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关于做好训练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调研评估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调研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4.09.05•【文号】体群字[2014]94号•【施行日期】2014.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调研评估的通知(体群字[2014]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黑龙江农垦总局体育局:体育健身设施是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基础。
多年来,特别是《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计划》)颁布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各地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各级体育部门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加以改进。
为落实好《计划》关于“加强成效评估”的部署,体育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实施效果评估的通知》(体群字[2014]64号,以下简称《评估通知》),对包括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管理在内的有关工作评估事宜提出了要求。
根据体育总局关于开展《计划》实施成效评估的统一安排,决定组织开展体育健身设施调研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研评估目的推进《计划》所提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管理目标任务评估工作,摸清各地《“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十二五”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及“十三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需求,为《“十三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做好前期调研论证、打好基础。
二、调研评估内容(一)各省(区、市)实施《“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及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管理基本情况;(二)体育健身设施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包括:1.“雪炭工程”实施情况;2.“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情况;3.体育总局命名资助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健身场地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三)各省(区、市)“十三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需求。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体育训练基地考核结果的通知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体育训练基地考核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2017.08.18
【实施日期】2017.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体育训练基地考核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处、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体育处,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有关体育训练基地:
根据《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体竞字[2013]191号),体育总局对国家体育训练基地进行了考核。
总局12个直属训练基地,15个国家综合体育训练基地以及74个国家单项体育训练基地参加了考核。
现将考核结果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局直属训练基地考核结果
优秀(评分90分以上,3个):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北京体育大学。
合格(评分60分以上,9个):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首都体育馆)、国家
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老山)、国家体育总局现代五项与马术基地、国家体育总局秦皇岛训练基地、国家登山训练基地(怀柔)、国家体育总局安阳航空运动学校、国家体育总局青岛航海运动学校、国家体育总局湛江潜水运动学校。
二、总局命名的国家综合体育训练基地考核结果
优秀(评分90分以上,2个):国家安徽石关体育训练基地、国家广东黄村体育训练基地。
合格(评分60分以上,12个):。
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0•【文号】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国家体育总局将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步伐。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国家体育总局二○○六年七月十日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共35项)一、行政许可类(5项)(一)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8项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第十条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后备人才处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开办武术学校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7项2.《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二具体实施: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开办武术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第八条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具体实施: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训练基地管理使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训练基地的管理,确保训练基地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训练基地的所有使用者,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培训、教学、科研、实践等活动。
第三条训练基地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服务至上;3. 信息公开,透明公正;4. 节能环保,持续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训练基地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地的全面管理。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 制定和修订本规定;2. 负责基地的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3. 负责基地的日常运行和监督;4. 组织开展基地的维护、保养和更新;5. 负责基地的安全、环保和消防安全;6. 负责基地的经费预算和资金使用;7. 处理基地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六条训练基地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的职责:1. 负责基地的日常运行管理;2. 负责基地的设施设备维护;3. 负责基地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4. 负责基地的物资采购和财务管理;5. 负责基地的信息报送和对外联络;6. 负责基地的内部培训和宣传。
第三章使用规定第八条训练基地的使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或个人:1.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3. 个人。
第九条使用者申请使用训练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1. 使用申请表;2. 有效的身份证明;3. 使用目的和计划;4. 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训练基地的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租赁使用:使用者按需租赁基地内的设施设备,支付相应的租金;2. 合作使用:使用者与基地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展培训、教学、科研等活动;3. 免费使用: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对特定项目或个人提供免费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者在使用训练基地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2. 遵守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3. 不得擅自改变基地的设施设备,不得损坏基地的财产;4. 不得在基地内从事违法活动;5. 不得占用基地的公共区域;6. 不得在基地内吸烟、饮酒、赌博等;7. 不得在基地内进行噪音扰民活动;8. 不得在基地内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9. 不得在基地内饲养宠物;10. 不得在基地内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
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制度

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制度一、引言体育训练基地是培养和发展优秀运动员的重要场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基地资源,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制度的实施内容和注意事项。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为了保证体育训练基地的高效管理,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并不断完善体育训练基地的管理制度,确保管理科学规范。
2.资源调配和安排:负责对基地的资源进行统筹、调配和安排,合理利用各类资源,满足运动员的训练需求。
3.设备维护和更新:负责基地内各类器材和设备的维护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功能性。
4.安全管理:负责制定安全规范和应急预案,对基地内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运动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5.协调各方关系:负责与体育组织、运动队和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促进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合作。
三、基地使用管理为了保证基地的有效使用和资源合理分配,应制定基地使用管理规定,如下所示:1.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运动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才能进入基地进行训练。
2.预约制度:基地训练场地和设备的使用需提前预约,避免资源浪费和冲突。
3.时间限制:设定训练时间,合理安排运动员的日常训练和休息时间,保证训练效果和身体恢复。
4.场地管理:要求运动员和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使用训练场地,并保持场地整洁和设备完好。
5.公共设施使用:要求运动员和工作人员文明使用公共设施,保持公共环境整洁卫生。
6.不可擅自调整训练计划:运动员和教练员不得擅自调整训练计划,必须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
四、人员管理基地的人员管理是保证训练效果和运营效率的重要环节,以下是相关管理要求:1.严格考勤制度:运动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需按时参加训练或上班,迟到、早退和旷工行为需要进行处理。
2.纪律管理:要求每位运动员和工作人员遵守基地纪律,尊重教练和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决策。
体育训练基地规章制度

体育训练基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体育训练基地的规范化管理,保障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体育训练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体育训练基地是专门为运动员提供训练、比赛、康复等服务的场所,是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地应当坚持以运动员为中心,以提高运动水平为目标,为运动员创造良好的训练环境。
第三条体育训练基地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管理体制、训练管理、服务保障、财务管理、安全防护等方面,适用于基地内所有人员。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体育训练基地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基地的最高管理者,对基地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基地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设有多部门,包括训练部、后勤部、财务部、行政部等,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六条基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训练管理第七条基地应当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规划和要求,制定训练计划,组织开展各项体育训练活动。
第八条基地应当为运动员提供专业的教练员和训练设施,保证训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针对性。
第九条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运动员选拔、考核和激励机制,促进运动员的全面发展。
第十条基地应当加强对运动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运动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四章服务保障第十一条基地应当为运动员提供良好的生活服务,包括住宿、餐饮、交通等,确保运动员的生活条件和训练条件。
第十二条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康复体系,为运动员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和康复保障。
第十三条基地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基地应当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第十五条基地的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体育彩票公益金、企业赞助等,基地应当合理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安全防护第十六条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确保运动员和基地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课外体育培训行业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课外体育培训行业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1.09.28•【文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课外体育培训行业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课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深化体教融合,促进课外体育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做好课外体育培训行业服务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增强做好课外体育培训行业服务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地、各单位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校外培训重大决策部署精神,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课外体育培训服务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科学谋划,快速行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课外体育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让体育更好地在青少年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中发挥作用。
二、强化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各地体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本地区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校、学校体育社团等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开展规范化建设行动;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遴选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为中小学校提供课外体育培训服务;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课外体育培训预付费和招生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虚假宣传、虚假折扣、“焦虑营销”等行为,依法依规查处行业垄断行为;要加快出台规范促进体育培训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加强行业服务,支持引导行业主体健康发展。
各地体育行政部门要结合体教融合工作,支持体校教练员参与提供课外体育培训服务,积极推动兼职取薪政策落实。
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要加快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教练员及本运动项目培训服务等方面标准;根据体育培训行业发展需要,加大教练员培训力度,畅通参加培训渠道,将职业道德教育、反兴奋剂教育等纳入培训内容。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6.03.28•【文号】体经字〔2016〕183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体经字〔2016〕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2006年以来,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对充分发挥产业集群的聚集效应、规模效应、区域辐射效应,全面带动全国体育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2011年,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为指导,国家体育总局出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46号文件”)正式颁布,明确提出要“打造一批符合市场规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体育产业基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46号文件精神,针对近年来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现实需要,进一步明确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概念和类型(一)明确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概念。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命名或认定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地区,在体育产业重点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单位或机构,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或项目的总称。
(二)扩展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类型。
将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具体类型扩展为三类:一是以地区(县或县域集群、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命名为“(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认定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三是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认定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1 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关于做好训练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运动员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体竞字[2014]7号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2014.01.17
【实施日期】2014.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关于做好训练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体竞字[2014]7号)
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为加强总局对全国体育训练基地的指导和管理,加强总局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命名训练基地的监督和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体竞字[2013] 191号)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命名训练基地监督管理办法》(体竞字[2013]192号)。
现就以上两个办法有关规定的具体落实事宜通知如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