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经典案例——车辆损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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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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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3
4. 案件点评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 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故保险 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不予赔偿。 此案提醒驾驶人员,在不熟悉车辆构造情况下,发生事 故后不要擅自发动车辆,应注意保护现场,同时及时报警并 与保险公司联系,否则因擅自启动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 可不予赔偿。
案例分析3
1. 案情介绍 杨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中为躲避行人撞上马路边石,致使 车辆严重受损,当时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 车驶入辅路,后向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索赔申请。经检验车辆 底盘受损修理费用9 784元,发动机受损修理费用4 685元。杨 先生为自己的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怎样回应杨先生 的索赔请求? 2. 理赔关键 车辆撞上马路边石只造成底盘受损,而发动机的损坏是由于 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才使发 动机发生严重损坏。那么杨先生采取的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合 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成为本赔案是否赔偿发动机损失的关 键。
案例分析4
1. 案情介绍 2010年6月21日,沈阳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 投保解放半挂牵引车,分别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0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3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3 人,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并同时投保挂车车损险和三者险。 2010年11月20日,司机赵某驾驶解放半挂牵引车,牵引 挂车,行驶至环城高速公 路匝道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弯道减速时,紧急 制动刹车,致使车厢内钢筋向前涌出,砸到驾驶室后方,造 成车辆损坏,司机赵某和随车人员薛某当场死亡。经交警处 理,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分析4
4. 案件点评 此案涉及被保险车辆损失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适用的保险条款 包括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 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 款规定: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伤亡,依法应由 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通过对保险条款的分析,可以看出,汽车损失保险责任中的碰撞 责任,在保险术语中有特定的意义,并且保险术语的解释属于保险 条款的内容。车辆装载货物以后,车辆和货物即成为一体,车载货 物撞击本车辆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碰撞责任。 通过对保险条款的分析,还可以看出,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附加车 上人员责任险中的保险责任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由被保险 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车上人员人身伤亡的损失是属于保 险责任的。

车辆损失险案例分析

车辆损失险案例分析

车辆损失险案例分析车辆损失险即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预防车辆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保险。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能超出保险价值。

即价值10万元的车辆,保险金额只能在10万元以内。

下面就由兰州专业交通纠纷律师为您介绍以下案例。

【拒赔案例】拒赔案例一:水中熄火再启动造成车损不久前,吴先生在市郊开车时,为躲避对面一辆疾驰过来的车辆,慌忙之中将车开进了路边由于前几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

车子熄火了,吴先生觉得无大碍就再次启动车辆,但走不了多远,就因发动机进水导致车辆再次熄火。

吴先生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却遭到了拒赔,理由是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免责。

”保险公司解释,只要不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可能性不大。

但如果在水中启动了车,即使当时车能够行驶,但由于启动时水进入了缸体,就容易造成严重损坏。

因此,吴先生的车辆损失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车辆扩大损失保险是“除外责任”。

拒赔案例二:不当移动扩大车损梁先生也遇上过类似的事。

原来,梁先生在上班途中撞到了马路中间的花基上,致使车辆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他马上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然后就将车开离了主干道以恢复交通。

事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查勘现场后,发现梁先生的车辆底盘受损,而由于梁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又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损失属于“扩大损失”,不在范围内,保险公司只负责底盘受损等损失。

二、专家支招(一)停止使用等待定损保险专家提醒,一般情况下,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如上述的梁先生、吴先生在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拨打救援电话或及时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等待拖车,或者在车辆能推动的情况下,先把车推到路边,等待保险公司查勘现场。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经典案例分析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经典案例分析
结论:从规定看,如果要保险合同持续有效,那么车辆买卖 双方在车辆过户之前应该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来不及的话也应 该在过户完成后及时提出保险单的变更申请,以保证在车辆过户 过程中保险合同不会中断。
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应考虑到保险 人的利益以合理地调整保险人的危险负担。因此保险法设置了被保险 人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以便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否 则,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按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理解,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为约定义务而非 法定义务。
其实,保险公司都允许保险合同变更。可是在车辆转 让—通知保险公司—批改保险单这几个环节中,一定存在 着时间差,不可能同时发生。那么在这个时间差中出现了 保险事故,要不要赔?有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汽车转 让前事先通知保险公司,然而汽车还没有转让,怎么变更 保险单。保险单变更,转让却没有成功又怎么办?
三、被保险人负有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的义务 从被保险人车辆行驶证上看,投保车辆的核定载重量为 10 吨,
其却故意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超载至 48 吨,导致交通 事故的发生,且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惟一原因(驾驶员已受刑事追 究),该严重超载行为一方面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 条例》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是违反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违约 行为。合同中已约定了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免责,且依照保险法第三 十六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 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本案被保险人严重超载 运输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直接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且未 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就该保险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不利解释条款并非只要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就援用 本案双方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 “ 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

车损险案例赔付

车损险案例赔付

车损险案例赔付篇一:车辆损失险案例分析车辆损失险案例分析车辆损失险即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预防车辆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保险。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能超出保险价值。

即价值10万元的车辆,保险金额只能在10万元以内。

下面就由兰州专业交通纠纷律师为您介绍以下案例。

【拒赔案例】拒赔案例一:水中熄火再启动造成车损不久前,吴先生在市郊开车时,为躲避对面一辆疾驰过来的车辆,慌忙之中将车开进了路边由于前几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

车子熄火了,吴先生觉得无大碍就再次启动车辆,但走不了多远,就因发动机进水导致车辆再次熄火。

吴先生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却遭到了拒赔,理由是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免责。

”保险公司解释,只要不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可能性不大。

但如果在水中启动了车,即使当时车能够行驶,但由于启动时水进入了缸体,就容易造成严重损坏。

因此,吴先生的车辆损失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车辆扩大损失保险是“除外责任”。

拒赔案例二:不当移动扩大车损梁先生也遇上过类似的事。

原来,梁先生在上班途中撞到了马路中间的花基上,致使车辆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他马上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然后就将车开离了主干道以恢复交通。

事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查勘现场后,发现梁先生的车辆底盘受损,而由于梁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又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损失属于“扩大损失”,不在范围内,保险公司只负责底盘受损等损失。

二、专家支招(一)停止使用等待定损保险专家提醒,一般情况下,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如上述的梁先生、吴先生在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拨打救援电话或及时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等待拖车,或者在车辆能推动的情况下,先把车推到路边,等待保险公司查勘现场。

汽车保险索赔案例解析与经验总结

汽车保险索赔案例解析与经验总结

汽车保险索赔案例解析与经验总结在日常生活中,汽车保险是我们不可或缺的一项保障。

然而,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如何正确地索赔成为了许多车主关心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些典型的汽车保险索赔案例,分析其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并总结一些经验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车辆损坏的索赔小明的车辆在停车场被人刮伤,他立即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小明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为由,拒绝了他的索赔请求。

小明感到非常无奈,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经验。

首先,车辆损坏的索赔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如照片、视频等。

其次,应及时报案,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

最后,与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如果遇到问题,可以向保险公司的上级部门投诉。

案例二:人身伤害的索赔小红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需要进行治疗和康复。

她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人身伤害的索赔请求,但保险公司却以小红的伤情不严重为由,拒绝了她的索赔。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经验。

首先,人身伤害的索赔需要提供医疗证明和相关的治疗记录。

其次,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如果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三:第三者责任的索赔小李的车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严重损坏。

对方向小李索赔,要求赔偿高额的修车费用。

小李感到非常困惑,不知道该如何应对。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经验。

首先,应及时与对方交换联系方式和保险信息,并尽量保持冷静。

其次,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处理此事,由保险公司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

最后,如果对方要求过高的赔偿金额,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汽车保险索赔是一个复杂而又需要技巧的过程。

在面对各种情况时,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掌握一些基本的索赔技巧。

同时,与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

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解析和经验总结,能够帮助车主们更好地处理汽车保险索赔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车险是财险公司的支柱产品,为了保证在激烈的保险市场中占有决定性地位,保险公司往往会选择盲目扩张而忽视对理赔风险的管理。

那么,下面是由为大家出来有关于理赔案件,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1:xx年3月的某日凌晨3点多,“驾驶员”刘某,驾驶宝马BMW7201WL(BMW525Li)轿车在广东省海丰县城二环南路大好彩酒家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致车辆碰撞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及中央隔离护栏毁坏的交通事故。

从客户的报案记录来看,客户描述事故为凌晨2点50分左右发生,客户在3点09分向我司进行了报案。

汕尾的查勘员在22分钟后到达了事故现场进行了处理。

查勘员在拍照取证过程中也不能说不细致,现场拍了100张的照片,从现场的散落物及痕迹来看本次事故真实度应该较高,现场没能发现其它异常,查勘员最后为了稳妥起见,还是要求客户报了交警处理,交警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

该案由于是高风险时间段内出险,理赔系统自动发起了高风险的预警提示,调查人员在审核该案的时候发现现场照片中可以看出驾驶员当时穿着的是一双拖鞋。

正是这双不起眼的拖鞋,再结合出险时段及损失情况让调查人员觉得该案酒后顶包的可能性非常大。

由于该案损失较大,理赔部迅速安排调查人员前往当地进行调查取证,经过调查人员的多方联系,得到了当地公安局的配合,通过调取监控进行分析,确认了报案的驾驶员刘某存在隐瞒了真正驾驶员及真正驾驶员逃离现场的情节,应属于虚构或编造事故事实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本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拒赔处理,成功减损13万余元。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2:张先生某日清晨驾驶自己的家用型别克小轿车出行,行驶途中对面驶来一辆高速行驶的卡车,张先生为躲避该卡车紧急让道,不慎使自己的车身陷入路边积满了泥水的大坑中。

别克车当下就熄火了,张先生担心发动机出现问题就没有继续启动车子,而是立刻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联系专业救援。

保险公司将车拖走后经过检测,得出结论果然不出张先生所料,是汽车发动机的某个部件出现问题。

汽车保险案例

汽车保险案例

案例一2015年7月23日,个体运输专业户李某将其私有解放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为1年。

同年10月6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人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李某堂兄)随车遇难。

事故发生后,李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李某人民币10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

到12月10日,李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均在车内,就将残车以35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12月13日,残车被打捞起来,李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

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李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分析:1、最初保险公司依据何规定对李某赔偿10万元?2、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基本原则的哪项原则?3、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案例二某市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于2014年1月12日为其公司的12部东风牌自卸汽车向当地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每辆车的保险金额分别为48000元和50000元,保险期为2014年1月12日至2015年1月12日,并及时交纳足额保险费。

2014年5月4日,投保车辆中的一辆东风牌自卸车由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在行驶时,与逆道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此事故运输公司驾驶员负主要责任。

事发后,运输公司即告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申请。

运输公司为处理事故,花费达66176元,保险公司开始同意赔偿48000元,运输公司提供出所需的全部证件后,保险公司又于2015年2月以车辆不合格为由提出拒赔。

运输公司认为其依约交付保费,却不能享受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48500元。

保险公司辩称,运输公司请求证据不足,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的出事车辆虽经投保,但为制动和灯光不合格车辆,运输公司未尽被保险人之义务,因此保险公司行使拒赔之权利并无过错,请求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

车险的案例分析

车险的案例分析

车险的案例分析车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在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

在日常生活中,车险是车主必备的一项保险,它可以有效地保障车辆在发生意外时的经济利益。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分析车险的重要性以及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作用。

案例一,小王的车辆被盗。

小王是一名城市居民,他购买了全险保险。

某天清晨,他发现自己的车辆不见了,立即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在保险公司的帮助下,小王很快得到了赔偿,并在短时间内购买了一辆新车。

这个案例说明了车辆被盗时,车险可以为车主提供及时的经济赔偿,帮助车主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案例二,张先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张先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他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车损和人员伤亡。

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的车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为受伤的乘客提供了紧急救助,并对车辆的损失进行了全面的理赔。

这个案例表明,车险不仅可以保障车辆本身的损失,还可以在意外事故中为受害人提供赔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李女士的车辆发生自然灾害损失。

李女士的车辆在一场暴雨中被淹没,造成了严重的水淹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她的车险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与李女士取得联系,及时对车辆的损失进行了评估,并为她提供了全面的赔偿。

这个案例说明,车险不仅可以应对交通事故,还可以在自然灾害中为车主提供保障,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综上所述,车险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可以保障车辆在意外事件中的损失,还可以为车主和受害人提供及时的赔偿和帮助。

因此,作为车主,购买一份合适的车险是非常必要的。

同时,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及时响应和全面赔偿也是非常关键的,只有这样,车险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能够让更多的人意识到车险的重要性,以及保险公司在其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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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水管爆裂导致车辆损失案
【案例简介】被保险人刘某将其自用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用的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

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

保险期限内,刘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

事后刘某将车辆开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计花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修理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争议点】该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刘某的车辆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及对保单中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解。

保险公司审核后,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但被保险人刘某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义务,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保单条款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认为,该条款适用两种情形,一是车辆在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二是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

这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个致使车辆发动机损坏均应系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保险人指出。

根据文义解释原则,该条款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车辆遭受危险的基本前提条件是车辆遭受暴雨、洪水;二是在遭受暴雨、洪水后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者被水淹及后操作不当而使发动机损坏,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

【案例结论】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循近因原则,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积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而遭受损失。

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的作用,是损失的近因。

保险公司承保损失应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刘某驾驶的车辆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

因此,刘某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保险双方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

【案例点评】上述案例说明了在发生保险责任争议时,应如何确定损失原因及对条款作出准确、合理的解释。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合同作出解释的同时,回答了被保险人关于“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的质疑。

《保险法》关于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则的适用并不是无限的,不利解释的适用有其条件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利解释应当在法院适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合法解释等合同解释的方法后仍无法确定合同的真意时应用;二是不利解释应在存在两种解释且解释均为合理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三是不利解释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保险合同的附合性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均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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