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
某某市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

某某市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养犬人自律、公众监督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一)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及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街面占道售犬行为和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规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等疫情监测、处置工作,发放犬类免疫证;负责犬类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管,以及犬只收容留检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犬类经营单位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诊治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引导物业区域内群众规范养犬,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七)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
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上述分工制定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
第五条养犬信息登记等行政管理工作和犬只收容、移送、捕杀、留检、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服务所需费用,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财政预算。
第六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单位开展养犬管理宣传教育,协助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居民(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区域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2023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范文

2023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范文____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宠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犬类作为最常见的宠物之一,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和养殖。
然而,由于一些狗主人的不负责任行为和社会环境变化导致的相关问题,如狂犬病疫情的爆发、流浪犬问题的加剧,以及犬类相关伤害事件的频发,已经成为社会的突出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对犬类的管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因此,制定并实施一套有效的犬类管理方案,对于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人与犬类和谐相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1)建立起健全的犬类管理体系,使犬类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化;(2)提高养犬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增强社会对犬类管理的满意度;(3)减少狂犬病疫情的发生和流浪犬问题的加剧;(4)提高犬类饲养环境的卫生和品质,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2. 原则:(1)依法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犬类进行管理,加强对犬主人的法律教育和监管;(2)科学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对犬类饲养场所的监管;(3)综合施策:采取多种手段,包括宣传教育、执法监管、疫苗接种、流浪犬收容等,综合施策,全面推进犬类管理工作;(4)公平公正:在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护犬类和犬主人的合法权益;(5)社会参与:加强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形成管理共识,共同推进犬类管理工作。
三、具体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1)开展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宣传各种法律法规和规定,提高犬主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他们合法饲养犬类,遵守相关规定;(2)开展宠物养殖知识普及活动:针对犬类的养殖、饲养与管理知识,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养犬人的科学管理水平;(3)开展犬类疫病知识普及活动:加强狂犬病等犬类疫病的宣传教育,提高养犬人的疫苗接种意识和行动能力。
2. 健全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养犬登记制度:制定相关规定和办法,建立健全养犬登记制度,确保养犬人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归集相关信息;(2)建立健全犬类饲养场所管理制度:制定犬类饲养场所的规模、环境、卫生等管理标准,加强对犬类饲养场所的监管,提高场所管理水平;(3)建立健全养犬人管理制度:设立犬类管理部门,负责对养犬人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指导;(4)建立健全犬病疫苗接种制度:制定规定,要求养犬人对自己的犬类进行疫苗接种,确保犬类免疫力的有效提高。
养狗管理专项整治方案

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养犬人群逐年增加,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威胁到市民的人身安全,也影响了城市环境的和谐。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民生活安全,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特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二、整治目标1. 减少犬只伤人事件,保障市民人身安全;2. 规范养犬行为,提升城市文明程度;3. 提高市民对犬只管理的认识和重视;4. 加大对流浪犬只的收容力度,减少流浪犬只数量。
三、整治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1)通过社区宣传、网络新媒体、校园阵地等多种方式加强文明养犬宣传,提高养犬人的文明意识;(2)组织专题讲座、培训,提高养犬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3)利用新闻媒体、户外广告等渠道,广泛宣传养犬管理政策法规。
2. 严格犬只登记管理(1)严格执行犬只登记制度,对未经登记的犬只进行查处;(2)加强犬只信息管理,建立犬只电子档案,实现犬只信息化管理;(3)对犬只实行分类管理,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限养或禁养。
3. 加强犬只收容管理(1)成立犬只收容所,对流浪犬只进行收容、救助;(2)加强与动物保护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合作,共同开展流浪犬只救助工作;(3)对收容的犬只进行分类处理,对有威胁的犬只进行捕捉、处理,对无威胁的犬只寻找领养或救助。
4. 严厉打击违法养犬行为(1)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对屡教不改的违法养犬者,依法予以行政拘留;(3)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养犬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加强执法协作(1)加强公安、城管、街道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养犬管理整治工作;(2)加强与动物保护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沟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和谐。
四、工作要求1.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2. 各级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3. 养犬人要自觉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4. 广大市民要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和谐。
乡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乡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犬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
然而,不规范养犬行为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噪音扰民、伤人事件等。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乡村环境质量,我们决定开展乡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
二、目标定位1.提高村民对规范养犬的认识,增强自律意识。
2.减少不规范养犬行为,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扰民。
3.建立健全养犬管理长效机制,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三、整治内容1.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村民规范养犬意识。
2.严格犬只登记管理,实行犬只身份标识。
3.加强犬只饲养管理,规范犬只行为。
4.加大对不规范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
5.建立健全犬只救助和领养机制。
四、具体措施1.宣传引导(1)利用乡村广播、宣传栏、网络平台等,普及规范养犬知识。
(2)开展养犬知识讲座,邀请专家授课,提高村民自律意识。
(3)制作宣传海报、标语,营造浓厚氛围。
2.犬只登记管理(1)设立犬只登记窗口,为村民提供便捷服务。
(2)实行犬只身份标识,便于管理和追溯。
(3)定期开展犬只登记检查,确保登记率。
3.犬只饲养管理(1)明确犬只饲养标准,规范犬只饲养行为。
(2)加强对犬只粪便、噪音等问题的治理,改善环境质量。
(3)开展犬只培训,提高犬只素质。
4.处罚措施(1)对不规范养犬行为进行处罚,如罚款、没收犬只等。
(2)对严重扰民、伤人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3)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村民参与监督。
5.犬只救助和领养(1)设立犬只救助站,收容流浪犬只。
(2)开展犬只领养活动,为流浪犬只找到温暖的家。
(3)加强犬只防疫,防止疫情传播。
五、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了解乡内养犬现状。
2.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
3.开展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
4.严格犬只登记管理,实行身份标识。
5.加强犬只饲养管理,规范行为。
6.加大处罚力度,维护乡村秩序。
7.建立犬只救助和领养机制,关爱流浪犬只。
六、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2023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

2023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引言:犬类作为人类的忠实伙伴,对人类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过多的犬只数量、管理缺失等问题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困扰,例如犬只咬人事件频发、犬只数量过多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犬类管理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在2023年提出一份加强犬类管理的实施方案,旨在通过合理的管理措施,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犬类的福利。
一、加强犬只注册和所有权管理1. 建立统一的犬只注册制度,将所有犬只纳入管理范围。
2. 要求犬只所有权人定期进行更新和注册,以确保犬只所有权的合法性。
3. 加强对犬只托养和交易的管理,禁止私自转让、买卖未注册犬只。
4. 建立犬只所有者养犬意识教育机制,引导犬只所有者遵守管理规定。
二、加大繁殖和销售犬只的管理力度1. 对犬只繁殖进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擅自繁殖犬只。
2. 规范犬只销售市场,要求犬只销售者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健康检疫证明。
3. 加强对宠物店和繁殖场的监管,确保宠物店和繁殖场的环境卫生和犬只健康状况符合标准。
三、加强犬只养育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1. 加强对养犬人士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养犬知识和法律法规。
2. 建立完善的犬只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措施。
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4.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维护犬类管理的公共秩序。
四、加强执法力量和犬只管理的协作机制1. 加强相关执法部门的力量和能力,建立专门的犬只管理执法队伍。
2. 加强与动工部门、公安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犬只管理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
3. 促进市民举报犬只管理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巡查和处罚力度。
五、加大犬只护理和福利的宣传和教育力度1. 普及养犬知识、犬只护理和健康养育的宣传教育。
2. 加强对犬只福利组织和志愿者的支持和培训。
3. 鼓励社会各界关注和参与犬只护理和福利事业。
六、加强犬只品种管理和健康监测1. 彻底禁止犬只品种的养殖和贩卖。
2023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

2023年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犬类作为人类的宠物伴侣和助力,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与此同时,犬类相关问题也随之增加,如犬咬伤事件、无主犬滋生等。
为了保障市民的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犬类的管理成为当务之急。
本方案旨在提出2023年加强犬类管理的具体措施,以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强化犬类登记管理1.1 建立健全犬类登记制度设立市级犬类登记机构,对全市范围内所有犬只实行强制登记制度。
所有犬只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并携带犬只相关证件,包括疫苗接种证明等。
1.2 推广电子标识技术推广使用电子标识技术,对所有犬只进行植入微型芯片,并通过信息化系统与犬主信息相绑定,实现实时追踪和管理。
二、加强犬类管控2.1 设立犬只禁区在公共场所、儿童活动区域、文化设施等公共场所设立犬只禁区,不允许犬只进入。
建立齐全的标识,提醒市民遵守规定。
2.2 加强对大型犬的管控对大型犬实施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限制进入公共场所、强制佩戴口套等,确保大型犬的安全与社会安全的平衡。
三、加强饲养管理3.1 提高养犬者素质加强对养犬人员的宣传教育,培养养犬责任意识和文明养犬习惯。
组织犬主培训班,普及养犬知识和维护公共秩序的法律法规。
3.2 实行犬只数量限制根据不同区域的人口密度和居住环境,设定合理的犬只数量限制,确保合理的犬类饲养密度,降低咬伤事件的发生率。
四、规范犬类市场管理4.1 加强宠物繁殖管理规范宠物繁殖市场,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管。
禁止非法繁殖和销售,加强对宠物市场的执法力度,确保犬只的来源合法可追溯。
4.2 强制销售合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犬类交易中,强制要求卖方提供销售合同,明确犬只的来源、品种、健康状况等信息,同时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犬只的销售行为。
五、加强执法与监管能力5.1 增设犬类管理执法力量增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数量,加强在公共场所的巡查和管理。
全市2023年养犬管理实施办法 (合计2份)

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类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扶助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容、移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犬只和野犬,捕杀狂犬、野犬等,管理犬类留检场所,指导养犬信息登记,依法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和防疫,依法实施犬只诊疗许可,查处未按规定对疫犬、死亡犬只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行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售犬等行为。
卫生和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在其管理的公园、广场内划定犬只活动区域或限定犬只活动区域和时间。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负责组织召集居(村)民会议,就本辖区有关文明养犬、维护清洁卫生、遛犬区域等事项制定养犬自律公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养犬信息登记等行政管理工作和犬只收容、移送、捕杀、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服务以及犬类留检场所的建设、运营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机构)财政预算。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卫生防疫和养犬知识等宣传工作。
农业局文明养犬实施方案

农业局文明养犬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和促进城乡居民文明养犬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和市容市貌,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农业局制定了《文明养犬实施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布如下:一、养犬登记管理1. 凡在本市养犬的居民,应当依法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证,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犬只体检和疫苗接种。
2. 未办理养犬登记的居民不得擅自饲养犬只,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犬只管控1. 犬只饲养应当遵守当地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数量,并应当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避免犬只出现无主游荡情况。
2. 对于存在攻击性、恶性犬只的居民,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犬只的管控和处理。
三、犬只行为规范1. 犬只饲养人应当妥善管控犬只行为,避免在公共场所便溺、乱吠、攻击他人等行为。
2. 在公共场所遛犬时,应当使用牵引绳,并随身携带犬只清理用具,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四、宣传教育1. 加强养犬登记宣传,提高居民养犬登记的意识和主动性。
2. 开展文明养犬知识宣传活动,普及养犬常识和文明养犬的重要性。
五、监督检查1. 加强对养犬登记的监督检查,对未登记或者超范围养犬的居民进行处罚,并督促其整改。
2. 对于存在违反养犬规定行为的居民,及时予以劝导和处理,并进行记录。
六、奖惩措施1. 对于文明养犬的居民,将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更多市民文明养犬。
2. 对于违反养犬规定的居民,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再次养犬。
七、其他规定1. 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犬只饲养,应当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2. 对于存在犬只伤人或者扰民等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即为《文明养犬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自觉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养犬环境,为城市的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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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稳定,根据《XX省养犬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XX新区、XX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犬类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犬类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执法、卫计委、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犬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并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可以订立养犬公约,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犬类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市养犬管理规定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参与犬类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犬管理区划分及养犬限制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
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
养犬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我市XX县、XX县依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犬只,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居民饲养的小型宠物犬、烈性犬和大型犬。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包括39种烈性犬和9种大型犬以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烈性犬的品种包括:藏赘、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杜宾犬(笃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堤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丽蓝梗、斯塔福、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日本狼青犬、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犬、中亚牧羊犬、加纳利犬、马犬、中华田园犬(土狗)以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
禁养大型犬的品种包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以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大型犬。
第八条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遛犬的时间为:早8时至晚6时。
此时间段内,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出户遛犬。
第九条养犬重点管理区内24小时禁止遛犬的区域为:公园、广场、绿地、车站、河堤、商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公共场所第三章养犬免疫、登记、收容及认领第十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接种。
第十一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犬证、犬牌的制作费用等。
经批准饲养一只犬的,养犬人第一年交纳管理费500元,第二年起每年交纳管理费300元;经批准饲养多只犬的,第二只起第一年每只犬交纳管理费800元,第二年起每只犬每年交纳管理费500元。
未能每年按规定时间连续缴费的,按第一年收费标准执行;经批准饲养的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每只犬每年交纳管理费1000TT JO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只承担狂犬病疫苗及接种的费用,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养犬人在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为所养犬只做绝育手术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出具犬只绝育手术证明。
公安机关凭绝育证明可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由公安机关收取,全额上缴市、县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将收取和使用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提供下列真实材料并如实填写申请表:(一)个人身份证明;(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三)犬只的三张全身蓝底彩色照片(斜侧面站立,两寸)。
第十三条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签订养犬安全责任书,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五)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六)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犬只数目清单(含犬种名称)。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养犬登记证》包括养犬人自然情况、准养犬信息、准养犬血统证明信息以及违法、违规信息等内容。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每年交纳管理费后,凭公安派出所开具的狂犬病免疫注射单据,携犬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注射,同时领取免疫证明。
养犬人凭狂犬病免疫注射单据和免疫证明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证》,领取犬牌。
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
第十五条市、县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动物保护组织确定犬只收容场所,由公安机关组织收容下列犬只:(一)走失犬只;(二)流浪犬只;(三)单位和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四)被依法强制收容的犬只。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犬只,任何人均可以直接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第十六条犬只收容场所收容走失犬只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或者公告养犬人认领。
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犬只收容场所认领。
第十七条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单位或者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以及除伤人以外的原因被强制收容的犬只,经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领养。
领养人领养收容犬只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流程在犬只收容场所当场办理养犬登记,并交纳养犬管理费。
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只收容场所会同动物保护组织等处理。
第十八条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注销、补发手续:(一)养犬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登记;(二)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养犬人与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三)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四)《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El内办理补发。
第四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犬出户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二)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星;(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六)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七)主动制止犬只狂吠,减少扰民;(八)不得遗弃、虐待犬只;(九)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十)不得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的,烈性犬应当装入犬笼;(十一)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十二)单位经批准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24小时禁止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遛犬;(十三)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十四)履行养犬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区屠宰犬只。
第二十一条销售犬只应当到指定的场所。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本地区犬只销售的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从事犬只诊疗、养殖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相关许可,并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犬只死亡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经检疫诊断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政府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由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对未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强制接种狂犬病疫苗,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可以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对个人处IoOO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公共场所内遛犬的,或者在禁止遛犬时间段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500元罚款。
第三十条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转让已登记犬只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处500元罚款;对倒卖、涂改、转借《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其《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