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上海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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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3号

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3号

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1992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本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方面和谐发展,并为幼儿家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社会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设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和季节性等多种类型的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多方办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助兴办幼儿园。

第六条上海市教育局是本市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教育局负责本地区幼儿园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幼儿园设置的条件第七条幼儿园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设置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幼儿园园舍场地应相对独立;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有幼儿活动室、厕所、盥洗室(或流动水洗手池)、保健室(橱)、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并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

(三)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保证幼儿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四)幼儿园的教具和玩具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的要求;教具、玩具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备。

上海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

上海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

上海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上海市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是家长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幼儿园作为孩子们学习和成长的第一步,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家庭的经济负担和孩子的教育权益。

因此,了解和掌握上海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对于家长们至关重要。

首先,上海市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学费、杂费和代收费三个部分。

其中,学费是家长们最为关注的部分,它是家庭经济负担的主要来源。

根据上海市教委的规定,公立幼儿园学费按月收取,具体标准根据幼儿园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学费的收取标准是按照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孩子的入园年龄来确定的,一般而言,收费标准在500元至1500元不等。

其次,杂费是指幼儿园为孩子提供的一些特殊服务或者教育资源所产生的费用,比如午餐费、教材费、保险费等。

最后,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代为收取的一些社会性费用,比如家长会费、教育基金等。

其次,上海市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调整是受到政府相关政策的影响的。

政府在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时,会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家庭收入水平、教育资源配置等因素,力求制定出合理、公平的收费标准。

此外,政府还会不定期地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

因此,家长们在了解幼儿园收费标准时,也需要关注政府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家庭的经济支出。

最后,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要关注收费标准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师资力量、教育理念等因素。

只有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为孩子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保障。

总之,上海市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家长们在了解和掌握收费标准的同时,也需要充分关注政府的相关政策和幼儿园的教育质量。

希望家长们可以通过合理的渠道获取相关信息,为孩子选择一所合适的幼儿园,为他们的成长保驾护航。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07号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沪财预[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沪财预[2013]18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归集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本市20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含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和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凡2013年1月1日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并通过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收费目录》主要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设立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信息,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明的文件规定进行执收。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对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2013年2月22日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版)注:1.凡在备注栏内标注"▲"的,为企业直接负担的收费项目;2.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优惠政策按照沪财预[2008]84号文执行;3.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按照沪财预[2011]149号执行。

上海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上海财政

上海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上海财政

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项目)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订,并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十二条(成本补偿机制)民办幼儿园实行保育教育成本补偿机制,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兼职教师薪酬等;(二)固定资产折旧费;(三)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四)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章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收费管理)各级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代办服务性收费调整自新学年起执行,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

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一个月收取。

在中小学寒假、暑假的当月,按照幼儿在园天数收取。

第十四条(资助与减免)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7.03.13•【字号】沪教委财[1997]15号•【施行日期】199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1997]15号1997年3月13日)根据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沪价行[1997]第61号、沪财综[1997]第10号《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复函》批复,从1997年3月份起,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日制二级园所二周岁以下班级(婴托班、托小班、托中班):每人每月180元,家长自理8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50元。

二至三周岁班级(托大班):每人每月150元,家长自理6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45元。

三至四周岁(幼小班):每人每月130元,家长自理5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40元。

四至六周岁(幼中、幼大班):每人每月100元,家长自理4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30元。

二、寄宿制二级园所二至三周岁班级(托大班):每人每月340元,父母单位报销办法参照全日制园所,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父母单位可各报销95元,家长自理150元。

三至四周岁班级(幼小班):每人每月310元,父母单位报销办法参照全日制园所,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父母单位可各报销85元,家长自理140元。

四至六周岁班级(幼中、幼大班):每人每月250元,父母单位报销办法参照全日制园所,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父母单位可各报销65元,家长自理120元。

三、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全日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全日制二级园所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收部分家长自理。

寄宿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寄宿制二级国所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0元,增收部分家长自理。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沪价费〔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5〕13号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推进本市教育综合改革,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上海市定价目录》,现就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代办服务性收费是中小学(幼儿园)为在校学生(幼儿)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性项目时,按照非营利原则,在学生(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收取的相关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目前高中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教学服务类、代收类、生活类三大类14项;义务教育阶段主要有课外教育活动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校服费、餐费和校车费5项;幼儿园阶段包括保育服务类、教育服务类和其他类收费项目三大类9项。

各阶段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

二、关于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标准按照本市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由中小学(幼儿园)结合办学实际,按照非营利原则自主制定。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学期开学起执行。

(三)中小学(幼儿园)目前执行的收费标准仍然有效,如调整原有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应按照以下流程实施:1.按照中小学(幼儿园)自身办学实际,在明确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内选择收费项目,将有关事项提前告知学生(幼儿)家长,听取意见。

2.根据学生(幼儿)家长反馈意见,召开学生(幼儿)家委会专题会议讨论审议学校(幼儿园)代办服务拟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形成具体意见。

幼儿园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

幼儿园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

幼儿园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幼儿园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预算是关于为完成组织目标和计划所需资,幼儿园财务预决算制度是实行财务规范管理的基本途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幼儿园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以供大家参考!幼儿园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一、财务管理原则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令,执行和宣传会计法,维护财政法规、财经纪律,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2.编制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计划,拟定学校具体财务管理制度(方法),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

3.坚持量入而出、收支平衡原则,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学校的经济活动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财务人员协助校长管理学校日常财务工作。

5.学校财务工作系指学校行政及工会的工作,学校财务人员在上级财务部门的领导下,统一处理各项财务工作。

6.根据财务监督制度的需要,设臵会计岗位。

7.会计人员要做好学校财务预、决算工作,准确做好学校账务、结算上报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认真执行会计岗位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8.学校要认真管理好现金、票据。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报销手续,认真履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9.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学校各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认真审核学校的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各种凭证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业务,不做假账,不设账外账,不设小金库。

10.做好财务档案工作,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向外人提供、传阅、复印会计资料,妥善保管各种财务会计资料。

11.认真执行财产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财产管理办法,不擅自购买控购商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13.不遵守财务制度,工作失职,造成学校经济或其它损失者,由学校给予惩处。

二、幼儿收费制度1.收费应按照《收费许可证》所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收费许可证未列明的项目不得擅自立项收费。

2.学校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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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上海财政
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项目)
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代办服务性收费是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除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四条(定价形式)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定价原则)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根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公办幼儿园制订代办服务性收费,应遵循“确有必要、自愿、非营利”原则。

第六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成本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等;
(二)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三)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用品费用;
(四)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落实相关经费,规范学前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

非本市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九条(定价形式)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定价原则)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根据办园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质量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订,并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十二条(成本补偿机制)
民办幼儿园实行保育教育成本补偿机制,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兼职教师薪酬等;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
(三)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四)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
(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
各级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代办服务性收费调整自新学年起执行,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

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
半的,按照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一个月收取。

在中小学寒假、暑假的当月,按照幼儿在园天数收取。

第十四条(资助与减免)
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各公办幼儿园要对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

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助,按照国家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全部用于幼儿园保育教育,并向捐助人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收费公示)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本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票据与经费管理)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是教育收费的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的部门预算核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按
规定管理和使用。

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幼托教育专用收据,公办幼儿园应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每年向办学所在区(县)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执收情况及其他收费情况。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规范使用税务发票。

民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每年向办学所在区(县)教育、价格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一)公办幼儿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
(二)公办幼儿园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
(三)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
(四)各级各类幼儿园以开办各种类型的班,如早教班、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任何费用;以转制、公办民助、中外合作、夜间管理等名义变相提高收费;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支教费等费用;
(五)不按照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教育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教育部门按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办学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擅自开办早教班和中外合作班等;
(二)违反规定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
(三)违反规定增加幼儿园评定级别并实施收费;
(四)不按照规定将收费列入招生简章;
(五)各级各类幼儿园不按照规定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规定;
(六)教育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财政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办幼儿园擅自设立、变动收费项目;
(二)公办幼儿园截留、挤占或挪用保育教育费收费;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凡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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