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9.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发展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财政厅协调一致,我们对《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9〕7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9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审条件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坚持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制”,激励会计人员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操守。
河南省档案专业职称评审政策解答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 中所称“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 著作、教材 ”等 , 除注明的外 ,是指具有中国标准书号(执行 《GB/T 5795-2006》 )的公开出版物。
三 、 中级职称评审
2. 工作经历与业绩
任助理馆员以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熟悉本单位档案业务工作 。能对档案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有效指导,能总 结并提出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经验、建议 ,拟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 施。 (2)熟悉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 。能独立完成档案的收集 和接收、鉴定、整理、保管、保护和利用工作。 (3)熟悉馆(室)藏档案、资料 。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种以上检索工具的编 制工作。 (4)能利用馆(室)藏档案编辑档案史料和参考资料 。参与完成1种以上档案 史料或参考资料编辑工作 , 本人累计编纂5万字以上。 (5)熟悉档案现代化管理系统 。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成本单位档案目录 的加工和数字化扫描任务并提供有效的检索、利用等。
(4)本专业学术成果 , 获省辖市(厅)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的 第一完成人。 (5)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辖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
三 、 中级职称评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 申报人应同时具备。 评审条件中的专业理论与能力、工作经历与业绩、研究成果与奖励
二 、初级职称评价
三 、 中级职称评审
《河南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职称
〔2016〕 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馆员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与能力 2\工作经历与业绩 3\研究成果与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豫人社办〔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45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档案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我们对《河南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职称〔2016〕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标准第三章评审标准第四章附则河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学术造诣、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调动和激发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推进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管理员和助理馆员为初级职称,馆员为中级职称,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称,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称。
第三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评审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中级职称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拟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技工院校教师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技工院校教师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8.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技工院校教师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订了《郑州市技工院校教师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8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初级职称考核认定条件第四章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第五章附则郑州市技工院校教师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技工院校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推动我市技工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和《河南省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豫人社办〔2023〕117号),结合郑州市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技工院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初级、中级职称对应名称分别为助理讲师、讲师。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职称对应名称分别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条对申报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及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实行分类评审。
员级、助理级职称实行考核认定评价方式,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下人员申报中级职称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豫人社[2010]153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豫人社[2010]153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切实保证申报、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现就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批,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及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办理。
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当年不再审核;尚未达到控制标准的,按每年2%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
事业单位在报批结构比例时,须同时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主、辅系列分配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鉴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已全面推开,新调整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对基层单位已给予了适当倾斜,与此相衔接,《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豫人[2006] 56号)中乡镇“年满50周岁或在农村工作30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限制”的规定,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2010年起不再执行,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2011年起停止执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郑州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郑州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0.20•【字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郑州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郑州市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我市评审的中央驻郑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申报评审政策(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1. 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统计系列高级职称、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通信专业副高级职称、工程系列网信专业中高级职称、自然科研系列(含实验)中高级职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职称、干部学院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按2023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艺术系列、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2023年度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一年执行,2024年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工程系列科技专业中级职称按照2023年我市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条件标准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豫人社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畅通申报渠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畅通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限制,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均可通过所在单位申请职称初定。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在当地自愿参加职称初定,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平等待遇。
二、改进评价方式初级职称(员级、助理级)、博士研究生初定中级职称、乡镇及以下单位硕士研究生考核认定中级职称,全面采用考核认定、考试等方式进行,不再采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的方式。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系列(专业),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三、落实评价自主权坚持单位自主、分级负责、备案监管的原则,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主导作用。
按照管理权限,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
四、完善评价标准(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豫人社办函〔2020〕 155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155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关政策规定(一)贯彻落实关心关爱医务人员的政策规定根据国发明电〔2020〕10号文件规定,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线医务人员名单可登陆《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网址http://222.143.24.116:8089/)查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规定,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用人单位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
职称评审同等条件下向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将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列入年度职称评价指标,作为加分项。
破除“唯论文”倾向,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活力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活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豫人社办〔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活力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省管企业和高等院校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两个确保”“十大战略”决策部署,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营造最优人才“小气候”的若干举措》等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在人才资源开发评价利用中的功能和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化河南建设需要的职称评价制度体系(一)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
建立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并动态调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对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产业发展需要和河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等新领域合理增设职称评审专业。
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发展实际,随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调整评审专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一次调整情况。
探索开展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集成电路、技术经纪、创意设计等新职业职称评审。
全面下放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职称评审权,扩大创新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职称自主评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创新龙头企业适时下放主体系列职称评审权。
围绕河南产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设立特色评审专业,开展专项评审,通过“一产一策”“一链一策”,实现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制度链融合发展。
河南职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条例》和《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当与人才培养、使用、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用人单位实际,科学合理设置。
第七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等级。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量应当与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专业结构和人员编制相适应,不得超编设置。
第九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岗位等级。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动态管理。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十一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和任职条件,自主认定。
第十三条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二)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三)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四)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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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我厅起草了《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9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联系地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郑州市正光路11号,邮编450018)联系电话:*************电子邮箱:***************2021年9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四章组织评审第五章监督服务第六章附则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主要方式,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价和认定。
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我省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参与职称制度建设、标准制定、评审委员会组建、监督检查等工作,承办评审委员会评审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省级标准。
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单位标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六条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不再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初级职称采取初定、考试、考核认定等评价方式。
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承办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三)评审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可持续增长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具有相应数量且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四)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能力,设置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组织健全,制度完备,管理规范,人员配备到位。
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进行评估后重新核准备案。
评估未通过的不予备案。
未核准备案的,不得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申请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核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管理规范且具备服务能力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申请组建并承办评审服务保障工作。
尚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
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组建申请和方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开展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职称政策宣传,根据本领域专业发展水平提出专业调整意见,参与评价标准制定,报送年度申报评审安排,审核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职称评审会议组织和经费保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受理对评审结果的查询、复查、举报投诉、应诉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面向本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原则上一个系列(专业)只组建一个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在备案的系列、专业、层级、人员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
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进行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一条不具备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评审权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委托评审高级职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评审中级职称,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自行出具委托评审函,并按照被委托单位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年度内单位同一系列(专业)只能委托同一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委员1至3人,一般由本专业知名度和权威性较高的专家担任。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大类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一般由25人(最低不少于17人)以上组成。
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正高级职称专家组成;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正高级职称专家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正高级职称专家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适当减少。
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大类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一般由21人(最低不少于13人)以上组成。
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中级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且聘任3年以上;(四)在职在岗,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系统全面掌握本专业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丰富,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较高知名度;(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按要求参加评审会议,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十四条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和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大类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专家库人数按照职称评审委员会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遴选。
扩大专家遴选范围,优化评委队伍结构,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中青年专家应占一定比例,鼓励遴选一定数量的省外专家。
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已调离本单位、已脱离本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群众有反映的人员,应调整出专家库,确保专家库成员的质量。
按照管理权限,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人选分别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十五条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年底前应完成评审任务。
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评审工作安排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召开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发布全省高级职称评审(不含下放评审权的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发布辖区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我省工作满1年的自由职业者。
申报人应通过人事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申报职称,自由职业者通过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档案所存放的人事代理机构申报职称。
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受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当年度职称评审;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从业限制以及其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
申报人在1个评审年度只能参加1次职称评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按照我省相关政策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十八条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年度职称评审计划内开展职称评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根据“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相结合的推荐办法,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办法,经“三重一大”程序后公布实施。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档案所存放的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公开指公开职称政策、公开单位年度评审计划、公开单位推荐办法、公开申报评审材料、公开考核推荐结果。
展示指对所有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参评材料、证件等进行审核并统一在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3天。
未经展示的材料等,不得上报。
涉密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用于申报。
在展示的基础上,单位对申报人的个人信息、申报材料等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考核指单位组成考核推荐小组,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品德、能力、业绩进行综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