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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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抓住建设中原经济区的历史机遇,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驻郑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二○○六年十月八日)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政策尽快起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政策尽快起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政策尽快起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豫政办[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政策尽快起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4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的精神,现就加快落实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政策、推进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识做好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的重要性2006年以来,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省各地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做好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对工资改革和规范津贴补贴工作重视不够;少数县(市、区)未能及时兑现和补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增资;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进展比较慢,尤其是同步考虑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工作进展缓慢;部分县(市、区)规范津贴补贴方案起步水平偏高,存在盲目攀比现象,超过实际财政承受能力,影响了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同时提高相关人员收入水平,关系到全省各级公务员和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做好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政策,确保全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快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政策,尽快起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工资制度改革增资兑现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进度。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7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抓紧做好增资兑现。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映,以便统筹协调,妥善解决。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必须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有关人员,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十月十九日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二○○六年十月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度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件1)。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抓住建设中原经济区的历史机遇,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驻郑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规范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对清理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对发放的津贴补贴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予以取消,对清理时未上报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予认可。

清理规范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组织、编制、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7日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时,我省职业年金缴费比例适时调整。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事业单位中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的工资处理豫人薪(2008)2号

事业单位中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的工资处理豫人薪(2008)2号

事业单位中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的工资处理豫人薪(2008)2号河南省人事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聘用制改革的事业单位中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的工资处理暂行规定豫人薪(2008)2号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 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近来,一些地方和单位询问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实行聘用制改革的事业单位中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后的工资处理办法。

鉴于新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 59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改革的事业单位中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聘用制改革的事业单位中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其中:岗位工资按其实际聘任的职务(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具体办法为,根据2006年6月30日工资制度改革前学历、定级相应职务及工资改革套改年限等因素对照薪级套改表(任职年限按一年计算),考虑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正常晋升薪级、学历变化等情况确定。

其中,对照薪级套改表确定薪级工资时,如低于新聘用人员见习期满后执行的相应薪级工资标准的,按新聘用人员见习期满后执行的相应薪级工资标准确定。

确定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例1:事业单位某技术工人,1984年6月参加工作,2000年9月大专毕业,1999年9月中级工、2004年9月高级工,2008年1月聘任为副科级职务。

原工资是岗位工资技术工三级615元,薪级工资21级363元。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9•【字号】豫政[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7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抓紧做好增资兑现。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映,以便统筹协调,妥善解决。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必须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有关人员,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度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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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豫政[2006]74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10.19【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7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抓紧做好增资兑现。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映,以便统筹协调,妥善解决。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必须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有关人员,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度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件1)。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

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的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

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新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公务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

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在县直单位工作的高定一档,在乡镇工作的高定两档。

三、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级别与工资等待遇挂钩问题,待国家有关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制定实施意见。

四、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

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

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件2)。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件2)。

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

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技术工人学徒期间的工资待遇为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学徒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初级工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二档。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毕业生,第一年执行590元,一年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初级工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二档;高职高专及以上毕业生第一年为655元,一年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初级工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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