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破产重整案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介绍一、破产重整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1、上市破产重整制度涉及的主要利益平衡问题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为防止上市公司破产清算而进行的挽救性措施,其主要涉及到投资者、债权人等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面临破产时,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面临着全面蒸发的危险,但是由于中小投资者由于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由于表决权的限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上处于不知情也不能控制的境地,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也是挽救中小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方面,因此,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利益的平衡,这也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指导性思想。
2、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方案制定、表决与裁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开始,也是会引发股市上股价变化的重要原因,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是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由法院受理后制定管理人,并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对于公司是否破产重整因为是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后,必须参照《破产法》第84条的规定,由债权人过半数且代表债权三分之二数额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代表股份数额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出资人组通过重整计划。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审批问题 3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存在《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交叉的问题,同时由于中国的股市的实际情况是国有控股的公司很多,因此在公司破产重整中,存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审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的交叉问题,在现实中存在表面上司法审批,但实际上行政审批的压力很大的问题。
股权调整实施方案范本

股权调整实施方案范本一、背景与目的。
公司作为一家持续发展的企业,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提升竞争力,不可避免地需要对股权进行调整。
股权调整的目的在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激励员工积极性,增强公司发展后劲,实现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二、股权调整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股权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权调整过程公开透明。
2. 激励约束原则,股权调整应当以激励员工为核心,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同时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有效约束,确保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3. 风险分担原则,股权调整应当合理分担风险,确保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三、股权调整方案。
1. 股权调整对象,本次股权调整对象为公司内部员工和管理层。
2. 股权调整方式,采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给予优秀员工和管理层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以激励其为公司长期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3. 股权调整比例,根据员工和管理层的工作表现和贡献度,合理确定股权调整比例,确保激励措施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4. 股权调整期限,股权调整期限为3年,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实现长期激励目标。
5. 股权调整监督,设立独立的监督委员会,对股权调整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激励措施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四、股权调整实施步骤。
1. 制定股权调整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共同制定股权调整方案,明确股权调整的对象、比例、期限等关键内容。
2. 公开透明公告,公开透明地向全体员工和股东公告股权调整方案,确保所有利益相关方充分了解股权调整的内容和目的。
3. 落实股权调整方案,按照股权调整方案的要求,对员工和管理层进行股权调整,确保激励措施的有效实施。
4. 监督评估,设立独立的监督委员会,对股权调整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股权调整过程的公平公正。
五、股权调整效果评估。
1. 绩效评估,定期对股权调整对象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确保股权调整的激励措施能够有效激发员工和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关于股东权益的分配方案

关于股东权益的分配方案股东权益的分配方案是指股东在企业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分配方式。
正确的股权分配方案可以促进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本文将介绍股东权益的分配原则、常见的分配方式以及其优缺点,并提出一种适用于不同类型企业的理想的股东权益分配方案。
一、股东权益的分配原则股东权益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股东权益的分配应当公平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
2. 合理原则:股东权益的分配方案应基于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贡献,合理分配利润和决策权。
3. 长期利益原则:股东权益分配应注重长远利益,平衡短期收益与长期价值增长。
二、常见的股东权益分配方式1. 现金分红:指企业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以现金形式向股东支付利润。
这是最常见的股东权益分配方式,可提供即时的经济回报,满足股东的现金需求。
然而,现金分红可能对企业的运营资金造成压力,限制企业的再投资能力。
2. 股票分红:企业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向股东发放股票作为分红。
股票分红不占用企业的现金流,有助于增加股东的持股份额。
但股票分红可能导致股价波动,降低市场信心。
3. 选择权分红:企业给予优秀员工或特定股东额外的选择权,使他们有权购买股票或以较低价格购买股票。
这种方式可以激励员工,吸引优质股东,但可能引发不公平或权益争议。
4. 再投资:企业将利润再投入业务发展,提升企业价值和股东权益。
再投资可以加速企业发展,但风险较高,可能对股东短期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三、理想的股东权益分配方案理想的股东权益分配方案需要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和发展阶段进行定制。
以下是一种适用于大多数企业的理想方案:1. 合理的现金分红:企业应根据盈利能力和现金流情况,制定合理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红金额可以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进行比例分配,同时应注意保留足够的现金用于运营和再投资。
2. 长期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可以通过设立股权期权或股权奖励计划,激励优秀员工长期参与企业发展。
这可以有效提升员工的归属感和积极性,推动企业的长期增长。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选择的多案例研究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选择的多案例研究contents •引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概述•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选择的多案例分析•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选择的优化策略•结论与展望目录CHAPTER引言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目的与方法CHAPTER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概述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稳定恢复上市公司经营能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主要类型将部分或全部出资人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或第三方,以实现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模式的改变。
股权转让缩股或配股债转股定向增发通过减少或增加出资人的股份数量,调整出资结构,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
将债权转化为股权,减轻公司的债务负担,优化财务结构。
向特定对象增发股票,引入新的投资者,增加公司资本。
出资人权益调整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公平与公正法律合规平衡CHAPTER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选择的多案例分析CHAPTER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选择的优化策略完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选择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法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选择的规范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选择的具体规范和标准,确保方案选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对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选择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不正当行为。
建立专业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标准和程序建立科学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评估机制强化信息披露与公众监督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强化公众监督CHAPTER结论与展望研究结论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选择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成败和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在实践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选择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债务规模、债权人结构、政策环境等。
从已有的研究和实践经验来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四川信托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四川信托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嘿,家人们!今天咱就来讲讲这四川信托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呐!你们想啊,这就好比你精心照料的一盆花(就像你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的信托资金),你满心期待它能绽放出美丽的花朵(收获丰厚的回报),可突然它有点状况了(信托遇到问题)。
那这时候咋办呢?咱就得有个调整方案不是?
这方案啊,就像是给这盆花来个精心的修剪和养护(对出资人的权益进行合理安排和调整)。
咱得仔细瞅瞅,哪些枝叶需要去掉(哪些不合理的权益需要调整),怎么让它能更好地生长(让出资人的权益得到更妥善的保障)。
比如说吧,是不是得考虑一下咱的本金安全呀(这不就像是要保证花根不受到伤害吗)?然后收益怎么分配才能更合理呢(就像怎么让花朵开得更艳丽)?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定下来的事儿。
这方案得仔细斟酌,得为咱出资人着想啊!难道不是吗?
我觉着啊,这个四川信托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一定要够靠谱,能真正解决咱出资人关心的问题,能让咱心里踏实!不然,咱可不答应!就这样!。
企业破产重整_出资人权益和表决权如何调整

B usiness观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作为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围绕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争议不断,包括重整程序中是否必须设置出资人组、是否每个出资人都享有表决权等问题。
《企业破产法》目前仅有两条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法律条文,远不能满足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现实问题解决需求。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权益未受到调整或影响”的规定为出资人不参加表决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但“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应如何理解,尚无一致意见。
出资人在未获得任何权益的可能情形下,重整计划据此将其权益调整为零,因规范层面并无限制或排除出资人表决权的规定,管理人通常不会轻易限制或排除其表决权。
上述包括将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内容的重整计划通常会招致出资人组反对,而一旦出资人组表决不通过,是重整还是清算就“命”悬法院的强制批准,这与“谨慎适用强裁权”的司法理念相悖,易造成重整程序被少数权益者或无实际权益方所裹挟,不仅会增加重整成本,也影响重整目的实现。
基于此,有必要对实践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所面临问题实质予以厘清,多维度地对出资人权益的内涵、价值及在重整程序中的异化等内容进行审察,以期实现对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的内容与状态的准确界定,并在此基础上为出资人的表决权设置提供合法框架。
问题的提出重整程序中出资人表决权是否应受到限制或予以排除。
《企业破产法》在不区分出资人权益实际有无的前提下,对出资人组的表决权不作任何限制或排除的规定,引发学界讨论,主要观点有三: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因出资人“不再享有潜在利益”,故出资人不享有表决权。
在公司净资本为正时,出资人可对重整计划草案行使表决权;当资不抵债时,出资人表决权没有存在的基础。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虽资不抵债,但仍有市场价值,应根据企业的市场价值赋予企业破产重整出资人权益和表决权如何调整 文/陈江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38 | 中国商人 CBMAG相对应的表决权。
关于公司董事会决策股东权益变动的决议

关于公司董事会决策股东权益变动的决议董事会决策股东权益变动的决议公司名称:[公司名称]董事会决策编号:[编号]一、背景和目的本次董事会决策旨在对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进行调整,并确保所有合法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决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的全面发展,增加股东间的协作与共赢。
二、决议内容1. 股权调整根据公司的发展需求,经过充分讨论和评估,董事会一致决定进行股权调整。
具体变动情况如下:(1)增资:为筹集公司发展所需的资金,并进一步扩大公司股东基础,决定进行增资操作。
增资金额为[具体数字]。
(具体增资方案等详见附表1)(2)股权转让:董事会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具体股权受让方],转让比例为[具体百分比]。
此项决策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并获得股东的一致同意。
2. 股东权益保护为保障所有股东的权益,一致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股东利益分配政策:公司将继续制定和执行公正合理的股东利益分配政策,确保股东根据其持股比例获得相应的分红和其他权益。
(2)信息透明度: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定期向股东通报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方向,确保股东对公司的了解和监督。
(3)监督机制:设立独立的监事会,加强对董事会决策的监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4)法律合规:公司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并确保股东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行使其权益。
三、执行与生效本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董事长负责执行。
公司应及时向股东通知此决议,并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备案。
附表1:增资方案增资金额:[具体数字]增资方式:[具体方式]增资方案:[具体方案]增资条件:[具体条件]落款:董事会本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公司董事会决策股东权益变动的决议内容,敬请周知。
三人出资股权分配方案

三人出资股权分配方案股权分配方案对于公司的三个出资人非常重要,它决定了每个人在公司中的权利和责任。
在确定股权分配方案时,需要综合考虑每个出资人的投入、经营能力、风险承担能力、贡献等因素。
以下是一个建议的股权分配方案。
1. 出资人介绍在确定股权分配方案之前,先介绍一下三个出资人:(1)张先生:40岁,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是一名成功的企业家。
他将投入100万元作为创业资金,并负责公司的运营和管理。
(2)李女士:35岁,拥有市场销售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人脉资源。
她将投入80万元作为创业资金,并负责公司的市场推广和销售。
(3)王先生:30岁,拥有技术专长,对产品研发和生产有深入的了解。
他将投入50万元作为创业资金,并负责公司的产品研发和生产。
2. 投资比例确定根据每个人的投入金额和担任的职责,可以初步确定股权分配比例。
在这个例子中,张先生、李女士和王先生分别投入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
考虑到创始团队的重要性,给创始人一个较高的比例是合理的。
建议股权分配比例如下:(1)张先生:50%股权(2)李女士:30%股权(3)王先生:20%股权3. 利润分配方案为了激励每个人的努力和贡献,需要确定利润分配方案。
以下是一个建议的利润分配方案:(1)股东分红:公司每年根据盈利情况分配利润给股东。
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利润是公平的做法。
(2)绩效奖金:根据每个人的贡献,公司可以设立绩效奖金制度,对于表现突出的股东可以给予额外的奖金。
(3)员工股权激励:公司可以设立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鼓励员工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员工股权可以通过购买或者免费分配的方式给予员工,比例可以根据员工的职位、表现和贡献进行确定。
4. 股权转让与受限为了避免股权的频繁转让和潜在的风险,建议设立一些股权转让的受限条款。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受限条款:(1)优先购买权: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股权的权利。
(2)禁止竞争:股东在公司退出或者转让股权后,在一定时间内禁止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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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之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
如果新亿股份进行破产清算,基本无有效资产向债权人进行分配,更无剩余资产向股东进行分配。
为挽救新亿股份,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和债权人应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
因此,新亿股份重整案拟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的范围
截至2015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亿股份全体股东,及/或在前述日期后至《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股份划转完毕前产生的股份承继人或者受让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一)以新亿股份现有总股本37,768.5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29.4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111,341.54万股。
转增后,新亿股份总股本由37,768.50万股增至149,110.04万股。
(最终转增的准确股份数量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二)上述转增股份不向股东进行分配,全部由投资人受让,受让价款为人民币14.47亿元。
在投资人支付的14.47亿元价款中,8亿元用于向债权人清偿,其余6.47亿元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
部分留在新亿股份作为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或购买优质资产等需要。
(三)目前新亿股份可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不足以实施上述转增方案,为了支持公司重整,大股东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稀金”)通过豁免新亿股份的110,000.00万元债权或其他等效方式保证新亿股份在重整中可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不少于111,341.54万元。
四、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相关说明
(一)关于重整后公司预期盈利能力的说明
新亿股份负债沉重,严重缺乏偿债资金,生产经营难以持续。
因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新亿股份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处以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若新亿股份不能实现2015年全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均为正数,则新亿股份股票将在2016年度暂停上市。
因此,管理人于2015年11月17日发布了《关于公开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4),通过公开方式遴选重整投资人,帮助新亿股份筹集偿债资金,维持生产经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
截至2015年11月24日中午12点,只有公司控股股东万源稀金、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山成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昌茂通达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德天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书生智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瑞弘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生命爱晚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源迪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广西沃洋能源有限公司和贵州恒瑞丰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组成的联合体(以万源稀金为主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向管理人提交了参选文件。
在11月24日当天,管理人确定联合体作为新亿股份重整投资人,并向其送达投资人资格确认书。
重整投资人承诺,将通过破产重整中的债务减免及经营安排,确保新亿股份2015年度实现经审计的净利润达到正值、2015年末净资产为正值,且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00万元,并使新亿股份具备持续经营能力,避免新亿股份在2016年度暂停上市。
新亿股份重整后,万源稀金将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注入关联方或第三方的大农业或大消费等各类型优质资产等方式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万源稀金承诺新亿股份2016年、2017年实现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5亿元。
如果新亿股份最终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上述标准,由万源稀金在相应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1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新亿股份补足。
需要说明的是,重整投资人做出利润承诺将在重整计划草案中予以明确,并须经塔城中院裁定批准。
(二)加快推进公司重整工作进展的紧迫性
鉴于新亿股份目前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且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为最大程度维护新亿股份债权人、职工及股东的权益,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安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或是不能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法院将有权裁定终止新亿股份重整并宣告新亿股份破产清算。
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一旦破产清算或者强制退市,广大股东的权益将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管理人现恳请广大股东积极支持公司重整工作,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共同努力尽快实现公司的重生。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