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格式条款

合同法格式条款(原创实用版)目录1.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定义和作用2.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分类3.合同法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4.合同法格式条款的优缺点5.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实际应用正文一、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定义和作用合同法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这种条款在合同中具有固定的形式和内容,为合同的顺利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方便。
格式条款的主要作用在于节省双方的时间和精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二、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分类根据合同法,格式条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普通格式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常见的、不涉及特殊行业或领域的格式条款。
2.特殊格式条款:是指在特定行业或领域中使用的格式条款,如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
3.强制性格式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纳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如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4.推荐性格式条款:是指法律鼓励当事人使用的格式条款,但不强制要求,如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
三、合同法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如下规定:1.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2.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格式条款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对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异议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予以说明。
4.如果格式条款存在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四、合同法格式条款的优缺点1.优点:节省时间和精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2.缺点:可能导致不公平,损害当事人权益;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影响合同的效力。
五、合同法格式条款的实际应用在实际合同签订中,格式条款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合理使用格式条款,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2.对格式条款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避免因法律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3.在合同中明确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方法,避免因歧义产生纠纷。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的解释,是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
格式条款为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解释,当然为合同解释的一项内容,自也应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
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又有不同的特点,它并非是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拟定的。
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必有特别的要求。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依此规定,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还应采用以下三项特殊规则(一)按照通常理解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提供重复使用的,它不是针对特定相对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不能按照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能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解释,而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
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
(二)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的法谚,此也为各国法上通用的合同解释规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4.6条也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
”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且未经对方协商也不允许对方协商,因此,在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应为对相对方有利的解释。
这一方面体现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对自己提供的条款的含义不清负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相对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三)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亦即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而否定格式条款。
合同法格式条款

合同法格式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效力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的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成立要素合同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素:意思表示、相对人、内容。
第六条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条书面形式合同的要件书面形式合同应包含合同的名称、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签订地点、签订日期等要件。
第八条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的有效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九条合同的效力范围合同的效力适用于当事人及其承受人。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的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
第十二条合同的撤销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撤销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三条合同的履行地点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履行地点确定。
第十四条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履行,未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为给付款项、交付物品、提供服务等。
第十六条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八条合同的转让合同的权利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第六章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九条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可以依法终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终止。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履行情况下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在一方已经履行或者虽未履行但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格式条款合同的相关内容

格式条款合同的相关内容格式条款合同的相关内容格式条款合同是规范及解释格式条款的前提,也是格式条款的效力基础。
下面为大家准备了格式条款合同的相关内容,以供阅读参考!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免责条款订人合同的条件。
这就给人一种印象,似乎只有免责条款才有提起当事人注意的义务,而一般格式条款一经拟订就可以直接纳入合同之中。
也有许多学者认为,格式条款一旦由条款制作人起草出来,便自然应当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关于第39条的规范性质,有学者认为这是一个缺乏法律效果的不完整的法律规范,“该条第1款只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将格式条款订人合同时所应承担的提请注意和说明的义务,但却没有规定当提供格式条款—方违反这些义务时,法律应如何对其进行制裁。
这是否意味着即使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没有履行其义务,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并认为该条“没有规定格式条款订人合同是否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我对此观点不敢苟同。
依体系解释方法和逻辑解释方法,从该条在合同法所处之位置(“合同的订立”一章)即可得知,第39条第1款为格式条款订人合同的规则,违反该款规定者,格式条款即没有订入合同。
格式条款订人合同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不能自动纳入合同。
我们要区别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文本。
合同法所称的格式条款实际上是指已经订人的格式条款而不是起草者起草的文本,因为并不是说起草的文本都应作为格式条款纳入合同,该文本只具有示范和建议的性质。
尽管相对人对格式条款没有自由协商的权利,但也必须有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的意思表示。
只有这样才能使格式条款纳入合同。
否则如果将格式条款制作人起草的任何格式条款文本均作为格式条款,而不需要考虑订人合同的程序,将会使人们误以为格式条款文本可以直接订人合同,而不需要考虑相对人是否愿意接受该条款,这是不妥当的,不符合其作为合同的根本性质。
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何谓格式条,各国和地区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
法国表述格式条款为“标准合同”与“附合合同”。
日本将格式条款称为“普通条款”。
而德国对应的是“一般条款”或者“一般交易条款”。
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或“定式契约”。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
表现形式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
主要分为如下几种:1、一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二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4、四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法律特征从格式条款的产生原因来看,其具有如下特征: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
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规格化、定型化。
从合同内容方面来说,格式条款的内容为一个整体,不允许变更,除了缔约时间、对方当事人和标的数量等,合同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都已经定型化。
格式条款一经制定出来,就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对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对待。
3、对象广泛、重复使用。
适用对象的广泛性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
反复使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条款。
利弊格式条款能够得到广泛使用,源于其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其优点表现在:1、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格式条款的使用减少了每个缔约人协商的过程,节约了协商合同条款的时间,从而加快了交易过程,节约了个别交易的成本,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效率。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第1篇示例:合同是一种书面协议,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达成一致意见,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合同作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交易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商业和法律活动中,合同的格式化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合同的格式和内容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格式合同的定义和性质格式合同是指预先拟定好的一种标准化合同格式,只需填写相关内容就可以形成合同。
它通常是由合同订立者提前制定的,用于批量生产和大规模传播的合同文本。
格式合同具有一定的标准性和统一性,可以减少合同订立者编制合同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合同效率和适用性。
二、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名称:格式合同应在文件开头标明合同名称,明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以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清晰的认识。
2.当事人信息:格式合同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地(或者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3.合同内容:格式合同应包含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明确合同的约定事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4.签署方式:格式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方式和日期,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附件和补充条款:格式合同还可以附加相关附件和补充条款,以完善合同内容和约定事项,提高合同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格式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在使用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慎重考虑合同内容和约定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2篇示例:格式合同是指一种标准化的合同文本,通常用于固定交易模式、具有一定的通用性。
在商业领域,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于各种交易活动中,不论是商品销售、服务提供还是劳务合作,格式合同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为了提⾼交易的效率,有的公司⾯对不确定的合同相对⼈,会订⽴格式条款合同,⽐如我们快递所填写的运单,就是⼀种格式条款。
那么,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1、第三⼗九条规定: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第四⼗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
3、第四⼗⼀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不⼀致的,应当采⽤⾮格式条款。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1、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时采⽤⾜以引起对⽅注意的⽂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式”。
提供格式条款⼀⽅对已尽合理提⽰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格式条款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就是⽆效的,要订⽴格式条款合同,需要订⽴⼈尽到注意、提醒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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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格式条款⽆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现在的社会中我们把诚信作为很重要的东西,但是为了以防万⼀,我们经常会在⼀些情况下签订合同,⽤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那么你可了解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1、提供格式条款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效、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的格式条款⽆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效(造成对⽅⼈⾝伤害的免责条款⽆效、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效)。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予以限制:第⼀,提供格式条款⼀⽅有提⽰、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免除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主要义务、排除对⽅当事⼈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含义第⼀,格式条款是由⼀⽅预先拟定的。
格式条款是由⼀⽅于订⽴合同前拟定的,⽽不是在双⽅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
拟定格式条款的⼀⽅⼀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由这些单位使⽤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
由于格式条款是⼀⽅事先拟定的,因此,⽆论是何⽅先提出订⽴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总是处于要约⼈的地位。
第⼆,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拟定的。
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不是为⼀次性使⽤⽽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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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_______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
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
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
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
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答: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
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效提款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天,在有效提款期内,借款
人一次提用。
超过有效提款期,借款人未提用的借款被视为自动取消。
本合同的借款金额
以实际提款金额为准。
提款是指从贷款账户划款到借款人账户。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
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
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
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
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
涉税问题:汽车保险单未贴花。
当前许多纳税人拥有汽车,而一般汽车每年办理交强
险和商业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单。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
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因此,纳税人应对签订的合同性质的保险单按规定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要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
贴花。
第四条借款利率:_______月利率:________%,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在借款期限
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次年
______月______日调整利率,上下浮动的比例不变。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清洁、完
好地(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
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
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十是夫妻腻味。
夫妻结婚后的头几年还是比较稳定的,但到了一定的年限,夫妻之间
就到了一个危险期,即所谓的“七年之痒”、“十年之痒”,实际上属于一个生理的原因,即男女结婚本身是一个相互吸引才走到一起,但几年之后,双方太了解了,也没有任何神
秘感了,发现对方只不过如此,即使曾经的崇拜也已解密,就连过性生活也提不起兴趣了,这样的夫妻到了一个腻味阶段,如果把握不好,就有可能让家庭解体。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
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对定金制度作了较为详细地规定。
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
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
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并按照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定金罚则。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