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文书]劳动合同法三审稿草案(多篇范文)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稿(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稿(精选多篇)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从北京市第七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上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安排审议的25件法律草案之一《劳动合同法草案》已进入立法程序,正积极调研和征求意见。
针对当前劳动者面临的“短期合同”、“不签订书面合同”、“试用期过长”等现实问题,法律草案给予劳动者全面保护。
在此次研讨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的负责人就草案中的有关意见向与会专家征求建议。
意见一:没有书面合同视为已签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已经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的,除非劳动者认为自己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否则视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要签订书面合同。
可是,在实践中,书面合同的签订率不高。
这一规定是为了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合同。
意见二:试用期与合同期比例应适当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成适当比例。
劳动合同期限短,试用期便短。
劳动合同期6个月以下的,最多只有15日的试用期。
1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120天。
高级岗位试用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80天。
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遏制用人单位反复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的草案中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即使该劳动者调出单位再回来,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意见三:合同自然终止员工可获补偿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该劳动者续约,也要补偿劳动者。
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对劳动者来说难以感受稳定的工作状态。
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长期合同,拟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约的,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一定金额的补偿金。
意见四:用人单位裁员时老职工后走用人单位确实需要裁员的,不仅要提前与职工说明情况,而且还应该后裁减老职工。
劳动合同法草案完整篇.doc

劳动合同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 第六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用人单位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7.06.24•【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07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再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三次审议稿的几个主要问题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交换意见,反复研究。
6月1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三次审议稿逐条进行了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6月19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劳动合同法涉及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保护,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应有所体现。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认为,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前者是由属于社会法的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后者是由属于民法的合同法调整的。
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三审稿草案(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三审稿草案(精选多篇)第一篇:我看《劳动合同法(草案)》我看《劳动合同法(草案)》土木0603 17号王海【内容提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规范劳动条件的最重要依据。
但对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理论上没有辩明,立法上也无法找到统一、清晰的思路。
学者间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的认识存在合同说、法规范说、集体合意说、根据二分说。
现行法上有关劳动规章的性质大抵可认为是采纳了“法规范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5条、第31条、第44条、第51条虽对劳动规章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基于对劳动规章制度性质认识上的偏差,相关制度的设计颇值得考量。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草案格式条款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适用于该单位的劳动规则,是劳动者在共同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与准则。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高速发展,劳动者数量巨增,劳动分工也日益精细。
企业为了合理有效地经营管理,制定劳动者所应普遍遵循的劳动规章制度,将各种各样的劳动条件予以整理统一,实有必要。
在集体协商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劳动基准等由集体合同约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几乎只关注企业纪律、工作作业秩序,而在我国,集体协商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劳动规章制度)是规范劳动条件的最重要依据。
然而,劳动规章制度性质如何?申言之,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为什么能起到约束劳动者的作用?在理论上没有辩明,立法上也无法找到清晰的思路。
实践中,劳动规章制度几成用人单位剥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工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有关劳动规章制度的争议日益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5条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制订和公告,第31条第(2)项对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第44条对劳动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第51条对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作了相应规定,其中失当之处颇多。
本文拟从劳动规章制度性质的理论争议、现行法上有关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则梳理出发,探讨《草案》中劳动规章制度规则的完善。
【精品】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一、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和草案起草过程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规范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尤其是在2008年以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对于维护企业职工队伍和社会和谐稳定,引导企业与职工和衷共济、共克难关起到了积极作用。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
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
这些问题如不
尽快解决,必然给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和2011年对劳动合同法进行的执法检查中都明确要求,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对此也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从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尽快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目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目录一、前言二、合同双方基本信息三、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十二、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聘请乙方提供劳动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二、合同双方基本信息甲方(以下简称“雇主”):1. 名称:2. 地址:3. 联系人:乙方(以下简称“雇员”):1. 姓名:2. 身份证号码:3. 地址:4. 联系电话:三、合同期限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2. 本合同期满前,如双方同意续签,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承担岗位名称为【】的工作。
2.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天【】小时,每周【】天。
2. 甲方应保证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3. 乙方有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六、劳动报酬1.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为【】元/月。
2.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拖欠。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包括带薪年休假、产假、婚假等。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 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2. 甲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职业危害,保障乙方身体健康。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2. 合同期满前,如双方同意续签,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劳动合同法草案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者有权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权利。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 劳动报酬;5. 社会保险;6.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7. 劳动合同期限;8. 违约责任;9.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劳动合同法草案应由专业法律人士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劳动合同法草案

劳动合同法草案
一、前言
劳动合同法作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对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劳动合同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今劳动关系的新特点,因此制定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等进行探讨。
二、草案起草背景
1.现行劳动合同法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2.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提高法律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
三、草案主要内容
1. 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
•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和程序。
•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包括双方解除、雇主解除和劳动者解除等情形。
2. 劳动报酬和福利
•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
•规定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年假等有关福利待遇。
3. 劳动时间和休息
•规定了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的规定。
•规定了休息时间和休息日的安排。
4.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变更条件和程序。
•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和程序。
5. 法律责任
•明确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总结
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制定旨在提升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希望通过这部草案的制定,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全社会劳动标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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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三审稿草案我看《劳动合同法(草案)》土木0603 17号王海【内容提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规范劳动条件的最重要依据。
但对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理论上没有辩明,立法上也无法找到统一、清晰的思路。
学者间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的认识存在合同说、法规范说、集体合意说、根据二分说。
现行法上有关劳动规章的性质大抵可认为是采纳了“法规范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 5 条、第31条、第44条、第51条虽对劳动规章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基于对劳动规章制度性质认识上的偏差,相关制度的设计颇值得考量。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草案格式条款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适用于该单位的劳动规则,是劳动者在共同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与准则。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高速发展,劳动者数量巨增,劳动分工也日益精细。
企业为了合理有效地经营管理,制定劳动者所应普遍遵循的劳动规章制度,将各种各样的劳动条件予以整理统一,实有必要。
在集体协商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劳动基准等由集体合同约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几乎只关注企业纪律、工作作业秩序,而在我国,集体协商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劳动规章制度)是规范劳动条件的最重要依据。
然而,劳动规章制度性质如何?申言之,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为什么能起到约束劳动者的作用?在理论上没有辩明,立法上也无法找到清晰的思路。
实践中,劳动规章制度几成用人单位剥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工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有关劳动规章制度的争议日益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 5 条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制订和公告,第31条第(2)项对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第44 条对劳动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第51条对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作了相应规定,其中失当之处颇多。
本文拟从劳动规章制度性质的理论争议、现行法上有关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则梳理出发,探讨《草案》中劳动规章制度规则的完善。
一、关于劳动规章制度性质的争议及其现行法上的界定(一)学者间关于劳动规章制度性质的争议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的主要观点有:1.合同说2.法规范说3.集体合意说4.根据二分说(二)我国现行法上对劳动规章制度性质的界定1.我国现行法上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2.我国现行法上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三、劳动规章制度性质之我见依笔者愚见,劳动规章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其理由如下:第一,就劳动规章制度的形式而言,规格化和定型化是其特点,与格式条款的形式相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规格化和定型化的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单方提出,其目的在于以此条款与多数相对人缔约,此两点曾被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王泽鉴教授定为格式合同(条款)的两大特征。
笔者认为,格式条款重在订约之前即已由单方制定出来,而不在“重复使用”。
就劳动规章制度的整体内容而言,是用人单位以其经济、社会的优势地位,采用个别劳动合同的共通内容,加以体系化、定型化而成,故与格式条款之形式无异。
第二,就劳动规章制度的实质而言,劳动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单方拟定,劳动者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形成并无磋商交涉机会,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不能对其内容作增删修改,与格式条款之实质相同。
虽然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有劳动者参与的环节,但仍由单位行政最后决定和公布,并以单位行政文件的基本形式存在,劳动者只可表示接受与否,否则劳动关系不成立。
第三,就我国目前劳动合同实践,劳动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出现不外有以下两种形式:一则明定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二则明定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在我国,劳动规章制度作为合同条款之一,起着约束劳动者的作用,亦即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只不过有时合意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
第四,上述四种学说中,(1)合同说尚未反映劳动规章制度的本质特征,以劳动者同意(承诺)作为劳动规章制度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并不能反映现实生活的真实情况。
事实上,劳动者对于劳动规章制度的同意多数体现为默示同意或录用时的概括性同意,与传统合同成立上的承诺大异其趣。
现实中,劳动规章制度属于单位的内部规范,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对劳动规章制度之制定与变更,全无置喙余地,更无拒绝适用的自由。
(2)法律规范说过分提高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不当地授予私人以“立法”权,使用人单位因此立于近乎国家对人民的统治地位,而且,用人单位基于所有权可以统制单位内之物,但无法统制劳动者;习惯法在我国是否是法源之一种,尚值研究。
(一)《草案》的相关规定《草案》第 5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本条集中规定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用人单位)、内容(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福利、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民主程序(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以及公示(在单位内公告)。
《草案》第31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
此项规定直接赋予劳动规章制度以法律效力,直接承认其中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效力。
《草案》第44 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情况?? ”。
本项规定了劳动规章制度的行政监督。
《草案》第51 条规定:“依照本法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规定的无效,该事项按照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相应方案执行。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应当通过集体合同规定的事项未订立集体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明确规定了本经过民主程序的劳动规章制度无效。
(二)《草案》相关条款的重构笔者者建议,在明确了劳动规章制度属于格式条款的基础上,结合规制格式条款的法理,重构《草案》中的相关条款。
1.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首先,应当坚持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为用人单位,这符合劳动规章制度作为格式条款的特征之一即单方决定性。
至于受到学界批评的制定主体不明确问题,在采格式条款说的情况下,将迎刃而解,因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里,用人单位当然是用人单位的意思决定机关和对外意思表达机关,目无疑问。
2.劳动规章制度计入劳动合同劳动规章制度订入劳动合同是劳动规章制度规制的前提,也是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基础。
劳动规章制度作为格式条款,虽经广泛使用,并不当然具有约束劳动者的效力,仍须经由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致,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规章制度作为格式条款如何订入劳动合同,与传统个别磋商缔约应有不同。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
作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劳动规章制度自应受《草案》中劳动合同效力规定的规制,但该规定不无检讨的必要。
为此,笔者建议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作如下规定:第一,劳动规章制度的绝对无效。
劳动规章制度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推荐打开)集体合同的强行性规定,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的责任,使劳动者抛弃权利或限制其权利行使,以及其他对劳动者有重大不利益的,绝对无效。
第二,劳动规章制度的相对无效。
劳动规章制度中违反诚信原则,对劳动者显失公平的,无效。
劳动规章制度中有以下情形之一,推定其显失公平:(1)违反平等原则的。
(2)劳动规章制度与其所排除不予适用的任意性规定的立法意旨显相矛盾的。
(3)劳动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因劳动规章制度的限制致使其合同目的难以达成的。
【作者介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注释与参考文献本文所称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内部劳动规则,同其意义。
参见高圣平:《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司法控制》(未刊稿)。
参见[日]西村健一郎等:《劳动法讲义之三:劳动保护法》,有斐阁1983年版,第210 页,转引自刘志鹏:《劳动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无照出版有限公司XX 年版,第261 页。
多见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XX 年版,第338 页。
参见黄越钦:《从劳工法探讨企业管理规章之性质》,《政大法学评论》第17 期;刘志鹏:《论工作规则之法律性质及其不利益变更之效力》,《律师通讯》第132 期;吕荣海:《劳动法法源及其适用关系之研究》,蔚理有限公司XX 年版,第277 页以下。
第二篇:劳动合同法(二审稿)关于员工入职管理的规定解析劳动合同法(二审稿)关于员工入职管理的规定解析一、劳动合同法(二审稿)关于员工入职管理的规定解析1. 录用手续的办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今年开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 日内到劳动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终止合同的,须在终止后7 日内进行备案。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要在30 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到XX 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起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上海市职工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为全工时制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 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本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区县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 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入职登记表入职登记表是应聘者单方填写的表格,目的主要是保证应聘者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
信息的准确程度,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公司决策、行为的正确性,乃至其他意料不到的事项。
2. 劳动合同的签订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