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若干问题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中预先设计好的、供消费者选择同意的一些标准条款。
这些格式条款通常由卖方或服务提供方事先拟定,并在合同中列出,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只能选择是否接受这些条款,而无权改动其内容。
消费者在签署合通常是被迫接受这些格式条款,因为他们没有与卖方进行讨价还价的权利。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往往成为了消费者与卖方之间的一种权力不对等的体现。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商家或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它们通常包含了对于商品或服务质量、交付时间、商家责任限制、违约赔偿等内容。
商家希望通过这些格式条款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因为个别消费者的维权而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和风险。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往往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限制了消费者的维权渠道等。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在设置时需要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些事项有特定规定的情况下,商家不应在合同中设置与之相违背的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三包规定等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商家不得设置与之相违背的格式条款。
否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格式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商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不应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格式条款的设置应当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而非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些商家在格式条款中设置了“一切责任均由消费者承担”的条款,这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承担了不应该由其承担的风险。
这种格式条款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还违反了商家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
为了解决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强化法律法规对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监管。
相关部门可以出台更加详细、严格的规定,对商家在设置格式条款时的行为加以限制,确保格式条款的合法合规。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商家,相关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确保商家遵守法律法规。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指一个合同中事先设计好的、不可修改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由强势一方(制造商、服务提供商或雇主)在签订合同时预设好,而消费者或劳动者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没有谈判的余地。
格式条款通常是为了保护强势一方的利益,但往往给消费者或劳动者带来不公平的待遇。
在本文中,将对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试论,分析其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并探讨如何改善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往往不利于消费者。
这些条款通常包括免责条款、不可撤销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内容复杂,用词晦涩,容易让消费者在阅读和理解时产生困难。
即使消费者能够理解这些条款,也往往没有权力或能力与强势一方进行谈判,只能被动接受。
这使得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公平待遇。
格式条款的约定通常对消费者不利,也违反了《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使得消费者在面对合同纠纷时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和权利。
由于这些条款是不可修改的,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无法根据自身需求和利益进行个性化的协商。
这导致了消费者的选择受到了限制,无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合同条款的调整和修改,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格式条款中的不公平条款也限制了消费者的申诉和索赔权利,这使得消费者在面对纠纷时只能被动接受结果,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使得合同的内容缺乏透明度和平等性。
强势一方设计的格式条款通常复杂难懂,往往隐藏了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重要内容,使得合同的内容缺乏透明度。
格式条款的一方面约定往往偏向于强势一方,导致合同在内容上缺乏平等性。
这使得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全面了解合同内容,也不能真正享受到与强势一方平等的签订合同的权利。
针对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来改善这种不公平的局面。
应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监管和法律制约。
要求制造商、服务提供商和雇主在设计格式条款时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制定违反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格式合同3篇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格式合同3篇篇1甲方(消费者):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商家/服务提供商):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以下商品或服务达成交易意向,为明确双方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协议。
一、商品及服务内容(在此详细列明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价格等详细信息。
)二、交易条款1. 双方确认的交易方式为:__________(如线上交易、线下交易等)。
2. 乙方保证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并符合其宣传的规格和质量标准。
3.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无故延迟或取消。
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应提前告知甲方并征得同意。
4. 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
乙方不得作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5. 乙方提供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退换货处理或维修服务。
具体处理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消费者权益保障1. 甲方享有知情权,乙方应如实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2. 甲方享有选择权,乙方不得强制交易或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3. 甲方享有公平交易权,乙方不得实施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4. 甲方享有隐私权保护,乙方应妥善保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5. 在发生消费纠纷时,甲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未履行相关服务承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指事先由生产者或经营者事先拟定好的一些相关条款,旨在对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格式条款一般是一些通用的条款,适用于多种消费合同,以节约时间和成本,并便于交易的进行。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具有一定的特点和作用,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企业或机构事先制定好的,消费者往往没有太多的权力进行修改或者协商。
格式条款通常使用一些标准化、定型化的措辞,便于大量交易中使用,并能保证交易的快捷、高效。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格式条款的制定往往不是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进行,而是由一方事先确定好的,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格式条款往往过于复杂,使用了大量的法律术语和复杂的句子结构,使得消费者很难理解其中的具体内容和含义。
格式条款中有些条款可能存在不公平、不合法的情况,如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将责任转嫁给消费者的条款等。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消费者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使用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使用了格式条款并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那么该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格式条款中不能包含限制消费者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要责任等内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如果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存在消费纠纷,以及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之间存在矛盾,消费者可以主张适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
为了使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更加公平、合理,我们应当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监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
企业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和句子结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方式进行表达。
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对格式条款的审查力度,对于违法、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要及时纠正。
当消费者发现格式条款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维权,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
浅论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浅论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常媛媛胡欢欢摘要: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交易工具,它的出现适应了现代生活节奏,大大方便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但是它在带来缔约方便、快捷、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同时,其中的霸王条款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本文的目的在于找到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方面的原因,并主要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途径对格式合同中的不公正条款加以规制,以达到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格式合同;消费者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1、产生背景十九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飞速发展,大规模的生产方式日益形成,在经济、法律领域中出现了新的缔约方式,即用格式合同进行缔约。
这种缔约方式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高效率、低耗费的要求,因而得到了广泛的使用。
但是,格式合同多为厂商单方拟制,利欲之驱动常使之拟订诸多不合理条款,作合同上负担或危险的不合理分配,使格式合同成为经济强者压迫经济弱者的工具。
因此,“如何在契约自由体制下规制不合理的交易条款,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之强者,不能假契约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应担负的任务”。
(1)2、格式合同的概念所谓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订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
格式合同在相同条件下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没有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自由,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全部合同条款。
我国《合同法》使用了格式条款作为对格式合同的区别定义,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了“格式合同”的概念。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我们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包括那些篇幅巨大的条款作品,而且还包括:一张附有预先印好的文句的普通收据;存放衣帽处张贴的“概不负责”的告示;或机动车司机要求搭乘者在表格上的签字以排除责任。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4篇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4篇篇1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消费者合同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往往需要签订合同,以规范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消费者合同中存在着一些格式条款,这些格式条款往往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本文将围绕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展开讨论,探究其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和应对之策。
首先,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的权益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企业起草和制定,其内容往往倾向于维护企业的利益,而不考虑消费者的权益。
这些格式条款可能存在不平等条款、免责条款、捆绑销售等问题,使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同时,一些格式条款可能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交易纠纷解决等重要问题,消费者往往难以对其内容进行全面理解和独立选择,容易受到侵害。
其次,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往往缺乏议价能力,难以改变格式条款的内容。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往往是从企业提供的标准合同模板中选择,很少有能力对格式条款进行议价或改动。
而企业拥有更强的市场议价能力和合同起草能力,往往能够在格式条款中设置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从而牟取更大的利润。
消费者缺乏议价能力,往往难以改变格式条款的内容,容易受到损害。
最后,消费者在面对格式条款时,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首先,消费者应该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审查,特别是格式条款部分。
消费者应该弄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不清楚或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可以与企业进行沟通和协商,尽量将其改写或删除。
其次,消费者可以咨询法律人士或相关消费者组织,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掌握相关维权途径。
最后,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违法违规的格式条款进行揭露和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的权益产生了重大影响,消费者应该保持警惕,增强维权意识,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京工商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京工商发〔2012〕21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为贯彻2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的部署安排,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局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2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的部署安排,我局决定于2012年2月至9月集中开展为期8个月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查处一批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件,推动消费领域相关行业健全、完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规范行业合同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合同秩序,努力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市局成立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由黄晓文副局长任组长,合同处、消保处、法制处、监察处、12315投诉举报中心、市消协为成员单位。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看合同格式条款

( ) 式 条 款 的概 述 一 格
我 国《 同法 》 三 十 九条 第 二 款规 定 : 格 式条 合 第 “
款 是指 当事 人为 了重复 使用 而预 先拟定 , 在订 立合 并
同时未 与对 方协商 的 条款 。 格 式合 同是 独立 的合 同 , ”
全 部 由格式 条款 组成 , 当合 同中既包 含 格式 条款 又 但
够 的时 间 了解 并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与制 定格 式条 款 。① 消费 者交 涉机
会 的欠缺 主要 有 以下几 种情 况 : 第一 。 管经 营者 已经 向消 费者 告知 格 式条 款 的 尽
消 费维权
门推 销 、分期 买卖 以及 涉及 大宗 财产 转移 的合 同中 , 确立 类似 “ 行执行 程 序 ” 后 悔权 ” 强 和“ 规定 。 者强 调 前 消 费者须 经 过一定 时 间的考 虑才 能做 出承 诺 ; 者 强 后 调消 费者 在缔 约后 一定 时 间内可 以无 条件 “ 悔 ” 反 撤
包 含非 格式 条款 的时候 , 在概 念 上用格 式合 同一 词很 难 完全 涵盖 后者 。合 同法 采用格 式条 款这 一概 念 , 扩 大 了对合 同 中的格式 条款 的规 制范 围 , 对 消费者 的 从
利益 保护 角度 来看是 非 常有利 的 。
其次 。 格式 条 款 被认 为适 用 于不 特定 的相 对人 , 且 内容定 型 。事实 上 , 用格 式条款 的一 方往 往 在经 使
( ) 一 交涉机会对消 费者构成的威 胁
首 先 , 预先拟定 、 复使用这一特征而言 , 从 重 格 式条 款 的适 用 有 利 于提 高 交 易 活动 的效 率 ,节 约缔
交 涉 机会 是 指 消 费者 在 订立 合 同过 程 中没 有 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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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释义
——飞鹰快印杜可欣
一、合同格式条款的涵义
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其中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格式条款以其便利性和经济性,广泛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交易领域。
尤其在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往往通过采用合同格式条款来实现。
由于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方单方面拟定、不与对方协商,不少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表现形式上,有的格式条款往往被经营者故意置于合同的尾部或非主页中或混杂于其他条款之中;或用小字或模糊字体展现,使消费者难以发现;或充满专业术语,晦涩难懂,让消费者不知所云。
从内容上,往往存在着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经营者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或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如规定消费者在所购商品存在瑕疵时,只能要求更换,不得解除合同或减少价款,也不得要求赔偿损失;不合理地分配风险,如规定系统故障、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等因素产生的风险由消费者负担;缩短法定的瑕疵担保期限。
可见,这些格式条款的使用会剥夺或限制消费者的合同自由,使消费者面临不利的境地。
如某网站规定:“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尔、特别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
”
二、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及弊端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格式条款被广泛用于生活消费领域。
由于格式条款与一般的合同条款有着诸多的不同,突出的是格式条款的事先确定性、不可变更性以及承诺的无奈性。
这使得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订立合同时,只能对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讨价还价”,因而消费者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
正因为消费者不能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因此格式条款的使用,客观上使合同自由和平等受到了限制。
现实中,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是自由的,但消费者一方往往是不自由的,这就造成了格式条款的弊端。
针对格式条款的弊端,很多国家都对其拟定自由进行限制,采用行政干预手段,矫正格式条款不平等关系,平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德国和日本对特种行业的格式条款,实行强制性的使用前行政许可制度。
以色列实行由格式条款提供方,向行政机关自愿呈报审核以得到行政许可的制度。
法国和英国采用对不公正格式条款使用后的监督制度。
这些都表明,对格式条款的必要干预已成为维护合同自由的有效举措。
三、我国法律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
在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拟定原则、形式要求、禁用内容、效力认定及解释都做了原则性规定,目的是防止不公平条款的涉入,以加强对弱势方的保护,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处于平衡的状态。
如《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但在现实交易活动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格式条款的特点,将不平等的条款强加给对方,仍是普遍的现象。
特别是在消费领域,经营者依靠自身的优势地位,或
利用信息不对称,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形成众多不公平的消费合同关系。
针对格式条款自身的弊端,以及我国消费领域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格式条款存在的严重问题,总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实施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消费者的日常消费大多需要通过订立和履行格式条款来实现,每一位消费者、每一个家庭,每天的生活都离不开格式条款;另一方面,消费者由于维权知识和能力的欠缺,在遭遇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时,往往处于无知、无奈的困境。
有的时候,面对不公平格式条款,尽管合法权益受到了危害,消费者却浑然不知;有的时候,虽然消费者已经意识到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面对经营者的强势,时常处于弱势方的无奈和无望的状态。
在当前我国市场竞争机制不充分、诚信意识广泛缺失的环境下,再加上格式条款自身的弊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成为了一个普遍的问题,给广大的消费者、社会公众带来持续性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危害,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生活品质。
由此看来,我们所签订的所有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合约均可称之为合同格式条款,产生诸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
本文由飞鹰图文快印公司整理,希望对消费者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