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办法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一、园所管理1、幼儿园应依法依规办园,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
2、设立明确的办园宗旨和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
3、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二、教职工管理1、招聘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素养的教职工,包括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生等。
2、定期组织教职工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其教育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
3、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机制,激励优秀教职工,对不称职者进行相应处理。
三、幼儿管理1、按照规定的年龄和条件招收幼儿,确保入园手续齐全。
2、建立幼儿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和学习发展情况。
3、尊重幼儿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促进每个幼儿的全面发展。
四、教育教学管理1、依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规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
2、创设丰富多样的教育教学环境,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和探索欲望。
3、注重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品德修养和社会交往能力。
五、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包括门卫制度、食品安全制度、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等。
2、加强对园内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3、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六、卫生保健管理1、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幼儿的日常健康检查和疾病预防工作。
2、保证园内环境卫生整洁,通风良好,为幼儿提供舒适的生活条件。
3、合理安排幼儿的膳食,确保营养均衡。
七、家园合作管理1、建立家园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家长会,及时向家长反馈幼儿的在园情况。
2、组织家长参与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共同促进幼儿的成长。
3、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幼儿园的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八、设施设备管理1、按照幼儿园的规模和发展需求,配备齐全的教学、生活和娱乐设施设备。
2、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和补充损坏或老化的设备。
3、建立设施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规范使用流程,确保安全使用。
九、财务管理1、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和审批制度。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进展,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及县(市、区)属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是指专门为3-6岁幼儿供给教育、生活服务的集体教育机构。
第四条幼儿园应当坚持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坚持素养教育,培育幼儿健康、自信、欢乐、和谐、创新的人格和全面进展的本领。
第五条幼儿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质量掌控,落实安全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幼儿园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完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
第七条幼儿园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园的管理工作,包括:(一)订立园务管理规定,明确各项管理制度;(二)布置教职工工作任务,引导教育教学工作;(三)组织幼儿课外活动,丰富幼儿生活;(四)组织教职工和幼儿家长交流,宣扬幼儿园的工作和文化建设;(五)组织开展幼儿健康体检和心理测评工作;(六)落实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幼儿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第八条幼儿园的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出园务管理规定,明确教职工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并建立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和幼儿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教育教学规范第九条幼儿园应当遵从教育教学规范,为幼儿供给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十条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坚持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关注幼儿的成长和进展过程;(二)重视幼儿的个性进展,关注幼儿的自主学习本领;(三)落实落小班、细分教学布置,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四)关注幼儿的家庭教育,开展家庭教育引导工作。
第十一条幼儿园老师应当具有以下素养:(一)擅长与幼儿进行沟通,能够引导幼儿发觉问题、解决问题;(二)擅长发觉幼儿的特长,激发幼儿的制造力和想象力;(三)具有专业技能和创新精神,能够应对教育教学中的各种问题。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以下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一)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和饮食卫生;(二)对卫生环境进行管理,落实卫生防疫工作;(三)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幼儿玩具、设备等安全管理;(四)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保证园内消防安全。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一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二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三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一、管理原则1.以幼儿为本,以教育为中心。
幼儿园是为幼儿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应该始终以幼儿的发展需要为本,以教育为中心,确保教育质量。
2.综合管理,分类管理。
幼儿园应该对各方面的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同时也应该根据管理内容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3.按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
幼儿园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和监督。
4.监督管理,持续改进。
幼儿园应该加强对各项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不足,持续提高管理水平。
二、学生管理5.招生与入园(1)幼儿园应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并向社会公示招生资格、招生条件、招生方式等相关信息。
(2)幼儿园应该在招生之前,对招生对象进行健康、心理、智力等方面的检查,并确保所有入园幼儿已经完成相关疫苗接种和健康检查。
(3)幼儿园应该在入园时,对每位幼儿的身份、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监护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
6.学生日常管理(1)幼儿园应该制定严格的幼儿管理规定,明确幼儿的行为准则和要求。
(2)幼儿园应该制定并执行幼儿接送规定,确保每位幼儿的安全。
(3)幼儿园应该建立健全幼儿生活照料制度,确保每位幼儿的饮食、休息、卫生等方面的需要得到满足。
(4)幼儿园应该建立健全幼儿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幼儿进行消防、安全等知识的教育和演练,确保幼儿的安全。
(5)幼儿园应该制定并执行病假管理规定,及时发现幼儿生病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理。
(6)幼儿园应该建立幼儿奖惩制度,对幼儿的优秀行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不良行为进行惩戒。
三、教师管理7.招聘与任用(1)幼儿园应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教师招聘计划,公开招聘,并向社会公示招聘条件、岗位职责、待遇等相关信息。
(2)幼儿园应该对招聘的教师进行身体、心理、智力等方面的检查,并确保教师具备相关的教育和教学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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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条例范文7篇幼儿园管理条例范文7篇f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各种条例频频出现,好的条例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幼儿园管理条例吗?以下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幼儿园管理条例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幼儿园管理条例范文(篇1)一、幼儿园入园、离园管理1、幼儿入园时间不得晚于早8:00,一般在7-8点之间,冬季不得晚于早8:10,根据个别家长特殊需要可适当灵活安排。
幼儿园不允许统一组织集体离园,离园时间冬季不得早于4∶40,夏季不得早于5∶20,可根据本园实际适当延长,保证幼儿在教师在。
2、要求幼儿入园前家长先对孩子进行自检,并要求一律持接送卡接送幼儿,教师要做到既认卡又认人,严格核对接送人,要求家长委托他人接孩子时要事先告知班内教师,对不相识或未成年人接孩子应予拒绝,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经家长同意后,教师方可允许其接幼儿,以防错领幼儿。
对离异的家庭要尊重抚养方的嘱托,不轻易将孩子放给另一方,避免幼儿园与家庭间不必要的纠纷。
3、带班教师在幼儿入园、离园时要认真与家长做好交接,要求家长早上一定把孩子送到老师手里,离园时安全地把幼儿交到家长手里,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做其它事情,严禁发生幼儿走失的现象。
4、幼儿入园、离园时,教师要站在活动室门口热情接待幼儿及家长,进行晨间问候,与家长进行简单交谈。
带药的幼儿,教师应要求家长认真填写服药记录并签字或摁手印,写明幼儿姓名、药物名称、药物服法、药物剂量,药物放置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杜绝药物中毒,吃药时要仔细核对。
凡用量、剂量标签不明,须弄清后再服用。
5、带班教师认真晨检,严格按照一摸、二看、三问、四查、五记的要求,严禁幼儿将危险品带入幼儿园,观察了解每一位幼儿的身体和情绪状况,发现异常及时询问家长或医务人员。
6、入园时,带班教师对幼儿的健康情况可用红、黄、绿健康卡表示,做到人卡相符。
离园时,教师必须对持有红卡的服药幼儿的病情变化和一日活动中有异常情况的幼儿向家长做详细交待。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幼儿园管理行为,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提出本《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幼儿园的设立和管理第一条:幼儿园的设立应符合教育部门的管理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条:幼儿园的名称、地址、办学类型应明确标示,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第三条:幼儿园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设立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
第四条:幼儿园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办学理念,并遵循幼儿发展规律进行课程设置。
第五条:幼儿园应配备合格的教职工,具备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三章幼儿园的办园原则第六条:幼儿园应坚持以儿童为本,促进其全面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幼儿园应保障幼儿的安全,确保学园环境卫生和安全设施设备的有效运行。
第八条:幼儿园应开展多样化的教育活动,培养幼儿的社会交往能力和创造力。
第九条:幼儿园应强化家园合作,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第十条:幼儿园应对特殊儿童给予充分关爱和支持,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第四章幼儿园的课程设置第十一条:幼儿园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合理规划课程设置。
第十二条:幼儿园的课程设置应注重知识与技能的结合,培养幼儿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加强语言、数学、科学等基础教育,培养幼儿的基本认知能力。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注重审美教育,培养幼儿的艺术兴趣和审美能力。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组织安排体育、音乐、舞蹈等活动,促进幼儿的身体健康发展。
第五章幼儿园的管理要求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一切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制定学生管理规程,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和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演练,确保幼儿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严禁体罚、虐待、歧视等侵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公开招聘教职工,并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和培训考核。
第六章幼儿园的考核与评估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定期对幼儿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做出个别化的教育计划。
幼儿园管理条例(2024)

引言:幼儿园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幼儿园的管理工作,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本文将从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背景和重要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内容、幼儿园管理条例对教师的要求、幼儿园管理条例对家长的要求、幼儿园管理条例对园所经营的要求等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幼儿园管理条例。
概述:幼儿园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保障幼儿园教育的质量、保护幼儿权益,提出的具有指导性和强制性的管理规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提升幼儿园的教育服务质量、加强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内容1.幼儿园的设置与行政管理2.幼儿园教育目标的确定与实施3.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管理与培训4.幼儿园设施设备的规范与安全5.幼儿园的健康与安全管理二、对教师的要求1.教师的资格要求和培训2.教师的师德师风要求3.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沟通能力要求4.教师的责任与监督5.教师的进修与专业发展三、对家长的要求1.家长的家庭教育观念培养2.家长的参与与合作3.家长的权益保障4.家长的沟通与协调5.家长的责任与监督四、对园所经营的要求1.园所的合法经营与资质要求2.园所的管理机构设置与运行3.园所的财务管理与风险防控4.园所的宣传与招生工作5.园所的质量监控与评估总结: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出台,为保障幼儿园教育的质量和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通过对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详细阐述,我们了解到,幼儿园管理条例内容丰富,涵盖了幼儿园的设置与行政管理、教师的要求、家长的要求以及园所经营的要求等方面。
同时,幼儿园管理条例对教师的要求、家长的要求以及园所经营的要求也都是详细具体的。
只有遵循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要求,幼儿园才能够更好地履行其使命和职责,为幼儿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今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审批程序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职能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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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的申办审批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
具体办法如下: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各类幼儿园均应进行申办和审批。
二、审批机关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1. 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4.具备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见《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中的相关条款)。
5.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
已办幼儿园的园名中如有此类字样,在重新审核时应予以更正。
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申请筹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1.办园申请报告(原件),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
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交复印件,验原件)。
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存款证明,各县(市、区)可根据申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
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4.园产来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5.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
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五、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复意见书(复印件)。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3.符合法规的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民办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4.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工资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5.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件)。
6.提供“四证”:1)房产证或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2)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4)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7.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1)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8.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原件)9.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审批程序1.筹设申请申请设立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办者)必须按照要求,提交有关筹设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申请报告及筹设申请所需材料报送县(市、区)教育局。
2.筹设受理1)县(市、区)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申请报告被正式受理2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3.其他事项同意筹设的,向申办者发放《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应当重新申办。
(二)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的审批程序1.正式申请筹设工作基本完成后,申办者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请,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材料(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意见并盖章),并填写《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
2.正式受理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复,并在所在县(市、区)教育网上公示7天。
3.颁发办学许可证县(市、区)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颁发《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理由说明。
4.公告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七、举办者提出筹设和正式设立的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正式受理后,须派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八、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规范举办者的办学行为,促进幼儿园保教质量的提高。
九、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幼儿园,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或重新办理申办、审批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审批通过,并同时确定其相应的等级。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审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审批;暂缓审批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办。
十、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幼儿园,必须按本办法申办,经审批后方可开办;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十一、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停办、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省二级幼儿园因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一级幼儿园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十二、《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幼儿园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发证机关应根据《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对幼儿园的办园水平重新进行审查,换发、缓发或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十三、幼儿园在取得《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以后,可根据办园性质(举办者出资款的性质和比例),到所在县(市、区)的编办或民政局进行注册。
十四、《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由浙江省教育厅统一制发样例。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附件1.《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2.《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附件1.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一、园舍设备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布局规划要求。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以及影响采光的范围内设置幼儿园,并创设绿化、美化、儿童化的活动环境。
2.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与幼儿的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
4.每班有活动室和午睡室。
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得低于生均2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分设,则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生均1.5平方米;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一人一床或一人一位;每班配备幼儿盥洗室,面积10平方米以上,流水洗手龙头4个以上,幼儿厕所大便器4 个,小便器4个或便槽2米,卫生设施基本完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
5.活动室内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橱、茶杯箱等家具,有一定数量的幼儿游戏和学习活动需要的玩具和图书,有必备的教育教学设备和用具(黑板、钢琴或风琴、电子琴等),以及幼儿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6.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室外活动场地,其中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2平方米,有一定的绿化面积,同时应配备必要的、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体育活动设施。
7.三班以上的幼儿园应适当设置值班室、保健室、教职工办公室等服务用房;有规模适宜、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并与幼儿生活、活动区域隔开,设备基本齐全。
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有专用寝室和独立的幼儿床位,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等。
(幼儿班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配备相应功能的设施设备。
)二、人员配备8.幼儿园应当配备园长以及足够数量的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和后勤人员。
平均每个班级至少配备1.5名专任教师,0.5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保教、工勤人员酌情增加。
9.园长应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3年以上教龄,取得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10.幼儿园合格专任教师应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
在现阶段,幼儿园专任教师起码要具有高中或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年龄在55周岁以下。
11.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12.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5周岁以下,经过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13.幼儿园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
14.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三、办园经费15.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举办者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用于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教师的工资和福利保障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设备设施等,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16.幼儿园应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等级标准收费,民办幼儿园应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范收费。
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招生和编班17.幼儿园应坚持就近招生。
幼儿在入园之前,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18.编班人数:班级规模适中,超标6人以内(班额标准: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19.严禁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不得与小学生复式编班。
五、园务管理20.幼儿园要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