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旧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准则》的对比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旧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准则》的对比及区别一、框架:1、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19要素◆管理要求(11个要素):4.1组织、4.2 管理体系、4.3文件控制、4.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6合同评审、4.7申诉和投诉、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4.9记录、4.10内部审核、4.11 管理评审;◆技术要求(8个要素):5.1人员、5.2 施和环境条件、5.3检测和校准方法、5.4设备和标准物质、5.5量值溯源、5.6抽样和样品处置、5.7结果质量控制、5.8结果报告。
2、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65条69款,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5+1),还增加3个术语解释。
“参考文件”中关注《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5+1)4.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6条/6款);4.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共12条/12款);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共4条/4款);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共9条/9款);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共33条/37款);4.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共1条/1款)◆3个术语解释3.1资质认定;3.2检验检测机构;3.3资质认定评审。
◆参考文件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相关条款○14.2.4强调人员能力监督,而非关键过程,并进入技术档案(4.2.6)。
(新准则条款原文:4.2.4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相应程序,以确定其检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和技能的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
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
214与原评审准则对照表

RB/T214-2017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变化一、术语和定义(红色为修订或新增条款)新增公正性、投诉、能力验证、判定规则、验证和确认6个术语和定义。
验证即原准则的“证实”。
二、标准正文变化(红色为修订或新增条款)4.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
(系统:计量溯源性)4.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识别出现公正性风险的长效机制。
如识别出公正性风险,检验检测机构应能证明消除或减少该风险。
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聘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检验检测机构中所有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均应行为公正,受到监督,胜任工作,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
4.2.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定全权负责的管理层,管理层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将最高管理者改为管理层,将对管理层的要求从9个变成10个,增加: a.对公正性做出承诺4.2.3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在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前删掉了“相关”,但在释义中保留了“相关”,按照释义执行。
试行版和正式版评审准则对照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版)实施要求各评审员:2015年7月29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新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版),该准则对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了颠覆性的改变。
由于试行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从起初到定稿时间比较仓促,并且部分条款内容直接引用ISO/IEC17025:201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出现了标准条文在编排方面存在诸多的不连贯,同时也存在部分重复表述的情况.经过近一年的试运行以及分析总结,2016年6月2日国家认监委正式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版),并于2016年6月13日在合肥举办了宣贯会议.及试行版相比,正式版准则主要做了以下六方面调整:一是在条文表述方面更为简练和连贯,并延续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贯语言风格,体现资质认定的刚性要求;二是吸收了ISO9001:2015改版中的新元素新亮点,着重强化了最高管理者的责任以及内审和管理评审的策划及实施等三是调整了过于细化的表述方式,合并了相近条款,增强了条款间的逻辑性,将准则正文条文由之前的6大条65款变成6大条50款;四是删除了及163号令管理要求相重复的条款;五是删除解释性条款,同时印发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释义进行具体的解释;六是取消了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性的条文,如4。
5.21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的要求,4。
5.31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等。
根据认监委的部署和省局要求,自2016年8月1日起受理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版)实施评审.由于该准则是对试行版准则的瘦身和逻辑调整,不是扩充或增加要求,因此对于机构已经按试行版准则完成体系转版的,现场评审时不再要求按正式版准则换版或修订体系;如果机构的体系尚未按试行版准则进行换版或修改,应要求机构按照正式版准则进行换版或修订。
新版 RBT 214-2017 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变化比对表

主要变化: 1.对技术负责人的 专业技术职称或同 等能力要求删除 “相关”; 2.将“质量管理体 系”改为“管理体 系”,删除限定语 “质量”(基本没有 变化) 主要变化: 对授权签字人的专 业技术职称或同等
4.2.5 4.2.6
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 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 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 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 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 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 力确认。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 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 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 习员工进行监督。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 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 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 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 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 的任务相适应。
新增 “检验检测机 构应是依法成立并 能够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 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 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1.“质量管理”改为 “管理”;“技术管 理”改为“技术运 作”;“ 行政管理” 改为“支持服务”。
2.增加“检验检测 机构应配备检验检 测活动所需的人 员、设施、设备、
能力要求删除“相 关”。 (基本没有变化 主要变化: 删除了“并持证上 岗”要求。
主要变化: 1.删除了“并评价这 些培训活动的有效 性”要求; 2“. 培训计划应适应 检验检测机构当前 和预期的任务”改 为“培训计划应与 检验检测机构当前 和预期的任务相适 应”。 基本没有变化
4.2.7
4.3 4.3.1
没有变化
该要求放到释义里
主要变化: 1、新增“聘用” 2、新增“检验检测 机构中所有可能影 响检验检测活动的 人员,无论是内部 还是外部人员,均
新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

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

附件22017年度食品检验机构监督评审工作重点《评审准则》及《资质认定条件》条款号重点检查的条款及内容检查方法组织4.1.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1.是否具有有效的登记、注册文件,其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是否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等经营项目。
2.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所在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对最高管理者进行授权。
4.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1.是否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以识别影响公正和诚信的因素,消除或减少该因素对公正和诚信的影响。
2.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的,是否能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利益的冲突。
3.是否规定并有措施防止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人员第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检验机构管理知识,并熟悉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1.检验检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2.是否制定了人员管理程序和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3.管理人员是否具有检验机构管理知识,熟悉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4.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是否满足《评审准则》和《资质认定条件》要求。
5.检验人员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要求。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正式版和2015版对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款对比
2016年6月2日国家认监委现正式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版)与2015年7月29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新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版)在章节编排上一致,但在内
古今名言
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孔子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
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朱熹
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欧阳修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刘彝
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书卷多情似故人,晨昏忧乐每相亲——于谦
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
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岳飞
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苏轼
鸟欲高飞先振翅,人求上进先读书——李苦禅
立志宜思真品格,读书须尽苦功夫——阮元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唐诗三百首序》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苏轼
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蒲松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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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CMA)

4.1.5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
4.1.6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4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7 实验室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b) 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 核查设备是否符合规;
d) 当前的位置(如适用);
e) 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 所有校准报告和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准则和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
g) 设备维护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适当时);
h) 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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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
修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
4.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修改
(一)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在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第四条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1.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删除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检验检测要求。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修改
(一)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者多个地点的场所。
4.3.1检验检测机构在具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修改
2.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修改
1)检验检测机构是法人机构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企业法人注册经营范围不得包含生产、销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2)检验检测机构是其他组织(包括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3)法人、其他组织登记、注册的机构名称、地址应当与资质认定申请书一致,且登记、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
4)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进行授权,并明确法律责任。
修改
10)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构、数量、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技术背景和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等符合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需要。
11)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的全部技术活动范围。
4.2.3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新增
第二章评审内容与要求
4.评审要求
第七条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
新增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
变化
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删除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
4.1.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9)检验检测机构具有为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出具正确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修改
8)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均应当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修改
第五条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新增
第六条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GB/T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删除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14)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同等能力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15)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的授权文件明确规定授权签字人签字范围,授权签字人的工作经历和教育背景与授权文件规定的签发报告范围相适应,授权签字人的能力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三)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
4.2.4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
修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
变化
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
变化
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新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比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
变化
第一章总则
1.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1.1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修改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4.2.2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和承诺: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4.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3.2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修改
7)检验检测机构制定并实施必要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使其人员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