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协议改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征求意见稿)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保障其设计和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实现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实时监测,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1.0.3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其他消防信息化业务系统及智慧城市、公用通信网络等系统建设相适应,并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监控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缩略语2.1 术语2.1.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remote-monitoring system of urban fire protection利用物联网技术对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采集、传输、交换、汇聚和处理,为联网单位、维保单位、消防救援机构、设备制造商、保险机构等提供数据服务和应用的信息系统,又称为消防设施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简称远程监控系统。
2.1.2 应用支撑平台application support platform通过有线/无线网络接入联网单位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实现消防信息集中处理、存储、传输、交换和管理,并能为远程监控系统各应用平台提供数据服务的信息系统。
2.1.3 应用平台application platform利用应用支撑平台汇聚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为远程监控系统不同用户提供应用服务的信息系统,包括:联网单位应用平台、维保单位应用平台、综合管理平台、设备制造商应用平台、保险机构应用平台和社会公众应用平台。
2.1.4 综合管理平台integrated management platform汇聚不同应用支撑平台和其他应用平台提供的辖区内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处理、存储、传输、交换、管理和分析的信息系统。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系列国家标准发布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系列国家标准发布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 作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7月29日发布第12号公告,批准发布GB 26875-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系列国家标准。
该系列标准为首次发布,包括六项国家标准,分别是:GB 26875.1-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 26875.2-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2部分:通信服务器软件功能要求》GB/T 26875.3-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GB/T 26875.4-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4部分:基本数据项》GB 26875.5-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5部分:受理软件功能要求》GB 26875.6-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6部分:信息管理软件功能要求》其中,GB/T 26875.3和GB/T 26875.4二项推荐性标准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余四项强制性标准将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是随着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技术的应用而发展起来的新型技术系统。
该系统依托于公网或专网,实现系统的监控中心与社会单位联网,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管理,为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查询,并为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作为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科技手段,在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前移火灾预防关口,快速处置火灾,提高城市防控火灾综合能力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国内各城市相继建立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在火灾防控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从全国范围看,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发展还不平衡,存在标准不统一、功能不完善、信息不规范等问题。
国家标准GB50440-2007《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规定了系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技术要求,但在规范产品质量、性能和信息共享等方面还尚需要相关技术标准的支持。
关于建立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

关于建立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龙政办〔2009〕2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了增强我市抵御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综治办 [2008]88号文件中明确的“县级以上城市对消防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实施远程监控”要求,现就我市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2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十一五”消防科技发展规划》和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消〔2008〕466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综治办(2008)88号文件中明确的“县级以上城市对消防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实施远程监控”要求,建立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
二、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用户范围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列为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用户。
重点对象为:(一)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养老院、住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枢纽、通讯枢纽(基站);(四)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六)发电厂(站)、变电站和电网经营企业;(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八)服装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九)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单位;(十)重要科研单位;(十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十二)其它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28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40-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7.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件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我国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及五个附录,主要包括:总则,术语,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系统设计,系统配置和功能要求,系统施工,系统验收,系统的运行及维护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所、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武警学院、海湾消防网络有限公司、万盛(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盛安城市安全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利达集团利达安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迅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华同方119城市网络公司。
主要起草人:郭铁男、朱力平、吕欣驰、潘刚、马恒、沈纹、王军、马青波、严志明、贾根莲、沈友弟、陈韵、张春华、丁宏军、黄军团、顾全元、李宏文、吕一鸣、卜素俊、魏玲、王同欣、陈南、高宏1 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和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保障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充分发挥建筑消防设施防控火灾的作用,实现火灾的早期报警,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1 总则1.1 为了合理设计和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保障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实现火灾的早期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的集中监控,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1.3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公用通信网络系统等相适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remote-monitoring system for urban fire protection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管理,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查询,并为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
2.2 监控中心 monitoring centre对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进行集中管理的节点。
2.3联网用户 network users将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并能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相关信息的单位。
2.4 报警传输网络 alarm transmission network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传输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网络。
2.5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user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device设置在联网用户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的装置。
2.6 报警受理系统 alarm receiving and handling system设置在监控中心,接收、处理联网用户按规定协议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能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火灾报警信息的系统。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9.22•【文号】公消[2008]466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消[2008]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为大力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工作,部消防局制定了《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公安部消防局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是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科技手段,对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前移火灾预防关口,快速处置火灾,提高城市防控火灾的综合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一些城市相继建立了远程监控系统,在火灾防控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从全国范围看,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发展还不平衡,存在进展缓慢、标准不统一、功能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切实推进和规范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科技强警”战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建设功能完善的远程监控系统,形成科学的火灾防范和预警机制,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提高,促进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快速反应能力的提高,促进全社会预防和抗御火灾综合能力的提高。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坚持统一标准,因地制宜,确保远程监控系统功能完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种模式发展,明晰权责,规范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运营;坚持深化应用,注重实效,促进社会防控火灾水平提高。
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管理服务系统解决方案

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管理服务系统解决方案二、其他要求:(一)、为消防部门提供的服务在30个联网社会单位安装相关设备进行信息采集,实现火警信息实时监控、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的实时信息,通过传输媒介发送到远程监控管理中心,具有信息采集、处理、转发、自查、显示等功能。
其中火警具有最高优先级别,提供多种火警确认方式;随机查询值班人员在岗状态;提供视频联动接口及其它联动信号;与监控中心对讲功能;实时监测通讯线路,线路故障现场报警并记录;采用并行数据处理机可接收打印机信息;支持键盘、串口和远程遥控编程操作;黑匣子存储各类事件信息,存储报警过程。
(二)、为重点单位用户提供的服务实现火警信息实时监控;实现故障信息的及时警示,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提供联网单位消防安全态势分析;提供消防物联网数据远端WEB查询服务;提供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态势分析服务。
(三)、系统组成及设置城市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由信息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服务管理系统、信息终端系统、手机端APP软件五部分组成。
1、城市消防物联网监控管理中心——信息受理系统城市消防物联网监控管理总中心及分中心可设置在消防支队或其它合适的部位,及时接收联网单位火灾报警控制器及消防水系统的各种状态信息并及时处理。
2、消防监督部门——信息查询系统消防监督部门领导可实时通过外网登录信息查询系统平台,查看辖区的报警、故障等信息,并能生成年、月报表。
3、联网社会单位——用户服务管理系统联网社会单位领导可实时通过外网登录用户服务管理系统平台,查看本单位的报警、故障等信息,并能生成月报表。
4、119调度指挥中心及消防大队或中队——信息终端系统信息显示终端设置在119调度指挥中心及消防大队、中队,通过计算机局域网或数据专线与城市消防物联网监控管理中心进行数据通信,在第一时间接收城市消防物联网监控管理中心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及时调度出警救援。
5、用户或管理人员手机——手机端APP软件手机端APP软件支持支持IOS及Android系统,可以实时接收现场设备的报警及故障信息。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GST-119NET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是国内最早推出的火灾联网监控系统。
自1998年推出第一代产品后,一方面通过市场对系统的功能进行验证,同时对美国、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等有关方面的情况进行了研究,并针对我国城市各类建筑及公共场所安装的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于2000年推出第二代城市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
第二代远程监控系统经过国内多个城市的实际使用验证。
通过不断的经验积累,通过各地使用意见的反馈,通过与公安部消防局领导、各总队领导、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专家、武警学院专家等的沟通和探讨,我们对项目实际意义的了解不断加深,正式推出第三代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三代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严格依据已实施的GB50440-2007《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传输设备》和正在制定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通信协议》,结合澳大利亚、英国、新西兰、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在建立和应用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联网监控管理系统方面的成功经验而研制开发。
系统设计思想满足公安部61号令、73号令和公安部消防局《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座谈会纪要》通知的要求。
系统采用先进的多媒体技术,有线、无线通讯技术,视频压缩与传输技术,自动报警和控制技术,地理信息技术设计。
系统软件采用C/S+B/S结构,监控管理中心分为总队、支队、大队三级网络结构,监控管理中心接收的所有信息可同时向119调度指挥中心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并支持WEB方式查询。
系统兼容宽带网络、GSM、CDMA、电话线等多种传输方式,实现报警和运行状态信息的实时采集处理、动态显示,通过视频信息、语音对讲和数据信息等辅助手段对火灾报警进行确认,具有来电显示、数字录放音、数字硬盘录像、地理信息系统、消防重点单位信息管理、电话/短信息/E-mail通知、大屏幕/LED显示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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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JZ00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协议
甘肃洁众智慧消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
乙方:甘肃洁众智慧消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国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暨2016年防火监督工作会议部署,2016年年底前,我国三类城市将完成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
各地应积极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
2016年年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要全部建立系统。
根据全国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及我省消防现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定协议如下: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
监控传输系统的技术支持及服务、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维保
二、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年。
三、消防远程监控服务范围、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地点:
(三)监测面积:
四、费用:
(一)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维保:
(大写):元(¥:)/年。
(二)监控传输系统的技术支持及服务费:
(大写):元(¥:)。
五、支付方式、账户:
(一)□银行转账、□支票、□现金
(二)账户信息:
账户名:甘肃洁众智慧消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账户:27030 2000 9200 124472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
六、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甲方须提供《火灾报警探测器分布图》、《火灾报警探测器编码表》、《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位置图》等完整、准确的消防资料复印件,如上述资料、现场设施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并提供变更资料图纸;
2、甲方须在消控室内接入中国电信网络。
(二)乙方职责:
1、乙方收到《火灾报警探测器分布图》、《火灾报警探测器编码表》、《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位置图》等完整、准确的消防资料复印件后,及时为甲方建立消防报警信息系统电脑数据库档案。
2、监测值班:乙方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对甲方确认的消防受控设施实施每天24小时网络监测服务,接收、查询、核实、处理各种信息;甲方应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配备消防值班人员,每天24小时值班,并按规定做好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严格遵守《用户须知》,配合乙方的查询及各种信息的确认,并按《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3.0.3第三款要求将附录A中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发送到监控中心,确保消防设施系统运行正常,并按8.3.1做好信息传输装置的定期有检查和测试。
3、保修期:乙方提供的网络传输设备质量保证期为一年。
在保修期内,网络传输设备出现非人为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更换。
七、特别条款:
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管理网络系统是监控管理服务系统,对于消防安全的作用是辅助性的。
如发现火情,甲、乙双方都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内进行人工报警,报警电话
119。
八、本合同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解除,因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如发生争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向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乙方:甘肃洁众智慧消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