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专家论证会:修改建议稿(清样)
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全文

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全文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全文)导语:武汉市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经营者诚实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构成要约并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方与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采用格式条款,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指导,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实行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指导。
第六条提供方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八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下列内容(一)让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合理数额;(二)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三)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四)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范文

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范文第一篇: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范文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03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经营者诚实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适用于消费者的制度或者规定、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其内容具备要约条件并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者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格式条款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进行监督。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制订和使用进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经营者拟定或者向消费者提出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滥用其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以清晰、明白的文字或者语言告知消费者格式条款中含有的免除或者限制经营者责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适用于消费者的制度或者规定、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醒目位置。
第六条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自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房屋买卖、住宅装修装饰合同;(二)物业管理合同;(三)旅游合同;(四)供用电、水、气、热合同;(五)邮政、电信、有线电视合同;(六)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七)经营性教育、医疗合同;(八)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经营者采用其上级部门或者单位统一制定或者推行的合同文本,其上级部门或者单位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经营者不再重复备案,但对该合同文本已进行修改的除外。
合同修改法律意见书模板

合同修改法律意见书模板合同修改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就合同修改事宜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就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合同修改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修改合同的,应当经对方同意,可以修改。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修改的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的修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双方自愿,合同的修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结果,不能是一方强迫另一方接受修改。
2. 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修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 不损害他人利益,合同的修改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修改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修改应当经过书面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修改。
在修改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关的书面文件,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使用。
四、合同修改的风险提示。
在进行合同修改时,需要注意以下风险:1. 法律风险,合同修改可能涉及到法律风险,需要谨慎对待,避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经济风险,合同修改可能会对双方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需要对修改后的经济后果做出充分的评估。
3. 履约风险,合同修改后,双方当事人需要重新履行修改后的合同内容,需要注意履约风险。
五、合同修改的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对合同修改事宜提出如下建议:1. 谨慎修改,在进行合同修改时,需要谨慎对待,充分评估修改的必要性和风险。
2. 合法合规,在进行合同修改时,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修改的合法合规。
3. 保留证据,在进行合同修改的过程中,需要保存好相关的书面文件,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使用。
六、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针对合同修改事宜,我们认为需要谨慎对待,充分评估修改的必要性和风险,确保合同修改的合法合规。
在进行合同修改的过程中,需要保存好相关的书面文件,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使用。
某某公司质量管理规定(建议修改稿)

附:--公司质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国家质量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分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质量方针:持续改进,追求卓越;公司质量远景目标为:国内一流。
第四条公司、企业应将质量工作作为本单位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不断促进质量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公司、企业应严格按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QC 小组管理、质量异议和质量事件处理、质量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公司总裁对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质量管理工作的副总裁统筹组织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对质量管理工作负分管领导职责。
公司企业管理部是公司质量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国家法律、法规;(二)建立健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三)组织起草公司质量管理制度、质量工作计划;(四)负责组织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五)向集团公司报送公司质量工作情况;(六)组织开展公司所属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评审和认证、产品质量改进、质量监督检查、质量事件调查处理、QC 小组活动及质量经验交流、培训、宣传等工作;(七)提出质量奖惩建议。
第七条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一)总裁办:负责公司文件的编制、审批、发放、使用、留存和处置,外来文件的识别、使用和控制。
(二)人力资源部:指导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工作。
(三)财务部:负责将质量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公司财务预算;负责将质量工作纳入对企业的年度绩效考核;组织质量成本的统计、核算、分析和控制。
(四)投资管理部:负责将质量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规划;组织对公司决策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产品方案、质量标准和质量保障措施进行论证。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20修正)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30【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提供进行指导,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六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20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合同法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同当事人平等、公平的交易地位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合同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商业广告、店堂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符合要约条件和前款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合同当事人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加强合同信用制度建设,增强社会信用意识。
第六条合同格式条款应当通俗、简明、易于理解、便于书写。
行政机关和有关行业机构、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合同提供方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作、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合同提供方合同信用信息互通和公开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精编范文】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监管-推荐word版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监管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全国逐步推广,用以规范经济秩序的一项重大举措。
《合同法》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给予肯定和倡导。
《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从而更加明确了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具有的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
但是由于合同示范文本的特点,又容易转化为格式合同。
一、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的内涵及特点合同示范文本,它是由合同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长期实践,反复优选、评审、经过法定程序而正式规定下来的文书格式。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以下特征:规范性。
合同法规只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原则性规定,而合同示范文本则依法制定,并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更具体地规范了当事人签约行为,具有相应的规范性。
经过广泛推行,这种规范性就更加明显。
完备性。
合同示范文本在制订过程中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经常发生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将签约合同主要条款明列出来,保障合同条款完备。
按照示范文本签约可避免缺少项目和出现不符合程序要求的问题。
但这不等于取代当事人的特殊要求,当事人仍可以提出自己特殊要求的条款进行协商。
适用性。
合同示范文本是归纳了各地区、各行业和众多同类合同文本的精华而制定的。
凡是需要签订这一类合同的当事人,就可选择此类合同文本作为范本,即作为协商、谈判的文书格式,可不再费周折去寻找法律依据,绞尽脑汁去思考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暴本上满足签约人的需要,因此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程序性。
是指合同示范文本只有合同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合同管理机关经法定程序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制订并公布,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或印制合同示范文本。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关于合同修改意见的函范文模板

关于合同修改意见的函范文模板【合同修改意见函范文模板】尊敬的××公司/个人:您好!本律师事务所经过认真审阅,对于我们之间所签订的××合同,针对合同中的若干条款存在必要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向贵公司/个人提出如下修改意见: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公司/个人全称)注册地址:×××××××× 执照编号:×××××××××××××××××法定代表人/个人:×××××××× 职务:××××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乙方:(公司/个人全称)注册地址:×××××××× 执照编号:×××××××××××××××××法定代表人/个人:×××××××× 职务:××××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商定,合同的申请、合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必须由甲方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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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
(草案)
(建议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生活消费、服务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自治区生活消费、服务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合同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因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以商业广告、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互联网页、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具体权利义务的,依法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经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一致修改的为非格式条款。
第四条【部门及行业组织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活消费、服务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合同格式条款管理的相关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监督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合同格式条款制定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制定和使用
第六条【原则和要求】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损害消费者、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明示义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经营者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广告、通知、
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互联网页、凭证、单据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合同格式条款的文字应当通俗易懂。
经营者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合同格式条款的文字应当采取黑体字加粗、下划线或其他显著标示方式引起消费者注意;并在合同订立时提请消费者注意,以及按照消费者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解释说明。
第八条【责任免除限制】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九条【扩大权利限制】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增加或者扩大经营者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二)违法变更、转让、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合同效力期间的权利;
(四)违法增加或者扩大经营者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加重责任限制】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使消费者承担明显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明显超过合理数额的赔偿责任;
(二)使消费者承担本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风险责任;
(三)违法加重消费者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保护消费者权利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依法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合同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
权利;
(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备案范围】下列生活消费、服务领域的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在使用之日起十日内向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文本:
(一)供电、供水、供气合同;
(二)有线电视、通信服务合同;
(三)邮政服务合同;
(四)房屋买卖及租赁、房屋中介、物业服务、住宅装饰装修合同;
(五)汽车买卖、租赁合同;
(六)运输合同;
(七)旅游合同;
(八)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
(九)消费贷款合同;
(十)商业保险合同;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活消费、服务领域使用的其他合同。
第十三条【备案例外】采用下列合同格式条款不需备案:
(一)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
(二)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备案的;
(三)采用合同示范文本的,但对合同示范文本内容进行修
改的除外
第十四条【备案方式】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可以采用纸质文本或者电子文本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上备案系统。
第十五条【备案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的合同文本后向经营者出具回执,并于七日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六条【合同纠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合同文本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经营者送达修改意见函;情况复杂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十五日。
修改意见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格式条款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二)告知经营者有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七条【纠正后备案】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日内进行修改并再次备案。
第十八条【提出异议】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可以要求听证。
书面异议应当包括异议的理由和依据。
要求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异议答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者书面异议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经营者。
需要听证的,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条【听证】经营者在书面异议中提出听证要求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作出书面答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行听证,应当邀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学者以及消费者代表参加。
经营者对答复仍然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异议答复后备案】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答复无异议的,应当按照书面答复内容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日内再次备案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监管措施】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经营者、相关行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开需要修改的合同文本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修改意见,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提醒公众注意。
第二十三条【备案文本修改】经营者对已经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应当在使用之日起十日内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备案文本公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格式条款公开查阅制度,将备案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者的经营、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经营者、消费者、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违规行为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经营者发出修改意见函。
相关工作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协助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格式
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行业组织义务】相关行业组织对行业内普遍存在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并督促经营者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意见建议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点评等方式收集消费者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意见,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监督建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的监督建议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及时告知办理情况。
第三十条【违法行为投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合同
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