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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筑监督管理规定(3篇)

广西建筑监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活动安全、可靠、高效,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四)强化服务,严格监管。

第四条建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筑许可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

第六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筑工程项目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建筑工程项目已经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三)建筑工程项目已经依法完成招标投标;(四)建筑工程项目已经依法确定施工单位;(五)建筑工程项目已经依法完成质量、安全、环保等专项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筑工程项目批准文件;(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五)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六)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证明;(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告知不予颁发的原因。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制定和使用第六条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对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对方和第三人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定冲突,应删除
并由申请复验者承担复验
的检验费;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所需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所需检验 根据产品质量
检验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法第十五条第
一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 三款的规定,实
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检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由同级财 施监督抽查不
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其 政列支;
出结论;
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 界定,按照产
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 果或者认证证明;
品质量法第
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对
二十一条的
其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
的规定
第 十 一 条 承 担 产 品 质 量 第八条 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1、和前一条一
检验任务的 法定 产品质量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致,把“任务”
危 及 人 体健 康 和人 身 、财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 “用户”;
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 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
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 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问题较多
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 的产品;
映问题较多的产品;
第 七 条 对产 品质量 实行 第五条 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 产品质量法第
二组织、协调产品质量 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 把“质量技术
监督检查工作;
律、法规规定;
监督行政管
三统一管理、组织协调
理部门”改为
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
“质量技术
体系认证工作;
监督部门”,
四受理产品质量投诉,
下同
调 解 、仲 裁 产 品 质 量 纠 纷 ,
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11.02【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2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二○一○年十一月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2024版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2024版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2024版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合同监督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监督管理原则
合同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机构
国家设立专门的合同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合同法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

第五条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合同内容应明确、
合法。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履行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
诉讼。

第九条合同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合同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和解除,处理合同争议。

第十条违反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合同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产品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产品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检查人”
不得重复安排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于同壹
对违法重复安排检查的, 检查周期内应作为有关部门监
生产者、销售者有权拒绝 督检查的共同依据,监督检查结
检查。
果应当公布或者告知被检查人。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于
同壹检查周期内应作为有
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共同依
据,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公
布或者告知被检者。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自治区范围产品质 第六条自治区范围产品质量监 1、“必须”改
量监督抽查、统壹监督检 督抽查、统壹监督检查和定期监 为“应当”;
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由自 督检查,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 2、和现行的行
治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 部门统壹规划,且组织实施。其 政区域提法壹
致,把“被检
者”改为“被
检查人”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检 第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
查、检验的判定依据是: 的判定依据是:
(壹)法律、法规和规章 (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的规定;
(二)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二)现行的国家标准、 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 标准;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术监督部
(四)受理产品质量投
门”,下同
诉,调解、仲裁产品质量
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
行为。
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
管理部门除行使前款规定
的职责外,且负责规划和
管理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
构。
第四条工商、卫生、医药、
删除本条
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行
内容已于第三
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制定和使用第六条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对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对方和第三人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2024年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2024年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1“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附录和报价单。

1.1.2“服务提供方”指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实体。

1.1.3“服务接受方”指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实体。

1.1.4“合同期限”指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至终止日止的期间。

第二章:合同范围2.1.1服务描述1;2.1.2服务描述2;2.1.3服务描述3。

2.2.1地点1;2.2.2地点2;2.2.3地点3。

2.3服务期限: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除非提前终止,合同期限为____年。

第三章:服务费用与支付3.1.1费用1;3.1.2费用2;3.1.3费用3。

3.2.1支付方式1;3.2.2支付方式2;3.2.3支付方式3。

3.3.1滞纳金计算方式1;3.3.2滞纳金计算方式2;3.3.3滞纳金计算方式3。

第四章:服务提供与验收4.1服务提供:服务提供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服务接受方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服务。

4.2.1验收标准1;4.2.2验收标准2;4.2.3验收标准3。

4.3.1验收流程1;4.3.2验收流程2;4.3.3验收流程3。

第五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5.1.1违约责任1;5.1.2违约责任2;5.1.3违约责任3。

5.2.1仲裁机构1;5.2.2仲裁机构2;5.2.3仲裁机构3。

5.3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解释、适用和争议解决均适用____法律。

第六章:保密与知识产权6.1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数据、商业计划、财务信息、技术规格和。

6.1.1保密信息的范围应包括所有形式的记录,无论是书面、电子还是口头。

6.1.2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保密信息,至少应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相当。

6.2知识产权归属:本合同项下由服务提供方开发或提供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均归服务提供方所有,除非另有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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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的最新实施内容是怎样的?下文是我收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制定和使用第六条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对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对方和第三人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合同提供方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合同格式条款的文字应当通俗易懂。

合同提供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涉及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或者引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八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四)对对方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九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合同提供方下列权利的内容:(一)合同的最终解释权;(二)违法变更、转让、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三)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合同效力期间的权利;(四)违法扩大合同提供方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使对方承担的违约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损害赔偿明显超过合理数额;(二)使对方承担本应当由合同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三)违法加重对方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下列权利的内容:(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依法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三)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合同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合同提供方发出修改意见函。

修改意见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二)对合同格式条款不予修改的法律后果;(三)合同提供方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合同格式条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可以要求听证。

书面异议应当包括异议的理由和依据。

要求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合同提供方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合同提供方。

需要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提供方在书面异议中提出的听证要求,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答复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合同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约谈合同提供方、相关行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开合同提供方使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修改意见函,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提醒公众注意。

第十九条合同提供方应当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格式条款网上公开查阅系统,将合同提供方提交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合同提供方的经营、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合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普遍存在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并督促合同提供方修改或者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点评等方式收集消费者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意见,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监督建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出的监督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损害自身和他人权益或者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对方因合同格式条款与合同提供方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以及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共同推进合同信用建设,建立合同履约信息公示系统,倡导诚信经营,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引导合同提供方自愿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第二十八条鼓励合同提供方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起草并公布。

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含有格式条款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在规定期间内按照修改意见函或者书面答复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继续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格式条款的形式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

主要分为如下几种:1、一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二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4、四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推荐阅读:《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明年生效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条例小区装修管理条例规定参考《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6月1日施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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