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案例
经典案例格式合同

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 益。”第二十一条又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 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 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 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 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在该案中,导游明知购物中心可能存在假货,而不向 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存在消极不作 为行为,可视为没有履行保护职责,此行为违反了国 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在国内的货物运输合 同,托运人对货物进行保险是任意性的,因为托运人 可基于二点考虑,一是如前面所述,风险责任本来就 是由承运人负担,交纳保费只能增加成本,因此不愿 意投保。另外,货物运输合同常常与货物买卖合同同 时发生,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 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法理评析】 纠纷虽以调解结束,但该案引发的一个法律问题则不能 不引起重视,即旅行社对旅游者的行为是否有说明和警 示义务? 从民法角度分析,旅行合同是一服务合同,即旅行 社根据合同约定的旅行目的地、旅行的线路和旅游的景 点等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一种合同,旅游者是接受 服务的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 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对经营者则在第十八条规定: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 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警示。”由此可知,在旅游服务 中,旅行社除给旅游者提供旅游和因旅游必需的衣食住 行的服务外,还应该为旅游者在旅游中提供人身和财产
优秀借东西的借条格式(案例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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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D的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弊端。
”山西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赵卫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而消费者的日常消费大多需要通过订立和履行格式条款来实现。
“由于消费者维权知识和能力的欠缺,在遭遇不公平格式条款时,往往处于无知、无奈的困境。
同时在当前我国市场竞争机制不充分、诚信意识缺失的环境下,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成为了一个普遍的问题,给广大的消费者、社会公众带来持续性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危害,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生活品质。
”王振宇说。
深入开展专项行动,继续打击格式合同侵权据了解,今年,山西省工商局将在全省进一步开展整治合同格式条款专项行动,重点对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服务、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金融服务、中介服务、房地产交易、装饰装修、物业管理、汽车销售及维修、旅游、运输、餐饮、美容美发、健身以及大型商场和超市等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中的合同格式条款(包括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存在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治。
“在这次行动中,我们要把专项行动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结合起来,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与工商效能建设结合起来。
”王振宇介绍说。
记者了解到,山西省工商局将采取六项措施确保专项行动的实施。
一是向社会公布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渠道,广泛接受社会各界投诉举报。
二要采取邀请有关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开座谈会、开展群众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推进专项行动开展。
三要开展走访企业活动,建立约谈企业负责人机制,督促其整改。
四要建立案件会审、案件评析制度,组织相关专家、人员对查办的疑难案件和已办结的案件进行会审、评析,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五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按照《信用信息锁定办法》的规定,采取纳入企业信用监管记录、进行信息锁定、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公示公告等手段,促其企业和经营者主动配合。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XXX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一:案情事实XXXX年XX月XX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举报,对当事人经营产所进行检查,发现位于XX路XX号XXX经营的小家电商店发放的宣传单中有包括“向各位顾客承诺:此广告绝对真实,如本广告不真实,愿赔偿来回车费100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2009年11月3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XXXX年XX月XX日起,当事人在租赁的店面中开始经营小家电商品。
当事人因刚开业不久为促进销售,印制了一批有奖销售广告宣传单用于宣传。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依广告上的宣传前往该店购买商品,但觉得该店销售的商品价格虚高,就决定不买,要求当事人按广告上的承诺赔偿车费100元,当事人拒绝支付并声称其拥有最终解释权,并利用广告单中的最终解释权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侵犯了消费者利益。
据当事人陈述,因刚开业不久,生意不好,销售所得和店内的其他开支相抵,并无利润。
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
二:处理结果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三:案件分析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另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拍卖须知或者特别约定、销售推介、服务单据、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购物凭证、数据电文、电话卡、短信息、因特网页面中的条款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有关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的经典案例

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的经典案例概述作为法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许多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中,格式条款的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往往是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通过介绍一些经典案例,对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说明。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及说明1. 《华南某公司与华北某公司供销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华南某公司与华北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合同中包含了许多格式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在司法审理中,法院认定该合同中的部分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形,并对该格式条款进行了说明和认定。
在判决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予以了合理的认定,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某电商评台用户服务协议纠纷案》在某电商评台用户服务协议中,包含了大量的格式条款。
在该案中,用户因不当格式条款引起的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修改相关条款。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认定和说明,并最终做出了合理的判决,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也保护了电商评台的合法利益。
二、提示义务的经典案例1. 《某银行信用卡合同纠纷案》在某银行与客户签订的信用卡合同中,包含了许多格式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客户因未被告知部分格式条款而产生了纠纷。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银行存在未尽提示义务的行为,并依法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在最终判决中,法院要求银行对相关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并对客户的损失进行补偿。
2. 《某航空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在某航空公司与旅客签订的旅客运输合同中,客户因未被告知相关格式条款而产生了纠纷。
在司法审理中,法院对航空公司存在的未尽提示义务进行了认定和说明,并对航空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责任追究。
法院依法做出了补偿旅客损失的判决,并要求航空公司加强提示义务,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总结通过以上经典案例的介绍和分析,可以看出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格式条款案例

格式条款案例
假设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中包含了大量的格式条款。
在合同中,有关付款方式、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供应商未能按时交货,导致公司损失严重。
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格式条款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供应商辩称,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应当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而公司则认为,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格式条款的作用显而易见。
首先,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无论是供应商还是公司,都应当遵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格式条款可以为合同的履行提供明确的指导。
在合同中规定了付款方式、交货时间等具体内容,可以有效地规范双方的行为,避免发生纠纷。
最后,格式条款可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格式条款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陷入不确定的境地,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格式条款在商业合同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可以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还可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认真对待格式条款,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也应当严格遵守格式条款的约定,以免发生纠纷。
综上所述,格式条款在商业合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可以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还可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双方都应当重视格式条款的约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格式条款案例

第四组:邱鑫佳、杜豪丹、叶家奇、 陈若男、徐存吉、李杭琦
案例
金某想要购房,便与某中介公司签订《看房确 认书》一份,约定,由该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带 金某上门察看某房屋;金某承诺在看房之日起 3个月内不私自与售房者或者第三方就上述房 屋签订买卖合同,并进行交易,如违约,赔偿 该中介公司房屋买卖总价2%的违约金。当日该 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即带金某上门察看了确认 书中载明的房屋。一个月后,金某通过其他的 中介公司与售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前一 中介公司认为金某严重违约,要求金某支付 《看房确认书》中约定的违约金,但金某认为 《看房确认书》中的条款为格式条款,应属无 效,根本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后双方不能协 商一致,该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无 效大致分为以下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 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本案中的《看房确认书》从内容到格式均不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规定的几类合 同无效的情形,是中介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而 对购房者行为所作的合理限制,并未排除金某 接受居间服务的主要权利,也没有免除中介公 司一方的义务,中介公司仍按约定履行陪同看 房等的中介服务。综上,《看房确认书》是金 某签字认可的,应为有效,中介公司有权据此 追究金某的违约责任。法院支持了中介公司的 诉讼请求,判令金某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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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关于消费者格式合同的案例

关于消费者格式合同的案例
消费者格式合同指的是由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且消费者无法对其内容进行实质性的讨价还价的合同。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给出几个消费者格式合同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案例一,手机合同。
某手机运营商向消费者提供手机合同,其中约定了手机套餐费用、通话时长、流量使用限制等条款。
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需要签署该合同,并无法对其中的条款进行修改。
若消费者不同意合同内容,则无法购买手机或者享受该运营商的服务。
案例二,租房合同。
某房屋中介公司向租户提供租房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租金、租期、维修责任等条款。
租户在签署合同时,通常无法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若租户不同意合同条款,可能无法租到房屋或者无法享受相关的租房服务。
案例三,旅游合同。
某旅行社向消费者提供旅游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旅游行程、费用、退改规定等条款。
消费者在报名参加旅游活动时,需要签署该合同,并通常无法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若消费者不同意合同条款,可能无法参加旅游活动或者无法享受旅行社提供的相关服务。
这些案例都是消费者格式合同的典型例子。
消费者在签署这类合同时,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无法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的讨价还价。
因此,消费者在签署合同之前,应该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
如果发现合同中的条款存在不合理或不公平之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修改或者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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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汇编通讯服务案例一: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
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
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结果如下:(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
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如因移动公司原因造成对方损失的,移动公司须全额赔偿”。
明确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
删除了“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的内容。
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遇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移动公司应停收不可抗力期间停止服务的相关费用”。
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因移动公司责任导致泄密的,移动公司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四、行政指导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的《客户服务协议》、《完善客户资料协议》、《IDC业务服务合同》、《MAS业务合作协议》中部分格式条款,属通讯服务领域普遍性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而且都对应着不特定的消费者,具有社会公众利益的属性,有着不特定消费者的共同利益诉求,工商部门对此类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示范性强,意义重大。
由于我省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以来,全省工商系统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和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工商合字[2012]46号)精神要求,着重加强专项行动的舆论宣传,在报纸、简报通讯、电视、电台、政府网等媒体上广泛宣传并设立了专栏,通过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点评,扩大社会影响,一定程度上威慑了格式条款行为当事人。
在此次专项行动舆论宣传引导下,移动公司积极主动上门要求工商部门及行业领域法律专家学者为其《客户服务协议》、《IDC业务服务合同》等格式合同进行行政指导,监督。
通过由工商系统合同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市场规范管理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公平交易局、消费者协会,以及通讯领域法律顾问、社会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格式条款评审组,认真对移动公司提供的四种消费领域主要格式合同中部分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三次互动面对面的研讨、评析,直至修改,较好地完善了格式合同。
此次互动集中评审,气氛十分融洽,示范性强,效果显著,受到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好评。
案例二:青岛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应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案【案情简介】2012年5月,青岛市工商局某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给消费者维修使用的零配件是翻新件。
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是iphone手机指定维修商,其使用的《iphone维修报告》中有下列条款“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更换的新备件归客户,更换下来的旧备件归苹果所有”,涉嫌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2012年2月11日,该公司取得美国苹果公司授权书后,便开始在青岛地区开展苹果手机的售后维修业务。
该公司称,其在提供维修服务过程中,需要更换手机配件时,必须向手机生产商申报,并由生产商为其配送。
如生产商不能按时将新配件送达,致使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修好消费者的手机,便会引起消费者投诉,而消费者投诉量增大会导致苹果公司与其解除授权维修业务。
为保住这项授权维修业务,在维修前,该公司要求消费者必须签定由其提供的《iphone维修报告》格式合同,并规定“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如果消费者不签订该合同就不能享受有关服务。
该公司自从事苹果手机售后维修以来,采用翻新件替代新配件的方式共计获利14115.36元(税后)。
【处罚依据、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经营风险的违法行为。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罚款14115.3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居民消费能力也水涨船高,拥有一部苹果手机不再是件困难的事,有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中国已成为苹果的全球第二大市场。
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家跨国企业,一面从庞大的中国市场攫取高额收益,一面却在维修合同中设置诸多“霸王条款”,侵害中国消费者合法权益。
今年6月,中消协联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山东等六省市消协联合发布了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一些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开始行动起来,对苹果产品维修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调查。
本案即是我市查处的一起苹果手机授权维修企业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期内,修理者“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这是对相关商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对此,不容协商。
三包期外,关于维修使用零配件、部件的情况可以协商确定。
但是,必须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只有在事先告知真实情况、并经消费者明确同意后,维修者方可依约进行维修。
本案中,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规定“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在消费者不知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一揽子、概括性地做出同意的选择,实际上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
这种合同条款首先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同时,从经营者采用该合同的主观上来讲,其目的主要是规避因不能如期修复手机而影响授权维修业务的经营风险。
经营者能否维持苹果手机的授权维修业务,理应通过提高自身维修效率或与苹果手机生产商协商等方式来解决,而不应采取强迫消费者接受翻新件的维修方式,转嫁其所应承担的经营风险。
因此,经营者的行为还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项的规定: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经营者用翻新件替代新配件的方式,所获税后收入为14115.36元,亦应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案例三:中国电信xx分公司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案一、违法行为基本情况2012年7月20日,xx市工商局xx分局执法人员经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检查发现,该分公司的电信业务宣传单页及正在销售的电信充值卡中,存在若干违法合同条款。
经查:该分公司在营业厅中摆放的“天翼e家”、“天翼宽带”电信业务的宣传单页中,有以下格式条款:“中国电信xx 分公司保留以上套餐的最终解释权,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在“全业务充值付费卡”中有以下格式条款:“本卡不记名,不挂失,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概不退换”、“请在有效期限截止日期前使用,过期视为客户自动放弃卡内金额”、“中国电信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
执法人员当场拍摄了照片,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与8月13日行政约谈了中国电信xx分公司负责人,当场发放了行政告诫书。
二、监督处理法律依据当事人在对外业务宣传单页及充值卡中关于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当事人在充值卡中“不记名,不挂失,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概不退换”的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有效期限截止日期前使用,过期视为客户自动放弃卡内金额”的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违背公平交易原则,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