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路规划.
路政执法人员培训资料

目录第一章:法律知识培训~~~~~~~~~~~~~~~~~~~~~~~~~~~~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93、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44、公路路政执法规范标准~~~~~~~~~~~~~~~~~~~~~~~~~315、公路路政执法程序~~~~~~~~~~~~~~~~~~~~~~~~~~~~~35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9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实施条例~~~~~~~~~~~~~~~~428、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45 第二章:职业道德培训~~~~~~~~~~~~~~~~~~~~~~~~~~~~48 第三章:职业礼仪培训~~~~~~~~~~~~~~~~~~~~~~~~~~~~51法律知识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章公路规划第十八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第三章公路建设第二十八条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三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第三十九条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第四十一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 公路纵断面设计 4.21

加以控制。
2)经行时间不宜过短
当竖曲线两端直线坡段的坡度差很小时,即使竖曲线半径 较大,竖曲线长度也有可能较短,此时汽车在竖曲线段倏 忽而过,冲击增大,乘客不适;从视觉上考虑也会感到线 形突然转折。因此,汽车在凸形竖曲线上行驶的时间不能
太短,通常控制汽车在凸形竖曲线上行驶时间不得小于3
秒钟。
1)计算竖曲线要素 ω=i1-i2=5%-(-4%)=0.09所以该竖曲线为凸形竖曲线 曲线长:L=Rω=2000×0.09=180m 切线长:T=L/2=180/2=90m
T2 902 2.03 外距: 2 R 2 2000
2)竖曲线起、终点桩号
竖曲线起点桩号=(K3+030.00)-90=K2+940.00 竖曲线终点桩号=(K3+030.00)+90=K3+120.00
思考题与习题:
1.某公路变坡点的桩号为 K2+260,高程为387.62m ,前 一坡段 i1=5% ,后一坡i2=1%;竖曲线的半径R=5000m ; 试确定: 1)判别竖曲线的凹凸性,计算竖曲线的要素; 2)计算竖曲线起终点的桩号; 3)计算 K2+200.00 、K2+240.00 、K2+380.00 、 K2+500.00各点的设计标高。 2.山岭重丘区某三级公路,时速30KM/h,某坡段为 6% 坡 长采用 300m;紧接设坡度为5%的坡,坡长采用 200m, 问 在其后面是否还能接7%的陡坡?坡长最长为多少?
凹形竖曲线 i1
O1
ω =|i1-i2|
i2
i3 O2
ω =|i2-i3|
公路工程方案编制目录

公路工程方案编制目录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2 国内外研究现状1.3 研究内容和目的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第二章区域交通概况分析2.1 区域地理环境和交通条件2.2 县域交通需求2.3 交通现状调查分析2.4 未来交通预测与需求分析第三章公路工程规划编制3.1 公路规划背景3.2 公路交通规划目标3.3 公路网结构和发展战略3.4 公路道路等级和布局规划3.5 公路交通枢纽规划3.6 公路交通保障设施规划第四章公路工程项目选址论证4.1 选址论证背景4.2 选址论证原则4.3 选址论证方法4.4 选址方案比选与分析4.5 最佳选址确定第五章公路工程设计5.1 设计背景和总体要求5.2 城市道路设计标准和规范5.3 城市道路环境设计5.4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计5.5 城市道路人行设施设计5.6 环保要求及设计措施第六章公路工程建设实施计划6.1 施工策划背景6.2 施工组织设计6.3 施工图纸设计6.4 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6.5 施工工期计划6.6 施工费用预算第七章公路工程风险管理7.1 风险管理背景7.2 城市道路工程风险识别与评估7.3 风险控制策略设计7.4 风险管理实施及监控7.5 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设计第八章公路工程综合评价8.1 公路工程建设效益分析8.2 公路工程社会效益评价8.3 公路工程环保效益评价8.4 公路工程安全效益评价8.5 公路工程经济效益评价第九章结论与建议9.1 研究结论总结9.2 研究中存在的问题9.3 研究改进和发展方向9.4 实际工程建设建议参考文献附录以上为公路工程方案编制的详细目录,包括了对于研究方案的整体规划和细分部分的内容。
在实际的工程规划和建设中,以上目录将成为具体工作的指南和依据,帮助工程人员有条不紊地进行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doc 2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如下修改: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三章公路建设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六章收费公路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浙江省公路条例

浙江省公路条例(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四章公路保护第五章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第六章收费公路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完好,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
其中,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改善公路运行条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公路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所需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与社会资本合作以及其他投融资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建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一体化协作工作机制,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综合交通运输服务互联互通,提升省际公路通达能力。
江苏省公路条例(2021年)

江苏省公路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公路条例(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三章公路建设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六章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第七章收费公路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养护体制和完善、高效的管理养护运行机制,保持农村公路管养事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河北省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承德市行政区划内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以县区为主,乡村配合,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做到有路必养,安全畅通。
第四条市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指导、监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具体项目计划,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任。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 1 -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检查考核乡(镇)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农村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乡(镇)政府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制度、目标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黑龙江省公路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4月15日黑龙江省公路条例(1999年4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加快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资金投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扶持、促进公路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农垦、森工、厂矿系统的专用公路,由其主管单位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用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除公安、交通、林业按规定上路检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七条公路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一)国道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审批;(二)省道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市人民政府(行署)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三)县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行署)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四)乡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市人民政府(行署)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公路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公路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实施日期】202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三章公路建设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六章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第七章收费公路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节约用地、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公路勘测设计第三章纵断面
2、对桥上及桥头路线的最大纵坡:
① 小桥与涵洞处纵坡应按路线规定采用;
② 桥梁及其引道的平、纵、横技术指标应与路线总 体布设相协调,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路线布设的规定。大、 中桥上纵坡应≤4%,桥头引道纵坡≤5%,引道紧接桥头部 分的线形应与桥上线形相配合(引道纵坡=桥上纵坡);
③ 位于市镇附近非汽车交通量大的路段,桥上及桥 头引道纵坡均应≤3%。
(二) 最小纵坡
为使道路上行车快速、安全和通畅,希望道路纵坡设 计的小一些为好。但是,在长路堑、低填以及其它横向排 水不通畅地段,为保证排水要求,防止积水渗入路基而影 响其稳定性,均应设置≥0.3%的最小纵坡,一般情况下以 ≥0.5%为宜。
当必须设计平坡或纵坡<0.3%时,边沟应作纵向排水 设计。在弯道超高横坡渐变段上,为使行车道外侧边缘不 出现反坡,设计最小纵坡不宜小于超高允许渐变率。 干旱少雨地区最小纵坡可不受上述限制。
第一节 纵坡及坡长设计
一、汽车行驶与公路纵坡的关系 (一)汽车行驶要求
必要条件(即驱动条件),即: T≥R
充分条件是驱动力小于或等于轮胎于路面之间的 附着力,即: T≤φ²Gk
(二)汽车在坡道上的行驶要求 (1)纵坡力求平缓 (2)陡坡宜短,长坡坡度应限制 (3)纵坡度的变化不宜太多,忌急剧变化
四、平均纵坡
1.定义 一定长度的路段纵向所克服的高差与路线长度之比。它是衡 量纵面线形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
2.作用 (1)在山区高差较大地区,尽管最大纵坡、坡长限制、缓和 坡段及最短坡长等均满足《标准》规定,但为了防止交替使用极 限长度的最大纵坡和最短长度的缓坡形成“台阶式”纵断面线形, 应对路线最高点与最低点之间的平均坡度加以限制,以提高行车 质量。 (2)汽车在长上坡上行驶,会长时间地使用二档,造成发动 机长时间发热,导致车辆水箱沸腾;下坡则频繁刹车,司机驾驶 紧张,也易引起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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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公路,路径 小城镇,入境车量小, 公路远离城区,设连 接线。
连接线
公路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3 公路的布置与城市关系
3.3.1 公路与城市连接的方式
公路进入大中城市, 入境交通量大,车站 设于城市密集区周边, 与城市干道连接。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1 公路的基本知识
3.1.4 公路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用地范围
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渡口、绿化、 及交通工程设施;
用地范围:两侧边沟(坡脚、坡顶)外缘间的范 围;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1 公路的基本知识
3.1.5 公路路线编号规则
乘客不便;
管理复杂;
非高峰期,场站利用效率低 占地过大。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4 公路汽车站在城市中的布置
3.4.1 公路客运站
公路客运站分级
一级站 :10000~25000 人次; 二级站 :5000~9999 人次; 三级站 :1000~4999 人次; 四级站 :<1000 人次;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3 公路的布置与城市关系
3.3.3 公路快速干线网与城市发展的关系
快速干线网组网
城市发展初期,以一级路为主,以节约建设成本, 扩大服务范围,主要实现可达性。(一级公路部分控 制出入口)。 发展成熟阶段,可将一级路升级为高速路,主要提 供快速通达的服务。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3 公路的布置与城市关系
3.3.3 公路快速干线网与城市发展的关系
公路快速干线网
城市发展初期,公路快速干线网:有一级公路和高 速公路组成的快速干道网。 快速干线网,连接中心城区与周边工业区、开发区、 城镇等. 快速干线网的布局,将影响城市格局的发展。
第三章 公路规划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1 公路的基本知识
3.1.3 公路设计的技术标准
路基宽度:路肩外缘之间的宽度;
路基宽度
路基宽度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1 公路的基本知识
3.1.3 公路设计的技术标准
极限最小平曲线半径:
停车视距:从发现障碍物到安全停车所需的最短 距离。 最大纵坡:受地形条件和公路等级限定;是纵断 面设计的控制指标;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4 公路汽车站在城市中的布置
3.4.1 公路客运站
公路客运站的位置
边缘布置式:小城市边缘公路干线一侧; 环绕布置式:大中城市环路上。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4 公路汽车站在城市中的布置
3.4.2 公路货运站与技术站
生活用品为主的货运站:市区中心边缘;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5 公路货物流通中心和物流园区
3.5.2 公路物流中心的布置
布置原则
宜在城市中心区环路外围、城乡结合部等,减少对城 市内部交通的影响,应适应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
环形公路:绕路网中心呈环状的公路;
绕行公路:避开城镇,或交通障碍的分流公路; 并行公路:与某条公路呈平行状伸展的公路;
联络公路:路网中,两条主要公路间的连接线;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2 公路网在城镇体系中的布置
3.2.3 国家高速公路网
放射线:7条 南北线:9条
纵横线:18条
四 设计交通量
设计交通量:公路分级和确定车道数的依据;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以小客车为标准车型的交 通量;
其他公路:以中型载重汽车为标准车型的交通量;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1 公路的基本知识
3.1.2 公路设计的主要控制标准
五 服务水平
交通流状态:自由流、稳定流、饱和流、强制流。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3 公路的布置与城市关系
3.3.2 高速公路与城市连接的方式
进入城市的高速路,与城市快速道路网衔接,或 将高速路进城段作为城市外环形的组成部分。
高速路入城处,应设置公路客运枢纽。
出入口干道,直接控制城市干线与高速公路之间 的交通流链接;
第三章 公路规划
3.3 公路的布置与城市关系
3.3.1 公路与城市连接的方式
公路与城市道路, 各成体系,互不干扰。 公路在城市出入口处, 与城市道路连接。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3 公路的布置与城市关系
3.3.2 高速公路与城市连接的方式
原则:近城不进城,进城不扰民。
环形绕行式:多 条高速路进城,用环 路拦截。适用于特大 城市,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第三章
公路规划
第三章 公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 人通行的设施;
公路:主要供汽车行驶的道路;
道路分类:城市道路,公路,厂矿道路,林区 道路,乡村道路等。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1 公路的基本知识
3.1.1 公路的分类分级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5 公路货物流通中心和物流园区
3.5.1 公路物流中心与现代物流业
公路物流中心:是货物流通网络上的重要节点。
从空间角度:货物集中、保管、包装、加工、分类、 装货、发货、配送等的基地。
从功能角度:订单、仓储、拣货、零售咨询等。
从设施与技术角度:以信息技术和物流技术为支撑, 仓储、搬运、配送为主体。 从管理的角度:是物流管理、经营、规划等的实体。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2 公路网在城镇体系中的布置
3.2.3 国家高速公路网
放射线:7条 南北线:9条
纵横线:18条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3 公路的布置与城市关系
3.3.1 公路与城市连接的方式
以城市为目的地的公路,要求直到市区,与城市 干道直接连接;
中转货物为主的货运站:仓库区附近;
工业货物为主的货运站:铁路货运站或货运码头 附近。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5 公路货物流通中心和物流园区
物流系统:由能够完成运输、存储、装卸、包装、 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活动或功能的若干要素构成 的具有特定物流服务功能的有机整体。 “运输线路+仓库+运输车辆+仓储设备+运输管理 +仓储管理” 传统储运: 运输资源和仓储资源的配置往往从自身角度出发; 车辆选型、数量配置往往不考虑仓库规模; 运输调度方案没有考虑仓库的作业能力、仓储成本; 制定库存策略不考虑运输的经济性等等。
3.2 公路网在城镇体系中的布置
3.2.1 公路网络布置原则
公路网的布局、走向、等级应与交通流量流向一致;
交通流量流向:与城镇的规模、职能结构和空间组织结构 形式等相关;
选择地形、地质条件良好的走向; 区域运输体系的各运输方式相互协调、配合;
运输组织方式有:公路网、铁路网、航运网、航空网;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3 公路的布置与城市关系
3.3.3 公路快速干线网与城市发展的关系
快速干线网的负面作用
社会影响; 环境影响; 能源影响; 生态影响;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4 公路汽车站在城市中的布置
3.4.1 公路客运站
客运站的规模,以运量而定,与城市中心,应保 持必要的距离,不宜规模过大,且太远。以免: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1 公路的基本知识
3.1.2 公路设计的主要控制标准
一
出入口控制
出入口控制:限制车辆在指定出入口以外的地点 道路; 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全部控制出入口,采用立 体交叉; 一级公路:部分控制出入口,交通量大、车速快 的路口,采用立交,其余可平面交叉;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1 公路的基本知识
3.1.2 公路设计的主要控制标准
二
计算行车速度
设计车速:决定平曲线半径、超车视距等;
三
设计车辆
设计车辆:确定车道高宽的依据;及计算交通量 的基本参数;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1 公路的基本知识
3.1.2 公路设计的主要控制标准
3.1.1.1
按作用及使用性质划分
国道: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连接各省区市首府 的公路; 省道:连接省府与州市,及州市间的公路; 县道:连接县城与乡镇,及各乡镇之间的公路;
乡道:乡镇内的道路;
专用公路:专供厂矿、林区、油田等与外部联系 的公路。
第三章 公路规划
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下)
3.1 公路的基本知识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以车流密度为划分服务水 平的主要指标;
其他公路:以延误率和平均时速为主要指标;
交叉口:以车辆延误为指标;
第三章 公路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