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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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养犬规定

小区养犬规定

安宁庭院养犬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小区不提倡养犬。

三、本小区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请养犬人自律,并请全体业主自觉遵守,并积极参与监督治理工作。

四、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物业公司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和养犬义务保证书。

拒绝签订义务保证书的不得养犬。

五、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公司查验后,复印备案。

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六、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健身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

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八、犬只必须由养犬人在自己家中圈养,不得占用走廊,楼道等公共空间。

九、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并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时间。

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

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二十元收取清理费。

十、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每户只准养犬一只。

十一、养犬人必须在规定时间遛犬,遛犬时间为早上7:00之前,晚间10:00以后,其它时间均不得在小区遛犬。

十二、养犬人不得任由犬只在花园、草坪、水池内嬉戏,以免损坏花木或污染水质。

十三、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四、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五、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21年6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并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三十七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三十七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4月9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年12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为了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1、将《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时限设置户外广告的,注销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续设手续的,注销其《登记证》,原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必须清除;“(三)未按《登记证》规定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清除广告内容,没收广告费用;“(四)设置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对负有责任的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置路牌广告,未按规定标明《登记证》编号、设置单位及设置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六)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或破损、脱色的,责令限期整修;情节严重的,注销其《登记证》。

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六号]

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六号]

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六号)《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总量控制的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环境卫生部门或者有关人员组成的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并相应成立专门组织。

公安部门是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机关。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配合。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家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坚持经常地开展限制养犬的宣传教育,做好限制养犬的工作。

第六条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

远郊区、县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内的农村,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一般限养区进行管理。

一般限养区内的城镇,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重点限养区进行管理。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犬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犬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犬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犬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5年7月27日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潘国祥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6月2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犬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会上,共有1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65条次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也提出了4条意见和建议。

69条审议意见涉及22个条款,要求进一步明确立法指导思想,严格规范养犬人的行为,加大对无证犬只、伤人犬只的管理力度,以及规定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等。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等有关方面,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7月12日,召开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座谈会,就修改情况征求意见。

7月13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作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

7月1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立法指导思想和修改工作的基本思路。

审议意见认为,我市人口密集度大,文明程度也有待提高,养犬立法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处理好养犬人与非养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养犬人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满足自己的需要;对在城区内养犬要进一步抬高门槛,严格管理,有针对性地规范养犬人的行为,对养犬人履行义务不到位的,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可操作性的规定。

宠物狗饲养的法律法规

宠物狗饲养的法律法规

宠物狗饲养的法律法规第一条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公安局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防疫、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本规定,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养犬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为非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非限养区”。

限养区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会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限养区内的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海关因工作需要养犬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市公安局备案;科研单位、动物园、杂技团、马戏团因科研、展出、表演等需要养犬的,须经市公安局批准,申领《养犬许可证》,并应实行圈养。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不得养犬。

第七条限养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每户只准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护照;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者房屋;四所养犬只须是躯干长度少于60厘米,躯体高度少于40厘米的玩赏犬。

第八条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

公安派出所在8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区公安分局审批。

区公安分局在7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的决定;二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只的彩色照片并携带犬只到市区畜牧兽医部门,由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的种类和体型进行检验,并对犬只进行检疫。

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对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发放《犬类免疫证》;三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类免疫证》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办理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中国关于养狗的法律规定(3篇)

中国关于养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狗已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问题,如流浪狗、扰民、伤人等。

为了规范养狗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养狗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国关于养狗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二、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关于养狗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养狗的条款有:(1)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盲人携带导盲犬的除外。

(2)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放养犬只。

(3)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放养犬只、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关于动物防疫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养狗的条款有:(1)第二十二条规定:饲养犬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要求,定期进行防疫检查。

(2)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饲养、销售、运输、携带病犬、死犬、废弃犬只。

(3)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规定,饲养、销售、运输、携带病犬、死犬、废弃犬只的,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养狗的条款有:(1)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非法饲养、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规定,非法饲养、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养狗的条款有:(1)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住宅区、公园等地方放养犬只。

(2)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放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杭州遛狗时间规定

杭州遛狗时间规定

杭州遛狗时间规定杭州市政府近日起草了一项关于杭州遛狗时间规定的新规定草案,旨在加强对市区遛狗行为的管理,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公共安全。

根据草案内容,杭州市将对市区遛狗时间进行规定和拓宽。

首先,根据草案,杭州市区遛狗时间将调整为早上6点至晚上10点。

这一时间段充分考虑了晨练、娱乐和宠物的需求,让市民有更多的时间与宠物一起外出锻炼和享受亲子时光。

同时,晚上10点之后则需要停止遛狗活动,以确保市民的夜间休息质量和社区安宁。

其次,草案还提到了对宠物饲养人的责任和义务。

宠物饲养人需要在遛狗时保证宠物的行为规范,并随手清理宠物排泄物,不得随意扔弃。

这样可以避免宠物排泄物对环境和他人造成污染和危害。

同时,宠物饲养人需确保宠物自身健康,并配备合适的牵引绳、嘴套等遛狗器具,避免宠物的伤害和咬伤等安全风险。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对遛狗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如果宠物饲养人违反规定,如未按时清理宠物排泄物、使用不合适的遛狗器具、擅自进入禁止遛狗区域等,将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

同时,对于严重违规者,当事人可以被要求接受宠物行为培训,以提高宠物饲养和管理意识。

最后,草案还明确规定了公共场所的宠物进入与使用规定。

在公共场所如公园、游园等,宠物需用牵引绳牵引,并佩戴嘴套。

对于一些特定场所,如儿童游乐区、人流密集区等,禁止携带宠物进入,以确保人群的安全和舒适。

总之,杭州市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遛狗时间规定的新草案旨在加强对市区遛狗行为的管理和控制,保护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公共安全。

草案规定了市区遛狗的时间段、宠物饲养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违规者的处罚和公共场所的使用规定。

相信这一新规定的推行将为杭州市区的宠物饲养人和市民带来更好的生活体验和社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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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
规定》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4.07.30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8.16
【实施日期】2004.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6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浙
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
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以及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三、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并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四、第九条修改为:“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购犬后,应携犬到农业部门接受验审、进行免疫接种,并领取《犬类免疫证》。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

养犬者在注册时应当出示《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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