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
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是党中央根据我国现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
把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是党中央在新的社会政治形势下向司法机关提出的刑事司法工作指针和工作要求。
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径。
1 全面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含宽严相济是党在新形势下提出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实施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含,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
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分别予以宽严体现。
2 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以不断消除不利于社会和谐的消积因素为目标,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既要反对重刑主义,又要反对单纯的轻刑化思想;既要注重教育感化,又不能忽视有力打击,在工作实践中必须准确把握、全面理解、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原则。
2.1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前提是必须严格依法办案。
刑事政策是刑事司法的灵魂,是在一定时期对刑事执法和司法重点及方向的指导,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结合执行相应的刑事政策而最大化的实现刑法的功力,达到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个重要标志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因此,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在国家现行刑事法律的范围内实施,并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必须坚持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认真执行各种对犯罪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理情节,对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侦查手段以及不起诉等诉讼行为的适用条件,在刑事司法中,都要认真斟酌,执行得力,做到宽严有度,于法有据。
浅议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比例原则

浅议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比例原则张云玲【摘要】刑事强制措施在打击犯罪、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又不可避免地触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需要在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中引入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强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的合理限制,达到手段与目的的必要性与相称性。
这不仅有利于防止公权力的滥用,而且对于人权的保障、社会冲突的缓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Criminal coercive measure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tecting the smooth conduct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but they inevitably violate the legal rights of citizens. Therefore,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should be introduced in the criminal coercive measures, which stresses both reasonable restrictions and means and ends of the necessity and proportionality. This has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preventing the abuse of public power,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social conflict mitigation,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期刊名称】《菏泽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34)001【总页数】4页(P84-87)【关键词】强制措施;比例原则;司法审查;人权保障【作者】张云玲【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3刑事强制措施是公、检、法机关为了有效地同犯罪做斗争与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手段与方法。
宽严相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摘要警察属执法者,在普通人眼中,警察乃正义的化身。
笔者从事警察职业近10年,历经十载的执法生涯,感慨颇深,体会到身为一名人民公仆,肩上的责任重大,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宽严相济是新时代背景下合理执法的必须。
今天笔者将自己在执法过程中如何合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会提出来与大家分享,希望共同互勉,一起进步。
昆明市公安局近几年组织了对全国公安第二十次会议精神的学习,让全局干警能在执法的工作实践中,正确的把握理解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在公安执法工作中。
通过学习,笔者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了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以犯罪和犯罪人的多样性、复杂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对犯罪人的处罚目的等为依据而提出的。
其内容可归结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
运用这一政策,切忌不能只关注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还要注意与当时的社会情况相结合,并且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
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2005年12月513至6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出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
这一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构建和谐小康社会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宽严相济执法基本准则AbstractPoliceagelawenforcers,intheeyesofordinarypeople,thepolicearetheembodimentofjustice.Authorpolicecareerinthepast10years,after10yearsoflawenforcementcareerwithemotionandanimosity,realizethatasapublicservantofthepeople,theshouldersenforcementandcasehandlingprocesskuanyanphaseofheavyresponsibilities,lawtheneweraofeconomicbackgroundreasonablelawenforcementmustbe.Today,theauthorhimselfintheprocessoflawenforcementhowtousekuanyanofreasonableeconomicpoliciesofthecriminalputtosharewithyou,theimportanceofcareandcommonhope,togetherwithprogress.KunmingCityPublicSecurityBureauinrecentyears,thenation’spublicsecurityorganizationsonthespiritofthe20thmeetingofthestudy,sothattheoverallsituationinthelaw—enforcementofficerscanworkinpractice,andcorrectgraspgoodkuanyahphaseJACKIEunderstandingofcriminalpolicy,kuanyanphaseJACKIEthecriminalpolicyimplementationintermsoflawenforcementwork.Throughthestudy,theauthorofkuanyahphaseJACKIEcriminalwithadeeperunderstandingofpolicyandmaster.kuanyahofeconomiccrimeandcriminalpolicyistheperpetratorofdiversity,complexityofthecriminalresponsibilityforthecrimejnlinewiththeprincipleofthepunishmentofthecrimebasedonthepurposeofsuchproposed.Itscontentcanbesummedupasfollows:Themartiallawisstrictwhenwidthiswideandstrictinthewide,wideinthestrictkuanyanthere,kuanyantrialwhen.Useofthispolicytoavoidnotonlyconcernedwithoneaspectandne酉ecttheotherhand,wemustpayattentiontothesituationandtheprevailingsocialintegration,andCallnotbedivorcedfromtheprovisionsofthelaw.WhentheCPCCentralCommitteePoliticalBureauStandingCommitteeandandLawCommittee,LuoGancomradesin2005,December5thsecretaryofthePoliticsto6thnationalconferenceofpoliticalandlegalworkinhisspeechatthemeetingraisedkuanyanphaseofthecriminaleconomicpolicy,pointingoutthatkuanyanofChina'seconomyisinthelong-termmaintenanceofthesocialorder,thebasicpracticeofcriminalpolicy.Thispolicyreflectsthepeople—oriented,theconceptoffairnessandjusticeandmeteoutpunishmentsaccordingtocriminalguiltsuitthespiritoftheprinciplesforeffectivelycombatingcrimeandtheprotectionofhumanrightsisofimportantsignificancetothebuildingofaharmoniouswell-offsocietyalsohasfar-reachingsignificance.ImplementationkuanyanphaseJACKIEcriminalpolicyistobuildaharmonioussocietyfortheinevitabledemandsofcriminaljustice,ispromotingdemocracyandtheruleoflaw,toachievefairnessandjustice,promotehonesty,friendliness,enhancesocialvitality,maintainstabilityandorder,coordinationandharmonybetweenmanandnaturethesocialrelationsoftheinevitabledemandandthecriminaljusticeactivitiesoftheirowninherentlawsofaninevitablerequirement.Keywords:kuanyanofthebasicnormsoflawenforcemeatJACKIE声明本入声龋所呈交静论文是我个入在鲁筛捂导下避彳亍豹研究薯作及敬褥的轿究成果。
关于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

关于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政策,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认真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但是,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效能。
为适应当前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准确、有效地打击各.各种犯罪?全面、辩证地理解执行这一政策,及时解决在侦查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全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尺度。
三、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标准和评查指标,调整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相符合的考核指标,确保司法价值取向一致。
四、公安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阐明有逮捕必要的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如果同案犯没有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予以说明。
公安机关在办理交通肇事、轻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轻微刑事案件时,可以促成当事人双方实现刑事和解。
对当事人双方和解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将刑事和解情况的事实与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并可在起诉意见书中据此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意见。
五、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启动"风险决策逮捕"机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批准逮捕。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1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摘要我国对犯罪的治理方式随着时代转变而变化,刑法修正案不断出台,刑事政策也日趋成熟,但是刑事诉讼法却鲜有相应变更,程序上只有根据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分为简易和普通程序,刑事政策、实体法和程序法没有达成持久稳定的制度对接,这难以满足现代多样化的犯罪态势。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一种犯罪治理措施,在程序法上受到的重视远远不够,没有专门的从宽、从严、相济的程序实施保障机制,这一刑事政策只能成为空洞的口号或者是失控的权力。
因此,本文主要介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概念和特征等等,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和意义等等,后面又分析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
内容比较完好的介绍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问题。
本着“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在不断深化和丰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性认识,完善宽严相济的执法尺度、规则和工作机制的背景下,改变诉讼程序封闭化的现状,积极探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程序性保障机制。
关键词:宽严;刑事;政策目录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一)刑事政策的介绍………………………………………………………………(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一)多重目的引导下的强制措施异化运作………………………………………(二)强制措施体系的不健全………………………………………………………(三)、比例原则的操作程序缺位………………………………………………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完善对策…………………………………(一)减刑制度应当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本质要求……………………(二)理论基础一致化………………………………………………………………(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减刑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四、结语…………………………………………………………………参考文献……………………………………………………………………………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灵魂,对于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2004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随后,在最近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又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主题,党在许多领域都进行了工作思路的调整。
刑事司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民权利的重要武器,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因此,刑事司法工作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我国以往的刑事司法,往往过于强调了对犯罪的惩治打击,存在犯罪化、刑罚化比例偏高,重刑化趋势明显的倾向。
某些情况下,刑事司法不仅没有能够化解社会矛盾,反而使社会矛盾趋于紧张。
因此,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为指导,中央对刑事司法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指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便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05年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要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均多次提出并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在介绍2005年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情况时,指出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罪当判处死刑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
”在2006年的工作中,会“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同志同样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全国检察机关在过去的一年里,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则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最近,罗干同志又于2006年11月6日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再次在讲话中强调:要“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06-12-28 9:55【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6-12-28执行日期:2006-12-28为了在检察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的稳定观,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3.检察机关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识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新的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在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4.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全面把握。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
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刑事诉讼法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源于德国警察法,此后在法律体系上开始向行政法、宪法等所有公法领域扩张,并在内容和理论上不断丰富发展,进而随着德国法的巨大影响力向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广泛传播。
比例原则之于刑事诉讼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权力行为进行制约;二是授予法官一定的司法审查权,法院遵循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对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检机关的权力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以防止刑事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目的的偏离。
一、比例原则的制度滥觞(二)比例原则的内涵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项基本内容。
1.适当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要求国家所实施每一权力行为都必须以实现宪法或法律所规定的目的为目标,并且每一手段的运用都必须有利于其法定目的实现,且为正确的手段,亦即在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
2.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犯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机关在实现某一法定目的时,如果存在多种可以选择的手段,但这些手段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程度各不相同,那么国家就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限制最小的手段。
3.狭义比例原则,也称均衡性原则,是指对公民个人权利所造成的损害与其所保护的社会利益之间应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
二、比例原则之于刑事诉讼的价值(一)刑事诉讼引入比例原则的必要性1.刑事诉讼引入比例原则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作为诉讼当事人人权保障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体现出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双重价值追求,所以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应将限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与保障广大公民人权、维护社会安定秩序并重,过分偏重对犯罪的惩罚或者过分关注被告人的权利,都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护。
但是由于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仍是实践中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国家追诉原则贯穿于整个诉讼始终,诉讼中的公权力明显大于个体权利的保护,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影响,多数司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力、轻权利”、“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并未得到彻底扭转,由此决定了注重处罚、追诉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始终具有优先性。
如何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如何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者:洪爱善来源:《活力》2011年第09期[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今年的“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应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和实质。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刑事政策是指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围绕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以及对因此而牵涉到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态度。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理念和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的精神,其基本含义可简单概括为在刑事活动中应该坚持: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审时守度,宽严相济。
虽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一个内涵广泛的概念,但根据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可以对之做一个粗略的分析。
刑事活动可以简单划分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与刑事执行三个阶段,因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可以相应地区分为宽严相济的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执行政策。
在刑事立法阶段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就是要构建宽严适度的刑事法网,在坚决将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犯罪化的同时,将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社会危害性小的行为非犯罪化,在配置法定刑时,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基础,考虑刑罚的社会效果与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需要以及被害人的要求,合理规定法定刑的种类、力度。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宽严相济的实质是: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粤高法发(2008)16号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依法严格地、科学地执行这一政策对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省各级法院应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的刑罚观,努力提高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能力。
为推动全省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全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供审理时参考。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一方面要注意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切实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依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或个别规定严重滞后的问题,避免片面地理解和机械地适用刑法。
三、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在全面分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下列因素判断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宽或从严处理:1、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及时间、地点、对象;2、犯罪行为的手段;3、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主观认识及在犯罪前后的表现;4、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5、实施犯罪时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6、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或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程度;7、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影响;8、其他影响罪责大小的因素。
四、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者严重损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应当坚决依法予以从严惩处。
除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1、故意伤害、杀人,手段残忍的;2、针对老人、儿童、孕妇、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实施犯罪的;3、与境外敌对势力或黑社会组织勾结实施犯罪的;4、武装掩护犯罪或者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的;5、受害人数多、影响范围广的;6、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群众工作和生活的;7、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8、拒不退赃或将赃款用于其他非法活动的;9、有赔偿能力但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10、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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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在于追究刑事犯罪时的区别对待。
这项政策对于缓解社会冲突、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中引入比例原则,也是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比例原则强调适用强制措施时的合理限制,达到手段与目的的相称性和必要性,在诉讼过程中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权利限制较小的手段,体现了人权的保障,规范了强制措施的适用,促进了刑事侦查的诉讼程序控制。
标签:宽严相济;强制措施;比例原则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强制措施的影响在强调维护秩序、尊重人权的今天,我们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现代民主法治反映到刑罚理论中,自然要求追究犯罪具有严厉性,但也要讲求效益。
既要追求打击犯罪的社会效果,也要体现社会的宽容性,这样才能使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
因为绝大多数罪犯是在情绪化或根本不可能充分考虑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而且大多数犯罪并非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对于许多罪犯来说并非非定罪才可,并非非判其入狱才可。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该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仅从刑罚权方面理解,而且还要从程序法的角度给与关注,刑罚权的落实离不开刑事程序法。
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影响下,有必要重新审视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目的和功能,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和引进比例原则,进一步强调强制措施在适用时的适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
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正当权利免受不必要的侵害,是一种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
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适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公安司法人员在适用时不得突破法律的规定而任意自由裁量。
因而,在适用强制措施时,有必要引入比例原则。
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比例原则的内涵比例原则是西方国家公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对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加以贯彻,然而,在我国的公法领域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这项原则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比例原则是利用实质法治理念和精神来具体考量手段与目的是否妥当,在众多手段中是否选择了造成损害最小的手段,该手段所造成的损害与预期产出的社会效益是否相适应、成比例等因素,来最大限度地达到实质法治下追求自由、保障人权的目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强制措施作为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其实施和运用对公民私权构成了巨大的威胁,比例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就显得尤为必要。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是指是否采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要同犯罪的轻重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
比例原则包括以下三项原则。
(一)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要求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适用不同严厉程度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和财产强制程度也有所不同。
国家机关所选择的每一项强制措施都应该是为了实现法律所规定的目的。
应该是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正确的手段,而不是与法律的目的相违背。
(二)必要性原则必要的权力资源的投入是启动和推进强制措施运行的重要保证。
但是在保证权力资源投入的同时,也要注意资源投入的必要性。
针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只有在不采取强制措施即无法防止出现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时才可适用强制措施。
如果在达成法定目的的过程中,有许多措施可供选择,必须选择那些最有必要的措施。
在各种强制措施中,国家机关应当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权利损害较小的手段。
有的国家将这项原则确定为强行性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权。
(三)相称性原则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的严厉程度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程度以及其实施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的可能性的大小相适应。
一般而言,犯罪越严重,对其进行追究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就越大;反之亦然。
因此,应按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对其适用强制措施,只有严重的犯罪才能适用强制力大的强制措施。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损害不得大于惩罚该犯罪可能保护的社会利益。
国家机关对公民个人私权利的损害和其要保护的公权益之间要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
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其严厉程度、未决羁押的期限应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相称,即在刑事诉讼中,对一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与一个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定羁押期限上应有所区别。
三、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比例原则方面存在的问题比例原则并非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比例原则思想在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制度设计上有所体现。
只是由于对强制措施比例原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与比例原则相悖之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立法规定较为模糊《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所以。
该规定中已经隐含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无必要不捕的原则。
但是,由于对“无必要”不捕的条件并无明确规定,就给检察机关在适用中带来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采取刑事拘留的7种情形,但只是从行为的客观状态上予以了规定,并没有涉及采取刑事拘留的必要性,以致侦查机关在适用刑事拘留时很少考虑采取刑事拘留的必要性,而是为了追诉的方便,只要符合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即采取刑事拘留。
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的对象、范围是一样的,从实践执行情况看,监视居住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找不到保证人或无力缴纳保证金时才适用的,但是监视居住明显比取保候审要严厉得多。
这对找不到保证人或无力缴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亦不符合强制措施比例原则中适当性和相称性的要求。
(二)审前羁押率过高,羁押时间过长按照《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
所以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允许被逮捕的人申请取保候审,而以羁押为例外。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轻重之分,但由于过多强调了控制犯罪、维护社会安全,诉讼中的公权力明显大于私权利,再加上传统诉讼理念的影响,多数司法人员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力、轻权利”和“有罪推定”的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背离比例原则要求的做法。
侦查机关为了追诉犯罪以及方便调查,往往采取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而没有考虑采用这些措施的适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
从目前的执行情况看,侦查机关往往把拘留当成了逮捕的前置程序,并且把拘留作为延长羁押期限的一种变通方法,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很少适用取保候审。
同时,由于对羁押的相关性替代措施并不完善,缺乏程序的分流,被逮捕的人又缺少对羁押提出异议的救济手段,致使被捕后的羁押成为常态~。
逮捕无疑被异化成了惩罚犯罪的手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被适用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很少根据案情的变化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造成其适用的长期化。
(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权力限制较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时,通常由其自行决定、自行批准(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需要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不需要经过中立的司法机关或司法官员的审查和监督。
不仅事前不需要法院批准,而且事后也不受法院的审查,法院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实际的能力来约束侦查机关。
所以侦查机关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此外,我国的刑事诉讼带有很强的职权主义色彩,侦查机关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时,无需听取当事人的建议和申辩,仅凭单方面对案件的了解,就可以作出适用强制措施的决定。
缺少必要的司法审查程序,这就使控诉方拥有了过大的权力。
同时也使被控方的权利保护更加弱化。
三、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比例原则的必要性(一)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适应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滥用、不适当适用,是超越司法权限的行为,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侵犯,也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
这不利于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与我国现在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相背离。
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就要求在适用强制措施时要强调适当性、相称性和必要性。
(二)权力限制、追求司法公正的需要确立比例原则能够最大限度地限制侦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刑事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国家强制性活动,其启动与运行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限制公民的个人权利的行使,且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越是要求其成效,其限制公民私生活领域基本权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控诉权,具有法律赋予的公权力。
而与之相对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处于较弱势的地位,因此有必要引入比例原则对“权力”和“权利”加以均衡,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三)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在以往侧重于“严”的刑事政策下,侦查人员一般不考虑适用强制措施的必要性,认为只要符合了逮捕的两个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就可以逮捕。
很少考虑其他情节,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更是忽视。
有些侦查人员认为逮捕更加有利于侦查和讯问。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在侦查阶段都选择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而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成本非常高昂,面对目前高犯罪率的社会状况,过多的羁押造成了羁押场所人员过多,资源投入过大,政府财政负担过重,因此,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应认真考虑适用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要求权力资源配置中应当考虑强制措施的实践运行与对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防止强制措施权力资源配置中的权力成本投入过量而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的威胁。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考虑其犯罪的适当性和相称性,实行无必要不捕的原则,这样可以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重大犯罪的处理上。
对一些较轻的犯罪行为和没必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适用较轻的刑事强制措施,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减少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害,同时也可起到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的作用。
四、在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中确立比例原则从程序法的视角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意味着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时,对所有的犯罪行为不能给予相同的程序处理,要达到手段与目的的相称性和必要性。
将强制措施适用过程中的人权的损害控制到最小程度,加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人权保障,进一步规范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