地使用年限。
第二章为地价细则部分,共七条。
主要规定了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地价计算公式、不同类型如何确定地价、地价优惠政策等。
深圳市新型产业用地(M0)制度的政策与实践
深圳市新型产业用地(M0)制度的政策与实践一、M0用地的背景概况1. 产生背景为了有效推动产业升级,深圳市在2014年的《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新增了物流用地(W0)和新型产业用地(M0)两种用地类型。
其中,M0用地因为其利用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的创新特征而备受关注。
2014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4.77%,土地资源有限成为限制城市发展的主要因素,产业用地指标不足问题更加突出。
伴随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城市发展也进入了新阶段——城市更新阶段。
在这个阶段当中,城市规划思维最大转折在于要从增量用地管理向存量用地资源深入发掘转变。
如何解决产业升级和空间不足的矛盾成为当下重要的课题。
深圳市早在2007年开始编制《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时,就将“工作重点由增量空间建设转向存量空间优化转变”作为未来时间的工作模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之一。
从此,深圳市开启了城市更新时代,并通过城市更新规划逐步引导产业升级。
M0用地类型的出现,成为了深圳市推动城市更新的重要体制创新,值得其它地区学习借鉴。
2. M0用地的定义根据2014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新型产业用地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
其与深圳市旧式的工业用地的分类差别主要可以由下表体现:二、M0用地的具有应用1. M0用地的应用领域——服务“工改工”城市更新过去深圳的城市更新以“工改商”、“工改居”为主,但纯粹的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难以支撑实体经济的创新发展,对工业用地进行产业转型的“工改工”则逐步成为城市更新的新模式。
而M0用地就是“工改工”落脚点。
“工改工”是指将现有土地性质为普通工业用地(M1)改变为新型产业用地(M0),将旧工业区拆除重建升级改造为新型产业园,产品多元化,包括新型产业用房、配套商业、配套公寓等多种物业形态。
2. M0用地的政策应用——深圳对M0用地的政策支持对于M0用地,一般来讲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政策支持:(1)降低了城市更新地块现状土地申报标准,扩大“工改工”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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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2015年2月5日公布)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2019年4月1日公布)
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2019年3月19日公布)
政策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函〔2015〕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9〕4号
供地管理
供应合同
的约定内容
工业用地的供应合同须约定以下内容:
(一)工业用地在土地出让期内申请调整为商业、办公、商品住宅、旅游等非工业用途经营性用
地的,须由土地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
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二)对于拟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或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
的,应在参与公开出让申请文件中明确项目公司或新公司的出资构成、股权结构等内容,且项目
公司或新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
(三)工业用地供应后的投产年限、达成年限、达产后年产值、供后监管评价时点、评价要求和
评价未达标的整改及处理措施。
(四)工业用地的地下空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和抵押。
(五)工业用地内建筑物分割转让和再次转让的,用地单位应就受让主体资格取得属地区政府、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书面审核意见后方可转让。
(六)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需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
构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
第四部分
确权与转让
登记或
分割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按宗地为单位办理。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
让金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签订“先租后让”合同
后,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出租年期结束,按程序审批后同意办理出让手续的,可在
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制造业企业在工业产业区块范围内国有普通工业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可按幢、层
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2、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再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
筑面积后的60%。
3、普通工业用地内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独立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但可
以随产业用房按比例以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
4、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自完成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起止时间须在不
动产权登记证书附注注记。
新型产业用地(M0)内的建筑可在土地供应合同中约定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
记、转让。
分割登记、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
容建筑面积后的50%。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2015年2月5日公布)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2019年4月1日公布)
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2019年3月19日公布)
政策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函〔2015〕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9〕4号
确权与转让分割转让工业用地建成的所有建筑(包括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割转让。
新型产业用地(M0)内的建筑可在土地供应合同中约定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
记、转让。
申请分割登记、转让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申请分割的项目须以土地供应合同所对应的用地作为申请单元,涉及指标的考核、评价均
以土地供应合同作为依据。
(二)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分割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土地供应合同约定,
属于新型产业用地(M0)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途的建筑不得分割登记和转让、抵押。
(三)分割后的受让主体须为从事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
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制定的关于税收、经济贡献和成长性等方面的标准。
(四)新型产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后,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5年后转
让的,新的受让主体须符合本条第(三)项的要求。
备注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文:
1) 第二条 分割转让工业物业应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受让方须为经依法注册登记且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
受让方是否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由不动产
登记机构征求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回复不动产登记机构,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2) 第三条 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原则上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但经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或补充协议后,可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分割转让。
3) 第五条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涉及按幢、层等固定界线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的,可按上述规定和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变更(分割)不动产登记、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
4)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
容积率在1.6以上、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除可按前述条款进行变更(分割)不动产登记、转移(分割转让)
不动产登记外,还可以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
5) 第七条 各地应限定最小的分割面积,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进行开发。
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时,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
标注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
6) 第八条 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或仓储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或仓储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
受让后的工业物业产权自完成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
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在不动产证书附记项中注记清楚起止时限)。
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分割转让可不受本条限制。
广州、深圳、东莞M0M1工业用地相关政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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