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8条要求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 (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第三条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第四条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划和布局。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生产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新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 一 )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类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及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及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化学品。
今天小编整理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及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和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中毒及环境污染等意外事故发生。
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
3.职责3.1. 行政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
3.2. 采购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并提供新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能资讯。
3.3. 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入厂检验。
3.4. 仓管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及管理。
3.5. 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3.6. 安全管理部门、义务消防队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紧急救援,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行政部、义务消防防队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紧急求援。
3.7. 副总经理负责新的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
4.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4.1. 行政部负责对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4.2. 新的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必须在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危险化学品的采购5.1. 危险化学品由采购部统一采购,采购部应掌握供方准确资讯,确保危险化学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5.2. 申请采购的危化品须经质检部和仓管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6.危险化学品的贮存6.1.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
6.2.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储存,堆放时堆架之间的主要通道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6.3.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危险化学品要及时清除,用过的棉纱头,应放在指定地点妥善保管、定期处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1年 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年 12月 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年 5月 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令第 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 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 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 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 (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 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 不得委托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 年12 月4 日国务院第3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 年12 月7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公安、环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各单位应全面加强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危化品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化品和处置废弃危化品的单位。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危化品管理职责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须保证本单位危化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部门管理职责(一)安全环境保卫部(以下简称“安保部”)1、安全处负责危化品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
负责办理危化品生产、储存的有关手续;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并负责上述事项的日常检查工作。
2、保卫处负责危化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协助有关单位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火和危化品管理规定。
3、环保处负责协助调查重大危化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二)制造部生产管控中心接到危化品事故报告后,按照危化品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处理;伴有人身伤害的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通知安保部。
(三)设备部1、负责对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相关设备的专业管理。
2、采购附有“一书一签”,并符合法规要求的合格危化品。
(四)各相关单位1、负责危化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有关危化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对接触危化品的职工,进行急救知识培训;组织接触危化品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制定危化品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2、研究和开发新的危化品,应提供危化品的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安全防护方法及应急处理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目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GB30871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20220604

1.前言--02
新标准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领域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 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促进企业管控好特殊作业环节存在的重大风险,有效防范和遏 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要求,修订后的标准技术要求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调整为全文条款强制,适用范围 调整为生产、经营(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化工及医药企业,明确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区域内进行特殊作业应执 行标准的相关要求。
03固定动火区fixed hot work area 在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划出的专门用于动火的区域。
03 通用要求
作业前 相关责任人
作业时
作业后
3.通用要求--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作业前准备工作01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 险管控措施。
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 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割)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
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f) 设置符合 GB 2894的安全警示标志; g)按照 GB 30077要求配备应急设施; h)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在现场就近(30 m 内)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 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进行作业危害分析,
核对风险管控措施,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3 通用要求--监护人要求
➢ 监护人的通用职责要求∶ ➢ a) 作业前检查安全作业票。安全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维护公众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和依法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过安全评价和验收。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源事故发生。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措施,组织定期演练和评估。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获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收购、存储、销售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操作规程告知用户,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者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者应当确定合理的使用方式和工艺,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者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和评估。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安全储存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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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8条要求
一、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维持安全生产秩序,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生产设施、设备、生产工艺和操作技术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
二、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并整理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使用状况、操作要求、存放条件、技术手册、应急处置等信息,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管理。
三、企业应当规范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使用和存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安全消耗及废弃物的储处和清理,确保危害民众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四、企业应当组织专职人员组成的安全风险评估队伍检查及维护安全生产管理设备,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并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文件,及时更新。
五、企业应当组织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预案处置队伍,以备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处置及时及当地的联系,与当地政府部门建立事故报告和反馈协调机制。
六、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安全检查,审计和评价,并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生产问题,检查危险化学品合理使用和安全操作情况,检查设备、生产工艺、技术管理、废弃物处理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七、企业应当规范施工工程,控制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及污染源,
建立健全临时安全规程,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有效性。
八、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操作者和职员安全,防止因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生产过程而发生灾难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