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000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3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巡查,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秩序等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199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0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检举人保密,检举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检举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机制,根据质量信用等情况对生产者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失信公开制度,加大对产品质量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
【发文字号】桂工商发[2016]1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6.12
【实施日期】2016.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的通知
(桂工商发〔2016〕14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
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行为,依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合同提供方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合同格式条款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成立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
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由工商行政管理、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商政发[2015]1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发布日期】2015.05.19【实施日期】2015.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商政发[2015]1号)为规范我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等规定,结合我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实际,现制定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2015年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以下简称“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等规定,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厅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本厅各处室(以下称“起草处室”)在起草文件时,应当参照本条规定,明确所制定的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制定和使用第六条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对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对方和第三人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6〕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6〕55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要求,现就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政府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向社会力量支付其所承担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费用,社会力量按合同约定履行所承担职责,充分体现了“按合同办事”的精神实质,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是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也是购买服务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
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签订(一)明确合同内容。
购买主体与供给主体应按照购买文件及协商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应该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目标、任务等要求,以及指标资金结算方式、绩效考核定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明确合同年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罚款金额500元以下的,可以进行现场处理”予以删除。
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至(十)项规定的,责令登报或者以电视、广播等方式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至(十)项规定之一的,责令登报或者以电视、广播等方式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06.0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
见稿)》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有关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现将该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审议报告在广西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广西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地址: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0号,邮政编码:530022)。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
编辑:谢欣哲审核:林青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
0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15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白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白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白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白职责,依法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制定和使用
第六条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对方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白身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对方和第三人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
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合同提供方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
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合同格式条款的文字应当通俗易懂。
合同提供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涉及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或者引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八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四)对对方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九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合同提供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二)违法变更、转让、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白延长合同效力期间的权利;
(四)违法扩大合同提供方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使对方承担的违约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损害赔偿明显超过合理数额(二)使对方承担本应当由合同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
(三)违法加重对方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依法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合同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合同
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合同提供方发出修改意见函。
修改意见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二)对合同格式条款不予修改的法律后果;
(三)合同提供方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合同格式条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无异议的,应当白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有异议的,应当白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可以要求听证。
书面异议应当包括异议的理由和依据。
要求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白收到合同提供方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合同提供方。
需要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提供方在书面异议中提出的听证要求,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答复无异议的,应当白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合同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约谈合同提供方、相关行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开合同提供方使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修改意见函,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提醒公众注意。
第十九条合同提供方应当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格式条款网上公开查阅系统,将合同提供方提交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