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辩护的困境、成因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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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引言中国刑事辩护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其发展和完善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中国刑事辩护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辩护权受限、辩护能力不足、司法保障不够等。

本文将就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研究,以期为中国刑事辩护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一、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1.辩护权受限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往往不能及时获得律师的帮助和辩护,导致辩护律师无法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辩护律师的辩护请求往往采取不予支持的态度,导致辩护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2.辩护能力不足部分律师对刑事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掌握不够,导致其在庭审中无法有效地进行辩护。

一些辩护律师也存在态度消极、工作不认真负责的情况,致使被告人未能得到有效的辩护。

3.司法保障不足在中国,司法保障体系的建设还不够完善,导致刑事辩护的质量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法院的证据审查制度不够完善,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和判决。

对于辩护律师的职业保障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提高辩护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二、对策研究为了加强辩护权的保障,可以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着手。

在法律层面,应当完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辩护权的规定,明确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的辩护权利,保障律师的辩护请求得到及时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秉持中立公正的原则,对辩护律师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

为了提高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可以从教育培训和职业规范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应当加强律师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对刑事辩护相关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的掌握。

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律师职业规范,规范律师的工作行为,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其积极认真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遇到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遇到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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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职业越来越受到重视,律师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角色,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在刑事辩护方面,律师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策略性思维能力,从而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当前法律环境下,律师刑事辩护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这些困境进行辨析。

一、证据收集难度大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判决的关键。

然而,证据收集起来却是极为困难的。

律师如果想要收集到有力的证据,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这对于刚刚开始执业的律师来说,难度更是倍增。

此外,在涉及到犯罪组织或者犯罪链条的案件中,证据更是极为难以获取。

律师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需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并且需要避免在这个过程中破坏证据的完整性,否则这些证据将被法庭驳回。

二、司法实践不够公正律师的职责之一就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司法实践却并不总是公正的。

在一些案件中,法官会受到一些外界因素的干扰,如政治、利益或者其他方面的压力。

当律师在辩护中揭露这些问题时,可能会遭受打压,并且面临着被排斥的风险。

此外,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法官的判决也可能更倾向于遵循政策方向,而不是真正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三、被限制的辩护权在刑事辩护中,律师的辩护权很受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律师可能无法发表自己的意见,而只是像传声筒一样传达客户的意见。

当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不足以辩护时,律师就很难从中获得自己所需要的证据。

这样将导致律师难以提出有效的抗辩意见,从而对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

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权甚至被完全剥夺,这给律师辩护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四、缺乏法律援助在当前社会现实中,有很多人因为自身的经济条件受限,而无法雇用合格的律师来进行刑事辩护。

而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目前尚未普及,在一些区域和行业中尤其是,法律援助的存在和实行程度则更为有限。

这样就导致了许多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并且会面临意外损失。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挑战,这些困境不仅涉及到法律层面的挑战,还涉及到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

在这样的背景下,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需要认真思考和辨析这些困境,以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业使命和社会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对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进行辨析。

一、法律挑战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面临着诸多法律挑战。

最为突出的是证据规则和证据保护问题。

在刑事辩护中,律师需要克服证据不足或证据不明确的困境,同时还需要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侦查和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刑事辩护中也存在着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运用的挑战。

律师需要不断学习和思考法律,以便在刑事辩护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职业道德挑战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者,其职业道德始终受到关注和挑战。

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在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也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公正。

这就使得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面临职业操守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冲突和挑战。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还有面对被告与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律师要在维护被告利益的尽量保护他人利益,体现职业道德的高尚品质。

三、社会责任挑战律师还要在刑事辩护中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司法程序,确保刑事辩护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在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均存在挑战和辨析的空间。

律师需要在刑事辩护工作中,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始终以高度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来权衡和解决这些挑战,为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公平尽心尽力。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当前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面临着诸多困境,这些困境不仅来源于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更源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社会环境的变化。

本文将对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成因和可能的解决方法。

一、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法律法规的数量和质量也在不断提高。

随之而来的是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需要面对复杂的法律文本和繁杂的司法解释,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理解和运用法律。

而且,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有时候同一条法律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和应用,给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针对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律师可以通过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和积累实践经验来增强自己的能力。

律师也可以通过与其他律师和法学专家的交流和讨论,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和司法解释,确保自己的辩护工作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二、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在刑事辩护中,律师面临的另一个困境就是案件本身的复杂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创新和变异,导致了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

律师需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分析,掌握案件的关键信息和争议点,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针对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律师可以通过加强对案件的调查和研究,全面了解案件背后的细节和逻辑,为自己的辩护提供充分的依据和支持。

律师也可以通过与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合作,共同解决案件中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问题,确保辩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社会环境的变化当前社会环境的变化也对律师刑事辩护造成了一定的困境。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也在不断提高和更新,他们对律师的期望和要求也越来越高。

社会舆论的影响也在不断加大,公众对于刑事案件和刑事辩护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这给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挑战。

对于社会环境的变化,律师可以通过加强对社会舆论和公众心理的了解,及时根据公众需求调整辩护策略,增加辩护工作的公信力和说服力。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面临着各种困境和挑战,这些困境包括证据不足、客户不诚实、司法环境不公等。

律师需要在这些困境中辨析出最佳策略,以保护客户的利益。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进行辨析。

一、证据不足在刑事辩护中,往往会遇到证据不足的情况。

律师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慎重考虑如何为客户进行辩护。

律师可以采取证据辩护的策略,即通过证据的不足来证明客户的无罪。

律师可以针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找出其中的漏洞和疑点,并在法庭上进行辩护。

律师还可以采取辩解策略,即通过客户的陈述和证词来证明其无罪。

律师需要仔细准备客户的陈述,并在庭审中对其进行有力的辩护。

律师还可以采取从轻处罚的策略,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争取减轻客户的处罚。

律师可以通过为客户提供积极的案情辩护和个人品行辩护,争取法官对客户的宽大处理。

二、客户不诚实在刑事辩护中,律师还会遇到客户不诚实的情况。

客户的不诚实可能导致对案情的误解和判断,律师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慎重考虑如何进行辩护。

律师可以通过侦查和调查来获取更多的证据,以证实客户的陈述和证词是否属实。

通过侦查和调查,律师可以找出客户陈述的真实性,并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律师需要与客户进行深入的沟通和交流,以更好地了解案情和客户的真实情况。

律师可以通过与客户建立信任关系,帮助其放下心理障碍,诚实地向律师提供相关信息。

律师还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和心理辅导等手段,帮助客户摆脱不诚实的行为,避免对案情的不利影响。

三、司法环境不公在刑事辩护中,律师还会遇到司法环境不公的情况。

司法环境的不公可能来自于法官、检察官、陪审团等多方面的因素,律师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慎重考虑如何为客户进行辩护。

律师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程序保障来确保案件的公平和公正。

律师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如申请诉讼程序、要求证据查验等方式,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律师需要通过法庭辩护和法庭辩护来争取客户的权益。

律师可以通过充分的证据、有力的辩护和合理的辩护策略,来争取客户的无罪和减轻处罚。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摘要】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日益严峻,主要体现在律师面临的困境、角色定位难题、法律职业道德挑战和与司法公平的冲突。

这些困境的根源在于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的变化。

面对这些挑战,律师需要思考如何处理职业道德与司法公平之间的平衡,以及如何应对刑事辩护中的挑战。

未来,律师需要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道德水平,同时与司法机构紧密合作,共同保障法律正义的实现。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虽然复杂,但也提供了机遇和挑战,需要律师们不断探索解决之道,促进刑事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关键词】关键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律师角色定位,法律职业道德,司法公平,对策,现状,未来展望1. 引言1.1 引言在司法系统中,律师作为案件的辩护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律师刑事辩护在实践中常常面临各种困境和挑战。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的困境不容忽视,需要深入分析和思考,以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

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必须全力维护被告的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可能面临很多困难。

律师角色定位的困难、法律职业道德的挑战、司法公平与律师职业道德的冲突等问题,都成为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律师刑事辩护困境的深入分析和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原因和困难所在。

只有深入了解问题的根源,才能找到更好的解决途径,确保律师刑事辩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进行辨析,探讨其原因、现状以及未来展望,希望通过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为解决律师刑事辩护困境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2. 正文2.1 律师刑事辩护的困境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面临的证据不足和证明难题。

有些案件涉及到客观证据不足或被控方拒绝配合调查,这就给律师辩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律师需要通过各种手段来解决证据不足的问题,保护被告的权利。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还要应对法律规定的限制和要求。

有些法律规定对律师的行为和言论做出了限制,比如对于不得伪造证据或误导法庭的规定。

律师需要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为当事人进行辩护,这就存在一定的困难。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辨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挑战。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充分了解法律条文、熟悉案情,并能够熟练运用各种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法律利益。

然而在现实中,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依然面临着诸多困境,这些困境既来自于外部环境的制约,也来自于内部职业素养的挑战。

本文将对当前律师刑事辩护中的困境进行分析和辨析。

一、审判机关对律师的认可度较低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审判机关对律师的认可度较低是目前刑事辩护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在一些地方,由于审判机关的年代久远的作风影响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使得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工作受到很大的限制。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机关不够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有时候甚至会限制律师的辩护权利。

这就使得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难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也造成了律师与审判机关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二、取证难、证据无力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取证难和证据无力是律师常常碰到的困难。

由于很多案件在侦查和审讯阶段就存在了一定的问题,导致案件材料和证据不够完备,甚至存在着依法从严证据不足的情况。

很多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经常面对取证难的问题,有时候甚至无法充分还原案件事实,导致无法为当事人进行有效的辩护。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需要不断寻找和打破证据的瓶颈,以及使用各种法律手段去争取更多的证据和材料,这也增加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难度。

三、律师道德和职业操守面临考验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律师道德和职业操守面临着诸多考验。

一方面,某些律师在面临庞大的利益诱惑时,可能会违背职业操守,损害客户利益,损害诚信和正义。

随着社会舆论的发达和公众对法律事务越来越关注,很多律师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会受到舆论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这也对律师的职业操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加强对法律伦理和道德规范的理解,力争做到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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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辩护的困境、成因和对策律师的刑事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活动,也是落实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要途径之一。

由于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因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合称被追诉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利和其他非律师公民进行辩护相比,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作为一项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宪法和刑事诉讼制度,在平衡以国家公权力(在我国主要体现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后盾的控方与作为社会成员个体的被追诉人的辩方的诉讼地位、从而使双方“平等武装”方面,正如美国布来克法官在Gideon v. Wainwright一案中对律师的评价那样,“律师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①]。

我国自设立律师制度以来,律师在我国法制建设和人权维护中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按照社会发展的正常进程和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走向,我国律师本来应当也完全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制度、立法、环境及律师自身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律师的刑事辩护不仅没有进步,反而在立法、司法、实践等方面都陷入了严重的困境,与整个法治建设的发展大势形成相反的趋向,不能不引起、而且已经引起了相关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和讨论。

一、我国目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及其危害(一)我国目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的表现我国目前律师刑事辩护的困境,据学生了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大幅度减少,被告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依法维护。

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例自1997年起逐年下降,目前全国刑事案件中无辩护人的案件达70%,部分发达省份律师参与刑事案件比例也从1997年的20,4%下降到2002年的11,6%[②];而在作为首都的北京市,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更是由1990年的人均每年2,64件下降到2002年的人均每年仅0,78件,其中还包括法律援助和指定辩护[③]。

先进发达地区尚且如此,其他老少边穷地区自不待言。

第二,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大幅度减少形成鲜明对照的,反而又是律师自己在参与刑事辩护之后,却大量地成为被追诉人的可悲的事实。

其中比较典型的有黑龙江省天泰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王一冰律师被以妨害作证罪枉法追诉,最终夫妇二律师双双出家的案件[④];其他散见于各地报刊的比较典型的类似案件,还有1995年的李强律师被非法拘禁案、1995年彭杰律师被控玩忽职守案、1996年陈惠中律师包庇案、1999年李奎生律师帮助伪造证据案,等等。

而据北京市律师协会调查,因办案而受到刑事追诉的律师中,80%以上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⑤]。

为当事人辩护反而容易使自身也成为被追诉人的这种近乎于荒唐的困境,结果是导致律师对于刑事案件避之唯恐不及!许多律师虽然迫于生存压力,但也宁可勒紧裤带,决不愿意为当事人利益而危及自身安全。

而与此同时,则是更多本来应当享有辩护权利的被追诉人在刑事案件中无法得到专业的、有效的辩护,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控方与审判机关的“双簧”,至少使得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上已经处于严重的失权状态,更不要说审判结果在实体上的公正程度了。

(二)律师刑事辩护困境的危害目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的困境,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最为明显和突出的危害,是由于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大幅度减少,使本应作为必需品的律师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其需要者大多并未获得;相关被追诉人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在实现的保障上被大大地打了折扣。

而体现得最为严重的危害,就是整个刑事辩护活动,已经成为律师们不敢也不愿涉足的法律服务领域,简而言之,已经被律师们视为“畏途”!一些律师是因为参与刑事辩护遭受到枉法追诉之后而心有余悸,而一些水平较高的律师则早已“心有预悸”??如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田文昌早在1997年初即预见到这种困境是“中国法制建设向纵深发展的进程中必须付出的代价,包括我本人也准备付出这个代价。

”[⑥]其后的事实已经验证并且还在继续验证着这个预见。

但这种困境的代价未免太大了!控方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打击报复,既毁坏自身和国家的形象,也摧残着法律的尊严,更践踏着被追诉人甚至包括律师的人权!特别是极大地损害着本国人民和国际社会对我国人权保障的信心。

长此以往地发展下去,将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产生极大的消极甚至是阻碍作用。

对其危害,执政党、立法和司法机关甚至全社会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困境的成因我国律师的刑事辩护,近年之所以出现以上所述的严重困境,有多方的因素和原因。

有的是历史形成的,如刑事诉讼的观念和人民群众对律师刑事辩护的观点,有的又是在法制建设过程中走了“弯路”,在制度设计和立法导向上出现了与历史进程相背离甚至是反动的偏差。

经过认真学习及反复思考,学生认为,导致困境形成并继续恶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方面的原因之所以说立法是导致我国日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在学生看来,《刑法》第306条的“律师伪证罪”导致律师“不敢”参与刑事辩护工作,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的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又造成律师刑事辩护效果受到严重制约??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都产生了负面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设了第306条的所谓“律师伪证罪”。

该条的具体内容为:“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虽然第二款中对于失实不属于伪造的情形有特别规定,但实践中由于证人在分别面对侦查、检察人员和律师调查取证时陈述先后不一致的情形非常普遍,而证人在两难情况下通常都会作出迎合强大的控方甚至不惜牺牲弱小的律师的“理性”选择,因而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进行调查取证,无异于踏入“地雷阵”。

与此相应的是,此后律师因参与刑事诉讼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急剧增多。

其实该条款早在出台之前,即已经引起广泛争议。

1997年1月10日《法制日报》刊载的前司法部长蔡诚的文章即建议删去刑法修订草案中的此条内容,其根据主要有四点:一是会使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顾虑重重,不敢大胆行使辩护权,从而使律师难以履行职责,最终会使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给公正审判造成困难;二是从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到1997年之间的17年实践看,律师犯伪证罪极其个别,没有必要单独规定此项罪名;三是此项罪名规定会在社会上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使公众对律师作用产生怀疑,使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处于困难局面,不利于树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良好形象;四是从世界立法来看,极少有在刑事法律中单独规定律师伪证罪的。

然而遗憾的是这些正确的意见并没有被立法机关所采纳,当然更加遗憾的,正是这些意见中对该条规定消极作用的预见又成为导致律师刑事辩护困境甚至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困境的严峻的现实。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3年间,全国因刑事辩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律师达到500多人[⑦]。

其导致律师执业环境恶化、控辩失衡加剧、职业报复迭出、律师声望权益大损的弊端已经充分显示出来。

而在国际上,这样的规定明显是违背世界共同的法制原则的,如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即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者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⑧]明确赋予律师不仅是刑事而且还有民事上的豁免权,我国政府代表在联合国对此已经签字认可,根据公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此项罪名理应删除。

但遗憾的是此后《刑法》虽经6次修正,仍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

本来被追诉人面对作为控方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已经明显处于极大的劣势,而能够为之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又因担心踩上地雷而“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所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许多基本原则的落实,很大程度上成了一句空话。

更能说明问题的,恰恰是在规定此项罪名以前的岁月里,我国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在国际上也曾经大受好评。

两相对照,称《刑法》第306条为“恶法”,谅不为过。

立法导致律师刑事辩护陷入困境,除《刑法》第306条的律师伪证罪已经导致律师在主观上“不敢”参与刑事辩护工作外,《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的一些不合理的规定,也使律师在客观上“不能”确保刑事辩护的效果,使律师即使参与刑事诉讼,其辩护在相当程度上也只能是“走过场”,根本不能起到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作用。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意见”,与控方提出的证据材料相抗衡,调查取证是必须进行的工作。

可是《刑事诉讼法》第43条和第44条却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须经人民法院准许,向证人或者工作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在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时,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同时《律师法》第31条也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被调查对象对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行为的拒绝权,使律师很难取得实际效果,同时也加剧了控辩双方在掌握的证据材料上的失衡状态,使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被压缩到非常可怜的地步,在没有足够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出庭辩护,律师很难不成为庭审程序中漂亮但并不实用的“法制花瓶”。

而这样的规定,在我国法制发展史上,可以说是一个非常严重的倒退。

因为同样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就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利用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手段和方法,以便查明证明刑事被告人无罪或减轻他的责任的情况,并对被告人给予必须的法律上的帮助”[⑨]。

27年前的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已经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

其强制力显然远远高于后来《律师法》的相应规定,前面引述的后来的相关规定可以说在实际上已经剥夺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因为受调查对象只对公检法机关有陈述义务而对律师享有拒绝权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实在就是一纸空文。

不仅如此,直到27年后的今天,立法上对于律师调查取证的具体保障措施方面,更没有任何可操作性的规定,与“保障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理念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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