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的现实问题及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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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证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司法公正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无可避免地,公证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来改善这些问题。

一、问题分析1. 不合理的服务费用目前,一些地区公证办事处收取过高的服务费用。

这给广大市民造成了不小的经济负担。

有时候,可能需要支付数百元人民币才能完成一个简单的公证手续。

这种高昂费用限制了普通市民享受到公正、便捷的服务。

2. 办事效率低下由于人员配置不足和行政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部分地区的公证办事效率较低,导致市民等待时间长、排队办事繁琐。

这对于有紧急事务需求办理公证的人们来说尤为困扰。

3. 对资格审查不力在一些地方,个别工作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对申请人资料审核的职责,导致部分非法申请得以通过。

这给公证工作带来了信誉危机,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4. 缺乏专业化人才随着社会需求的日益提高,公证工作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目前一些地区的公证办事处存在人员素质较低、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等问题。

这导致在某些复杂和敏感的案件中无法提供准确、专业的服务。

5. 信息安全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公证办事处的电子文档管理系统风险也随之增加。

如果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数据安全,可能会导致重要信息泄露或被篡改,造成极大损失。

二、解决方案1. 合理设定公证服务费用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公证服务费用,并建立透明的收费标准和流程。

同时,可以考虑为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提供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让更多人能够享受到经济合理、公正透明的公证服务。

2. 提升办事效率公证办事处应增加人员配备,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同时,推进行政管理的现代化改革,引入智能化技术设备提高办事效率,并建立预约制度以缓解排队等待问题。

3. 加强资格审查各级公证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施工现场证据保全公证注意事项

施工现场证据保全公证注意事项

施工现场证据保全公证注意事项
1. 嘿,你可别小瞧了施工现场证据保全公证这事儿!就好比盖房子要先打牢地基一样重要。

比如在施工现场,有个关键节点的操作,要是不及时公证,后面出问题了咋整?所以啊,一定要注意证据的全面性啊,别丢三落四的,啥都想不起来保全!
2. 哇塞,千万得记住要找权威的公证机构呀!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就像找医生得找靠谱的一样。

你想想,要是随便找个不专业的,能靠谱吗?就像隔壁工地找了个不靠谱的公证,后来麻烦事一堆呢!
3. 哎呀,在施工现场可得保持冷静呀!不能慌乱。

这就好比在战场上要沉着应对,不能自乱阵脚。

要是毛毛躁躁地,证据能保全好吗?比如看到个突发情况就慌神了,那不就坏事了嘛!
4. 喂,一定要和施工人员沟通好呀!这很关键的,就像球队成员之间要配合默契一样。

要是都不交流,人家咋知道要公证啥呀?就像那次有个工人啥都不知道,差点误了事呢!
5. 嘿呀,对公证的流程要熟悉得像自己的名字一样!可不能稀里糊涂的。

这就像你走一条常走的路,哪有坑都得清楚。

不然到时候弄错步骤可咋办?
6. 哇哦,注意证据保全的时效性呀!别拖拖拉拉的,这就和趁热打铁一个道理。

一旦错过了最佳时机,那不就可惜了嘛。

比如某个关键时刻没及时公证,事后再想起来就晚啦!
7. 哎呀呀,对公证的费用啥的也要心里有数呀!不能到时候被坑了还不知道呢。

就像买东西得知道价格合不合理一样。

可别傻傻地多掏钱呀!
8. 总之,施工现场证据保全公证真的太重要啦!大家一定要认真对待,不能马虎呀!这关系到很多后续的事情呢,可别不当回事儿!。

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升,公证工作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人员素质和能力不足首先,公证人员数量不够且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是目前公证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

部分地区因为公证资源有限,导致办事效率低下;另外,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证人员无法胜任复杂案件处理工作。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管齐下。

首先,加大对公证行业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其次,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到公证行业,并给予他们更好的发展空间。

此外,在招聘环节要注重选拔有责任心、道德品质好、沟通能力强等综合素质过硬的人员。

二、公证服务的便民化需进一步加强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公证服务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然而,现有的公证服务仍存在诸多不便之处。

首先,大部分公证机构的办事时间较短,无法满足市民全天候、高效率地办理业务的需求。

其次,预约系统普及率不高,导致前往公证机构需要排长队等待办理业务。

此外,表格填写和资料准备过于繁杂,给市民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

为解决上述问题,应该推动公证服务向线上移动化转变,并扩大营业时间。

通过建设统一的在线平台,市民可以方便地进行电子申请、在线支付等操作来完成公证业务。

同时,在线系统应考虑各种使用场景中可能出现问题,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以保障用户体验。

三、价值评估标准不明确在某些涉及财产和权益转让的公证服务中,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或评估标准不完善,容易导致争议和纠纷。

为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应建立完善的价值评估标准和公证规范。

公证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确保权威性和公正性,并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公证人员对评估标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四、信息安全风险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信息安全已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

在公证工作中,不当的信息处理和存储可能导致敏感数据泄露,并产生重大损失。

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是指因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当保险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时,有可能会涉及诉讼。

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本文将对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进行探讨。

一、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常常会遇到以下问题:1. 证据不足由于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通常涉及理赔、保险责任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然而,有时申请人或被告可能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2. 保险合同解释保险合同是保险纠纷涉诉案件的重要依据,但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常常涉及专业术语和法律术语,有时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解释存在分歧,这就导致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

3. 法律适用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有时涉及到不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就需要对不同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和分析,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困难。

4. 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常常需要依法进行严格的诉讼程序,如果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受到影响。

5. 法官的专业能力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需要依法指派专业的法官进行审理。

但有时法官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偏差,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影响。

二、工作建议针对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工作建议:1. 增强证据收集在保险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做好证据的保存和备份工作。

律师和法官也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分析,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2. 注重保险合同的清晰和公平在编写保险合保险公司应当注重保险合同的语言清晰和合理公平,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术语和条款,避免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理解的困难。

3. 加强跨地区法律适用的比较和分析在处理跨地区保险纠纷案件时,律师和法官应当加强对不同地区法律的比较和分析,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严格执行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当严格执行诉讼程序,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合规,避免因诉讼程序上的错误而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受到影响。

公证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证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证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公证服务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对涉及法律事实的行为、权利和意思表示作出确认并发出书面或者电子文书等所作证明的一项重要法律服务。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必须正视公证服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确保其高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探讨公证服务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改进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一、公证服务存在的问题:1. 业务范围不清晰:目前,我国尚未完全明确公证机构能否开展包括电子合同、网络交易等在内的涉网事务的公证服务。

这导致了一部分互联网用户难以享受到规范化的线上公正机制,也限制了公正文件在网络环境下的普及。

2. 信息透明度不足:有些地区缺乏统一平台或渠道向民众提供相关信息,如公证费用标准、办理时间等。

由于缺乏准确详尽的信息,使得需求方在选择时无从知晓最佳途径和费用预算,增加了取得有效认可文件所需成本。

3. 办理效率不高:某些情况下,公证机构的办理速度较慢,从递交材料到完成公证程序需要耗费较长时间。

这给用户带来了不必要的等待和困扰,尤其是对于一些紧急场合下的办理需求。

4. 人员培训不足:一些地区的公证人员在专业技能、沟通能力、服务态度等方面存在差异。

由于缺乏统一的职业规范和标准化培训体系,一些公证人员可能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影响了公证服务质量。

二、改进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公证服务业务范围及行为准则的明确规定,特别是针对网络环境下的公正机制进行详细界定。

同时鼓励并推动相关部门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共同完善涉网事务公证的相关制度与平台。

2. 提供信息透明服务:政府可以建立统一平台或者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大众提供相关信息,并将其价格标准、办理流程以及权益保障措施等内容清晰明示。

通过提高信息透明度,使民众全面了解公证服务并选择合适的渠道和方式。

3. 加快办理速度:公证部门应设立专窗,为紧急情况下的办理需求提供优先处理机制。

同时加大人员配备和技术投入,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办理效率,并推行在线预约系统等措施,以减少人力资源浪费和排队时间。

公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公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公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目前,公证工作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代表了法律正义的重要保障,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然而,就像其他任何行业一样,公证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探讨公证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人员素质需提升1. 缺乏专业知识:部分公证员在专业知识上存在欠缺,无法准确理解复杂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款和程序。

这可能导致公证文书的错误或模糊不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服务意识不强:有些公证机构在面对当事人提出的需求时,办事效率低下、态度消极冷漠。

这影响了当事人对公证工作的信心和满意度。

改善建议:a) 加强对新入职公证员培训的力度,提高其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

b) 实施绩效考核制度,关注服务品质和结果,在激励公证员积极向上方面下更大功夫。

二、信息化程度有待提高1. 管理信息化不到位:一些公证机构仍然采用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方式,无法及时存储和检索相关信息。

这增加了工作效率的低下,并可能导致文件遗失或错误。

2. 缺乏数字化服务:当前社会追求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体验,但公证机构缺乏相应的数字化平台。

当事人往往需要亲自前往办理业务,浪费了时间和资源。

改善建议:a) 推动公证部门数字化转型,建立完善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安全性和有效性。

b) 开发在线公证平台,支持当事人实现线上申请、查询以及文书下载等功能。

三、监管机制尚未健全1. 监管不够有力:对于公证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一些失职失责现象得不到有效解决,对公证工作的正常运行造成了隐患。

2. 对市场乱象整治不彻底:近年来涌现出一些非法“黑公证”现象,严重侵害了群众合法权益。

虽然有关部门采取了措施,但对于公证乱象的整治仍然存在挑战。

改善建议:a) 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公证行为的日常巡查和评估。

b) 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黑公证”,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结论:综上所述,公证工作在服务当事人、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证据保全公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 / 证据保全公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核心内容:证据保全公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申请人要具备主体资格,不需合法取得证据,采用有效的方法把搜集到的证据保全起来,必须有一名公证员在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制造公证书并且送到当事人手上。

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由于公证所保全的证据是潜在地用于无预期时间的将来,而证据本身如前所述一般都具有不可重复和再现的性质(否则无须保全),且取证时往往又不能与所涉事项的相对人打交道,甚至无特定的相对人,因此,公证机关办理此项公证业务,必须持十分慎重的态度,以免造成日后无法补救的问题。

因此在办理公证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一定要具备。

重点应审查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与其权利是否有关系,若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则不应受理。

如在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人。

2、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取得方式必须合法。

根据2002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65条的规定,只有经过合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第68条还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必须有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到场,其中一名必须是公证员。

必要时取证现场应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4、证据保全公证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把搜集到的证据保全下来。

除了传统的拍照、录像、录音,随着科技的发展,证据保全公证还可以把网页等证据保全在计算机系统内。

5、保全公证还应当制作公证书,把公证书有效得送达到当事人。

这是法律对公证事项的强行规定,证据保全公证事项也不例外。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保全证据公证是司法行为的一种,它是对一个未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或者证据可能丧失的情况采取的一种措施,旨在保全重要的证据,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保全证据的公证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以确保公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下面就是一些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需要注意保全证据的证据形式和材料的准备。

在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时,需要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并确定证据的形式。

通常情况下,保全证据可以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形式。

在准备证据材料时,需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有任何篡改或伪造的情况。

还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和手续,以便向公证机关进行申请和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注意保全证据的公证程序和规定。

在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时,需要遵守公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进行操作。

在公证申请方面,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

在公证机关方面,需要按照公证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和办理手续,确保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还需要注意保全证据公证的时间和地点,确保公证的有效性。

需要注意保全证据公证的效力和后续处理。

在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后,需要及时将公证书送达相关的当事人或者法院,确保公证的效力和实际作用。

在后续处理方面,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案件进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保全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如果证据在未来的诉讼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那么公证的效力将得到充分的体现,证据也将为案件的胜诉做出重要的贡献。

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需要特别注意证据的紧急性和重要性、证据形式和材料的准备、公证程序和规定,以及公证的效力和后续处理等问题。

只有充分注意这些问题,才能确保保全证据的公证有效性和合法性,为未来的诉讼提供坚实的证据基础和有力的支持。

公证业务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公证业务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公证是指由司法机关进行的在案件诉讼、财产交易等方面对相关事实进行确认,并将其作为证据予以保存的一项职能。

公证活动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各方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与变革,公证业务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分析当前公证业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公证业务存在的问题1.信息不透明当前,公证词彙术语繁多,普通民众很难理解其中涵义,同时相关信息获取和流通渠道有限。

这导致了申请人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常常无法全面了解自己享有的权益以及需要承担的义务。

此外,几乎每个地区都设有不同的公证处和部门,使得各地间信息共享困难。

2.服务不规范由于行政监管空缺或不力,在某些地区和部门中出现了服务规范不统一、操作程序不规范等现象。

例如,在有些情况下,工作人员可能会漠视法律精神,在制造利益冲突或其他方面存在不当行为,来满足特殊利益群体的需求。

3.公证费用高昂目前,公证业务的收费标准各地存在巨大差异。

一些地区和公证处会以各种名义增加额外费用,并缺乏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这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影响了他们正常获得公证服务的能力。

二、改善公证业务的建议1.提升信息透明度为了增强公众对公证词语术语的理解,有必要通过提供简明扼要并易于理解的材料和宣传资料来普及相关知识。

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应该推动相关信息在各个渠道广泛传播,如互联网平台、社交媒体等,加强全社会对公证业务的认知。

2.规范服务流程通过制定统一而具体的工作指南和操作手册来规范不同地区或不同机关中工作人员的操作程序。

同时, 应建立监督评价制度,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从事公证活动人员进行考核与奖惩,并进一步推行数字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3.合理定价政府应该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并公开透明。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公证活动所涉及的内容和劳务成本。

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于不合理收费的情况能够及时纠正和解决。

4.加强行业监管为了加强对公证事业的管理和服务质量监控,有必要建立健全完善管理机构,并增强其执法力度。

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证是法律活动中重要的一环,它通过保障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角色来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公证工作过程中,一些问题和不足依然存在,有可能导致公证效力受到质疑或者对当事人权益产生潜在影响。

本文将探讨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法制建设方面存在问题1.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公证制度下颁布的法规相对分散,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性强的法律体系。

这给公证工作带来了一定困惑,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上存在差异化现象。

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部分当事人对公证制度理解存在偏差。

2.政策解读与执行模糊在涉及复杂案情时,现行的公证制度下并无详尽明确操作指南,这给公证机构造成了操作困扰与压力。

尤其是针对新兴业务以及边界类案件,如虚拟财产公证、电子合同公证等,相关政策解读与执行存在模糊性,增加了工作的不确定性。

二、公证机构内部管理问题1.专业能力差异与素质层次低公证人员需要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应用能力,但是现实中仍有一些公证人员尽管具备岗位资格但缺少实际工作经验或者较少培训。

这导致某些公证行为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判,影响当事人权益。

2.效率低下及信息化建设滞后目前许多公证机构还停留在传统办案模式上,流程繁琐、时间成本高。

而在数字时代发展下,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正在广泛运用于其他领域。

一些国家开始推进“在线公正”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办理效率。

而我国在这方面仍然相对滞后,缺乏整体规划。

三、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1.重要通知发布渠道单一现行制度下重要通知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并且只是强调当事人需密切注意,这导致部分当事人对公告内容没有足够的了解。

鉴于现行社会宣传传播方式丰富多样化,公证工作可以考虑采用更加便捷与快速的渠道来发布各项通知。

2.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公正办案涉及大量敏感信息,并要求保密性。

然而,在一些地方尚未建立健全信息管理机制,存在着数据泄露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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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的现实问题及解决路径作者:卜亚楠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保全证据公证被社会广泛接受,在维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公证实务中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需要从立法、公证员职业素质提高、宣传、硬件配置、专家引入等方面加以解决。

【关键词】保全证据;问题;解决路径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证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近年来,公证处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逐渐增多,保全证据公证书在诉讼中起到很明显的作用,为诉讼当事人所依赖,公证文书在人民法院被采信的比例也保持在较高程度。

但是,在公证实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就保全证据公证实务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其解决路径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一、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特征和作用(一)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特征一是公证申请人的普遍性和被保全对象的普遍性。

只要是与被保全的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只要是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或事实行为过程等都可以被申请保全证据。

二是被保全的证据在时间、空间上存在的特殊性。

被保全的证据一般是只能存在于特定的时间或地点,换成其他的时间或地点就有可能灭失、变化,公证机构将这种将要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现状或者行为过程保全下来,以满足公证申请人今后的使用需求。

三是保全证据公证的被动性。

公证机构只能应公证申请人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而不能主动办理。

这也有别与人民法院的证据保全。

(三)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在生活、工作和社会交往中,民事主体之间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诱发的矛盾也越来越多。

虽然通过各种途径调解解决了部分矛盾,但是,仍有部分纠纷无法得到解决并最终造成矛盾双方走上法庭的局面,就这样,证据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

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有效避免证据的灭失和损坏,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也可以增强诉讼中证据的效力,在实际工作中,人们法律意识大幅提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因此,公证申请人到公证机构申办保全证据公证时往往都有非常明确的动机,一般都是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举证,确保证据效力,避免财产上或其他方面的遭受损失。

保全的证据具有客观性,诉讼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利用保全的证据。

诉讼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自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的证据保全公证作为诉讼证据时,与人民法院依靠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具有同样的效力。

我国法律对公证规定了明确的法律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2款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九)保全证据。

可见,法律赋予了公证的法律地位,保全证据公证逐步成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现实问题经公证的证据其优越性显而易见,而保全证据公证在申请程序上很便捷,在办理及出证速度上较快速,因此,保全证据公证的数量连续多年保持上升势头。

根据《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保全证据公证包括以下几种:1、对书证的保全;2、对物证的保全;3、对视听资料的保全;4、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5、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近几年来,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证据、网络证据保全、涉及不动产的证据保全以及文书送达类的证据在保全证据类公证事项中占绝大部分,而从公证申请人反馈的信息来看,上述公证书基本都能被人民法院采信,甚至曾经发生个别极端的案例,有瑕疵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也能被人民法院认可其证据效力。

国家法制环境和经济环境促进了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的大发展,公证保全的证据的法定效力决定了司法实践中保全证据公证以绝对高的比例被采信,但是,也有一部分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被“推翻”或“抗辩”,致使公证申请人申办保全证据公证的目的落空,影响了公证行业的声誉。

总的来说,保全证据公证实务中存在的不足或弊病有以下几方面:(一)在保全证据公证管辖方面存在问题根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受理的情形就是超越管辖权的,也就是司法实践中所称的“异地公证”。

“异地公证”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异地受理”,也就是超越管辖权受理;另一是“异地办理”,受理本身不超越管辖权限,但是取证行为在异地。

虽然“异地办理”不违反公证受理管辖权,但是司法实践中这两种情形往往都被人民法院视为瑕疵公证书。

(二)承办公证员角色不清,搞不清何时可以“出手”,何时不该“出手”保全证据公证的被保全对象一般是事实和行为两类,笔者认为,对事实的保全,公证员可以参与其中,而对行为的保全,公证员只能置身事外。

对于保全事实的公证事项,保全的对象是客观的事实状态,如对房屋漏水现状的保全,公证人员亲自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不会对房屋漏水现状发生任何影响,也不会引起现状的任何变化,而公证员以客观、中立的角度进行拍摄可以更好地保全现场的真实状况。

而对于行为的保全,公证员要保全的是行为人的行为过程,如果公证员直接参与该行为,势必影响了行为人行为的单一性,很可能因此改变了行为的结果,此类公证事项,公证员必须置身事外。

(三)保全证据公证实务中存在的其他漏洞常见的问题主要有,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该由两名公证人员承办的保全证据公证只有一名公证人员参与始终;保全证据现场工作记录缺失;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却没有做到;公证人员亲自操作取得证据时,没有询问公证申请人对公证人员操作所取得的结果是否满意,是否需要补充。

三、保全证据公证现实问题的解决路径(一)公证人员素质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树立虽然保全证据公证是对客观事实以及客观行为的保全,但是公证人员也不是被动地、呆板地对所看到的东西进行所谓的保全,要保证公证的公信力,保证公证证据的效力,保证公证人员的执业安全,公证人员应尽可能确保所保全的证据是真实的,千万不能变成公证申请人制造证据的工具。

要做到这一步,公证人员除了专业知识技能的提高外,还需要有较宽的知识面,有强烈的风险意识。

(二)将高科技技术、产品运用到保全证据公证办理过程中,并视案件情况适时邀请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参与科技的发展造成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化,以前凭一个照相机就能办理保全证据的情况已经不再存在了。

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和技术越来越多地运用于保全证据过程中,针孔摄像机、屏幕录像软件、录音笔等都是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需要配置的工具。

有些涉及取样、软件操作等等保全公证事项中,更应该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进来,以保证取证环节的严密性,保全证据的权威性。

(三)行业规范的建立和配套法规的制定保全证据公证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显示出其优越性,但是保全证据公证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不足导致了瑕疵公证书的产生,影响了公证申请人对公证书的使用,也影响了人民法院等机构对保全证据公证权威性的看法。

因此,在提高公证人员个人素质的同时,管理部门也应该进一步制定细致的、可行的操作流程等行业规范,国家也应该完善公证制度及公证证据相关的立法。

(四)加强与公证书使用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沟通一方面确保公证书的使用,另一方便避免沟通不及时,掌握信息过时对公证书的效力产生不良影响。

加强沟通,确保使用部门的工作人员能了解公证工作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范。

很多公证书,特别是保全证据公证书,其使用部门都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因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公证行业不是很了解,造成了对公证的性质、公证证明的范围、办证的程序等方面的误解,上文所述的“异地受理”和“异地办理”两种情况的混淆就是因这种误解所产生的一个结果。

另外,和公证书使用部门加强沟通还可以了解使用部门对公证书的评价,了解公证书不被采信的原因,沟通有瑕疵公证书的效力,从而增加公证书被采信率。

合肥市市区正在推行的公证机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合作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公证机构加强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对公证书的核实、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事程序的掌握、对满足人们办理涉房公证的需求等等,都在这种沟通中得到了很好的结果。

(五)加强关于公证的舆论宣传公证业务的推广需要舆论宣传,一方面,舆论宣传可以扩大公证行业影响力,满足人民群众日常需求,为人民群众答疑解惑,预防诉讼,减少纠纷,降低诉讼成本,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另一方面,舆论宣传可以保证社会对公证行业及公证效力的正确认识,使人民群众认识到公证不是万能,公证也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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