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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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征求意见稿)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征求意见稿)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保障其设计和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实现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实时监测,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1.0.3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其他消防信息化业务系统及智慧城市、公用通信网络等系统建设相适应,并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监控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缩略语2.1 术语2.1.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remote-monitoring system of urban fire protection利用物联网技术对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采集、传输、交换、汇聚和处理,为联网单位、维保单位、消防救援机构、设备制造商、保险机构等提供数据服务和应用的信息系统,又称为消防设施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简称远程监控系统。

2.1.2 应用支撑平台application support platform通过有线/无线网络接入联网单位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实现消防信息集中处理、存储、传输、交换和管理,并能为远程监控系统各应用平台提供数据服务的信息系统。

2.1.3 应用平台application platform利用应用支撑平台汇聚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为远程监控系统不同用户提供应用服务的信息系统,包括:联网单位应用平台、维保单位应用平台、综合管理平台、设备制造商应用平台、保险机构应用平台和社会公众应用平台。

2.1.4 综合管理平台integrated management platform汇聚不同应用支撑平台和其他应用平台提供的辖区内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处理、存储、传输、交换、管理和分析的信息系统。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系列国家标准发布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系列国家标准发布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系列国家标准发布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 作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7月29日发布第12号公告,批准发布GB 26875-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系列国家标准。

该系列标准为首次发布,包括六项国家标准,分别是:GB 26875.1-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 26875.2-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2部分:通信服务器软件功能要求》GB/T 26875.3-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GB/T 26875.4-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4部分:基本数据项》GB 26875.5-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5部分:受理软件功能要求》GB 26875.6-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6部分:信息管理软件功能要求》其中,GB/T 26875.3和GB/T 26875.4二项推荐性标准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余四项强制性标准将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是随着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技术的应用而发展起来的新型技术系统。

该系统依托于公网或专网,实现系统的监控中心与社会单位联网,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管理,为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查询,并为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作为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科技手段,在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前移火灾预防关口,快速处置火灾,提高城市防控火灾综合能力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国内各城市相继建立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在火灾防控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从全国范围看,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发展还不平衡,存在标准不统一、功能不完善、信息不规范等问题。

国家标准GB50440-2007《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规定了系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技术要求,但在规范产品质量、性能和信息共享等方面还尚需要相关技术标准的支持。

消防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方案 (2)精选全文

消防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方案 (2)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消防报警联网监控系统技术方案重庆领略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11月第一章系统概述 (4)1.1前言 (4)1.2需求分析 (4)1.3建设目标 (5)1.4指导思想 (5)1.5设计目标 (5)1.6设计原则 (6)1.6.1系统性原则 (6)1.6.2标准性原则 (7)1.6.3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 (7)1.6.4经济高效性原则 (7)1.6.5开放性原则 (7)1.6.6兼容性和延续性原则 (7)1.6.7可扩展性和易维护性原则 (7)1.6.8安全性和可靠性原则 (8)1.7相关标准及规范 (8)第二章技术解决方案 (9)2.1系统简介 (9)2.1.1信息采集系统 (10)2.1.2计算机网络系统 (10)2.1.3消防报警远程监控系统 (10)2.2系统结构 (12)2.2.1系统总体结构 (12)2.2.2系统的功能逻辑结构 (13)2.2.3系统的网络结构 (13)2.2.4软件平台划分 (14)2.2.5硬件平台划分 (15)2.3系统设计思路 (16)2.3.1高度应用集成和智能辅助决策的设计思想 (16)2.3.2采用集成网络应用平台(INAP)的体系结构 (16)2.3.3建立消防管理应用平台开发的层次模型 (18)2.3.4针对不同的阶段优选应用开发工具 (20)2.3.5设计用户界面设计原则 (20)2.4软件平台方案 (22)2.4.1系统组成 (22)2.4.2软件架构 (23)2.4.3监督控制层 (23)2.4.4基础管理层 (24)2.4.5数据层 (27)2.4.6软件平台主要系统建设方案 (27)2.5硬件平台方案 (42)2.5.1.信息采集终端系统平台 (42)2.5.2.信息监控处理平台 (42)2.6系统工作原理 (43)2.6.1消防报警智能收发终端的数据采集 (43)2.6.2消防报警监控中心 (44)2.6.3接警处理(原理图) (45)第三章系统实施 (47)3.1实施条件:(场地、环境、硬件、软件平台工具选择、系统功能、设计、工程实施等) (47)3.2 其他设备接口处理 (48)3.3工程实施 (48)3.3.1工程实施指导原则 (48)3.3.2工程任务 (49)第四章售后服务体系 (50)4.1售后服务承诺书 (50)第五章设备清单 (50)第六章典型客户.....................................................................................................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28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40-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7.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件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我国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及五个附录,主要包括:总则,术语,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系统设计,系统配置和功能要求,系统施工,系统验收,系统的运行及维护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所、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武警学院、海湾消防网络有限公司、万盛(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盛安城市安全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利达集团利达安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迅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华同方119城市网络公司。

主要起草人:郭铁男、朱力平、吕欣驰、潘刚、马恒、沈纹、王军、马青波、严志明、贾根莲、沈友弟、陈韵、张春华、丁宏军、黄军团、顾全元、李宏文、吕一鸣、卜素俊、魏玲、王同欣、陈南、高宏1 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和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保障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充分发挥建筑消防设施防控火灾的作用,实现火灾的早期报警,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1 总则1.1 为了合理设计和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保障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实现火灾的早期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的集中监控,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1.3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公用通信网络系统等相适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remote-monitoring system for urban fire protection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管理,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查询,并为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

2.2 监控中心 monitoring centre对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进行集中管理的节点。

2.3联网用户 network users将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并能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相关信息的单位。

2.4 报警传输网络 alarm transmission network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传输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网络。

2.5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user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device设置在联网用户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的装置。

2.6 报警受理系统 alarm receiving and handling system设置在监控中心,接收、处理联网用户按规定协议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能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火灾报警信息的系统。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9.22•【文号】公消[2008]466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消[2008]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为大力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工作,部消防局制定了《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公安部消防局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是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科技手段,对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前移火灾预防关口,快速处置火灾,提高城市防控火灾的综合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一些城市相继建立了远程监控系统,在火灾防控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从全国范围看,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发展还不平衡,存在进展缓慢、标准不统一、功能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切实推进和规范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科技强警”战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建设功能完善的远程监控系统,形成科学的火灾防范和预警机制,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提高,促进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快速反应能力的提高,促进全社会预防和抗御火灾综合能力的提高。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坚持统一标准,因地制宜,确保远程监控系统功能完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种模式发展,明晰权责,规范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运营;坚持深化应用,注重实效,促进社会防控火灾水平提高。

CFS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管理系统

CFS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管理系统

CFS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简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管理系统(CFS)是一种利用先进技术对城市消防设施进行远程监控和管理的系统。

该系统整合了传感器、网络通信、数据分析等技术,能够实时监测城市消防设备的状态,提高灾难响应效率和城市安全水平。

功能特点1.实时监控: CFS能够实时监测消防设备的运行状态,包括消防车辆位置、消防栓水压情况、消防设备运行状态等。

2.远程管理: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远程管理CFS系统,包括实时查看监控画面、调整监控设备方向等。

3.报警功能: CFS系统能够自动监测消防设备异常情况,并发出报警信息,帮助消防人员及时应对。

4.数据分析: CFS系统还具有数据分析功能,能够对消防设备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为消防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系统架构CFS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管理系统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 传感器设备:安装在城市各处的传感器设备,用于实时监测消防设备状态。

- 通信网络:用于传输传感器数据至监控中心,以及用户远程管理操作。

- 监控中心:对传感器数据进行整合分析,提供监控界面和报警功能。

- 用户终端:用户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访问CFS系统,实现远程管理功能。

应用场景CFS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管理系统适用于以下场景: 1. 城市消防部门:可以通过CFS系统监控城市各处消防设备的运行状态,提高灾难应对效率。

2. 企业园区:企业可安装CFS系统,提高园区内消防设备的监控和管理效率。

3. 商业中心:商业中心可将CFS系统与消防设备结合,提高安全性和管理效率。

未来展望随着智慧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CFS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将在未来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未来,我们可以预见到CFS系统将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结合,进一步提高城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生命与财产安全。

以上是关于CFS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的介绍,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消防远程监控

消防远程监控

消防远程监控消防远程监控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实现对消防设备和场所的实时监控和管理的系统。

该系统可以远程监控消防设备的状态、报警信息以及消防场所的环境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火灾隐患,提高火灾应急响应能力,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一、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基本要求1. 网络通信要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需要与消防设备、监控中心以及相关部门进行通信,要求系统能够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网络实现数据的传输和交互。

2. 设备监控要求:系统需要能够监控消防设备的运行状态,包括消防水泵、消防喷淋系统、烟感探测器等,以及监控消防场所的环境情况,如温度、湿度等。

3. 报警处理要求:系统需要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火灾隐患,当消防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场所浮现火灾时,能够自动报警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4. 数据存储要求:系统需要能够将监控数据进行存储,以便后期分析和查询。

二、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实现方式1. 消防设备接入:消防设备需要通过传感器、控制器等设备接入到监控系统中,实时传输设备状态和环境数据。

2. 网络通信:系统需要建立可靠的网络通信环境,可以选择有线网络或者无线网络,确保数据的及时传输和交互。

3. 监控中心建设:系统需要建立一个监控中心,用于接收和处理消防设备的数据和报警信息,同时提供实时监控和远程操作功能。

4. 数据存储和分析:系统需要将监控数据进行存储,可以采用数据库或者云存储技术,以便后期进行数据分析和查询。

三、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功能特点1. 实时监控:系统能够实时监控消防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场所的环境情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2. 远程操作:系统可以实现对消防设备的远程操作,如启停水泵、控制喷淋系统等,提高了操作的便捷性和灵便性。

3. 报警通知:系统能够自动报警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包括消防部门、物业管理人员等,提高了火灾应急响应能力。

4. 数据分析:系统可以对监控数据进行存储和分析,提供数据报表和趋势分析,为消防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5. 多级权限管理:系统可以设置多级权限管理,确保惟独授权人员才干进行操作和查看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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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
龙政办〔2009〕2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增强我市抵御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综治办 [2008]88号文件中明确的“县级以上城市对消防重点单位消防安全
实施远程监控”要求,现就我市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2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十一五”消防科技发展规划》和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消〔2008〕466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综治办(2008)88号文件中明确的“县级以上城市对消防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实施远程监控”要求,建立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

二、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用户范围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列为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用户。

重点对象为:
(一)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住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枢纽、通讯枢纽(基站);
(四)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变电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八)服装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九)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单位;
(十)重要科研单位;
(十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十二)其它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

三、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的实施计划
各类场所按火灾危害性拟分三批实施联网:第一批为公众聚集场所,
计划在2009年底前完成;第二批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它已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相关单位,计划在2010年底前完成;第三批为按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设置的场所,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实现与远程监控系统联网,计划在2011年底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当前一些社会单位消防责任主体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健全、不落实;消防设施擅自停用或维护保养不善,导致消防设施完好率低,有效运营率低,发生火灾时不能准确或及时报警,贻误灭火的最佳时机现象仍普遍存在。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就是着重针对解决这些问题而采用的新的技术手段,是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的一项有效措施。

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的实施计划主动完成联网工作。

2、加强督促,实现联网。

对当前已经通过消防审核,而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类场所,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跟踪督促,对不符合入网条件的要责令整改,确保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前实现与远程监控中心联网;针对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公众聚集场所在年底前务必完成联网工作。

3、加强协作,强化服务。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机构与联网单位要确立民事法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监控中心要实时监测联网用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运营服务机构要定期对远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确保联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远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解决网络和系统故障。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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