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doc
辽宁省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同名21750)

附件二:辽宁省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为推进农村标准化乡镇中心幼儿园(所)的建设,规范幼儿园(所)办园行为,促进我省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幼儿园(所)发展规划、改善办园(所)条件时有章可循;使乡镇中心幼儿园(所)成为农村学前教育的示范、培训、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基地。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幼儿园(所)规模幼儿园(所)规模不少于3个班,在园儿童总数60-270人左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每班儿童人数一般为托班(2-3岁)15-20人;小班(3—4岁)20—25人;中班(4—5岁)25—30人;大班(5—6岁)30一35人,混合班30人。
二、幼儿园(所)环境(一)环境,幼儿园(所)应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
幼儿园(所)内部建设布局合理,有安全防护措施,户外大型体育器械摆放适当。
(二)户外场地,有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儿童人均面积不少于4m2。
有儿童种植、饲养园地,有足够一个班活动的沙池或沙箱、戏水池。
游戏场地要平整,应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及30m长直跑道。
绿化面积在30%左右。
三、幼儿园(所)园舍建设幼儿园(所)园舍应独立设置,具有3个班以上规模。
可为平房,楼房建筑不超过4层。
规模较小的(如3个班)可设于建筑物的一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幼儿园(所)建设中的安全、防火、防噪声、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电气等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幼儿园(所)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儿童特点,根据规模和当地实际,确定幼儿园(所)用地和园舍建筑面积(见下表)。
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所)用地面积定额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所)园舍建筑面积定额幼儿园(所)园舍建筑包括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
(一)活动及活动辅助用房1、活动室每班一间,光线充足,玻地比为1:5(窗户总面积/活动室总面积),使用面积80m2。
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

辽宁省城市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不断加强和规范我省幼儿园(所)的建设,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幼儿园(所)发展规划、改善办园(所)条件时有章可循,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幼儿园(所)规模幼儿园(所)的规模按6个班、9个班、12个班设置,最小规模不少于3个班,在园(所)儿童总数按180人、270人.360人(3个班按90人)计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每班儿童人数一般为托班(2-3岁)15-20人;小班(3-4岁)20-25人;中班(4-5岁)25-30人;大班(5-6岁)30-35人;混合班30人。
二、幼儿园(所)环境(一)环境,幼儿园(所)应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
幼儿园(所)内部建设布局合理,有安全防护措施,户外大型体育器械摆放适当。
(二)户外场地,有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儿童人均面积不少于4 m2。
有儿童种植、饲养园地,有足够一个班活动的沙池或沙箱、嬉水池。
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及30米长直跑道。
绿化面积(包括立体绿化)在30%左右。
三、幼儿园(所)园舍建设幼儿园(所)园舍应独立设置,具有3个班以上规模,楼房建筑不超过4层。
规模较小的(如3个班)可设于建筑物的一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幼儿园(所)建设中的安全、防火、防噪声、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电气等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幼儿园(所)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儿童特点,根据规模和当地实际,确定幼儿园(所)用地和园舍建筑面积(见下表)。
城市幼儿园(所)用地面积定额规模用地面积(m2)用地面积定额(m2/生)3班 1620 186班3060 179班4320 1612班5400 15城市幼儿园(所)园舍建筑面积定额规模园舍建筑面积(m2)建筑面积定额(m2/生)3班(90人)990 116班(180人) 19629 班(270人)275412班(360人) 3528幼儿园(所)园舍建筑包括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
辽宁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试行)

辽宁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试行)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尽快提高我省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建设好一批示范性幼儿园,特制定本标准。
一、办园指导思想1、模范的贯彻执行幼儿教育的方针和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管理严格。
能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幼儿教育规律,关注个体差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幼儿教育改革较深入,办园有特色,逐年有发展和提高。
特别是在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发挥了示范、辐射作用,成为当前学前教育的指导、服务中心。
3、严格按照《纲要》精神开展保育教育活动;使用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
无违反幼儿教育规律或盈利性质的实验活动,各种特色班、实验班、兴趣班不另收取费用,无乱收费行为。
二、领导班子、教职工队伍建设4、领导班子成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决策水平及较强的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经验;热爱幼儿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忠于职守;思想作风正派,团结、实干,有较强的凝聚力和组织协调、培训教师、指导教科研等方面的能力。
5、班子成员具有学前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并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6、园长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经验,能经常参与教、保育教育的研究,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成为专家型园长。
7、幼儿园按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正、副园长2—3人。
8、全体教师具有中幼师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证书。
其中,学前教育大专学历达60%以上;保育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保健医、保健员具有中等医务专业以上学历,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炊事员受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等级证书。
9、教职工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健康的心理。
热爱幼教事业,关爱幼儿;科学、规范地开展保育教育及科研活动,40%的教师有区级以上论文、优秀教育活动和教科研成果。
10、建立了教师管理和激励机制,教师依法执教的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
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doc

宽教发[2018]155号关于2018年暑假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学校:中小学暑假将至,为使广大师生度过一个丰富多彩、愉快安全的假期,根据丹东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暑假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将暑假工作安排如下:一、放假时间中小学生放假时间:2018年7月21日—9月2日,9月3日正式开学;高中学生放假时间:2018年7月25日—9月2日,9月3日正式开学(新生军训时间学校自行安排);教师放假时间:2018年7月25日—8月26日,8月27日正式上班。
二、假期要求1、要积极响应市教育局倡导的百校帮扶村小号召,在暑假期间,开展形式多样的学生手拉手活动和教师业务交流活动。
继续以“三进两听一汇聚”、“文明使者在行动”等为重点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家访活动。
2、各学校要创新作业形式、控制作业数量、充实作业内容,提倡布置活动性、实践性、创造性的家庭作业。
鼓励学生每天坚持体育锻炼1小时,积极参与体育和艺术特长展示活动,完善和发展学生的书法、美术、舞蹈、器乐等艺术特长,提高学生审美情趣,为市级中小学美育成果展示奠定基础。
要与家长沟通,提醒家长不要盲目让子女参加各种补习班、辅导班,指导家长学习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营造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学校图书馆(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及各种文体活动场地、设备等要有计划的向学生开放。
3、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鼓励学生在假期积极参加“辽宁省华育杯中小学生好作文网络征集展评”活动。
组织开展“我与祖国共成长”为主题的爱国主义教育读书活动,秋季开学后以征文和演讲比赛等形式展现读书成果,活跃校园文化生活,9月7日前,每所学校精选报送5篇优秀读书征文,纸质版加盖学校公章报送到基础教育科。
开展“中小学生诗词大赛活动”,诗词大赛题目以题库为主(附件2),占总分值70%,适时增加小学、初中、高中语文教材内的其他诗词篇目,以及符合学生认知、理解和掌握的中华优秀古典诗词及毛泽东诗词等,占总分值30%,9月底前中小学完成校内初赛,选派一支5人队伍参加复赛和决赛,普通高中选派一支5人队伍直接参加决赛。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8.16•【字号】辽教办〔2019〕103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辽教办〔2019〕103号各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幼儿园工作规程》和《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文件、法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幼儿园办园行为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招生工作(一)幼儿园每年秋季招收适龄幼儿,平时如有剩余学位,可随时补招,新入园幼儿的信息要及时录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二)幼儿园招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费用。
严禁任何形式的面试测试、虚假宣传、恶性竞争等违规招生行为。
不得以未入本园托班或亲子班为由拒收符合入园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
(三)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划分年龄,均衡配置班级,严格控制班额。
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小、中、大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规定班额5人。
二、严格规范日常管理工作(四)幼儿园名称要简洁、易懂、规范,与所在区域、办园实际相符,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或易产生误导作用的“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示范”等字样,同一个县(市、区)内不得有同名的幼儿园。
幼儿园小、中、大班及功能室、办公用房、辅助用房等标识要统一规范。
(五)幼儿园在门口醒目处悬挂幼儿园星级标牌、收费标准公示栏、责任督学公示牌、每周营养食谱公示牌、每月幼儿伙食账目公示牌及安全警示标识牌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六)幼儿园要合理安排大班幼儿毕业离园时间,在家长自愿的基础上,离园时间应延长至8月末,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或拒收。
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doc

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教育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需求,针对城市和农村大量存在的规模较小办园条件不达标、农村偏远地区幼儿居住分散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等问题,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教育强县建设配套标准的通知》(辽教发[2011]5号)等有关文件,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一)小规模幼儿园是指幼儿班型较小,收托幼儿总数在30-75人左右、园舍建筑面积在200-900 m2以内,幼儿园有基本设施设备、玩教具以及生活设施,能够基本满足保育教育需要的幼儿园。
(二)小规模幼儿园食品安全、消防、卫生防疫、餐饮安全等要求应符合国家以及省现行的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安全卫生健康需要。
(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已经开办但部分条件未达到《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的幼儿园及农村村屯新建的小规模幼儿园。
原则上城市、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得新建小规模幼儿园。
(四)对没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会同消防、安监、卫生、餐饮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五)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引导小规模幼儿园不断向省标准化幼儿园发展,从而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园舍要求(六)小规模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要求,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
(七)小规模幼儿园应有相对独立、安全、稳定的园舍场地。
应设置门卫室(保安室),提供满足幼儿活动的设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户外活动场地。
就餐、食品处理等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布局要求。
临时建筑物、简易建筑物、违章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半地下建筑物等不可作为幼儿园保教活动场所。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

本 作 发 精 工
的 通知》( 国 办
号 20 1 9 3
〔
〕
)
神 ,
制定
方 案 。
辽宁 省人 民政府公报 20 1 9 . 1 0
一
、
工 作 要 求
依法 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规定 ,
坚持政府主导 、
部 门 联
动 ,
着力 构建 以 普 惠 性 资源 为 主体 的 学 前教育 公共 服务体 系 ,
位 :
各县 级政府 ;
配合单 位 :
省 发展 改 革委 、
省教育厅 、
省 自 然 资
源厅 、
省 住房 城 乡 建 设厅 ,
各 市 政 府 )
二
(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配 建 幼 儿 园 。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城 镇 小 区 规 划 条 件 、 建 设 手 续 及 相 关 建 设 标 准
县 市 (
、
区 ) 政 府 要 通 过 依 法
调 整 规 划 、 扩 增 配 建 幼 儿 园 规 模 予 以 解 决 。 对 历 史 形 成 的 一 定 区 域
内 幼 儿 园 短缺 问 题 ,
县 市 (
、
区 ) 政府 要做 好 选 址 、
设计、
施 工 管 理
等 工 作 在 合 适 地 点 建 设 规 模 适 当 、 符 合 要 求 的 幼 儿 园 。 ( 牵 头 单 ,
依 法依规 实 施联 合惩 戒。
同 步 规
划、
分期 建设 的 小 区 ,
要 保 证 配 套 幼 儿 园 同 步 建 设 、 优 先 交 付 使
用。
( 牵头 单位:
各县级政府 ;
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1997)

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1997)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公布日期】1997.12.26
【实施日期】1997.1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1989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9]121号文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危险园舍、设施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采取有效措施,逾期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业。
2、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施的,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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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
行).d o c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教育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需求,针对城市和农村大量存在的规模较小办园条件不达标、农村偏远地区幼儿居住分散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等问题,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教育强县建设配套标准的通知》(辽教发[2011]5号)等有关文件,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
(一)小规模幼儿园是指幼儿班型较小,收托幼儿总数在30-75人左右、园舍建筑面积在200-900 m2以内,幼儿园有基本设施设备、玩教具以及生活设施,能够基本满足保育教育需要的幼儿园。
(二)小规模幼儿园食品安全、消防、卫生防疫、餐饮安全等要求应符合国家以及省现行的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安全卫生健康需要。
(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已经开办但部分条件未达到《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的幼儿园及农村村屯新建的小规模幼儿园。
原则上城市、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得新建小规模幼儿园。
(四)对没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会同消防、安监、卫生、餐饮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五)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引导小规模幼儿园不断向省标准化幼儿园发展,从而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园舍要求
(六)小规模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要求,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
(七)小规模幼儿园应有相对独立、安全、稳定的园舍场地。
应设置门卫室(保安室),提供满足幼儿活动的设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户外活动场地。
就餐、食品处理等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布局要求。
临时建筑物、简易建筑物、违章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半地下建筑物等不可作为幼儿园保教活动场所。
(八)利用平房开办的小规模幼儿园,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
利用民用建筑开办的小规模幼儿
园,应设置在首层,设置不少于2个单独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严格执行消防规定。
(九)小规模幼儿园园舍用房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设施,环境清洁。
(十)小规模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确保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9m2,户外活动场地面积可根据其规模确定,生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 1.5m2。
户外活动区域应独立设置,并采取有效的防护隔离设施与其他区域分开。
区域内应提供活动器械,有一定的绿化面积。
(十一)小规模幼儿园园舍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不低于表一的规定。
2班型可参照3班型标准执行。
三、设施设备要求
(十二)小规模幼儿园室内外设施设备应符合《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辽教发[2011]5号)要求,保证设施设备环保无毒、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自制玩教具不得使用有毒有害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
(十三)小规模幼儿园基本设施设备和玩具、材料配备要求应符合表二规定。
(十四)小规模幼儿园的房屋、电器等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防卫设备;厨房布置应满足卫
生防疫、餐饮安全要求,就餐、食品处理等设施设备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室内装修应有专业部门检测合格证书。
四、人员要求
(十五)教职工的学历资历应符合《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品质,热爱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尊重幼儿。
(十六)小规模幼儿园应根据班级数,至少配备1名园长。
每班应配备1-2名幼儿教师。
每班应配备1名保育员。
每园应配备1名专(兼)职卫生保健员。
(十七)小规模幼儿园应配备1名专(兼)职会计,1名专(兼)职出纳。
(十八)提供餐点的小规模幼儿园应至少配备1名炊事员,在园幼儿数超过60人应配备2名炊事员,炊事员应按规定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应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管理要求。
(十九)小规模幼儿园应至少配备1名5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专职保安员,保安员要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幼儿园应为保安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
(二十)工作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传染病者、精神病患者或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二十一)聘任教职工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管理要求
(二十二)各地应建立教育、公安、城建、卫生、餐饮监管、街镇等部门联合管理机制,加强对小规模幼儿园的管理和指导。
城市街道、农村村级自治组织对区域内的小规模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承担主要管理职责。
(二十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和年检制度。
省定幼儿园评估定级管理不包括小规模幼儿园。
(二十四)小规模幼儿园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进行等级外专项分类管理。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小规模幼儿园时,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对传染病防控工作、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的评估意见;按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小规模幼儿园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还应提供保证幼儿园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5万元(不含向
幼儿收取的费用)证明。
如使用租赁房舍举办小规模幼儿园,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契约期限3年以上。
举办者利用民用建筑在居民区开办小规模幼儿园,应具有街道、社区相关同意证明。
幼儿园食堂必须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条件要求,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十五)小规模幼儿园在园幼儿数超过30人,应严格按年龄和人数编班,其中小班(3-4周岁)≤20人、中班(4-5周岁)≤25人、大班(5-6周岁)≤30人。
(二十六)依法办园,办园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贯彻执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教育部即将颁布的《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文件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保教结合,寓教于乐。
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活动,不得提前教授小学内容,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内容和方式,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
(二十七)小规模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省、市现行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要求,建立收支帐目,实行收费公示,不得以任何方式乱收费。
(二十八)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加
强安全、消防、卫生管理,制定消防、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定期对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门禁等设施及幼儿户外活动器材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十九)幼儿入园前应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持《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和《预防接种证》办理入园手续。
(三十)各市可依据本规定,在保障幼儿园安全、卫生、健康和保教质量等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大连市作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加快学前教育发展试点城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小规模幼儿园的规范管理。
(三十一)小规模幼儿园的其它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表 1. 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园舍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间、m2)
表2. 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设施设备参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