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协议中投资人的权利条款解析及示例
股权投资协议中投资人的权利条款解析及示例

股权投资协议中投资人的权利条款解析及示例第一篇:股权投资协议中投资人的权利条款解析及示例私募基金投资协议中的投资人权利条款一、有关股权转让的权利(一)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优先出售权、跟随售股权条款含义:指在被投资企业IPO前或投资人退出前,如果被投资企业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在同等条件下,投资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也可同时设定享有选择优先出售或跟随售股的权利。
(二)强制拖售权条款含义:是指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或原股东没有履行回购义务,投资人有权要求原有股东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必须按投资人与第三方谈好的价格和条件按与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份的权利可以保障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无法如期上市时,有其他的退出途径。
(三)共同卖股权条款含义:是指在被投资企业IPO前或投资人退出之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投资人有权按照拟卖股的股东与第三方达成的价格和协议,参与到这项交易中,按原有股东和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目前的股权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比如原有股东准备向第三方转让200000股,而原有股东和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目前的股权比例是75%:25%,那么原有股东可以最多向第三方转让150000股,而投资人以同样价格可以向第三方转让50000股,除非投资人放弃这一权利。
投资人的上述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优先出售权、跟随售股权、强制拖售权、共同卖股权,事实上都是对被投资企业原有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来确保原有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投入和承诺,避免不理想和不必要的股东进入,使原有股东和投资人具有承担相同风险和收益的条件。
二、新股优先购买权(包括增资优先认购权)条款含义:指投资人有权在新股发行时优先认购,且价格、条件与其他投资者相同。
这一条款将保证投资人不会因为企业发行新股而导致投资人控股比例的下降。
(2)被投资企业新增资本时,投资人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深度解析股权投资协议及其核心条款(二)6篇

深度解析股权投资协议及其核心条款(二)6篇篇1引言:在上一篇中,我们简要介绍了股权投资协议的基本概念、核心条款以及签订协议的注意事项。
本期文章将深入剖析股权投资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协议内容,以规避潜在的风险。
一、核心条款解析(一)投资金额与支付方式1. 投资金额:协议中应明确投资金额,包括本金和可能的溢价。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合理投资。
2. 支付方式:协议中应规定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分期支付的方式可以减轻投资者的资金压力,但需注意每期支付的金额和时间。
(二)股权比例与投票权1. 股权比例:协议中应明确投资者在目标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以及各股东之间的股权分配情况。
2. 投票权:投资者在持有股权的同时,也需关注其投票权的行使。
协议中应规定投票权的行使方式和程序,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1. 利润分配:协议中应明确利润分配的比例和方式,包括分红、再投资等。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目标进行合理分配。
2. 亏损承担:在目标公司出现亏损时,投资者需共同承担亏损。
协议中应规定亏损承担的比例和方式,以避免因亏损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四)退出机制与违约责任1. 退出机制:投资者在持有股权期间,可能因各种原因需要退出投资。
协议中应规定合理的退出机制,如回购、转让等。
2. 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规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协议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具体内容,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注意事项与风险提示(一)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1. 在签订协议前,投资者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等。
2. 基于尽职调查的结果,投资者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二)法律合规性与合同条款清晰度1. 股权投资协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股权投资协议明确股权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权责

股权投资协议明确股权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权责本文主要讨论股权投资协议,明确股权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的权责关系。
股权投资协议是一种约定,规定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在这份协议中,投资方向被投资方提供资金,以获取股权并分享企业的收益。
被投资方则需要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承诺,以使投资方能够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一、投资方权责作为股权投资方,他们有以下权责:1. 提供资金:股权投资方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向被投资方提供一定的资金,以购买相应的股权。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的发展、扩张或其他经营活动。
投资方应确保按时支付款项,并应根据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
2. 股权份额:投资方通过向被投资方支付资金,获得相应的股权份额。
这些股权份额代表了投资方在企业中的所有权和利益。
投资方应确保这些股权份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分享收益:作为股权持有者,投资方有权分享企业的收益。
这些收益可以以分红、股息等形式返回给投资方。
投资方应确保能够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分享这些收益。
4. 信息披露:投资方应定期向被投资方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投资方需要确保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及时向被投资方进行披露。
二、被投资方权责作为被投资方,他们有以下权责:1. 提供信息:被投资方需要向投资方提供有关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计划等。
这些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且需要及时提供给投资方。
被投资方应确保提供的信息能够帮助投资方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2. 经营管理:被投资方应根据协议的约定,按照合理的管理方式和商业规范,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被投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和持续盈利。
3. 保护股东权益:被投资方应确保保护股东的权益,包括投资方在企业中的股权份额。
被投资方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投资方的合法权益。
4. 利润分配:根据协议约定,被投资方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或方式,将企业的利润进行分配。
股权投资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分析

股权投资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分析股权投资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规范股权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权益关系、义务和责任。
本文将对股权投资协议中的关键条款进行详细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条款。
1. 投资金额和股权比例股权投资协议中最基本的内容是投资金额和股权比例的确定。
投资金额表示投资者向公司注资的金额,而股权比例则决定了投资者在公司中的股份和权益比例。
这两个要素通常是在谈判阶段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写入,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合理性。
2. 投资期限和退出机制股权投资协议中应明确投资的期限和退出机制。
投资期限表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持续的时间,通常是几年至十几年不等。
退出机制则规定了投资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退出投资,并如何计算退出时的回报。
常见的退出机制包括股权转让、股份回购、上市等方式。
3. 投资者权益和保护股权投资协议应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和保护。
这包括对投资者的特殊权益和股权优先权的规定,以及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在协议中还可以明确约定当出现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当先征询投资者的意见或获得其同意。
4. 公司治理和决策机制股权投资协议中需要明确公司的治理和决策机制。
这包括董事会成员的选举方式、决策权的分配以及公司管理的规范流程等。
投资者通常会要求在董事会中拥有代表或享有特殊权益,以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发挥。
5. 盈利分配和权益价值股权投资协议还需要明确盈利分配和权益价值的计算方式。
盈利分配是指投资者所持股权在公司盈利时的分配比例,权益价值则是指投资者股权所对应的估值。
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在退出时获得合理回报尤为重要,因此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6. 保密和竞业限制由于股权投资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核心竞争力,协议中应包含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
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投资者在协议期限内和退出后的保密义务,以及限制投资者在退出后与竞争公司进行业务接触或竞争的限制范围和期限。
7. 解决争议和法律适用最后,股权投资协议中应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和法律适用的管辖权。
股权投资协议25项优先权条款汇总(附条款示例)

股权投资协议25项优先权条款汇总(附条款示例)优先权条款作为投资者保护性条款在股权投资协议中被广泛使用。
实践中,优先权条款种类繁多,应用复杂。
本文对优先权条款以及相关应用条款做了汇总整理,并给出条款示例。
本文内容较长,建议作为投资过程中的参考资料收藏备用。
一、优先购买权二、优先认购权(优先认缴权)三、共同出售权(随售权)四、领售权(拖售权)五、连带并购权六、分红权七、优先分红权八、知情权(信息权)九、探访权十、反摊薄条款(反稀释条款)十一、禁止低价发股的权利十二、优先投资权十三、对被投企业对外投资事项的权利十四、董事的推荐和任免权十五、优先清算权十六、阶段性退出权十七、股权转让限制权十八、最优惠待遇十九、保护性条款(重大事项否决权)二十、回购权二十一、对赌协议二十二、投资方特别权利的实现二十三、投资方特别权利的终止二十四、须经投资者同意的事项条款二十五、例外情形条款一、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指任一创始股东(“拟转股人”)希望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或股份(“拟转股权”),则投资方(“优先购买权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拟转股人转让的拟转股权。
可以看出,优先购买权条款适用于项目方原股东拟对外转让股份的情形。
【条款示例】1、拟转股人应在进行拟转股权转让前书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书面通知(“转股通知”)中应以合理的方式具体写明拟转让的股权比例(“拟转股权”),拟转股权的支付对价及其他条款和条件,以及每一位潜在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并且,在优先购买权人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其他公司股东应同意相应放弃其享有的优先受让公司股权或股份的权利。
2、优先购买权人应在收到该转股通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优先购买期限”)做出是否行使其优先购买权的决定,如决定行使其优先购买权的,还应书面通知拟转股人其拟受让股权或股份的比例(“拟受让股权”)。
优先购买期限内,各优先购买权人的拟受让股权上限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得出:拟受让股权上限= 拟转股权×(该优先购买权人所持的公司股权比例/ 所有优先购买权人所持的公司股权比例之和)。
股权投资协议(带详尽条款)

股权投资协议一、引言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旨在规范双方在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股权投资协议的各方主体、投资方式、投资条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股权比例、投资回报、决策权分配、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内容,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股权投资协议的基本框架和关键要素。
二、各方主体1.投资方:指愿意向目标公司投资股权的一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目标公司:指接受投资方股权投资的公司,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类型的公司。
3.股东:指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各方,包括投资方和其他股东。
4.公司董事会:指目标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5.监事会:指目标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的行为和公司的财务状况。
三、投资方式投资方可以通过购买目标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受让现有股东的股份或参与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
具体投资方式应根据投资方和目标公司的协商一致确定。
四、投资条件投资方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方应具备合法的投资资格和资金来源。
2.投资方应对目标公司的业务、财务和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
3.投资方应承诺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和期限进行投资。
4.投资方应同意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的约定。
五、投资金额和股权比例1.投资金额:投资方应根据目标公司的实际需求和自身财务状况,确定投资金额。
2.股权比例:投资方获得的股权比例应根据投资金额和目标公司的估值确定,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六、投资期限投资方应在协议约定的投资期限内完成投资,投资期限应根据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投资方的资金安排合理确定。
七、投资回报1.股息分红:投资方有权按照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目标公司的股息分红。
2.资本增值:投资方有权按照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目标公司因增值所带来的收益。
3.优先购买权:投资方在目标公司后续融资时,有权按照持股比例优先购买新发行的股份。
《股权投资协议》重要条款解读

《股权投资协议》重要条款解读条款一:估值(价格)条款一、引言在风险投资中,一般而言,投资人或VC只关注两件事:经济因素和控制因素。
经济因素,指的是投资人最终能从清算事件中(常见为公司出售或上市)所能获得的收益。
控制因素,则是指一种控制机制,即通过允许投资人直接控制公司或者有权否决公司做的一些决定(比如投资者要求设置一票否决权等)。
而当投资者或者创业者谈及风险投资交易中经济因素方面的条款时,通常最关心的就是“公司的估值是多少”,通俗点表达就是“这个公司到底值多少钱”。
确定被投资公司的投资价格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核心部分,贯穿于整个投融资活动的全过程,交易价格是交易成功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估值(价格)条款的定义公司估值,是指着眼于公司现金流,对其内在价值进行评估。
一家公司的估值由已发行的股票数量乘以每股价格来决定。
三、条款解读1.区分投资前估值和投资后估值投资前估值: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对公司现在价值的评估。
投资后估值:投资前估值加上投资额。
当公司创业者在与VC进行谈判时,首先会对公司价格进行界定。
这时候分清投资前估值和投资后估值就会显得十分重要。
例如,当VC说“我对公司估值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拟投资500万元”,那此时的估值2000万元指的是投资前估值还是投资后估值?如果是投资后估值,即表示公司估值就为2000万元,其投资后占股为25% (500万元/2000万元);如果是投资前估值,即表示公司投资后估值为2500万元,此时VC占股则为20% (500万元/2500万元),最终的结果完全不同。
2.“完全稀释”(期权池)条款期权池即在不稀释创业团队原始股份的前提下,保留一部分的股份(或股票期权)来作为员工报酬和激励。
在投资交易中,公司预留的期权池越大,那么公司后期耗尽期权的可能性越小,即创始团队能长期占有尽可能多的股权比例。
但期权池过大也会影响公司的投资前估值。
而投资交易中,VC为了防止投资后的自己的股权被稀释,一般都会要求在投资前,公司就必须将期权池预留出来。
股权投资协议中投资人的权利条款解析及示例

私募基金投资协议中的投资人权利条款一、有关股权转让的权利(一)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优先出售权、跟随售股权条款含义:指在被投资企业IPO前或投资人退出前,如果被投资企业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在同等条件下,投资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也可同时设定享有选择优先出售或跟随售股的权利。
(二)强制拖售权条款含义:是指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或原股东没有履行回购义务,投资人有权要求原有股东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必须按投资人与第三方谈好的价格和条件按与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份的权利可以保障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无法如期上市时,有其他的退出途径。
(三)共同卖股权条款含义:是指在被投资企业IPO前或投资人退出之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投资人有权按照拟卖股的股东与第三方达成的价格和协议,参与到这项交易中,按原有股东和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目前的股权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比如原有股东准备向第三方转让200000股,而原有股东和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目前的股权比例是75%:25%,那么原有股东可以最多向第三方转让150000股,而投资人以同样价格可以向第三方转让50000股,除非投资人放弃这一权利。
投资人的上述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优先出售权、跟随售股权、强制拖售权、共同卖股权,事实上都是对被投资企业原有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来确保原有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投入和承诺,避免不理想和不必要的股东进入,使原有股东和投资人具有承担相同风险和收益的条件。
二、新股优先购买权(包括增资优先认购权)条款含义:指投资人有权在新股发行时优先认购,且价格、条件与其他投资者相同。
这一条款将保证投资人不会因为企业发行新股而导致投资人控股比例的下降。
(2)被投资企业新增资本时,投资人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三、股票被回购的权利条款含义: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或约定的投资期限到期,被投资企业应该以一个约定的价格买回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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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协议中的投资人权利条款
一、有关股权转让的权利
(一)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优先出售权、跟随售股权
条款含义:指在被投资企业IPO前或投资人退出前,如果被投资企业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在同等条件下,投资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也可同时设定享有选择优先出售或跟随售股的权利。
(二)强制拖售权
条款含义:是指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或原股东没有履行回购义务,投资人有权要求原有股东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必须按投资人与第三方谈好的价格和条件按与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份的权利可以保障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无法如期上市时,有其他的退出途径。
(三)共同卖股权
条款含义:是指在被投资企业IPO前或投资人退出之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投资人有权按照拟卖股的股东与第三方达成的价格和协议,参与到这项交易中,按原有股东和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目前的股权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比如原有股东准备向第三方转让200000股,而原有股东和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目前的股权比例是75%:25%,那么原有股东可以最多向第三方转让150000股,而投资人以同样价格可以向第三方转让50000股,除非投资人放弃这一权利。
投资人的上述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优先出售权、跟随售股权、强制拖售权、共同卖股权,事实上都是对被投资企业原有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来确保原有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投入和承诺,避免不理想和不必要的股东进入,使原有股东和投资人具有承担相同风险和收益的条件。
二、新股优先购买权(包括增资优先认购权)
条款含义:指投资人有权在新股发行时优先认购,且价格、条件与其他投资者相同。
这一条款将保证投资人不会因为企业发行新股而导致投资人控股比例的下降。
(2)被投资企业新增资本时,投资人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三、股票被回购的权利
条款含义: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或约定的投资期限到期,被投资企业应该以一个约定的价格买回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份。
投资人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随时行使这项权利。
(如果是由投资人提出要求其股票被回购的称为put option ,如果是由被投资企业提出回购投资商的股票称为 call option 。
虽然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可以上市,但由于被投资企业的盈利不够,以至于如果上市,他的市值没有达到一个约定的数值如一亿美元,即没有达到一个 qualified IPO 的条件,投资人也会要求被投资企业回购股票。
)
四、反摊薄约定或反稀释约定
条款含义:是一种用来确保原始投资人利益的约定,按照该约定,后来加入的投资人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能超过这些原始投资人。
参考表述:(1)投资后,无论被投资企业以何种方式引进新的投资人,应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并应确保新投资人的投资价格不低于本轮投资的价格。
(2)当被投资企业增发时,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低于投资人对应的公司估值,投资人有权从被投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初始所有者手中无常或以象征性价格获得一定比例的额外股权。
五、排他性条款
条款含义:排他性条款规定的是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人进行交易的一个独家锁定期。
在这个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不能跟其他投资人进行类似的交易谈判。
在私募投资业务中,这个锁定期可能只有60天;而在一个并购业务中,锁定期则可以很长。
六、分红权
条款含义:这一条款是为了避免被投资公司过度分配利润而对投资人的投资价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参考表述:如果可分配利润没有达到投资人投资总额一定的比例,被投资企业在未经过投资人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或者
双方就被投资企业将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红。
就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将由投资人和股东A按照N%对M%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通常投资人的比例较大)。
在投资期内,被投资企业不进行分红。
但自投资期满后,且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后的一个月内,被投资企业应按上述的分红比例将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本条的规定即视为投资人和股东A已就前述分红事项作出了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七、保留权及强制分红权
条款含义:是为了确保投资人在可分配利润中直接保留投资额不受损失,并可进行强制分红。
参考表述:在被投资企业原股东不能履行回购等合同义务时,投资人继续保留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并且有权在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后,要求被投资企业将全部利润首先分配给投资人,并在投资人获得的利润数额相当于协定价格的110%之后,在由被投资企业将其余的利润(如有)按照上述约定进行分配。
股东A承诺届时将在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中作出同意公司利润分配,且按前述方式分配利润的意见。
八、强制清算权
条款含义:旨在当被投资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时,保护投资人的投资利益。
通常,在破产清算时,投资人将获得一个优先于其他股权持有人的优先分配额。
这一金额可以设定为投资人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当投资人获得优先分配额以后,剩余的部分将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包括投资人在内的全部持股人。
参考表述:投资人有权要求将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并且清算所得应当先支付给投资人。
原则上投资人与股东A将根据股权比例对被投资企业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但股东A应当确保投资人获得清算分配款项/财产不低于本协议第X条计算的协定价格(投资本金+回报)的110%。
如果投资人按照股权比例分得的剩余财产低于协定价格的110%,就差价部分,投资人有权在股东A根据股权比例应分得的剩余财产中直接扣除。
扣除后的剩余财产(如有)将分配给股东A。
股东A承诺届时将在关于公司清算的相关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中做出同意公司清算,且按前述方法分配清算后财产的意见。
九、信息权
条款含义:只要投资者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被投资企业应该向投资人提供投资人所认可的形式的信息。
这包括每月的财务报告、预算报告、所有提供给股东的文件或信息的副本以及向其他人员、公众或者监管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
参考条款:投资人将被提供及可以取得提供给董事会成员的财务或其它方面的、所有的信息或材料。
投资人将有权向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提出建议并与之进行商讨。
特别地,被投资企业将提供给投资人:
1、每日历季度最后一日起30天内,提供月度合并管理帐,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2、每日历年结束后45天内,提供公司的年度合并管理帐;
3、每日历年结束后120天内,提供公司的年度合并审计帐;
4、每日历年/财务年度结束前至少30天,提供公司的年度业务计划、年度预算和预测的财务报表;
在投资人收到管理帐后的30天内,提供机会供投资人与公司就管理帐进行讨论及审核;以及按照投资人要求的格式提供其它统计数据、其它交易和财务信息,以便他们被适当告知公司信息及保护其自身权益。
或者:
投资人享有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投资人有权取得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市场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标的公司应当按时向投资人提供以下资料:1季度财务报表,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2年度财务报表,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3投资方要求的其它财务资料和其他说明经营状况的资料。
十、投票权、经营管理权
条款含义:通常在投资后,公司治理结构中,投资人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享有一票否决权,并享有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参考表述:1 各方同意并保证,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应不超过N 人,投资方有权提名 1 人担任标的公司董事,各方同意在相关股东会上投票赞成上述投资方提名的人士出任公司董事。
标的公司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同时办理董事变更手续。
标的公司新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
2 各方同意并保证,所有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上述任何一方提名的董事、监事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时,由提名该名董事、监事的一方继续提名继任人选,各方并应保证在相关股东会上投票赞成该等人士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3 投资方董事对标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负责监督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使用,保证新增注册资本用于本协议约定的用途。
4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同意并保证,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财务总监、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解聘必须经投资方同意或认可。
5 下列事项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如系董事会决议事项,则必须经标的公司董事会中的投资方董事的投票确认方可形成决议;如系股东会决议事项,则须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2/3)以上,并在投资方的股东代表出席且同意的条件下,方可形成决议:5.1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5.2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5.3公司业务范围、业务活动的重大改变;
5.4购买和处置超过 200 万元以上的资产;
5.5公司向银行贷款单笔超过 500 万元或累计超过 1000万元的;
5.6对外保证或者担保;
5.7修改公司章程;
5.8公司吸收新的投资或者对外投资;
5.9提起重大诉讼或仲裁;
5.10超过公司年度预算10%的支出;
5.11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12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5.13其它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