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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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模板的特点和要求

合同模板的特点和要求

合同模板的特点和要求一、引言本合同模板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并规范合同书的编写,以确保合同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本合同模板适用于各类合同的撰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二、合同模板的特点1.明确的标识信息:合同模板应包含合同的标题、编写日期、当事人信息等明确的标识信息,以区分不同合同文件。

2.简洁明了的条款:合同模板的条款应遵循语言简洁明了的原则,以保证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准确理解。

3.完整的内容:合同模板应包含合同的主体内容,涉及到的权责、义务、金额、时间、现行法规等必要要素,确保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4.可编辑的形式:合同模板应以可编辑的形式呈现,便于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以符合实际业务需求。

5.合法合规的条款:合同模板的条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合同模板的要求1.合同模板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包含违法、违背公序良俗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2.合同模板应根据合同类型的特点和特定行业的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3.合同模板应注重语言的准确性和法律用语的规范性,以避免造成误解或引发争议。

4.合同模板应注明相关争议解决机制,例如仲裁、诉讼等,让当事人明确知晓争议解决的程序和途径。

5.合同模板应在合同签订前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充分审阅和协商,确保双方的权益和需求得到充分保障。

6.合同模板应经过专业法律人士的审核和审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免责声明本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和指导使用,不构成法律意见。

当事人使用本模板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修改。

本模板的使用风险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五、结语合同模板的特点和要求对于规范合同的编写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当事人在使用合同模板时应严格遵循模板的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的良好编写将有助于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点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点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下是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一组条款,通常用于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场景。

这些条款往往是一方事先拟定的,未与对方进行个别谈判。

二、特点:
1. 预先拟定:格式条款是在订立合同之前就已经事先拟定好的,而非在双方基础上共同商定。

2. 未协商: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并未就这些条款进行个别协商,即双方并未就条款内容进行讨价还价。

3. 为重复使用:格式条款通常是为了在多次交易中重复使用,以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4. 一方主导: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在交易中占据主导地位,如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

5. 限制对方权利:格式条款往往有利于提供方,可能会限制对方的权利,如免除或减轻提供方的责任等。

我国《合同法》和《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使用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

在实际应用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

同时,对于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视为无效。

如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要求

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要求

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要求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

小编整理了“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要求”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要求格式条款在商品经济中,合同是人们大量使用的。

但有一种合同更为快捷、简便,方便交易,于是出现了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

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先只拟定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该类条款就称为格式条款。

相对人仍可就合同中的其他非格式条款进行磋商。

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区别就在于:格式合同是全部采取格式条款的合同。

格式条款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格式条款总是一方(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预先拟定的。

第二,不与(或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

国际统一司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是:“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

”但这个通则规定的标准条款无效的情形只有一点:就是“对方不能合理预见的”。

对这种“意外条款”只要“对方明确地表示接受”,就是有效的,而不考虑该条款内容的合理与否,公平与否,可见其对标准条款所作的价值判断只是在“磋商与否”、“对方接受与否”一点。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合同已经十分普遍。

比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供电、供水、供热合同和邮政电信服务合同等。

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利弊均有。

一方面,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的计划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性。

可以使智力、知识、经验、精力、地位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从而平衡消费心理。

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要求

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要求

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要求咱来说说合同里格式条款的要求哈。

一、清晰明了是关键。

1. 首先呢,得用简单直白的话。

就像跟朋友聊天那样,别整那些文绉绉、晦涩难懂的词儿。

比如说,要是说“甲方应于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这就不如说“甲方得在规定的时间里把该做的事儿做了”,让人一眼就能看明白。

2. 排版也很重要哦。

别把所有内容都挤成一堆,像乱麻似的。

条款之间要留些空白,段落分得清清楚楚。

比如说,一条条款说完了,空一行再开始下一条,就像咱们写作文分段一样,看着就清爽。

二、公平合理得保证。

1. 格式条款可不能搞霸王条款那一套。

不能一方把所有好处都占了,另一方净吃亏。

就像你去买东西,商家不能在合同里写“本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不管啥原因”,这对消费者太不公平啦。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平衡,你承担一点,我也承担一点,这样大家才都能接受。

2. 对于那些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一定要特别小心。

这种条款要是不合理,在法律上可能都不被认可呢。

比如说,租车公司在合同里写“车辆出任何问题,租客都得赔个新的,不管是不是正常损耗”,这就不合理,正常的损耗租客肯定不应该赔个新车呀。

三、显著提示不可少。

1. 如果有一些特殊的、重要的条款,得让对方能很容易就看到。

不能把关键内容藏在一大堆文字里,就像捉迷藏似的。

比如说,涉及到高额违约金或者一些特殊的服务限制,要用加粗、加黑或者加大字体,或者单独列出来,前面还可以加上个醒目的小标题,像“重要提醒:关于违约金的特别说明”之类的。

2. 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最好还能提醒对方注意这些条款。

比如说,在签合同的时候,指出来说“亲,这几条条款你可得好好看看,对咱们双方都很重要哦”,这样对方就会更重视那些格式条款啦。

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要求

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要求

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要求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在合同中预先设计好的一些固定字眼和内容。

它们对于合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因此,在撰写合同时,必须注意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要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要求。

一、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1. 稳定性格式条款是合同中最基础且最稳定的部分,其内容通常不随着每一份合同的变化而变化。

格式条款的稳定性可以保证合同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为合同撰写提供了方便。

2. 应用范围广大多数格式条款适用于不同类型和不同领域的合同,如租赁合同、销售合同、服务合同等。

因此,在编写格式条款时,一定要考虑到它们的大众化和通用性。

3. 法律性质明显格式条款通常包含许多法律术语和规定,因此其法律性质比较明显,应该以法律为依据,并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 重要性格式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如果格式条款不恰当或不完善,将会严重影响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甚至导致合同无效。

5. 易于使用格式条款不仅应具有规范性、一致性等基本特征,还应使用简单、易懂,避免使用过于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和用语。

二、合同格式条款的要求1. 与合同内容相关格式条款应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关,不能与实际情况相悖,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2. 明确具体格式条款需要保证用语精准,确保语言清晰明了、易于理解,并正确表达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需要考虑条款的可操作性和效力。

3. 合法合规合同格式条款需要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其基本原则和规定,避免出现违反法律条款的情况。

4. 全面适用格式条款不仅要适用于一类合同,还需要适用于多种不同的合同类型,足够灵活、全面,包括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5. 可变性虽然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但随着社会、市场的发展等因素的不断变化,需要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调整和修改,更好地适应新变化和新环境。

因此,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格式条款是什么意思

格式条款是什么意思

格式条款是什么意思在生活中,订立合同的时候大家不难发现合同的种类有很多种,其中格式条款合同是比较常见的一种,那么格式条款是什么意思?下面就由我为您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格式条款是什么意思格式条款是标准条款,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事先拟定的合同。

同时在未对方协商具体条款,比如保险合同、驾校学车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和合同,能够有效提高签订合同的效率,促进交易。

二、格式条款的特点有哪些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拟定合同条款时未与对方协商。

这是格式条款最主要的特征――单方制定及不可协商性,是指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志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并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商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

也就是说,合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讨价还价,如果不接受,合同就不成立。

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买飞机票、保险等合同关系,这类合同关系的特点是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且对方对此没有进行协商的余地。

如买飞机票时,航空运输合同的内容不是双方讨价还价决定的,而是航空公司预先制定的,印在飞机票的背面;又如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条款内容也是保险公司预先制定的。

在这类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就合同条款全部接受时合同才成立,如果不接受,就不能乘飞机或买保险。

而且,当事人只接受其中一部分条款而不接受另一部分条款时,合同也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中规定的“未与对方协商”是指没有协商的余地或者条款的制定人明确提出其制作的条款不能协商。

其不包括下面两种情况:一是某些有可能与对方协商确定但条款的制定人没有与对方协商,且相对人也没有要求就这些条款进行协商。

二是当事人一方能够与对方协商而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

2、适用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持久性,可以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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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合同的特征和注意事项小编希望格式条款合同的特征和注意事项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在生活中,我们签的很多合同都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比如入职时公司提供的合同、下载软件是软件提供方提供的合同等。

一般情况下,很多人都不会仔细阅读格式条款的内容但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格式条款合同是比较特殊的合同,有很多注意事项,请阅读为您整理的下文了解。

一、格式条款合同特征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这一规定描述了格式条款合同的以下特征: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此点表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在拟定之时并未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对此,应作扩大解释,即不限于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也包括一方采用第三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如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但示范文本本身并非格式条款)。

但是,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无论是当然适用的强制性条款,还是具有补充当事人意思作用的任意性条款,都不属于格式条款的范围。

2、重复使用。

重复使用包括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和适用时间的持久性。

一般而言,格式条款的拟定是为了重复使用。

但有学者认为,重复使用并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仅仅是为了说明“预先拟定”的目的,因为有的格式条款只使用一次,而普通合同条款也可以反复·使用多次。

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此点强调了格式条款的附从性或定型化特征,即格式条款的特点在于订约时不容对方协商(要么接受,要么拒绝),容许协商而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该条款并非格式条款。

二、格式条款合同注意事项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为维护公平、保护弱者,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进行了限制,在订立格式条款时应主要以下事项: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款中“采取合理的方式”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一、格式条款概念及特点•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规则•三、格式条款无效•四、格式条款解释•五、免责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王利明)•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的区别•示范合同,是指根据法规和惯例而确定的将之以示范使用的文件•条款的内容不能与对方协商是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的根本区别。

•特点:•1.由一方或者第三方预先制定。

•2.旨在多次重复使用•3.单方提出,未经磋商•4.内容定型化。

•。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向消费者合理提示格式条款。

(文件外形、提示方法、提示范围、清晰程度、提示时间、提示程度。

)•2、消费者能够以合理的方式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

•3、提供一方应当对格式条款作出必要说明•《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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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要求摘要:何谓格式条,各国和地区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

法国表述格式条款为“标准合同”与“附合合同”。

日本将格式条款称为“普通条款”。

而德国对应的是“一般条款”或者“一般交易条款”。

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或“定式契约”。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

格式条款在商品经济中,合同是人们大量使用的。

但有一种合同更为快捷、简便,方便交易,于是出现了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

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先只拟定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该类条款就称为格式条款。

相对人仍可就合同中的其他非格式条款进行磋商。

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区别就在于:格式合同是全部采取格式条款的合同。

格式条款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格式条款总是一方(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预先拟定的。

第二,不与(或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

国际统一司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是:“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

”但这个通则规定的标准条款无效的情形只有一点:就是“对方不能合理预见的”。

对这种“意外条款”只要“对方明确地表示接受”,就是有效的,而不考虑该条款内容的合理与否,公平与否,可见其对标准条款所作的价值判断只是在“磋商与否”、“对方接受与否”一点。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合同已经十分普遍。

比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供电、供水、供热合同和邮政电信服务合同等。

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利弊均有。

一方面,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的计划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性。

可以使智力、知识、经验、精力、地位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从而平衡消费心理。

但是在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也易产生严重的弊端:格式合同大多以垄断为基础,而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垄断。

格式合同的利用,只充分实现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合同自由,而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是极为有限的。

格式合同的利用,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由于格式条款提供者处于垄断地位,而对方当事人处于别无选择的境地,因而格式合同提供者一方可以把不公平条款强加于对方当事人,如不合理地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规定对方必须放弃某些权利等等。

由于格式合同目前的使用率比较高,具有普遍的使用价值,又有容易引起纠纷的弊端,因此法律对格式合同不能采取一概否认或一概认同的态度。

只有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依《合同法》的规定,公平合理地使用格式条款,才能实现对格式合同兴利抑弊的目的,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提高合同的履行率,保证交易安全,顺利实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格式条款的要求对格式条款的要求《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依此规定,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有以下特别要求:第一.格式条款应公平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未能经对方当事人协商,且对方也不能与提供方协商,因此,从格式条款拟定上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就应遵行公平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将义务和责任全推给对方,将权利全留给自己。

依《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除因具有与其他非格式条款相同的无效原因而无效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二.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并予以说明由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并不能就格式条款提出修改的要求,而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拒绝,相对方往往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注意不够或者不理解条款的内容,因此,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在对方要求就该条款内容作出说明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予以说明,以便相对人决定是否同意接受该条款。

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者虽提请对方注意但未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则该条款不能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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