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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

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

豫人社薪[2014]6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机关工作人员休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

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

(三)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四)工作人员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五)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三)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四)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三、其它有关规定

(一)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基本工资的组成。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津贴补贴:指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岗位津贴、奖励性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等。奖金指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工作人员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追缴病事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带薪年休假天数冲销其他假期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四)各单位要严格病事假等假期的审批手续,建立健全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和销假制度。

(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通知执行。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单位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六)原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4号)、《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5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14年10月31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0年6月21日·豫人社[2010]141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界定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认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 事业单位要根据类别、功能、职责等情况,合理设置管理岗位。其中领导岗位的设置,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普通管理岗位根据管理情况合理设置。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级别、功能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80%,辅系列岗位最高级别的设置原则上低于主系列岗位最高级别。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标准为5%左右。 四、关于事业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的兼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照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及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部门或 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在岗位聘用时,兼职人员同时占其主项工作和兼职工作所在岗位的结构比例。 五、关于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各类人员的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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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 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 豫人社薪[2014]6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机关工作人员休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

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 (三)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四)工作人员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五)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三)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四)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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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 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激发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依据职称改革有关政策措施和我省农业专业发展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部门协商一致,我们对《河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职称〔2011〕1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28日

河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培养高素质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遵照职称改革政策要求和我省农业技术人员队伍发展状况、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事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从事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土壤肥料、农村能源、畜牧、兽医(含中兽医)、水产等专业中、高级职称的评审;农业经济专业高级职称的评审。 (一)农学专业包括耕作与栽培,良种繁育,种子生产、加工与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业信息(含农业遥感),新型农民职业培训等。 (二)植物保护专业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和管理,农药质量检验、残留检测等。 (三)园艺专业包括果树、瓜蔬、茶叶、花草、食用菌、中药材、蚕桑育种、栽培等。 (四)土壤肥料专业包括土壤调查与评价,肥料研发、生产及推广,土肥测试,土壤改良与应用,作物营养与施肥,旱作节水、农业废弃物开发利用等。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 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豫人社〔2019〕18号)等文件精神和年度职称工作安排,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结合单位岗位实际情况复核,现将2019年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8日 2019年度省直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 主管单位单位正高副高中级省交通厅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3 8 25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0 1 2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航务局0 0 3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0 0 2 河南省交通高级技工学校 2 5 10 省发改委河南省节能监察局0 0 2 河南省宏观经济研究院0 1 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研究所0 0 2 河南省信息中心 1 4 6 河南省工

程咨询中心 1 1 3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0 0 2 省工信厅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 2 8 8 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0 3 1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 2 5 4 河南省煤炭总医院 2 2 5 郑州工业技师学院1 2 5 郑州煤矿机械制造技工学校0 3 3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0 0 0 河南省煤炭行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0 0 0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中心 1 2 0 河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0 0 0 河南省义马煤炭高级技工学校 2 5 9 河南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备份中心 1 0 2 河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1 1 1 河南信息工程学校 2 5 8 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1 2 5 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总院0 5 5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一地质大队 4 7 12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 2 8 10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 3 5 6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四地质大队 2 10 15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 2 9 7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 5 7 6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七地质大队 5 20 10 机关服务中心0 0 2 省粮食局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0 0 2 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 1 8 15 河南经济贸易技师学院 1 8 10 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 2 7 5 省科技厅河南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1 0 0 河南省科学器材供应中心0 0 1 河南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所0 1 0 河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0 2 3 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 1 0 1 河南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0 0 1 省水利厅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0 2 2 河南省水利宣传中心0 0 1 水利厅机关服务中心0 0 2 河南省水利厅幼儿园0 0 0 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 6 19 7 河南省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推广站 1 2 2 河南省水利信息中心0 0 3 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站0 1 3 河南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0 0 1 河南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0 1 1 河南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0 0 1 河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0 0 1 省水利厅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5 10 10 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13 25 15 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15 30 43 河南省水下救助抢险队0 0 1 河南省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 4 8 2 河南省豫北水利工程管理局0 1 3 河南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 3 6 10 河南省沙颍河流域管理局 2 4 3 河南省白沙水库管理局 4 5 4 河南省白龟山水库管理局 1 4 5 河南省陆浑水库管理局7 10 5 河南省石漫滩水库管理局0 2 1 河南省燕山水库管理局 1 2 5 河南省水利水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 〔2020〕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现就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原则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与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驻郑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济源示范区负责本辖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建立职称申报账户,督促并检查民营企业为职称申报人员建立个人申报账户,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合法权益。个人账户建立要依据劳动合同和社保情况,一般应与民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保。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可直接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建立个人职称申报账户,保障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渠道畅通。面向民营企业内部的评审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内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委托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评审结果由我省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确认。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7.16 •【字号】豫人社办〔2019〕52号 •【施行日期】2019.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积极构建全省一体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适应完善省级统筹需要,实现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便捷化。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规定,结合我省“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就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政策 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基金。

二、优化流程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依托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开展网上经办,优化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对符合转移条件的,通过信息系统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传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联系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通过信息系统传送给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对涉及处理欠费等情况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表》传送。 (三)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信息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接续手续;对涉及处理重复缴费等情况的,应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规范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规定的“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在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仅适用于跨省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不需要向转入地提供上述文书,各地不得擅自设置省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任何附加条件。已办理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今后在办理跨省转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 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为“职业中介活动”,有效期限为自发证之日起5年。 (二)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2、有明确的机构章程;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场所面积不低于50㎡;4、有一定数量在本机构签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4〕1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2014〕17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入轨后规范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现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岗位管理制度

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凡豫办﹝2010﹞3号文件规定属于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岗位管理制度。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推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一)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人员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对尚未完成岗位设置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抓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于2014年上半年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二)空缺岗位是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进行岗位等级变动(晋升)的前提条件。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人员流动方式补充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职称申报(评聘分开除外)、工勤技能考核、岗位等级变动等,都应在岗位空缺前提下进行;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严禁无岗进人和超岗聘用(任)。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人员岗位等级变动(晋升)以及三类岗位之间转岗聘用的,都应进行岗位等级认定;对不按规定补充的工作人员和进行岗位等级变动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 (三)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内部人员选拔聘用的主要方式。今后,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出现空缺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任职要求,按照竞聘上岗的规定和程序,及时或定期组织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竞聘上岗。要通过竞聘上岗,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逐步实现人员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竞聘上岗后,根据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要求,严格按照所聘岗位和有关规定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断完善岗位设置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是保证岗位管理制度正常运行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动态调整包括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之间比例的调整,也包括对三类岗位最高等级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调整。通过调整,不断优化岗位结构,形成动态管理机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09.13 •【字号】豫人社〔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高质量服务“十大战略”实施,锻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结合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3日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高质量服务“十大战略”实施,锻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推动河南由人力资源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河南实践。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锚定“两个确保”、服务“十大战略”,以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等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为重点,着力破除

阻碍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青年人才快速成长、大批人才扎根基层的良好发展环境,加快打造知识型、技能型、创造型劳动者大军,为建设人力资源强省提供有力人力资源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推动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基本完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政策环境持续优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模更庞大,高水平技能人才供给更充足,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两支队伍相互协同、相互赋能,创新活力竞相迸发,服务河南产业集群和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大幅提升。 (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持续优化 优化专业技术人才供给结构,更好满足重点产业集群和现代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优良、素质一流、富于创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到2025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650万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比例达到11:36:53。累计招引博士后5000人以上。新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0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40个、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200个。 鼓励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挑大梁、当主角的氛围更加浓厚,一批成果显著、业绩突出、贡献卓著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快速成长为行业领域的中坚力量。到2025年,35岁及以下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占专业技术人才的比例达到40%以上;累计培养35岁及以下正高级职称人才200人以上、30岁及以下副高级职称人才450人以上;选拔45岁及以下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30人以上、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40人以上;评选45岁及以下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60人以上。 (二)技能人才培养质效持续提升 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进一步优化技能培训取证结构,打造一支技艺精湛、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技能人才队伍。到2025年,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11.30 •【字号】豫人社办〔2023〕124号 •【施行日期】2023.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 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3〕12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决策部署,积极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强化现代化河南建设人才支撑,决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深化人力资源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壮大市场化就业和人才服务力量,加快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新动能,促进劳动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为全面建设现代化河南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超过4000家,营业收入突破1000亿元,从业人员数量达到4万人以上。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达到5家以上。 (一)服务能力持续增强。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更优、质量更高。匹配人力资源供给与需求的效率更高。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互补充、并行发展。行业整体竞争力和资源配置能力明显增强。 (二)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行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市场环境日益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诚信服务体系体系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更加有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三、重点工作 (一)做大做强做优产业 1.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大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主体培育力度,鼓励更多创业者和人才、项目、资金加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大众创业,按规定给予创业政策扶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依法依规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进一步压减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推行告知承诺制,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助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尽快开办和运行。到2025年全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量达到4000家以上,营业总收入突破1000亿元。 2.做强做优龙头企业。统筹规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布局,到2025年重点培育形成20家左右经济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服务网络完善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融资等方式,调整优化市场结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产业集中度。支持龙头企业发挥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和创新优势,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按规定承担就业和人才工作领域相关试点示范等事项。发挥“头雁效应”,鼓励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认定并发布河南省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名单,根据企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6.07.05 •【字号】豫人社办〔2017〕99号 •【施行日期】2016.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7〕9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现就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申请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累计缴费月数的计算以证书标注日期的上个月为准;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申领材料 申领人员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申领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表样附后)。 三、审核拨付程序 (一)职工应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所属企业到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职工个人或企业集体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719396780.html,、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719396780.html,)、失业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比对和参保年限确认等工作。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通过的职工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上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职工数据按月汇总,并向统筹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入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财政拨付资金到帐后,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者本人的银行账户。 四、补贴使用条件及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11.03 •【字号】豫人社〔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豫人社〔2022〕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已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现予公布。 2022年11月3日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21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有效应对复杂严峻形势和诸多风险挑战,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实现了“十四五”良好开局。 一、劳动就业 截至年末,全省就业人员484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627万人。全省就业人员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24.2%;第二产业就业人员占29.9%;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占45.9%。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25.39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65.3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40%。

全年促进65.9万名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总体就业率93.3%。选派3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7.63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3134.33万人,其中省内转移1878.36万人、占59.9%,省外输出1255.97万人、占40.1%。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40.46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3.84万人,公益性岗位安置5.19万人,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省产业集聚区人力资源现状及需求情况开展全面调研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省产业集聚区人力资源现状及需求 情况开展全面调研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省产业集聚区人力资源现状及需求情况开展全面调研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更好地为产业集聚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和智力支撑,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省厅决定,对全省180个产业集聚区人力资源现状及需求情况开展全面调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一)全省180个产业集聚区人力资源现状。包括从业人员总数、人员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等; (二)人力资源需求状况。包括专业技术人才需求情况、技能人才需求情况、经营管理人才需求情况、外国专家需求情况和普通工人需求情况等;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产业集聚区人力资源开发和社会保障服务功能配套情况,特别是社会保障方面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二、时间安排 2011年10月24日— 2011年11月5日 三、调研形式

采取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相结合,普遍调研和重点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研。省厅成立专题调研组进行督查调研。 (一)普遍调研。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用统一的调查表(见附件),对本市辖区内所有产业集聚区人力资源现状及需求情况认真进行调查。 (二)典型调研。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调研内容,选择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产业集聚区进行实地调研,深入企业实地了解人力资源工作情况,听取对人事人才工作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三)督查调研。省厅专题调研组赴各地督查调研,听取部分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情况汇报,有选择地到部分产业集聚区实地调研。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这次调研工作作为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要抓手,认真组织落实。要明确一名局领导直接抓,抽调精干人员,切实抓紧抓好。调研工作要分级负责,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产业集聚区进行调研。 (二)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对照《全省产业集聚区名录》(见附件3),对本市辖区内所有产业集聚区开展调研,按要求填写《产业集聚区人力资源现状调查表》(见附件1)和《产业集聚区人力资源需求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并认真做好汇总。有关附件请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2719396780.html,。 (三)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合实地调研情况,形成专题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要按调研内容,客观地总结工作成效和主要经验,准确反映产业集聚区人力资源现状和需求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建设性和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四)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务必于11月5日前完成调研任务,并将调查表和调研报告报送省厅调研处。 联系人:陈磊,联系电话:0371— 69690291 邮箱:**************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结束——

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豫人社〔2017〕7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规范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申报和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豫政〔2015〕59号)和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大众创业扶持项目(含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相关条款废止。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0日

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豫政〔2015〕59号)精神,推进大众创业,激发社会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三条项目评审工作坚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通过项目扶持,带动就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申报的项目。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及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 (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首次创办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三)项目在吸纳就业、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创新性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四)符合我省产业政策方向,互联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行业创业项目优先。(五)创业团队优秀,项目法人为自主创业人员,包括: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以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及失业人员等。 (六)至少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七)同等条件下,创业地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或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项目优先。 (八)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较为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九)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十)有较好的创业发展计划和市场前景。 (十一)公司注册手续完善,有独立的对公账号。 (十二)已经享受过大众创业扶持项目、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和返乡下乡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等省人社厅创业扶持政策的项目不能再次申报。 (十三)申报10万元(含10万元) 以上项目除符合(一)至(十二)项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企业年营业收入基本达到小型企业标准。 3.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等劳动报酬。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信访维稳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信访维稳工作先进单位 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正文: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信访维稳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站在“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的重要性,把信访维稳工作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任务,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切实落实中央和我省有关信访维稳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省部领导的充分肯定。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激发工作热情,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对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3个信访维稳工作先进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戴春枝同志等80名信访维稳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务必戒骄戒躁,永远保持谦虚进取的精神,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进步,为维护我省社会稳定和谐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2012年度信访维稳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2、2012年度信访维稳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2013年5月23日 附件1 2012年度信访维稳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共63个单位)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巩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管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开封市军转干部工作办公室 洛阳市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洛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涧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伊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顶山市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顶山市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顶山市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阳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阳市文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合同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监制模板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联络电话: 法定代表人(关键责任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邮政编码: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甲乙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 明确权利义务, 依据《中国劳动法》、《中国劳动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劳动协议期限 经双方协商一致, 本协议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无固定时限: 自年月日起。其中(有, 无)试用期, 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固定时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有, 无)试用期, 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 起至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地点为: 2、乙方工作内容(或工作任务)是 甲方要为乙方提供必需生产(工作)条件。 3、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内容, 应协商一致, 按变更本协议办理, 双方签字或盖章确定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法确定乙方工作时间: (1)实施标准工时工作制, 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出八小时, 平均

每七天不超出四十小时, 每七天最少休息一天。 甲方因为工作需要,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 通常每日不得超出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 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条件下延长时间每日不得超出三小时, 每个月不得超出三十六小时。 (2)综累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乙方所在岗位实施以(填“是”): 年()、六个月()、季()、月()为周期综累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甲方在保障职员身体健康并充足听取职员意见基础上, 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合适方法, 确保职员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2、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要求情形外, 通常每日不得超出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出三小时, 每个月不得超出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确保乙方休息权利。 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乙方享受以下节假日: 假天, 假天, 假天, 假天 假天, 假天, 假天,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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