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机使用管理规定

电视机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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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三元塑胶有限公司 https://www.360docs.net/doc/0b18716223.html, 1 电视机使用管理规定

公司从人本关爱出发,为了真正体现“三元靠大家,三元爱大家”的精神真谛,使员工工作上安心,生活上舒心,齐心协力,同舟共济、共创佳绩。为此,公司投资为集体宿舍都安装了电视机,为辛勤劳动在一线的员工在工作之余,创造一个娱乐轻松的生活环境。为了更好的管理、使用好电视机,作如下规定:

一、电视机设专人管理,每间宿舍的宿舍长为兼职电视管理员,有权对其使用、保管和调试,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准私自乱动。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分,损坏的照价赔偿。

二、开电视机时,一定要掌握音量适中,不准开的音量过大,以防影响隔壁宿舍人员的休息。

三、电视机是为大家增添娱乐生活的工具,不允许放录像,更不准搞黄色淫秽活动。

四、开放电视机要遵守时间规定:

1、上早八点班时可以在晚上7:00-10:00时看电视,其它时间休息。

2、上中班,下午4:00接班时在中午11:00以后不准打开电视机。

3、上后夜班,即0:00班时或倒紧班时,上班前8小时内不准打开电视

机。

4、如果本宿舍有两个班次的住宿员工,使用电视机时必须以上班的人员

为主。

五、经常保持电视机清洁干净,每天宿舍值日人员打扫室内卫生的同时用棉纱或干布清理电视机。

六、遇有雷雨天气或异常情况要及时拔掉电源插头,以防发生雷击损坏电视机。

七、如果电视机出现故障,必须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修理,绝不准私自拆卸,造成损失自负。

八、宿舍无人或离开时,首先关闭电视机和接收器,更不准电视机长时间在待机状态。

电视剧管理规定

联合制作电视剧出品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 一、违反国家关于电视剧制作发行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对电视剧制作出品实行出品人负责制,出品人对电视剧制作活动全过程负责。因此,电视剧的制作、出品、发行应遵守《电视剧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否则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其不利后果均由电视制作出品人承担,且电视剧联合制作出品人之间是连带责任。(国家关于电视剧制作、出品、发行的相关规定摘录附后) 二、因电视剧著作权而与第三人产生的争议 主要是第三人与电视出品人之间由于电视剧著作权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商事领域的侵权纠纷,一般可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三、联合制作电视剧出品人之间因电视剧著作权归属产生的争议 原则上联合制作电视剧出品人共享电视剧著作权,但因各方对电视剧制作投入不同,在权益的享有上也会有差别;在电视剧著作权的归属和电视剧权益分配上,出品人之间可能产生争议。联合制作电视剧出品人可就电视剧著作权的归属和投资、收益分配等问题提前达成协议,以避免争议的发

生。应注意,联合出品人之间关于电视剧权益、责任等的划分协议仅适用于出品人内部,对外在第三人没有效力。 附:国家关于电视剧制作、出品、发行的相关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第七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专用设备。 审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电视剧制作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制作电视剧实行出品人(即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出品人对本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全部制作活动负责。 制作电视剧应当实行科学的成本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电视剧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其制作的电视剧的著作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电视剧作品,应取得电视剧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二十二条电视剧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宣扬种族、性别、地域歧视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国产电视剧制作单位、境内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境内方应当在

网上电视台设备管理办法

电视台设备及机房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电视台既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阵地之一,也是学校实现对内、外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电视台设备是学校实现教育及宣传的工具,各部门师生使用时要充分利用其设备应用来提高工作效率。 (二)、校园电视台购置和上级分配给予的各种设备均属本校固定资产,统一由专人负责管理,师生使用均应遵守此使用规章制度。 (三)、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集体或个人按学校有关规定要严重处罚。 二、设备管理 (一)、本机房管理的摄、录、编及辅助设备,由专人负责登记入帐造册,每年清点一点。 (二)、机房的备件、易耗件、录像(音)带、磁盘及有关资料的购买,由主管部门统一上报计划,落实资金后购置,再入库验收,任何人不得占据为已有。报废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室内所有设备,未经主管同意任何人不得拆装、移动。 (四)、机房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请示报告主管部门,由专业技术人员办理。 (五)、任何人需借用机房设备,须经校领导同意,先到校办办理手续后,方可借出。归还时,由专业主管负责人检查验收,若有损坏,要照价赔偿或酌情赔偿。 (六)、外来人员未经电视台主管领导和办公室专业人员同意不得操作设备,以免发生病毒感染和其他损失。 (七)、不得在计算机上进行与工作无关(如做游戏、下棋、打扑克)的操作。 (八)、校园电视台工作人员(教师和学生)借用设备从事正常工作,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日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九)、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利用学校设备挪着他用。 三、软件与数据管理 (一)、本机房内开发、制作、购置和上级下发的教学软件,不准擅自复制外传,若需复制外传,需经校领导同意批准。 (二)、存贮有数据的磁盘、(录像)磁带及报表,属本室内部资料,未经本室主管人员同意不得调用数据,未经校领导批准,不得将数据外传,严禁数据复制外传。 四、机房 (一)、进入机房,严格遵守机房管理制度,操作制度和有关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不允许在机房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使用计算机应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进行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操作,以防止损坏程序、数据和机器设备。 (三)、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机房工作室。外单位来客,需经校领导批准,方可进入机房。 (四)、师生进入机房不得携带与上机无关的物品以及磁盘,不得乱动设备,任何人未经培训及主管负责人同意不得使用和操作机房任何设备,否则后果自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 1995 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7号令 第一条为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视剧系指采用电子摄录手段制作的有故事情节的电视(录像)节目。 电视剧制作是指摄制电视剧的艺术创作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第五条许可证分长期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两种。长期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临时许可证为一剧一证,只限于所申报的电视剧目使用,对其他剧目无效。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省会市级(含)以上电视台(或电视剧制作中心)、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单位和有专门制作中视剧机构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长期许可证:(一)有摄制电视剧的制片人(制片主任)、编剧、导演。摄像等专业主创人员队伍。主创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专业对口,或担任本职摄制过三部以上电视剧并曾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 (二)有能同时摄制两部以上电视剧所需的成套的专用设备; (三)有用于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 (四)每年制作电视剧数量达到单本剧四部以上或中、长篇连续剧两部以上。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各类单位未取得长期许可证的和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成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临时许可证: (一)有编剧明确的授权摄制证明或协议; (二)具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剧、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摄像、演员等专业主创人员; (三)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 (四)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须的专用设备; (五)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 (六)有确定的拍摄周期计划。 第八条申请长期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先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同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其中主创人员、专用设备和专项资金应分别由人事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出具证明,业务简历中所拍剧目必要时应提供样片。 (二)中央级单位所属的电视剧制作单位,由主管部、委、局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制作单位,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新编整理电视台设备及机房管理规章制度

电视台设备及机房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眉县广播电视台机房管理规章制度 眉县广播电视台 安全播出制度 一、机房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二、非电视台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制作、播出机房。 三、特殊情况须经台领导或部门领导同意方可进入。 四、进入机房人员,要严格遵守机房管理制度、操作制度和有关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不允许在机房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机房重地,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强磁等物品进入机房。机房内严禁烟火。 六、进入机房,不得任意抛弃废物,时刻注意保持机房环境卫生。 七、设备发生故障或出现其他问题时,简单故障应及时排除,复杂故障要与技术部门联系,以便及时处理解决。 八、禁止在机房内随意使用内容不详的光盘、硬盘、优盘等存储设备,一经发现将按电视台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九、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或故意损坏设备。不得擅自打开工发射机或其他设备机箱。 眉县广播电视台 交接班制度 一、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未到岗,交班人员不得离岗。 二、交班人员须事先做好交班准备,填写好交接班日志。接班人员须查明系统的运行状态、值班和交接班记录以及上一班发生的各种情况,按交班内容逐项检查核实。交接完毕,双方在接班日志上签字

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岗。交接班内容包括:机房情况、设备运行状况、故障情况、播出节目、频道变更情况、备品备件使用情况、文件资料、工具仪表使用情况、相关业务通知、上级指示以及需由接班人员继续处理的问题等。 三、交班者正在处理重大故障或未完成例行工作时,不能进行交班。在交接班过程中发生的告警或故障,以交班者为主进行处理,接班者协助。在处理告一段落后方能进行交接班。 四、分清交接双方的责任界面,因漏交或错交而产生的问题由交班人承担责任。因漏接或错接而产生的问题由接班人承担责任。交接双方均未发现的问题,由双方承担责任。 眉县广播电视台 值班制度 一、值班员在值班期间应对全部设备正常运行和机房安全负责。 二、值班员必须经过技术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且保持相对稳定。 三、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纪律。严格按规程操作。按时到岗,精力集中,坚守岗位,服从指挥,保证信号的正常传送。 四、值班人员在班前和当班时不得饮酒,值班中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五、值班员在值班过程中应进行开机、关机、巡机的操作检查。 六、认真监测设备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异常现象,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七、设备异常,要认真细致检查,处理故障要迅速准确,简单故障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故障应及时与技术人员联系,并做好值班记

论影视文化作品审查权的限制-最新年文档

论影视文化作品审查权的限制 问题之所在:从“武媚娘剪胸事件”谈起 2014年12月21日,电视剧《武媚娘传奇》在湖南卫视首播,电视剧中的“大尺度”画面引起了观众热议。在《武媚娘传奇》播出后不久,广电总局便要求其停播并且整改。然而,复播后的《武媚娘传奇》显然换了一个风格:大尺度女性胸部画面的近镜头被剪,电视剧画面呈现的是一张张大头贴,美感荡然无存,引起了观众更大的热议。 其中,有很多观众在追问《武媚娘传奇》停播整改的原因。 广电总局在其新闻发布会上称,《武媚娘传奇》中包含了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画面,收到了观众的投诉,因而要求其出品方进行整改。[1] 由此可知,《武媚娘传奇》的停播整改,因其中含有对青少年成长不利的画面,但广电总局并未对《武媚娘传奇》中“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画面”作出具体说明。从复播后的《武媚娘传奇》之中,我们可以看出,整改画面是一个个“露胸”的画面。那么,很多人都会心存疑惑,因为《武媚娘传奇》和《满城尽带黄金甲》两者都有“露胸”的画面,一个被停播修改,另一个却顺利公映。显然,在影视作品审查问题上,广电总局采用了“双重标准”。 从“武媚娘剪胸事件”中,我们可以挖掘出一些值得讨论的问题。比如,《武媚娘传奇》与《满城尽带黄金甲》的情况相似,

为何命运如此不同?广电总局在进行影视剧文化作品审查时,其是否遵照了“法定标准”?也就是说,在同一“法定标准”前提下,文化审查上的“同案不同判”情形该如何解决,以最终限制 权力的任性,把它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但2016年11月7日,《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与以往的规定相比,这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电影作品审查的标准。但我们可以看出,禁止性规定都过于原则性,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比如违反了宪法的基本原则,怎么样的程度才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呢?广电总局关于这些原则性规定都没有具体的解释说明,最后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或者主观任意随意解释,扩张或缩小文化审查标准。 我国现行的关于文化审查的法律规定有很多,如《广播电视广电总局影视剧文化作品审查的“双重标准” 广电总局在文化审查中的“双重标准”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将法律标准与非法律标准相混合;二是依据原则性规定,随意解释。结合上文,笔者对此“双重标准”展开进一步论述。 一)法律标准与非法律标准的混合 全国人大代表、著名编剧赵冬苓在谈到《武媚娘传奇》停播整改的问题时说,《武媚娘传奇》这部剧本来是审核通过了,广电总局不认为画面违法,但有一人写信就没办法,只能被大家调侃和嘲讽。[2] 赵冬苓的话表明,广电总局审查电视剧,除了采用“法定标准”,还考虑其他标准,比如观众的投诉、媒体舆论、 社会主流价值观等等。 亚里士多德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 [3] 相较而言,运用“法定标准”来审查要比非法定标准更合理,也更具操作性、规范性。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广电总局一定要摒弃其他非法定标准,严格依法行政,仅使用法定标准进行文化审查。 二)文化审查权的任意性 广电总局在文化审查时所依据的“法定标准”,大多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具体操作的准则。从“满城尽带黄金甲”到

(完整版)影视剧著作权授权协议(2017年修订)

著作权授权协议 本协议于年月日(以下称“生效日”)在签订。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序言: 一、本协议序言及正文中所述甲方授权乙方行使部分著作权的“授权作品”系本 协议正文第二条第1款中所述的文学作品。本协议序言及正文中所述的“影视剧作品”,系乙方依据本协议之授权改编制作的影视剧作品,根据授权内容不同,其表现形式可能为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定义见本协议正文第一条)。 二、甲方拥有向乙方授予授权作品本协议项下授权内容之权利,法律规定或甲方 与著作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乙方有意从甲方处有偿获得授权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授权,并根据本协议的约 定使用,因此,双方签署本协议。 因此:

协议双方同意就授权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授权的有关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精神,经友好商谈,于2015年【】月【】日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一经签署,将严格遵守本协议下各有关条件和条款: 一、定义: 1.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提及的词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1)电影:是根据视觉暂留原理,运用照相和录音技术把真人、真景、绘画、漫画等影像和声音连续摄录在胶片上,通过放映来还原影像、声 音,使人能在银幕上看见连续活动影像的一门综合性艺术。此处“电 影”包括“动画电影”、“网络电影”。 (2)电视剧:是指利用电视技术制作并通过电视网放映的演剧形式。此处“电视剧”包括“网络电视剧”和“动画电视剧”。 (3)网络剧:是指专门运用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短时状态下观看的一类网络视频。与传统影视剧作品区别主要是媒介,是以新 媒体平台(包括电脑网络、手机网络等)为主要媒介的剧种,在作品 类型上包括“网络电影”(又称“微电影”)和“网络电视剧”。此处“网 络剧”包括以动画形式展现的“动画网络剧”。 (4)修改权:根据拍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的需要,修改文字作品本身。 (5)改编权:将文字作品改编为电影(电视剧、网络剧)文学剧本。 (6)摄制权:根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拍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在本协议指定地区发行(播放)。 (7)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本协议指定地区提供电影(电视剧、网络剧)作品,使该地区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获得电影(电视剧、网络剧)作品的权利; (8)发行权:将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各种音像制品进行出售或赠与的权利,该权利也可以网络的形式播放该影视剧。 (9)

广播电视台设备集中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设备集中管理制度 (2014年2月起试行) 摄像机、录音机、录像机、编辑机是**广播电视台编辑记者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常用设备,是完成新闻宣传和广告创收的物质基础。为了提高现有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使设备性能常处于良好状态,特制定如下设备集中管理制度。 一、设备管理 1、**市广播电视台的采访设备(摄像机、录音机、话筒、三角架、电池、新闻灯等)均由技术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登记、造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发放使用。原则上,原给各部门配备发放的摄像设备优先给该部门使用。 2、因应急和外宣需要,各部门发放1台摄像机设备,外宣部发放1台高清摄像机设备。发放到部门的摄像机(含三脚架、无线话筒、电池和新闻灯等)和广播录音机设备,由部门自行保管。 3、设备室管理人员要热爱并熟悉设备管理工作,努力学习掌握摄录设备的维护保养相关技术。 4、设备管理人员在使用人领取设备时要及时登记,交还设备时认真检查完好情况,发现设备有问题及时登记并汇报。 5、设备管理人员每天收回设备后,应仔细清扫设备外部灰尘,给电池充电,整齐摆放,保证设备随时可用。对自己不能处理的设备故障,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 6、设备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将采访设备借出或带出自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7、设备管理室常年存放的摄像等贵重设备,属工作重地。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工作期间,设备管理人员不准吸烟、吃东西,当班期间不准离开工作岗位,临时有事应向部门领导请假,安排带班。 二、设备领用 1、设备使用人凭部门领导采访(录像)任务批条领用采访设备,采访结束立即归还保管室。设备室工作时间:7:0019:00。 2、使用设备不得在外过夜,最迟在当天下班半小时内归还设备室。特殊情况下,经台长或分管台长同意并通知保管员先发设备再补办领用手续或延迟归还设备。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领用记录。 3、记者次日需要提前用机器设备的,必须在头一天下班前领取设备。 4、设备使用人在领用设备时,须检查设备及附件的完好性并清点数量。发现问题,当面提出。设备出门后造成的损坏由领用人负责。 5、归还设备时,设备管理人员应当面清点设备及附件数量,检查设备完好程度。领用人对设备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管理人员提出,便于维修人员处理。 6、设备如有损坏,领用人应主动说明,并在损坏记录上签字。管理人员如不如实登记损坏情况,将连带承担设备损坏赔偿责任。 三、设备使用 1.所有广播采访设备由个人申请、部门领导填写设备申请单,到技术服务中心领取设备,由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发放。 2.所有电视摄像设备完成任务后应及时交回、销单,说明设备使用完好情况。如遇特殊采访任务不能及时交回,要提前通知设备管理人员,并说明情况。 四、设备维护 所有的采访设备由技术服务中心统一维护维修,记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要及时与技术人员联系,由技术人员解决,记者不得擅自拆卸。

电视剧制作与发行的流程与手续

制作电视剧,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拍摄制作电视剧需要履行的手续主要有以下几步; 一、取得电视剧制作资质; 二、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注册开户; 三、将所拍摄的电视剧题材报广电局备案,经广电总局统一公示; 四、获得拍摄许可证(甲种证或乙种证)后,即可进行拍摄; 五、如剧中有外籍主创人员和演员,需向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申请批复(咨询电话:总机86093114转国际合作司); 六、如需对已备案公示的题材进行剧目、集数、制作机构的变更,需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七、剧目拍摄制作完成后,可提交完成剧审查。审查结束后,由行政管理部门为该剧核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即可进行发行播出。 电视机制作程序? 一、首先,公司是否具备电视剧制作、发行资格——注册资金300万以上,拥有省广电局(厅)核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二、选到好剧本后,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故事大纲,到省广电局(厅)申报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

三、制片方与编剧、导演、摄像、主演等主创人员签定合作意向书。持申请报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编剧授权书到省广电局(厅)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限于摄制该剧、有效期180天)。 四、融资:至于怎么拉,跟谈广告几乎一样;所不同的是,企业参股投资可以得到电视剧发行的分红。 五、建组、选演员 六、确定拍摄地,拍摄 七、后期制作。 八、发行。 关于发行,有的公司碰到好剧本后就找专业发行公司谈发行,签定发行合同,有的发行公司提前将部分款打入制片方帐号。 电视剧的发行,只要有《发行许可证》就可以发行。一般的制片公司都办理了《发行许可证》。 制片公司自己发行的多,由发行商的发行的很少。 电视剧发行的流程,实际就是节目市场营销的整个过程: 1、市场细分选择目标市场 2、电视剧定位 3、营销组合 A:产品战略、B:价格战略、C:分销渠道、D:促销:广告宣传、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28 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完整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txt小时候觉得父亲不简单,后来觉得自己不简单,再后来觉得自己孩子不简单。越是想知道自己是不是忘记的时候,反而记得越清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公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电视剧审查程序

电视剧审查程序 一、国产电视剧报审要求 必须由持证单位报审。自2002年7月15日起,各地、各单位向总局总编室报审国产电视剧必须完整清晰地填写《国产电视剧报审表》,加盖公章,并提交齐全的送审材料。本《通知》附有《国产电视剧报审表》样本,请接到后即印制备用。随《报审表》提交的各项必备材料,包括《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的复印件、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电视剧创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清单表、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完整录像带或DVD一套。请报审单位认真整理、分类清点、逐项填写,确保表中内容和数量与所附各项送审材料相统一,完整无误。《国产电视剧报审表》中《主创人员》至少应包括编剧、导演、主要演员,协议书应以持证单位名义与受聘方签署;剧组与受聘方签约的,需补盖持证单位公章。持证单位应参与以本单位名义制作的电视剧的主创工作,至少应派员出任该剧的制片人或制片主任,以掌握该剧的修改决策权,确保送审剧目按照总局的审查意见修改到位。 二、合拍剧报审要求 境内电视剧制作机构与境外(含港澳台)机构合作制作电视剧,由境内制作机构向总局外事司提出立项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必备材料,包括立项申请书、合拍中文剧本(或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大纲)、境内外主创人员名单和履历及与制作单位签订的合约、拍摄计划(含拍摄景点及详细日程)、合作协议或意向书(需有资金投入情况及版权分成内容)、境内制作机构资格证明、境外制作机构资格证明等。 合拍剧摄制完成后,由境内制作机构向总局外事司报送审查。报审时需提交送审报告、经批准的故事梗概及分集大纲、题材规划批文、合拍立项批复、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主创人员简历、主创人员合约、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带、有关宣传品等。 三、引进剧(含动画片)报审要求 由有引进资格的单位向总局外事司报送审查,报审时需提交完整清晰的《引进电视剧报审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本《通知》附有《引进电视剧报审表》样本,请接到后即印制备用。报审时还需提交省级电视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合约(中外文)、版权证明及授权书(中外文)、剧情介绍和分集梗概、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带(如需预审,则需表明样带语种情况);与样带字幕相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等。 对报总局审查的引进剧(含动画片),引进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初审,切实把关,有效制止导向错误、质量低劣、格调低下、胡编乱造的文化垃圾流入,不能不负责任地将未经审查或把关不严的引进剧报总局审查。 引进剧目(含动画片)在审查通过之前,只可签署有关意向书;其内容经总局审查通过后,引进单位才能与供片方签定付款协议。在总局得出审查结论之前,引进单位已与供片方签约付款,而所引进剧目最终未获准通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引进单位自负。 四、对各类电视剧送审文字资料的要求 各项报审必备资料中,有关证明、批文和协议书等,需提供文字、印章、签

电视剧原来是这样审查的!

中国的悲哀:电视剧原来是这样审查的!瞬间跪了! 收录时间:2014-10-16 一、什么人在审?退休领导和大学老师,评审每集50—100元 国产剧在拍摄之前和播出之前,剧本和成片都需要接受审查,审查合格之后颁发拍摄许可证和播出许可证。审查小组对于一部电视剧能否拍摄播出握有“生杀大权”,2007年王朔就曾爆料北京广电系统的电视剧审查小组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已达到审查组每人收受贿赂3万至5万元。当时广电局审片中心阎主任就给予了否认。实际上目前的审查机制不是一个人说了算,这些审片人员构成也是复杂流动的,一般以主流媒体退休领导、大学老师、广电系统在编工作

人员为主,有剧就轮流随机抽取有空的专家们审查,审查费一般在每集50—10 0元左右。 二、审查什么?反党反社会反法律反道德都不许 电视剧的具体审查内容繁杂,而写进《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中的禁令11条大多是不能违反宪法等粗放式条文,因此电视剧内容管理的具体标准就落在了各种不会形成文件的领导讲话和相似案例的解读上。影视公司和电视台会组织人员学习各类讲话和内部流传的各类电视剧修改意见。在采访诸多从业人士之后,网易娱乐归纳出以下9项审查“隐形规定”,即制作者靠经验自觉规避的情节禁区。 1、主人公不能太花心,小三不能有幸福 法规依据解读:《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电视剧不得载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虽然在现行的电视剧中依然不乏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出现,例如“小三”,但此类人物通常会以反面教材做负面形象处理,即使要正面处理“小三”,那也通常会加上因为男方欺骗而不知情“被小三”或者女方幡然醒悟自爱自强的情节,而电视剧男女主人公更是一定要三观正确。 案例:由六六编剧、海清(微博)张嘉译吴秀波(微博)等主演的电视剧《心术》,剧中吴秀波的戏份并不少于张嘉译,但由于吴秀波剧中的角色是个“花心大少”,有过多的性伴侣,因此剧中高大上的张嘉译做了男一、戏份最多的吴秀波反而被定位为男二号。2001年一部《让爱做主》中,徐静蕾塑造了一位为真爱勇往直前的“小三”形象,引发社会舆论的口诛笔伐。此后但凡涉及到小三的大都做负面形象处理,成为反面教材。例如刚热播的《咱们结婚吧》中的小三最终就以流产并给正妻道歉为终。 2、80后未婚生子情节一律绕道 法规依据解读:《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电视剧不得载有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根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普遍情况下80后只能有一个孩子、有准生证才能生育孩子,私生子更是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2013年电视剧《未婚妻》的女主角便是未婚生子,导致这部剧迟迟无法通过审查。最终,这部剧在删改部分情节的基础上,在湖南卫视第一周播剧场播出(非黄金档)。一般以“单身妈妈”为题材的电视剧不易大幅修改的情况下也只能不进入黄金档或登陆地面频道求播出。同样的“未婚生子”情节,《小爸爸》则选择了巧妙的规避办法:文章饰演的于果在美国与一个白富美相恋(非一夜情),白富美在于果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下夏天(朱佳煜饰),夏天长大后来到中国找爸爸,从而规避了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3、有犯罪就必须有警察,自杀情节不能是社会原因 法规依据解读:《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电视剧不得载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由此引发出的片方心照不宣的“自查条款”有很多,比如主人公要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不能表现细致的犯罪手法,有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绳之以法的情节,要正面表现人民警察等特殊职业的形象,不能细致描绘社会的阴暗面。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 (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编写目的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1) 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 第四条外部电源 (1) 第五条供配电 (2) 第二节制播网络系统 (2) 第六条网络安全配置 (2) 第七条服务器 (3) 第八条数据存储 (3) 第九条音频工作站 (3) 第三节直播室系统 (3) 第十条直播机房 (3) 第十一条播出调音台 (4) 第十二条热线电话 (4) 第十三条延时器 (4) 第十四条监听监测 (4) 第十五条辅助设备 (4) 第十六条信号输出 (5) 第四节总控系统 (5) 第十七条总控机房 (5) 第十八条播出通路 (5) 第十九条信号交换 (5) 第二十条传输通路 (5) 第二十一条时钟系统 (6) 第二十二条内部通话系统 (6) 第二十三条转播系统 (6) 第二十四条通讯设施 (6) 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7) 第二十五条播出监测 (7) 第二十六条设备状态监控 (7) 第二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7) 第六节现场直播系统 (8) 第二十八条设备供电 (8) 第二十九条音频系统 (8) 第三十条传输链路 (8) 第七节机房环境 (8) 第三十一条机房环境 (8) 第三十二条安全防范 (9)

第三十三条备品备件 (9) 第三十四条维护工具 (9) 第九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9) 第三十五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9) 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0) 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10) 第三十六条直播节目 (10) 第三十七条转播节目 (10) 第三十八条现场直播 (10) 第二节播前管理 (11) 第三十九条节目制作 (11) 第四十条节目审定及编排 (11) 第四十一条垫播节目 (11) 第三节运维管理 (12) 第四十二条运行指标 (12) 第四十三条技术指标 (12) 第四十四条规章制度 (12) 第四十五条运维流程 (13) 第四十六条维护管理 (13) 第四十七条备件管理 (14) 第四十八条代维管理 (14) 第四节技术管理 (14) 第四十九条试播期管理 (14) 第五十条应急预案 (14) 第五十一条重要保障期 (15) 第五十二条临时停播管理 (15) 第五十三条运行变更管理 (16) 第五十四条施工管理 (16) 第五十五条事故管理 (16) 第五十六条报表管理 (17) 第五十七条技术资料 (17) 第五十八条技术安全 (17) 第五十九条检查与考核 (17) 第六十条风险评估 (18) 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 (18) 第六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18) 第六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18) 第六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18) 第六十四条数据安全 (19) 第六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19) 第六节人员管理 (19) 第六十六条岗位设置 (19) 第六十七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

电视剧内容审核实施细则2010

电视剧内容审查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视剧内容审查工作,引导和服务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的《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电视剧内容审查包括拍摄制作备案材料的审核,剧本及完成剧的审查,电视剧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 第三条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进行电视剧内容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建立并规范电视剧审查机构工作程序,落实责任制度,保障专项审查经费,并配备相应的审查人员、审看设施。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电视剧审查机构通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审查工作业务培训和交流,评估电视剧审查机构工作质量。 第六条电视剧审查机构应由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较高文化修养、良好职业道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广播影视文艺工作的人员组成,机构负责人应由本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电视剧审查机构要有一定比例的本级广播影视

行政主管部门现职公务人员参加,聘用其他人员担任审查机构成员的,受聘人员应有副高以上相关专业职称。 第八条电视剧审查人员审查每部电视剧时应完整审看全部内容,不得快进和遗漏,每部电视剧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九条电视剧审查人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提出电视剧审查意见。审查人员与送审方存在近亲属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或者参与送审电视剧创作的,应当申请回避。负责具体剧目审查人员的信息,不得向送审机构公开。 第十条电视剧审查机构应向送审机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明确指出需要修改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电视剧审查机构向送审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中,属于改进和提升电视剧质量的建议性意见,送审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采纳。 第十二条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职责。所审电视剧确属内容重大敏感、把握不准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 第十三条电视剧送审机构在送审电视剧前,有责任自行检查并修改送审电视剧中违反审查标准的内容。对于存在较多明显问题的送审电视剧,审查机构可以要求送审机构自查修改后再行送审。

电影电视剧剧组管理指导意见

电影电视剧剧组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浏览次数:256发布时间:2011年3月29日 11:47 摘要: 一、总则 本意见适用于电影电视剧摄制及宣发营销期间的团队管理,具体适用于摄制组(以下简称为剧组)拍摄期间的生产管理。 剧组组建成立的前提是,该部作品已经通过政府部门备案或批准立项,并有足够的资金保障。该剧拍摄制作至营销宣发期间,可成立剧组或称为摄制组,是社会法人领导下的负有作品质量和一定经济与社会法律责任的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团队。 剧组人员应由影视剧制作生产、营销宣发各门类具有专业资质或资历的演职员组成。所有成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规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尊严,自觉抵制一切有损国家荣誉、破坏民族团结和违反宗教民族政策的一切行为,坚决抵制任何邪教组织和危害社会安定团结的非法活动及行为。 剧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治安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杜绝黄、赌、毒等违法行为及一切有悖社会道德伦理的现象发生。 剧组应严格自律,在《行业自律公约》基础上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及守则。如有违犯,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罚没扣款等相应处分,直至解除劳务合同关系并开除出剧组。

电影、电视剧拍摄实行制片人(社会法人)管理负责制。剧组总负责人为制片人或执行制片人,生产负责人为制片主任,实行制片部门、导演、美术等部门责任制。剧组所有演职人员及各职能部门首长应签署严密合法的管理合同、聘用合同和劳务合同或称协议。 剧组前期拍摄的生产进度、作品质量等,应及时或分阶段向法人代表与政府主管部门汇报报告。 二、劳务与劳动保障 1、合同协议 剧组应以法人身份与所聘人员建立合法合理的劳务、劳动关系。剧组制片部门应与所有聘用演职人员按专业种类与职责分工不同,通过友好协商,合法签订规范、缜密、严谨的劳动合同,科学合理制订片酬酬金,详尽地明确劳务双方权利、责任、纪律和义务。合同要尊重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亦应遵守劳动纪律,尽到责任和义务;合同协议要公平公正,双方自愿,服从管理,共同遵守,以确保劳务关系与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制约性及法律效力。 2、劳动保险 剧组要严格执行购买劳动(人身)保险制度,对高危性特殊工种的演职人员应执行强制性保险或适当增加保额。同时,应聘担任高危性特殊工种的演职人员,应出具身体健康证明、专业技能证明,以确保意外事故的发生。 意外工伤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安全生产

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交流合作,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聘用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以下简称境外人员)参加境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活动。 第三条聘用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讲好中国故事,传播正能量。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聘用境外人员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聘用境外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境外人员聘用备案管理电子办公系统,推行电子政务。 第二章聘用及播出规范

第六条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境外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 (二)尊重中华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无违反公序良俗行为;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五)具备节目要求的工作技能、专业技能或工作经历;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境外人员,在节目制作中应当言行得当,积极向上,起到良好的社会示范和引导作用。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聘用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应当对拟聘用的境外人员进行严格审查,不得聘用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人员。 第十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般不得聘用境外人员担任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合作举办在境内外播出的晚会类节目,以及国际频道、频率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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