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纠纷

合集下载

南阳市浩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国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阳市浩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国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阳市浩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国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65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乐李晓伟罗军【审理法官】杨乐李晓伟罗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阳市浩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国顺;庞定若;马润泽【当事人】南阳市浩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国顺庞定若马润泽【当事人-个人】张国顺庞定若马润泽【当事人-公司】南阳市浩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司素杰河南大律师事务所;张华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符姣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司素杰河南大律师事务所张华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符姣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司素杰张华伟符姣【代理律所】河南大律师事务所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南阳市浩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国顺;庞定若;马润泽【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2.本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3.本案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及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权责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变更诉讼请求反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审判监督合同约定发回重审催告撤销无效证人证言第三人共同诉讼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自认证据不足督促程序公示催告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2.本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3.本案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及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马晓燕、河北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马晓燕、河北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马晓燕、河北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14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林岳桂恒李莉【审理法官】赵林岳桂恒李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马晓燕;河北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朝广【当事人】马晓燕河北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朝广【当事人-个人】马晓燕魏朝广【当事人-公司】河北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占峰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占峰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占峰【代理律所】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马晓燕【被告】河北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朝广【本院观点】马晓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马晓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马晓燕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2元,减半收取1811元,由上诉人马晓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8:24:02马晓燕、河北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冀01民终149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晓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迎宾路西市府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魏朝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峰,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魏朝广。

审理经过上诉人马晓燕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辛集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1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饶平县海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文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饶平县海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文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饶平县海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文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9【案件字号】(2021)粤51民终6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桦李照雄陈燕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饶平县海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奇丰;杨文雄【当事人】饶平县海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奇丰杨文雄【当事人-个人】江奇丰杨文雄【当事人-公司】饶平县海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宏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杨柳娴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唐文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宏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杨柳娴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唐文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宏杨柳娴唐文【代理律所】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饶平县海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奇丰;杨文雄【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逾期举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爱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爱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爱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豫05民终20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冰毛晓燕刘永刚【审理法官】王冰毛晓燕刘永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爱芳【当事人】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爱芳【当事人-个人】王爱芳【当事人-公司】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蒋淮吉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淮吉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淮吉【代理律所】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爱芳【本院观点】上诉人京科公司主张双方未形成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上诉人具有对涉案房屋处置权。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过错第三人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王爱芳提供林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581民初538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书中的原告与本案的被上诉人都是在上诉人处全款购买的京科龙湾小区4号楼2单元的房子,证明均没有签订购房合同,没有换取正式发票,没有办理交房手续,所交购房款与实际的收据金额不一致,且在上诉人物业电脑暂不交房名单上显示。

经质证,上诉人京科公司对该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判决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达到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京科公司主张双方未形成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上诉人具有对涉案房屋处置权。

但被上诉人王爱芳一审提交的上诉人出具的收款收据能够证明双方对于商品房买卖已达成合意,且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通过案外人债务免除的方式支付房款。

孝感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金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孝感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金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孝感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金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7【案件字号】(2021)鄂09民终17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汛陈伟蒋家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孝感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金峰【当事人】孝感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金峰【当事人-个人】乐金峰【当事人-公司】孝感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典桃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余秋伟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典桃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余秋伟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典桃余秋伟【代理律所】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孝感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乐金峰【本院观点】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催告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3 03:32:35孝感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金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09民终175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316复线与天仙南路交汇处13#楼。

法定代表人:祝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典桃,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秋伟,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孝感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金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1)鄂090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方某、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某、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某、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靖李祥高瑞江【审理法官】王靖李祥高瑞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建;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方建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方建【当事人-公司】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继勇河北某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继勇河北某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继勇【代理律所】河北某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方建【被告】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省直纪元房地产公司与方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证明力举证责任倒置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训诫罚款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省直纪元房地产公司与方某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被上诉人省直纪元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的诉求为:请求判令上诉人方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恢复方某擅自改变的该买卖合同项下【西山御园22(BT3-2)】的房屋结构。

上诉人方某则辩称涉案房屋并未交付,地下室,地下室不是方某一方挖掘的室的挖掘建造者是谁以及挖掘者的挖掘建造行为有否经过被上诉人省直纪元房地产公司的许可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杨越、保定市中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越、保定市中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越、保定市中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55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彦威钱娜郑东【审理法官】邓彦威钱娜郑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越;保定市中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杨越保定市中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越【当事人-公司】保定市中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立杰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立杰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立杰【代理律所】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越【被告】保定市中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杨越与被上诉人中尚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依据中尚房地产公司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认定该协议有效并无不妥。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诚实信用原则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显失公平无效质证违约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越与被上诉人中尚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依据中尚房地产公司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认定该协议有效并无不妥。

关于上诉人杨越提出没有中央公馆公寓836室应认定合同无效的意见,上诉人杨越陈述其亦购买了中央公馆公寓835室且835室已经更名的事实,虽属于违规交易,但在客观上能证实《认购协议书》所涉房屋的同种同类业已存在,《认购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为预定公寓房,且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为解除认购协议书而非合同无效,故对该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杨越称其提出解除与被上诉人《认购协议书》符合解除权时效法定期限内的意见,上诉人杨越陈述并未通知被上诉人解除认购协议书,一审法院认定中尚房地产公司在遇到政府部门要求停工、已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了基本义务的情形下,其逾期交房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判决驳回杨越请求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房地产纠纷起诉书范本专业版9篇

房地产纠纷起诉书范本专业版9篇

房地产纠纷起诉书范本专业版9篇第1篇示例:房地产纠纷起诉书范本专业版原告:甲方(姓名/公司名称)诉被告:乙方(姓名/公司名称)一、起诉请求:甲方因与乙方发生房地产纠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案由及事实情况:1. 甲方与乙方于(具体日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具体的房产,但在交付期限届满后,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

2. 甲方于(具体日期)书面催告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然而乙方仍不予配合,拒绝交付房产。

3. 经多次协商无果,甲方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三、法律依据:1. 依据《合同法》第m 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2. 依据《房地产法》第n 条规定,房地产交易需双方履行约定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依法判决:要求乙方依据合同约定,立即交付具体的房产给甲方。

2. 赔偿损失: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付的罚金、相关诉讼费用等。

3. 其他:如有其他请求,请依法处理。

五、举证要求:1. 甲方提供房地产买卖合同书面证据、催告函等证据。

2. 乙方提供相关交付房产的证据。

六、开庭程序:1. 双方应按照法庭规定的时间前来出庭应诉;2. 双方可以根据法庭规定提供相关证据;3. 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公正公平地处理本案。

七、法律服务:甲方已雇请专业律师代理此案,希望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八、申请人:(甲方签名)日期:(年)(月)(日)以上是关于房地产纠纷起诉书范本专业版的范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实际操作时,建议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增删,以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如果需要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

第2篇示例:房地产纠纷起诉书原告:被告:一、起诉请求现原告向贵法院起诉如下:1. 请求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原告应得的款项;2. 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合同纠纷
房地产合同纠纷是指在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房地产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到房屋的产权问题、交付问题、质量问题、违约问题等。

本文将从合同纠纷案例中分析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例:小明是一名购房者,他在2019年购买
了一套位于城市中心的新房。

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购房者交付房款后6个月内交房,并提供年绿化费用。

然而,过去半年,小明一直未能如期入住。

他多次电话催促开发商,但开发商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交房时间。

此外,开发商也未按约定支付年绿化费用。

小明这时感到非常焦虑和愤慨,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此案例中的房地产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交房时间和绿化费用。

首先,交房延迟给购房者带来了实际生活上的困扰,也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

其次,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绿化费用,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针对以上问题,那么如何解决房地产合同纠纷呢?
首先,购房者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进行沟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有时候,开发商可能因为一些意外原因导致延迟交房,购房者可以考虑适当宽容一些,但同时也要坚持自己的权益。

在协商的过程中,购房者可以选择在纠纷发生后向开发商发出律师函,提醒开发商履行合同责任,并保留相关证据。

其次,购房者可以选择起诉解决纠纷。

如果协商无果,购房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购房者需要在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书面沟通记录等,以证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

一旦法院支持购房者的主张,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最后,购房者也可以向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

如果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开发商进行处罚。

这样不仅可以维护购房者的权益,也可以对开发商行为做出警示。

综上所述,房地产合同纠纷是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解决房地产合同纠纷,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可以选择起诉解决,也可以向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

不论选择什么方式解决纠纷,购房者都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