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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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关系争议的相关规定

河南省劳动关系争议的相关规定

河南省劳动关系争议的相关规定劳动纠纷在近几年来不断的升华,而劳动关系就是其中的重要证据之一,所以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来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与地域区别存在一定的差异,那么我们河南省劳动关系争议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下文就为您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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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豫各单位,省属驻郑高等学校,各省辖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及时公正地做好中央、省直驻郑(不含上街区、中牟县、巩义市、荥阳市、新密市、新郑市、登封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实际情况,现对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直、省直驻郑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中央、省直驻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工作人员)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三、军队驻豫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四、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的中央驻郑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五、在省工商局注册的、注册资金在五百万元以上的省属驻郑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六、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服务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服务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服务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豫人社法制[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服务程序规定》的通知(豫人社法制[2012]10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有关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服务程序规定》已经厅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法规处报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服务程序规定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服务,是指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职责,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为其提供服务和帮助的行为。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行政服务应当贯彻以民为本的宗旨,遵循便民、优质、高效原则,符合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行政服务应当简化办事程序,不得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对符合规定的行政服务要求,应当予以提供。

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当设定行政服务项目:(一)提供政府信息的;(二)提供社会保险参保权益记录的;(三)提供就业及再就业培训指导的;(四)提供不属于行政审批的备案或者登记的;(五)提供获得行政审批或者行业认证所必要的行政协助的;(六)出具有关证明或者补发、换发有关证件以及注销依法无需审批的有关证件的;(七)提供行政执法文书或者仲裁裁决执行协助的;(八)其他依法需要行政机关提供帮助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已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现予公布。

2021年9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规划财务处)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0年是新中国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推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取得新进展。

一、劳动就业2020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22.59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36.85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12.22万人。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62.1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24%。

全年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全年促进60.72万名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选派2600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全年全省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5.81万人。

年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3086.7万人。

其中,省内转移1850.26万人、占59.9%,省外输出1236.44万人、占40.1%。

全年新增农民工返乡创业16.4万人,带动就业74.68万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为“职业中介活动”,有效期限为自发证之日起5年。

(二)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2、有明确的机构章程;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场所面积不低于50㎡;4、有一定数量在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专职工作人员,省级5名以上,省辖市级3名以上,县级2名以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许可证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更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定期信息推送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为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夯实基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豫人社[2009]226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豫人社〔2009〕226号)各省辖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公平公正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要求,制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附件: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3、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4、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5、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附件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豫政[1998]58号

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豫政[1998]58号

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1998〕58号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现将《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处理人事争议,保护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属于人事行政部门管理事项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二章仲裁机构第六条省、市地、县(市、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研究决定人事争议的重要事宜。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行为和依据》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行为和依据》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行为和依据》的通知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行为和依据》的通知豫人社法制[2011]5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厅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明确行政执法责任,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我们对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行为及依据进行了认真全面梳理,现将梳理结果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梳理的标准和基本情况本通知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及依据,是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给付以及行政处罚和处理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全面梳理。

经梳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行为及依据共有行政许可类1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类15项、行政确认类15项、行政征收类4项、行政强制类7项、行政给付类6项、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类60项。

二、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正确的行政执法理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

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国家和我省在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领域的立法工作力度明显加大,在公务员管理、促进就业、职业教育、社会保险、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劳动保障监察等各个方面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同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深入钻研并精通法律,切实树立宪法至上、政府诚信、行政服务、程序正当、接受监督、权利救济等现代行政法治观念和行政执法理念。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豫人社法制[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豫人社法制[2014]1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我们结合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订了《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30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下称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复议相关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的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法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调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结论或者建议,督导下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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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2.05
•【字号】豫人社办函〔2021〕18号
•【施行日期】2021.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规定》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21〕18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5日
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严肃纪律,规范行为,树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队伍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仲裁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办案程序,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第三条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仲裁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得与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地方谈论案件或相关事宜(异地办案除外);
(二)带领当事人到上级部门请示汇报案情(涉及访情、舆情处理情况的除外);
(三)泄露仲裁机构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四)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代理人、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
(五)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六)要求或接受当事人为本人或本单位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八)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五条仲裁员在指导工作与用人单位进行接触交往过程中,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钱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

第六条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依法应回避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七条仲裁员不得在其受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专职仲裁员不得在其受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省辖市范围内任
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第八条仲裁员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离任两年内,不得在原受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的除外。

第九条仲裁员因审理需要,对涉案物品暂时留存的,需列明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结案后及时归还。

仲裁员不得经手案件履行中的钱物。

第十条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应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仲裁员名册,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相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应将仲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照片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一条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应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监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监督制度,对仲裁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并将监督结果作为工作考核、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仲裁员违反本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仲裁员被解聘的,五年内不得再次被聘为仲裁员;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指仲裁员是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聘请的专兼职仲裁员。

仲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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