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管理规定
B超使用管理制度

B超使用管理制度
1、B超使用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和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2、认真做好孕妇B超检查,逐人逐项登记,并填写《孕妇B超检查登记表》
3、孕妇做B超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在场方可进行,且不得暗示其胎儿性别。
4、因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且经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5、孕妇反应做过B超,但实施机构没有登记的,视B超操作人员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处理。
6、对擅自使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B超使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B超使用管理制度1、未经核准登记注册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准购置和使用B超。
允许购置超声诊断仪的机构必须申请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增设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必须将超声诊断仪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诊断使用人员资质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2、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执业场所开展超声检查,除经批准开展义诊活动和查环查孕工作外,不得随意改变超声诊断工作场所,严禁进行超声流动检查或将超声诊断仪转借外单位及他人使用。
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随意进入超声诊断工作场所。
超声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有醒目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警示标志。
3、妇产科病例必须由妇产科专业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接诊,填写产科B超检查申请单,其他专业的执业医师不得接诊产科病例和开具产科B超检查申请单,B超检查人员不得接受非妇产科专业执业医师开具的与妇产科相关的检查申请。
4、B超检查人员应按申请的项目进行检查,不得违规检查能够判别胎儿性别的部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检查对象及其家属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信息。
5、实行B超诊断信息报告制度,B超检查人员要对需要B超临床诊断的孕妇进行详细登记(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妊娠月份、诊断结果)以方便查询。
6、依法使用B超及开展妇产科诊疗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在主要负责人、执业医师之间签定责任书。
7、医疗机构未经核准开展医学影像或妇产科专业,使用B超从事妇产科检查的,属超出登记范围诊疗活动的行为。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使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依据其行为后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降级处分、开除公职。
违反有关规定开具B超申请单和使用B超的工作人员,必须立即调离B超检查工作岗位,由单位降低其技术职务聘任级别或作待聘、待岗、开除处理,并按照《执业医师法》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不得再到其它民营医疗机构从事相同工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超室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B超室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B超室工作管理,促进医院B超诊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医院B超室的工作管理,包括人员管理、设备使用、质量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B超室管理应坚持“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安全。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B超室的人员配备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配置,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有责任心、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人员。
第五条B超室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个人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六条B超室人员应遵守医院行规,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严守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第七条B超室人员应积极参加教学、学术交流等活动,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三章设备使用管理第八条B超室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设备管理人员应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和维护记录,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第九条B超室设备使用前应经过严格的日常检查,确保设备的工作正常。
使用人员应按照设备操作手册进行操作,遵守使用规范,确保患者安全。
第十条B超室设备使用后应及时清洁、消毒,保持设备的干净卫生。
定期对设备进行内外部清洁,减少污染。
第十一条B超室设备的使用人员应认真记录患者信息和检查结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使用人员应定期备份数据,避免数据丢失。
第四章质量控制管理第十二条B超室应建立质量控制计划,制定质量控制标准,保证B超检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B超室应定期参加质量监控活动,遵守质量控制规程,提高B超诊断准确性和质量。
第十四条B超室应建立质量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接受医院进行的质量监督。
第五章违纪处分第十五条对于不按规章制度进行工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将予以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辞退等。
b超室管理制度

b超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B超室管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对医护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进行明确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B超室的医护人员,包括医生、技师、护士等。
第三条 B超室应严格遵守医院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医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B超室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团队协作,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五条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严格遵守医德医风。
第六条医护人员应保守病人隐私,严禁私自泄露病人信息。
第七条医护人员应积极配合医院进行各项技术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第八条医护人员应遵守医院的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和迟到早退。
第九条医护人员应随时接受领导和上级的工作安排,服从医院的值班安排。
第十条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医院的消毒制度,确保医疗器械和设备的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医护人员应积极参与院内科研活动,传播最新的医学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医护人员应保护医疗设备和财产,杜绝浪费和公款挥霍。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医护人员,应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B超室管理第十四条 B超室设立院长、主任、主治医师、医师、技师、护士等职务。
第十五条院长应对B超室的管理工作进行领导与指导,负责整个B超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主任医师负责B超室的医疗规范和技术指导,负责医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七条主治医师负责日常门诊和诊疗工作,协助主任医师处理医疗事务。
第十八条医师负责门诊、急诊和住院病人的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规范。
第十九条技师负责B超室的技术操作,保证B超检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条护士负责协助医生进行检查、护理病人,维护B超室的秩序和卫生。
第二十一条 B超室应保持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证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 B超室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对病人的资料进行及时、准确记录。
第二十三条 B超室应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和质量控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b超室管理制度(5篇)

b超室管理制度1、工作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和安静;严禁在室内吸烟、谈笑、会客;各级人员在工作时间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换鞋入室。
2、各项超声检查必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包括病史、体征及有关检查资料,并说明检查目的、要求及部位,经预约登记及办妥缴费或计账手续后方可检查。
3、急诊病例,临床医师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后应随到随查,以免延误病情。
4、超声检查时,必须严肃认真,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责任心;检查前要详细了解病情、检查部位、目的要求;遇有疑难问题或可疑病变难以确诊时,应立即向上级医师请示,必要时与临床医师共同研讨或短期作随访复查。
5、诊断报告应及时发出,疑难病例不应超过一天。
书写报告要求医学术语规范、字迹清楚,超声所见描述详细,阳性声象图应画示意图和体位标志,并提出影像诊断意见,供临床参考。
6、对超声检查的病例进行必要的随访登记。
对漏诊、误诊病例要进行分析讨论,以便吸取教训,不断提高诊断符合率。
7、严禁做胎儿性别鉴定。
8、凡利用各种名义和借口私自向检查对象透露胎儿性别,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发现,扣发当月奖金直至开除,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b超室管理制度(2)是指对B超室工作人员和设备进行管理的一套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旨在确保B超室的正常运行,并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B超室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 岗位责任:明确B超室工作人员各自的岗位职责,确保每个岗位的工作有人负责,工作流程顺畅。
2. 工作时间:规定B超室的工作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等。
3. 工作纪律:制定工作纪律,包括准时上下班、不私自调动设备等规定,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4. 职业道德:要求B超室工作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尊重患者隐私,保守职业秘密,与患者和其他同事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5. 设备管理:规定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要求,包括定期检修、正确使用设备、保持设备卫生等。
6. 患者管理:确保患者信息的准确记录和机密性,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B超的管理制度

B超的管理制度一、总则B超(超声诊断)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医疗检查手段,对于临床诊断和治疗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B超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患者的利益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 确保B超检查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可靠性;2. 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3. 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4. 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三、管理人员1. 院长:负责全院B超检查工作的总体管理和指导工作;2. 主任医师:负责对B超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指导医技人员开展工作;3. 医技人员:负责具体的B超检查操作;4. 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
四、管理制度1. B超检查工作要有严格的流程和规范操作;2. 检查前,必须对患者进行问诊和了解病史,进行必要的术前准备;3. 医技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超声仪器的使用方法,并定期进行培训;4. 患者在接受B超检查时,必须先签署知情同意书;5. 检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消毒和无菌操作规范;6. 对于急需诊断的患者,应尽快完成检查,并迅速报告结果;7. 对于难以判断的检查结果,必须与主任医师进行讨论并取得共识;8. 检查后,医技人员必须及时整理检查记录,确保无误;9. 设备管理员负责定期对B超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10. 定期组织B超技术交流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五、质量控制1. 检查结果必须真实准确,避免误诊;2. 必须保护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3. 遇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4. 定期对B超检查结果进行质量抽查和评估;5. 对于明显的操作失误或过失,必须进行追责和整改。
六、违规处理1. 对于严重违规操作或失误的医技人员,将取消其B超检查资格;2. 对于故意造成伤害或误诊的医技人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3. 对于严重影响医院声誉和患者利益的行为,将依法处理。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修订,由院长负责组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b超科室管理制度

b超科室管理制度一、B超科室的组织结构B超科室应当明确设立科室主任、副主任和技术人员。
科室主任负责科室的全面工作,对科室的日常工作负有领导、管理和监督职责;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具体的技术管理和教学工作;技术人员则是科室的主要工作力量,负责B超检查和诊断的工作。
科室还应设立相关的质控和管理岗位,确保科室运行的顺利和效率。
二、B超科室的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B超科室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员工招聘、考核、培训和激励机制。
对于技术人员应当建立专业技能的考核和评价体系,以激励员工提高个人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2. 设备管理B超科室涉及到大量的医疗设备,科室应当建立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更新。
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以提高科室的工作效率和诊断准确性。
3. 服务质量管理B超科室作为医疗服务的一部分,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对患者的接待、诊查和诊疗全过程的管理。
科室应当制定并遵守各项操作规范,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满意度。
4. 医疗卫生管理B超科室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健全的感染预防控制和医废处理规定,确保医疗环境的洁净和患者的安全。
5. 医疗安全管理B超科室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安全管理机制,包括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与管理、应急事件处理等。
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可靠性。
6. 质量控制B超科室应当建立质量控制和评估体系,对科室的运行和技术水平进行定期的审核和评估。
科室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备查。
7. 资料管理B超科室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包括患者病历和影像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传输。
确保患者资料的安全和隐私权。
8. 职业道德和纪律B超科室的技术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严格遵守医疗行为规范,维护患者的利益,不得违背医疗伦理和规定从事非法活动。
以上便是B超科室的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建立健全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是科室健康发展的保障,也是为患者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的基础。
医院b超管理制度

医院b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B超工作管理,提高医院B超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B超科室人员。
第三条 B超科室应遵守国家有关B超检查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 B超科室应严格遵循医疗纪律和伦理,尊重患者的人身权利和隐私。
第五条 B超科室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第六条 B超科室应加强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B超科室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机制,对B超设备和医疗器械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八条 B超科室应定期开展内部质量评估和外部质量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B超科室应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医疗安全事件。
第二章 B超设备管理第十条 B超科室应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B超设备,并进行合理配置和使用。
第十一条 B超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测和校准,确保设备稳定可靠地运行。
第十二条 B超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开机自检和状态确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B超设备应设置访问权限,并记录设备使用日志,严禁未经授权人员操作设备。
第十四条 B超设备使用后应进行清洁消毒,保持设备外观整洁。
第十五条 B超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修,并在维修期间停止使用。
第三章医护人员管理第十六条 B超科室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职业技能的医护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B超医生应具备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和技术水平,遵守医疗纪律和伦理规范。
第十八条 B超医生应对患者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制定完善的检查方案和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B超医生应准确诊断和报告检查结果,及时向患者和医护人员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B超医生应尽量避免对孕妇和儿童进行B超检查,只有在临床必要情况下才能进行。
第二十一条 B超医生应定期参加相关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B超技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操作经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B超室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防止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得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持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三人专家组集体审核)签署医学意见,并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对B超检查实行审批制度。
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实行B超检查时,先由医师填好《B超检查申请单》,经B超室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后,B超室人员方可对孕妇进行检查,并详细登记。
严禁对未持《B超检查申请单》的人员进行检查。
三、完善B超检查登记制度。
凡作B超检查的,要登记其真实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怀孕情况等内容,并保存备查。
四、严格B超检查人员准入制度。
对B超操作人员要严格把关,上岗前要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培训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职业操守不好者,不得从事B超检查工作。
对表现不好的人员,要及时撤换。
五、实行B超检查报告制度。
各医疗单位医务科每月要对本单位的B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有关制度是否落实,B 超的检查登记是否完善,申请程序是否正确,检查孕妇的数量,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七、B超室工作人员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开除公职,吊销其执业证书;并追究医院主管领导和科室主任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B超使用管理制度2010-08-29 10:42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
2、《医疗机构执许可证》中未批准开展超声波诊断专业的计生、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断仪。
3、B超从业人员须取得上岗合格证,并熟悉仪器的操作规程,方可上机操作。
4、对妊娠14周岁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有两名医师在场,应按照医师的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及时报告检查结果,严禁超范围检查。
5、对妊娠14周岁以上的孕妇检查结束后,如孕妇无严重疾病或胎儿发育无异常的,严禁暗示孕妇及其家属施行终止妊娠术。
6、在对孕妇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与临床医师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处理的办法。
7、认真执行出生婴儿性别登记建档上报制度,严禁错、漏、瞒报。
8、如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须上报主管部门,并由3人以上专家集体审核。
9、用B超违法为妊娠妇女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南和县出台B超专项管理制度2008-12-26为完成好市计生委布置的“两非”集中行动,为有效预防利用B超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我县人口计生局在认真查治乡镇B超使用管理薄弱环节和漏洞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和制定乡镇B超的使用和专项管理制度。
一是在开展生殖健康服务期间,是B超具体操作人员实行双人值班制度。
在明确自身岗位职责的同时,既起到了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又起到了相互监督的作用。
二是在B超妇科等科室的明确位置悬挂“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醒目的宣传警示牌,并将各种管理制度和措施上墙上栏。
三是乡镇计生办与乡镇B超操作人员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
四是建立B超使用签字制度。
在开展生殖健康服务时需使用B超查环查孕等计生服务项目的乡镇四术员应在《B超机使用登记簿》上如实填写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人员、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检查结果,并与育龄群众共同签字。
B超操作员每天必须将使用情况报于计生主任。
昭平县卫生系统B超管理使用制度点击次数:3526 时间:2009-8-27 15:33:04一、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和广西《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B超的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使用B超审批备案制度。
县卫生负责对本系统使用B超的机构、人员、B超型号及数量进行审批备案,对从事B超检查的医务人员要实行培训和依法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未设有医学超声项目的,一律不准拥有、使用B超诊断仪。
三、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需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展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工作。
乡镇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等一律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四、严格禁止未经批准彩B超检查、染色体检测或其它医学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医疗机构对胎儿患有与性别有关的疾病需要鉴定的,必须按国家卫生部的《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五、加强对B超孕情检查的管理。
对孕妇进行的B超检查,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使用B超进行孕情常规检查时(怀孕14周以下)要对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案。
对怀孕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凭医生申请检查单,经县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在计生专干的陪同下,并且有两名B超操作人员在场方能进行,并严格遵守规定不进行胎儿性别检查,对检查结果应详细记载,由计生专干、当事人和B超操作人员三方四人签字后建档上报,每月3日前统计上月情况上报县卫生局,并抄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六、对医疗保健机构负责B超检查的医务人员不按要求如实填写上报妊娠B超检查统计表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不按规定程序给怀孕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的,吊销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不按时收集如实上报妊娠B超检查统计表者,追究其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七、县卫生局将不定期对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他诊所的B超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非法使用B超及使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广西《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一、县卫生、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本系统施行节育手术机构、种类、手术操作人员一律实行审批登记备案制度。
施行节育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执业(引产手术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人工流产(药流)需在指定手术单位施术),严禁村级医疗机构、个体诊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一、县卫生、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本系统施行节育手术机构、种类、手术操作人员一律实行审批登记备案制度。
施行节育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执业(引产手术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人工流产(药流)需在指定手术单位施术),严禁村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开展放(取)环、人(药)流、输精(卵)管结扎等节育手术。
二、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属政策外怀孕需要终止妊娠的,须经乡镇计生办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属政策内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议终止妊娠医学证明,由乡镇计生办初步审核后,再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出具全县统一印制的《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孕妇持《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手术。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妊娠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应查明原因,并应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和查验及留存《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
如发现属于符合政策生育的孕妇而要求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应予拒绝,并将情况报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四、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计生专干、医生、育龄妇女三方签字方可进行。
五、实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已批准施行节育手术的机构,施行人(药)流、引产等手术,必须坚持实名登记制度,并注意做好个人隐私的保密,如实详细登记终止妊娠对象的情况,建立终止妊娠手术档案。
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每3日前汇总上月情况上报县卫生局,并抄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六、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计生手术证明》和《婴儿死亡证明》。
七、县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联合执法小组将不定期对各施行节育手术机构及终止妊娠手术的情况进行督查。
对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药)流、引产的医务人员不按要求如实填写上报人(药)流、引产统计表者,追究其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对违反本管理制度其他规定的,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水县B超机计划生育使用管理制度时间:2006-3-30 9:40:43 有 1949 位读者读过此文来源:一、本县各级卫生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医疗机构,凡配备B超机的,应当在购置、使用B超机当月到县人口局进行备案登记。
二、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B超机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三、各级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利用B超机对孕妇进行诊断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当场进行,报告单由现场医务人员全部签名,并经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方可出示。
四、严厉打击利用B超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依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即:由县人口局或卫生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当事人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追究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富不贵只能是土豪,你可以一夜暴富,但是贵气却需要三代以上的培养。
孔子说“富而不骄,莫若富而好礼。
” 如今我们不缺土豪,但是我们缺少贵族。
高贵是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豪气与悲悯之怀,高贵是位卑未敢忘忧国的壮志与担当之志高贵是先天下之忧而忧的责任之心。
精神的财富和高贵的内心最能养成性格的高贵,以贵为美,在不知不觉中营造出和气的氛围;以贵为高,在潜移默化中提升我们的素质。
以贵为尊,在创造了大量物质财富的同时,精神也提升一个境界。
一个心灵高贵的人举手投足间都会透露出优雅的品质,一个道德高贵的社会大街小巷都会留露出和谐的温馨,一个气节高贵的民族一定是让人尊崇膜拜的民族。
别让富而不贵成为永久的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