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0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0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正文:----------------------------------------------------------------------------------------------------------------------------------------------------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注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领取律师执业证。
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
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
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
第六条实习人员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
实习人员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的指导训练,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
第七条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鉴定。
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应通知申请人。
(2) 广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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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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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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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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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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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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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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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粤司办〔200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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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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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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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市、县(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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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的批复》(穗编字[2002]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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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粤司办〔2005〕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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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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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4-12-3执行日期:2004-12-3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制定的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律师,包括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
第三条(基本原则)审核律师执业申请,应当遵循依法、高效、规范、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地域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律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的颁发第五条(律师执业申请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一)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能够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第六条申请执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各一份,并按要求贴足近期不穿制服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另附大一寸照片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使用过曾用名、出国等人员还应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四)学历证复印件;(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实习证;(七)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八)上岗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九)在合伙、合作所或国资所不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确已离开原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在国资所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执业的证明和工作证复印件。
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执业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允许其兼职执业的证明、工作证复印件。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为加强我省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针对当前我省律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履行职责、服务社会的组织者,是律师服务功能的承担者,是律师执业形象的体现者,是律师及律师法律服务最直接的管理者。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是整个律师管理体系中最基础、最直接、最根本的一环。
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是培育律师良好职业习惯、端正职业态度、提升职业技能的重要保障;是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律师事务所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是落实行政、行业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科学的律师管理体制的基础工作;是充分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2、我省历来重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建设,对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指导力度不断加大,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章制度,逐步规范了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行为。
但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特别是自身的内部管理上,仍存在薄弱环节。
有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律意识淡薄,甚至凌驾于规章制度之上,合伙人之间缺乏监督和制约;有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不清,合伙人和律师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内部管理松懈;有的律师事务所屡屡出现律师收费不开合法票据、办案不负责任的现象;有的律师事务所公章所函管理不严,为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提供便利,遇到投诉后又一推了之;有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严格执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案件办结后仍任由律师个人保管业务档案,以致档案零乱甚至丢失;个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甚至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骗取当事人的钱财,等等。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律师执业活动和律师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
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律师法律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保障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制定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扶持保障政策。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奖惩制度和诚信信息的记录、通报、公示制度。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七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律师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在服刑或者执行缓刑期间,应当停止履行律师职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回其执业证书。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证书补换发、执业证书注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
执业证书各主要记载事项由广东省司法厅打印填写,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申请人办理律师执业许可手续,应如实填写表格和提供材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书申领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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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证书补换发、执业证书注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
执业证书各主要记载事项由广东省司法厅打印填写,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申请人办理律师执业许可手续,应如实填写表格和提供材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书申领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辞退的。
第九条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附表1)、《律师执业登记表》(附表2);(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证明出具日期离申请人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六)申请人在执业机构所在地存放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复印件,总所派驻分所的派驻律师允许放在总所所在地;(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包括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八)承诺书(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九)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不需要提交第(六)项和第(七)项中“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两项材料,但应当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军官转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第(五)、(六)、(七)项以外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文件复印件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证明,证明应包括同意其执业的内容。
国资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申请执业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材料,其中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需由律师事务所所属司法局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第十一条在广东省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第(六)、(七)项以外的所有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具体工作部门和德才表现的内容;(二)教师资格证或研究人员职称证明复印件;(三)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和所在单位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第十二条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第(四)、(五)、(六)项和第(七)项中“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以外的其他所有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港澳居民申请执业的)或者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台湾居民申请执业的)公证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二)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港澳居民申请执业的)或者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台湾居民申请执业的)公证的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三)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申请在内地执业的,不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及完成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后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除第(三)项以外的材料。
从外省转入广东省执业的,须先在外省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再向广东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除第(三)、(五)项以外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律师资格档案(含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律师执业经历档案。
广东省司法厅为申请人调取档案提供便利。
但在我省提交申请律师执业材料的日期距在外省注销律师执业证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须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三章律师执业变更第十四条律师在广东省内变更执业机构或者因工作变动、身份信息变化等需要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公职、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之间进行转换的,应当办理律师执业变更业务。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律师执业变更:(一)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六个月的;(二)申请跨市转所的;(三)设立新所的;(四)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五)工作变动、身份信息变化的;(六)其他确需变更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不予办理执业变更:(一)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没有执行完毕的;(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没有执行完毕,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四)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五)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第十七条申请执业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附表3);(二)律师执业证书;(三)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四)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五)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除外)。
执业变更业务在不同的地级以上市之间进行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前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该地的执业表现以及是否存在未结投诉案件的证明。
第十八条国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请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个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的,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辞职人员还需要提交申请人在执业机构所在地存放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复印件,退休人员还需要提交退休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申请变更为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专职律师、公职律师(不含岗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的,除提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文件(录用证明)复印件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证明,证明应包括同意其执业的内容。
申请变更为国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聘用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交材料,其中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需由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司法局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第二十条申请变更为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一)至(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一)至(三)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的,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所有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至(三)项的材料;变更只涉及执业机构,不涉及执业类别的除外。
申请由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变更为这三种以外其他类别律师的,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省内,派驻省内分所的派驻律师申请执业机构由总所变为分所的,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项材料。
律师事务所在外省,派驻我省分所的派驻律师,申请执业机构由总所变为分所的,需要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三)、(五)项和第(七)项中“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材料以外的其他所有材料,其中第(七)项中“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材料可以是总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第二十三条其他执业类别的律师拟变更为岗位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律师执业证书注销业务手续后,根据申请岗位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执业的要求重新申请律师执业。
第四章律师执业证书补换发第二十四条因律师执业证书破损遗失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补发或者换发:(一)《律师执业证书补换发申请表》(附表4);(二)律师执业证书破损的提交破损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遗失证明和遗失声明(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2);(三)大一寸近期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遗失证明指公安机关的报案回执(被盗被抢遗失适用)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被盗被抢以外的原因遗失适用)。
遗失声明应当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刊登。
第五章律师执业证书收回与注销第二十五条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书逐级上缴广东省司法厅:(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本人死亡或者不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四)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申请注销的;(五)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六)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正在服刑或者执行缓刑的;(七)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