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 部
财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一日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 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 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以下简称“幼儿园” ) 。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 保育教育费 (以下简称“保教费” 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 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 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 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 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 交下列材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 2011 〕3207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1 〕 3207 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教育厅(教委)、 财政厅(局) :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 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山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入园幼儿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付的费用。
收费项目包括床单、被罩费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及财政拨款经费占办园比重不同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但在同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村相同类型、等级及经费来源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应统一。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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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07号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91)-晋政第31号令

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91)正文:---------------------------------------------------------------------------------------------------------------------------------------------------- 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2月11日晋政第31号令)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进行保育、教育的各类幼儿园、班(以下简称幼儿园),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发展幼儿园,制订幼儿园发展规划和逐年实施计划。
城市应基本满足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农村可先发展学前一年教育,有条件的应发展学前二年或三年教育。
第四条幼儿园应根据居民区人口分XXX各单位的人口数量统筹安排设置。
新建、改建居民区必须配建与本居民区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否则,城建部门不予批准。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单位办园、个人集资办园以及捐资助园。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编制幼教事业的发展计划;(二)监督、评估、指导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三)组织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资格审定和考核制度;(四)指导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办好示范性幼儿园。
各级计划、财政、卫生、劳动、人事、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协助搞好幼儿园工作。
第七条幼儿园的园舍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不得在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应每年全面检修一次,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幼儿安全。
第八条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的条件配备,并不断提高思想业务素质。
对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应由县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培训提高,或者调离。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收费原则1. 家长缴费:幼儿园收费按月缴纳,家长须在每月指定日期前缴清当月费用。
2. 公示标准:幼儿园需事先向家长公示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3. 收费合理性:收费应合理,不得存在过高或虚高的情况。
幼儿园应在收费时确保家长理解和接受。
4. 收费公告:幼儿园应向家长发送书面的收费公告,明确费用项目和金额,确保家长充分了解费用构成并便于查询。
二、收费项目1. 保教费:幼儿园提供的教育和保育服务费用。
2. 伙食费:幼儿园提供的膳食费用,包括早、午餐费用。
3. 杂费:幼儿园提供的其他特殊费用,如教育活动费、校服费等。
杂费项目应细化明确,并经家长知情同意后收取。
三、费用标准与调整1. 费用标准:幼儿园应制定明确的费用标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调整程序:如需调整收费标准,幼儿园应提前30日通知家长,并公示调整方案,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3. 合理调整:幼儿园在调整收费标准时,应注重合理性和适应性,确保家长的合理负担。
四、收费管理员1. 幼儿园应指定专人或专门小组负责收费管理工作,确保收费过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2. 财务记录:收费管理员应进行明确的财务记录,确保每笔费用明细都被正确记录。
3. 监督机制:幼儿园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收费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家长有权提出收费相关的疑问,并要求查阅相关账目。
五、退费与违约责任1. 退费规定:如家长需要退费,应提前提交申请,按照规定的退费政策进行办理。
2. 违约责任:若幼儿园存在收取不合理费用、未按时通知调整收费标准等情况,家长有权要求追回过高费用,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监督与投诉1. 监督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管理的监督,确保收费环节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2. 投诉处理:家长对收费管理工作存在异议或投诉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合理反馈。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待颁布正式合规文件后进行修订。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办法制定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教育事业的日益普及,幼儿园教育作为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广大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学前教育的公平性和普惠性,维护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半日制、临时托管等形式的学前教育机构。
三、学前教育收费原则公平性原则:幼儿园收费应当体现教育公平,确保不同经济条件的家庭都能享受到优质的学前教育。
合理性原则:幼儿园收费应当与幼儿园提供的服务质量、教育资源和教育成本相适应,不得过高或过低。
透明性原则:幼儿园收费应当公开透明,家长有权了解收费的明细和依据。
四、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和家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收费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收费标准,确保不增加家庭负担。
五、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定,但应当符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的指导价范围。
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六、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家长承受能力、教育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幼儿园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提前公示,并广泛征求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七、收费公示和监管幼儿园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依据,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并公开曝光。
八、违规收费处理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幼儿园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收费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山西幼儿园收费标准

山西幼儿园收费标准山西省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幼儿园教育也备受家长关注。
针对山西幼儿园收费标准,我们进行了调研和整理,希望能够为家长们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首先,我们了解到山西省的幼儿园收费标准一般分为学费和杂费两部分。
学费是家长每月需要支付的固定费用,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支出,包括老师工资、教学设备、教材等。
而杂费则是一些额外的费用,如午餐费、午休费、保险费等。
在山西省,幼儿园的学费一般根据幼儿园的地理位置、办学规模、教学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城市的幼儿园学费会高于农村地区,大型幼儿园的学费会高于小型幼儿园,教学水平较高的幼儿园学费也会相对较高。
在具体的收费标准方面,山西省各地的幼儿园可能会有所不同,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需要提前了解清楚。
除了学费,杂费也是家长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在山西省的幼儿园中,午餐费是家长们比较关注的一项杂费。
一些幼儿园提供校内午餐,家长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而一些幼儿园则要求家长自行准备午餐,这也需要家长们提前考虑和安排。
此外,一些幼儿园还会收取午休费、保险费、活动费等。
这些杂费的收费标准和具体项目也会因幼儿园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需要向幼儿园了解清楚,并做好相应的准备。
总的来说,山西省的幼儿园收费标准是比较合理的,但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仍需注意一些细节。
首先要了解幼儿园的办学情况和教学质量,其次要了解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和具体项目,最后要考虑幼儿园的地理位置和交通便利程度。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为孩子选择到一所合适的幼儿园。
希望本文能够为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时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也希望山西省的幼儿园能够在教育教学方面不断提高,为孩子们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山西省各级各类学校收费公示

山西省各级各类学校收费公示2008年10月27日更新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计量单位收费依据备注一、幼儿园1、管理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市级确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提出具体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保教费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晋价行字[2005]43号3、保健费4、代收伙食费由各幼儿园根据当地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与家长委员会协商提出方案报当地价格、教育部门备案二、学前班管理费地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山西省物价局晋价涉字[1995]196号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县镇)一费制标准1、作业本费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4]72号、晋政办发[2004]40号、晋政办发[2007]6号,山西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晋教财[2006]73号,省财政厅、教育厅晋财教[2008]1号,山西省人民政1、作业本费为本学期最高限额,学校收取时不得突破。
购买作业本后剩余费用必须全额退还学生,任何单位不得留用。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县城所在地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使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1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8]81号1-2年级10元/生·学期3-6年级12元/生·学期初一-初三20元/生·学期2、住宿费(1)农村(含乡镇)8元/生·月(2)县城12元/生·月(二)县级市、区的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标准同上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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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入园幼儿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付的费用。
收费项目包括床单、被罩购置费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及财政拨款经费占办园比重不同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但在同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村相同类型、等级及经费来源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应统一。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审批程序。
各设区的市市区、县(市、区)城城镇、乡村范围内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在不超过省定的最高标准范围内,分别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和财政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和财政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申请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成本测算材料;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不低于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50%,保教费标准不高于保育教育成本的50%,并逐步提高财政拨款标准。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用品费用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一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代收代管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当地实际自主核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见附表。
享受政府财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镇集体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免费提供办园场所、补助办园经费等)的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在不得超过同类同级公办园保教费标准的2倍内,由民办幼儿园核减合同约定的生均补助金额后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表见附表2)。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向有关部门报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保育和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五)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当地实际自主核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各公办幼儿园要对城镇和农村低保户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免收保教费,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减半收取保教费,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
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学期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幼儿在园法定工作日天数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予退费。
幼儿因故缺勤的,当月缺勤法定工作日不足一月的,不退费,足月缺勤的应退还当月保教费的50%。
第二十二条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
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或结余,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
伙食费应采取单独结算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本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价行字[2005]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