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规范(最终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7•【文号】工商市字〔2014〕223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公示标准、明确努力方向,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探索信用监管,落实宽进严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守重”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下列原则:1.自愿申报。
是否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参加,企业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示机关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公正公开。
对企业的评价由“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依据企业填报信息测评形成,公示机关不搞评比达标。
公示活动的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企业之间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3.动态监管。
对公示企业的合同信用监管通过抽查等多种方式实施,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The sun illuminates the path of life, the moon illuminates the path of the sou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格式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分类,格式合同中因为有格式条款的存在而被称为格式合同,法律有相关的规定,有法律对格式合同有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那么具体的有哪些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内容呢?下面,在下文中对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做了整理,供大家了解。
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合同示范文本与合同格式条款监管 讲义

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全国工商系统第二轮网络培训合同监管专题培训四川省工商局合同处杨朴一、合同示范文本的概念与形式特征(一)合同示范文本的概念。
我们知道,交易关系-无论商品或是服务-都是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中,除即时清结的以外,都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便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依据,以及在发生争议时证明约定、划分责任的凭据。
所以,订立好合同是顺利履行权利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基础和前提。
为指导人们订立好合同,便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参考文本。
广义地讲,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称为合同范本,网上各种合同范本很多,除了工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外,各种单位和个人拟定的合同范本数不胜数。
我们要讲的是狭义的合同示范文本含义,即从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角度来讲。
合同示范文本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市场交易的需要,结合交易的特点和惯例等,制定的指导性、规范性合同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内容合法,形式规范,用语严谨,条款完备,权利、义务、责任分配公平合理等特点。
对于提高当事人协商效率,避免违法、重大遗漏或误解产生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特征。
合同示范文本的三特征:编号、名义、制定机关。
(图示)国家工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编号为:GF(国家示范)-××××(发布年度)-××(合同种类代号)××(顺序号)。
如《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首页左上角的“GF-2010-2401”即为该示范文本的编号。
国家工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为合同名称后的“(示范文本)”标注。
合同示范文本首页下方都标明制定机关,如国家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机关为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自己的合同示范文本编号。
如四川省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号为:CH(四川合同)-××××(发布年度)-××(顺序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6.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邮政编码:100820。
信封上请注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6月25日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经营者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经营者订立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应当实行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024版行政单位合同签订及履行监管办法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行政单位合同签订及履行监管办法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合同签订1.1 签订主体1.2 签订程序1.3 签订时间2. 第二条合同履行2.1 履行责任2.2 履行期限2.3 履行地点3. 第三条合同监管3.1 监管主体3.2 监管方式3.3 监管内容4. 第四条合同变更4.1 变更条件4.2 变更程序4.3 变更通知5. 第五条合同解除5.1 解除条件5.2 解除程序5.3 解除后的责任处理6.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违约情形6.2 违约责任承担6.3 违约纠纷解决方式7.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范围7.2 争议解决方式7.3 争议解决机构8. 第八条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8.3 保密义务9.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失效和续签9.1 生效条件9.2 失效条件9.3 续签程序10. 第十条合同的附件10.1 附件内容10.2 附件的有效性10.3 附件的修改和补充11. 第十一条合同用语解释11.1 合同用语解释权归属11.2 合同用语解释的具体规定12.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12.1 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12.2 法律法规的变更影响13.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其他约定的内容13.2 其他约定的变更和解除14. 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时间和地点14.2 签署人和代表14.3 签署后的合同副本管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签订1.1 签订主体1.1.1 本合同签订主体为甲方(行政单位)和乙方(合同相对方)。
1.1.2 甲方为行政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活动。
1.1.3 乙方为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签订程序1.2.1 甲方根据合同签订的需要,向乙方发出签订意向。
1.2.2 乙方收到甲方签订意向后,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甲方。
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年度报告

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年度报告(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目录前言第一章近年来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改革创新情况第二章2014年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情况第一节合同格式条款监管一、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二、其他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第二节查处合同欺诈和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一、查处合同欺诈二、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第三节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一、总局推出的合同示范文本二、各地积极开展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工作第四节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一、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二、地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三、完善工作机制,促进企业诚信建设第五节合同帮农第六节动产抵押登记一、依法发挥职能作用,助力市场主体融资发展二、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推进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第七节经纪人监管和拍卖监管一、经纪人监管二、拍卖监管第八节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法治建设第九节合同行政监管队伍建设一、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监管执法人员素质二、积极转变工作作风,热情服务市场主体第三章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难点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思路第一节难点问题一、危害公平正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现象二、机构设置、队伍素质等方面存在的影响监管力度和执法效能的消极因素第二节下一步工作思路一、加大合同格式条款监管等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违规行为二、大力开展合同行政指导三、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第四章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大事记和数据统计第一节近年来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大事记第二节 2014年有关数据统计前言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元素之一,在某种程度上,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
没有合法合理、规范有序的合同行为,市场经济难以有效运行。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指国家授权的合同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职责,运用指导、协调、监督等行政手段促使合同当事人依法签约履约、制止和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调解合同纠纷、维护合同秩序所实施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6.04
•【文号】工商市字[2009]110号
•【施行日期】2009.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
知
(工商市字〔2009〕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根据合同监管工作的需要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现将总局制定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77个,以及各地制定发布的部分合同示范文本31个,共108个合同示范文本予以下发,请认真组织宣传推广。
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当事人的合同签约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矫正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避免或减少合同欺诈和纠纷,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而实施的重要行政指导职能。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积极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合同示范文本,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大力提倡和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使当事人了
解、掌握示范文本的内容特点。
各地在推广使用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反馈。
附: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略)
二○○九年六月四日。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订立合同;(三)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四)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五)其他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视同格式条款。
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
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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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规范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合同格式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格式条款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格式条款备案管理是指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含有格式条款内容的、符合备案规定的合同文本实行备案监督。
本规范所称格式条款备案和监督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提供方应当备案而未申请备案的格式条款,备案后的格式条款使用、修改情况,未实行备案管理的格式条款以及视为格式条款的商业广告、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格式条款监督应当坚持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格式条款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各级工商机关开展格式条款监督管理工作;办理应当由省局办理的格式条款备案。
各市、州工商局(以下简称市、州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下级工商机关开展格式条款监督管理工作;受理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违反《办法》规定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申诉、投诉或举报;办理应当由本级机关办理的和省局委托办理的格式条款的备案工作。
县(市)、城区工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格式条款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工商所开展格式条款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受理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违反《办法》规定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申诉、投诉或举报;办理应当由本级机关办理的和市、州局委托办理的格式条款备案。
基层工商所负责开展格式条款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违反《办法》规定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申诉、投诉或举报;查处合同违法行为和调解格式条款纠纷。
备案管辖第六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格式条款备案由提供方登记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广告、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互联网页、凭证、单据等格式条款的监督,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实施,各县局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提供方采用其上级单位制定或者使用的合同文本,其上级单位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提供方不需要重复备案,但格式条款有变更的,提供方应当报登记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变更备案。
需在省局备案的格式条款,省局可委托提供方所在地市、州局办理。
备案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省局指定管辖。
第七条对已备案的格式条款,由备案机关实施日常监督。
第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违反《办法》规定,又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与有管辖权的机关联系处理。
备案申请受理第九条提供方向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应出具以下材料:(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表》(盖章);(二)合同文本原件(盖章)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四)承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备案机关在收到提供方的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受理单》。
备案监督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备案的合同文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在工商局网站上进行公示,收集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应审查提供方的主体资格;审查所提供材料中的格式条款是否含有《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禁止的内容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
第十三条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备案机关应予以备案,对违反《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格式条款,在报请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向提供方发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修改意见书》。
第十四条提供方按照《意见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后,应向备案机关提交《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修改)申请表》,备案机关收到规定的材料后,出具《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备案受理单》;对格式条款已符合《办法》规定的,备案机关应予以备案,并出具《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通知书》。
第十五条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备案的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提供无偿查阅服务陈述申辩和听证第十六条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提供方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办法》规定要求提供方修改格式条款时,在《意见书》中告知提供方,提供方如有异议,可以在《意见书》送达7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并将《回执》送(寄)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意见书》、《回执》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邮寄方式送达。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第十八条提供方在《回执》送达7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提供方明确提出放弃或者超过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的,不得再次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第十九条提供方提出陈述、申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在收到陈述、申辩之日起30日内以《合同格式条款陈述、申辩结果告知书》答复提供方。
对陈述、申辩的答复仍是修改或部分修改的,向提供方发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修改通知书(三)》,待修改后备案;对陈述申辩的答复是予以备案的,应向提供方发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通知书》。
提供方对同一条款,不得以同一理由重复提出申辩、陈述或听证。
第二十条提供方提出听证申请且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备案的格式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其他格式条款,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是否组织听证,决定不予听证的,应当以《合同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二)》的形式告知提供方不予听证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听证的,应在听证会举行的7 日前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修改)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修改)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提供方的名称;(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三)听证人员的姓名;(四)告知听证参加人准备证据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员若干名、记录员一名。
听证主持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格式条款审查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
听证员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以及消费者代表等担任。
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二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责:(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通知听证参加人;(四)决定听证员和记录员是否回避;(五)对格式条款审查人员和提供方进行询问;(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七)召集听证员进行听证评议。
第二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次格式条款审查人员;(二)听证参加人的近亲属;(三)其他与听证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提供方及其代理人、格式条款审查人员。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并提交陈述、申辩的相应证据。
第二十五条提供方享有下列听证权利:(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系本规范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三)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四)进行陈述、申辩;(五)对听证记录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听证正式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完成下列事项:(一)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二)宣读听证纪律;(三)征询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提供方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审核确认代理委托书所注明的代理权限和期限等必要事项。
听证参加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备案机关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七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格式条款审查人员提供要求修改意见的理由和依据;(二)提供方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三)听证主持人召集听证员进行评议;(四)形成听证意见。
第二十八条听证应当制作记录。
听证记录由记录员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交提供方或者其代理人、格式条款审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如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或者更正。
确认无误后,应当由提供方或者其代理人、格式条款审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后附卷。
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应当审阅听证笔录并签名。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听证结束之日起10日内以《听证结果告知书》作出答复。
对举行听证的答复为修改或部分修改的,向申请人发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修改通知书(一)》;答复为可以不修改的,应向提供方发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通知书》。
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公告第三十条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违反《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的规定的行为,需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提供方所在地县级局作出。
对违反《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行为,需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提供方所在地工商所作出。
第三十一条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提供方对应当修改的格式条款逾期不作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其下发《合同格式条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开。
公开应包括经营者的名称、合同的名称、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和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以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等方面内容。
附则第三十二条在格式条款所有的书式文书上,启用省局统一刻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章”。
第三十三条经备案的格式条款文本进行统一书式编号:吉工商合(市州局简称)备字【年度号】(流水号)A(B、C……);如:吉工商合省备字【2011】001A(B、C……)号。
A指首次备案,B指对已备案的合同修改后的第二次备案,以此类推C、D……。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