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布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指一个合同中事先设计好的、不可修改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由强势一方(制造商、服务提供商或雇主)在签订合同时预设好,而消费者或劳动者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没有谈判的余地。
格式条款通常是为了保护强势一方的利益,但往往给消费者或劳动者带来不公平的待遇。
在本文中,将对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试论,分析其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并探讨如何改善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往往不利于消费者。
这些条款通常包括免责条款、不可撤销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内容复杂,用词晦涩,容易让消费者在阅读和理解时产生困难。
即使消费者能够理解这些条款,也往往没有权力或能力与强势一方进行谈判,只能被动接受。
这使得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公平待遇。
格式条款的约定通常对消费者不利,也违反了《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使得消费者在面对合同纠纷时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和权利。
由于这些条款是不可修改的,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无法根据自身需求和利益进行个性化的协商。
这导致了消费者的选择受到了限制,无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合同条款的调整和修改,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格式条款中的不公平条款也限制了消费者的申诉和索赔权利,这使得消费者在面对纠纷时只能被动接受结果,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使得合同的内容缺乏透明度和平等性。
强势一方设计的格式条款通常复杂难懂,往往隐藏了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重要内容,使得合同的内容缺乏透明度。
格式条款的一方面约定往往偏向于强势一方,导致合同在内容上缺乏平等性。
这使得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全面了解合同内容,也不能真正享受到与强势一方平等的签订合同的权利。
针对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来改善这种不公平的局面。
应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监管和法律制约。
要求制造商、服务提供商和雇主在设计格式条款时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制定违反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监管难点及对策

合同格式条款监管难点及对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合同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起到规范各方行为、保障双方利益的作用。
然而,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却面临着一些难点。
本文将就合同格式条款监管的难点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合同格式条款监管难点1.条款语言的复杂性。
合同格式条款常常涉及到法律术语、商业惯例等较为复杂的内容,对于普通消费者或小型企业而言,理解这些条款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2.条款力量的不对等。
由于合同格式条款通常由大型企业或权力较强的一方编写,使得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被迫接受这些条款,从而造成合同双方的权力不对等。
3.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
有些合同格式条款可能存在欺诈、不公平、霸凌等问题,对于消费者或小型企业而言,很难给予足够的防范和保护,导致其权益受损。
二、对策1.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简明性。
对于合同格式条款中的语言,应尽量使用简单明了、易理解的表达方式,避免使用过多的法律术语,从而提高普通人士的理解能力。
2.增进双方协商平等。
对于合同签订双方,应加强协商和商务谈判能力,确保其在签订合同时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双方权力平衡。
3.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力度。
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严格监管,加强对不合理、欺诈和不公平条款的审查,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处罚。
4.提高消费者和企业的法律意识。
消费者和企业在与合同相关的活动中应提高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通过法律援助、媒体曝光等途径,提高对合同格式条款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5.推动行业自律。
各行各业应建立自律机制,通过公开承诺、行业规范等方式,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遵守合同规则,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综上所述,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难点主要表现在条款语言复杂性、条款力量的不对等以及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简明性,增进双方协商平等,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消费者和企业的法律意识,并推动行业的自律。
合同评审意见文案模板

合同评审意见文案模板尊敬的领导:根据公司要求,我对公司与甲方签订的《XXX合同》进行了仔细的审查和评审,并就合同内容向您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望领导审阅并指示。
一、合同基本信息1. 合同主体甲方(供应商/承包商姓名/公司名称):乙方(公司名称):2. 合同名称:XXX合同3. 合同签订时间:4. 合同金额:5. 合同履行期限:6. 合同主要内容:(简要列出合同主要内容)二、合同评审内容及意见1. 合同内容完整性评审根据我对合同内容的仔细阅读和检查,合同内容较为完整,未发现漏洞和遗漏之处。
但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以避免后续纠纷的产生。
2. 合同条款合法性评审合同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未发现违法违规内容。
但建议在合同中加强对合同解释、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条款的规定,以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3. 合同风险评估从合同内容和约定的履行条件上看,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供应风险、合同履行风险等。
建议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对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合同履行顺利。
4. 合同履行监督建议为了保障公司利益,建议公司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双方按合同内容履行义务,避免潜在问题和纠纷的发生。
5. 合同变更与终止建议根据合同内容和实际情况,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变更和终止合同的条件、程序和后果,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确保公司合法权益。
三、其他建议根据我对合同内容的评审,建议公司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风险意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以上为我对公司与甲方签订的《XXX合同》的初步评审意见,望领导审阅并指示。
如有需要,我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评审意见,为公司签订合同提供更为完善的保障和支持。
特此报告。
评审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注:此为合同评审意见文案模板,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修改。
银行信贷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及点评

银行信贷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可能涉及到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分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
以下是一些可能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及其点评:1. 高额罚息:- 问题点评:一些信贷合同中规定的罚息可能相对较高,对于消费者一旦出现逾期还款可能造成沉重的负担。
- 建议:合理设置罚息标准,避免过高的罚息率,以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2. 不透明费用:- 问题点评:部分合同中的费用条款可能过于复杂,难以理解,消费者难以清晰了解实际产生的费用。
-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各类费用的计算方式,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实际费用的产生原因。
3. 变更利率的条款:- 问题点评:一些合同可能存在单方面变更利率的条款,可能导致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面临利率上升的风险。
- 建议:明确双方变更利率的条件,并确保变更过程公正透明,以保障借款人的权益。
4. 提前还款违约金:- 问题点评:一些合同规定的提前还款违约金可能过高,削弱了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积极性。
- 建议:合理设置提前还款违约金,并确保借款人能够合理选择提前还款的权利。
5. 隐性条款:- 问题点评:一些合同中可能存在隐性条款,消费者在签署时未能完全了解所有条款的内容。
- 建议:确保合同中的条款明确、透明,避免使用过于晦涩或模糊的措辞,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6. 不合理的担保要求:- 问题点评:部分合同可能要求消费者提供过于严苛或不合理的担保要求。
- 建议:设置合理的担保要求,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并在担保要求上做到公平公正。
消费者在签署银行信贷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有不理解之处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律师。
如果发现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可以与银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或者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银行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合同模板评审意见

合同模板评审意见一、总则根据公司的要求,本文对合同模板进行了全面的评审和分析,希望能够提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合同模板的合法性、合理性、权益保护性和可执行性。
二、基本条款审核1. 合同目的和范围:合同模板的目的是否明确,范围是否明确界定,是否包含必要的信息和内容。
2. 合同主体:合同主体是否明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存在权责不对等的情况。
3.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否详细具体,是否涵盖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完整规范。
4. 合同约定:合同约定是否具备可执行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公司内部规定。
5.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否明确界定,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超出法定期限的情况。
6. 合同解决争议方式:合同是否详细约定了解决争议的方式,是否涵盖了仲裁、诉讼等多种解决方式。
7.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条件是否明确,是否合理可行,是否存在无法实现的条件。
8. 合同变更和终止:合同是否明确了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是否规范了各方的行为。
三、重要条款评审1. 保密条款:保密条款是否严谨完整,是否明确了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是否规定了保密义务方的责任和义务。
2. 保证条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是否存在过于苛刻或者过于宽泛的内容。
3. 违约责任: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清晰明确,责任是否合理,赔偿方式是否合法有效。
4. 不可抗力: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否规定完备,是否包含了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和应对方式。
5. 知识产权: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是否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保护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6. 竞业限制: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约束范围。
7. 其他事项:合同中的其他重要事项是否规定清晰,是否规范了各方的权责关系。
四、综合评估总体来看,该合同模板在基本条款、重要条款方面均有所考虑和完善,涵盖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但在具体细节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确保合同的执行性和可靠性。
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

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
不公平格式条款是指那些在合同或协议中不利于消费者或弱势方的条款。
以下是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
1. 透明度不足:不公平格式条款往往使用了复杂、晦涩难懂的措辞,使消费者难以理解其中的具体含义和后果。
应该要求格式条款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以便消费者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 强制性条款:不公平格式条款常常以强制性的方式设置,即消费者必须接受或同意其中的条款,否则无法使用服务或购买产品。
这种做法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谈判能力,应该鼓励合同的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3. 不合理捆绑销售:某些格式条款可能要求消费者购买一些额外的产品或服务,这与其本来需求无关。
这种不合理的捆绑销售不仅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也丧失了消费者对于选择的自由。
相关规定应该明确禁止强制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产品或服务。
4. 无法修改:部分格式条款可能要求消费者一旦同意,就无法自行修改或协商相关内容。
这种做法让消费者失去了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和控制能力,应该鼓励格式条款允许双方就某些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和修改。
5. 不平衡权利:一些格式条款可能给予企业或提供方过多的权利和优势,而削弱了消费者的权益。
应该要求格式条款在设置
中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消费者能够在合同中享有合理的保护。
总体来说,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权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必要对此类条款进行审查、修改和限制。
属于格式条款的答辩意见

属于格式条款的答辩意见
《格式条款的答辩意见》
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在此就起诉方提出的格式条款进行答辩。
首先,我要指出格式条款在合同中的合理性。
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中的一些固定格式的条款,通常包括限制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管辖权等内容。
这些条款通常是为了保护合同方的利益和规范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其次,我们要强调格式条款并非一味地损害另一方的权益,而是在事先公开并被对方知悉的情况下设立的。
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都有义务对于格式条款进行充分了解和协商,任何一方都不得在不适当的情况下擅自修改或否定格式条款。
最后,我们要强调格式条款的合同效力。
在法律上,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只有在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性或违法性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进行调整或撤销。
因此,根据以上观点,我们认为格式条款在合同中的设立是合理和合法的,起诉方不能仅凭格式条款就对我方进行起诉。
希望法庭能够审慎考虑,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谢谢!。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指事先由生产者或经营者事先拟定好的一些相关条款,旨在对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格式条款一般是一些通用的条款,适用于多种消费合同,以节约时间和成本,并便于交易的进行。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具有一定的特点和作用,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企业或机构事先制定好的,消费者往往没有太多的权力进行修改或者协商。
格式条款通常使用一些标准化、定型化的措辞,便于大量交易中使用,并能保证交易的快捷、高效。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格式条款的制定往往不是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进行,而是由一方事先确定好的,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格式条款往往过于复杂,使用了大量的法律术语和复杂的句子结构,使得消费者很难理解其中的具体内容和含义。
格式条款中有些条款可能存在不公平、不合法的情况,如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将责任转嫁给消费者的条款等。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消费者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使用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使用了格式条款并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那么该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格式条款中不能包含限制消费者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要责任等内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如果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存在消费纠纷,以及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之间存在矛盾,消费者可以主张适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
为了使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更加公平、合理,我们应当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监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
企业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和句子结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方式进行表达。
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对格式条款的审查力度,对于违法、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要及时纠正。
当消费者发现格式条款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维权,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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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7年公布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类型一: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条款1:“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第三方行为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委托旅行社代办的护照、签证等出境手续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因此,本条款涉嫌在特定情况下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违约责任。
旅行社不能利用行业的优势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扩大自己的豁免责任。
条款2:“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并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若出现贵重物品遗失、被盗,汽车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旅行社对于旅游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单方完全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条款3:“厂家停机检修造成甲方不能按时交车,可不视为甲方违约”。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经销商不能按时交车,根据《合同法》107条,112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三款规定: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停机检修是厂家正常客观情况。
如发生这样客观情况,应由厂家和经销商承担责任。
如发生这样情况,应经销商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条款4:“4S店在进口私家车预售合同中约定“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此车为美(欧)规车,无质保”。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违反了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
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第(七)项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此车虽为美国(欧洲)规格车辆,但既然在中国境内销售,则其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必须保障中国消费者完全的合法权利。
类型二: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条款5:“为保证旅游者的旅游安全,旅行社应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游团报价中含此保险费”。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因此,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此项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要求消费者负担,涉嫌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条款6:“乙方如不参加保险,造成用气的家内漏气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
《合同法》第40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
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此原则,则该条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这类保险不属于强制保险,因此参加或不参加该类保险,应该自愿。
条款7:“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修时,应经物业部门的同意,并缴纳足额的装修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0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业主进行房屋装修,应当将装修内容、计划工期、装修工程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相邻业主和物业管理人。
物业管理人应当就下列事项与业主签订书面协议:装修施工时间、装修垃圾的处置和清运、电梯使用、公共部分临时占用等注意事项、楼顶、窗外、阳台安置设施、设备、护栏等的要求,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行为及违约责任。
因此业主对装修事宜只需履行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物业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年1189号)文件第二十四条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向物业服务企业告知,通过约定或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损坏公共财产的赔偿办法。
房屋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由业主自行清运,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费用。
第二十五条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各种类型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费用。
条款8:“业主领取购房钥匙未入住,物业公司强制收取物业费”。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0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年11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普通住宅物业收取物业服务费,需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否则,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业主收费。
《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建筑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向买受人明示物业服务合同、签署管理规定,同时建设单位在交付前期物业应符合的条件。
对不符合条件的物业公司接管要承担连带责任,不允许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因为示范文本合同都是业主与物业公司在入住前签订临时协议或合同。
条款9:“贷款买车人贷款期间在本4S店内的合作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且缴纳一定数额的“续保押金”,如果贷款期间没有在4S店购买保险押金将不予退还”。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0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搭售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条款10:“用气方充值的IC卡丢失,补办IC卡需缴纳相应的补卡费,未充入一定气量,供气方不予补偿”。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0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合同法》第40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
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此原则,则该条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三款规定: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条款11:“用户每年在供暖前的规定时限内办理续停或停暖手续,过期恕不予办理”。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0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有权选用其他取暖方式,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申请停止整个供热期用热,但应在供热期开始前30日向供热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停止用热的用热户,应当向供热企业缴纳基本热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三款规定: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应在试水、阀门调节、维修、供暖前告知供热单位。
应9月中旬或下旬申请办理停暖。
这样规定是限制了用户的权利。
办理停暖是用户的权利。
类型三: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条款12:“消费者不交或者晚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不予买电、买水、门禁卡”。
点评意见: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0条所指的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