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1.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1.1.1分类投放容器的设置应与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方式相匹配。
1.1.2分类投放容器的数量、规格、间距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收运频率确定。
1.1.3分类投放容器应采用阻燃、耐酸碱腐蚀、具有一定韧性、承载力及耐温性的材料制造。
1.1.4分类投放容器应与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
1.1.5分类投放容器应及时维护或更新,确保容器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
1.1.6 本标准实施前配置的分类投放容器,可通过更新标志等措施以符合标准和满足使用需要。
1.2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具体区分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公共机构办公区、文教区、公共区域、菜市场和农贸市场、居民住宅区、农村等类型。
1.2.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1.2.1.1分类收集站(点)宜单独设置,并与周围建筑物间隔不小于 5m。
200 户以上新建住宅区的分类收集站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0 ㎡。
1.2.1.2分类收集站(点)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宜增设除臭装置,满足卫生、消防、运输等要求。
1.2.1.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1.2.1.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周清理1次的标准配置。
1.2.1.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一般以每周清理两次的标准配置。
1.2.1.6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应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日常监管等工作。
1.2.2公共机构办公区1.2.2.1公共机构办公区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1.2.2.2公共机构办公区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为有效推进我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根据《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方案》(国管节能[2023)39号)、《湖南省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方案》(湘管发[2023)12号)、《2023年XX县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X垃分办(2023)5号)要求及国家、省、市关于节约能源的有关安排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垃圾分类方式严格按照四分法分类:即有害垃圾(红色桶)、可回收物(蓝色桶)、厨余垃圾(绿色桶)、其他垃圾(灰色桶)。
(一)有害垃圾。
指含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垃圾,包括电池(蓄电池、纽扣电池等),废旧电子产品、废旧灯管灯泡、过期药品、过期日用化妆用品、染发剂、杀虫剂容器、除草剂容器、废弃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废打印机墨盒、硒鼓等。
投放时要保证废弃节能灯管及日光灯管不破损,普通干电池(五号、七号等电池)不属于有害垃圾,要投放至其他垃圾桶。
(二)可回收物。
指再生利用价值较高,能进入废品回收渠道的垃圾,包括纸类(报纸、传单、杂志、旧书、纸板箱及其他未受污染的纸制品等)、金属(铁、铜、铝等制品)、玻璃(玻璃瓶罐、平板玻璃及其他玻璃制品)、除塑料袋外的塑料制品(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等)、橡胶及橡胶制品、牛奶盒等利乐包装、饮料瓶(可乐罐、塑料瓶等)等。
可回收物请确保未受污染,饮料瓶牛奶盒中的残液倾倒干净。
(三)厨余垃圾。
指食堂等产生的食物下脚料和食用残余,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过期食品等食品类废物。
动物大骨难以生物降解处理,不宜将其投入厨余垃圾中。
(四)其他垃圾。
指除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纸杯、照片、明信片、相册、卫生纸、尿片等)、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妇女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贝壳、烟头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一)社区每楼层设置分类垃圾桶2个(分别为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桶),在办公区域每楼层洗手间增设厨余垃圾桶1个,用于茶叶、果皮等垃圾收集。
昆明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设置标准

昆明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设置标准
昆明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的设置标准如下:
1. 有集中供餐的单位厨余垃圾投放容器设置数量根据用餐人数和厨余垃圾产生量设置,以“不满溢”为标准,原则上每百人配置一个240升的垃圾投
放容器,不满百人的按一个桶配置。
2. 办公区域垃圾投放容器按每层楼至少配备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投放容器各一个;办公室内按照实际需求配备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投放容器。
3. 对于公共区域,如公园、公交场站、地铁站、火车站、机场、港口等,一般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投放容器。
4. 有害垃圾投放容器在明显位置至少设置一个。
5. 配套有集中餐饮服务的还应设置厨余垃圾投放容器。
6. 宾馆、餐厅、酒楼等经营性餐饮场所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分类投放容器。
7. 农贸市场应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投放容器,数量根据农贸市场大小和实际需求配备。
8. 居民社区、单位、公共区域按尽可能集中的原则,设置在便于投放和收运的适当位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而有所变化,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获取最新和最准确的信息。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深圳标准2020版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暂存点、生活垃圾转运站(中转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配置和维护要求,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方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和维护。
本标准不适用于建筑废弃物、病死畜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的生活垃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25175 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CJ/T 227 有机垃圾生物处理机CJJ/T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DB4403/T 58 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规范SZDB/Z 233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规范SZDB/Z 326 废旧织物回收及综合利用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生活垃圾municipal solid waste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类别的含义和说明见附录A。
3.2生活垃圾产生源source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种场所,包括住宅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
3.3住宅区residential community被城市道路、自然分界线、人工分界线所围合,基础设施配套相对完善,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群体或住宅区域。
包括商品房小区、福利性住房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城中村、统建房小区的住宅建筑以及附属设施。
3.4机关企事业单位government offices, enterprises and institutions人员相对稳定,且在写字楼、办公楼等室内场所办理相关事务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https://img.taocdn.com/s3/m/2f90e305aaea998fcc220e76.png)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 913目录1总则2基本规定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2 废物箱3.3 垃圾收集点3.4 公共厕所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 一般规定4.2 垃圾收集站4.3 垃圾转运站4.4 垃圾、粪便码头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1总则总则1.0.1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1.0.2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
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
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
1.0.3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2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0.1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0.2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
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颜色标识及设施设置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颜色标识及设施设置要求一、分类名称标识颜色各生活小区、建制村、公共机构、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坚持四分标准,即: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
分类名称、标识、颜色色标参照最新发布的XX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执行。
垃圾收集容器颜色采用统一标准,即:有害垃圾为红色、可回收物为蓝色、易腐垃圾为绿色、其他垃圾为灰色,灰色色标为:Pantone5477U。
二、分类设施设计要求1.生活垃圾收集点。
主要用于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投放,应设置分类宣传牌,内容包括四类常见垃圾及投放点的设置位置。
240L、120L垃圾桶须符合分类规范颜色,现有收集容器在与规定颜色一致情况下,可通过加贴分类标识的方式保留使用。
2.再生资源回收站(房)。
主要用于可回收物投放,有害垃圾协同回收,设置位置应充分考虑居民投放、收运车辆接驳等因素,单个面积不小于20m2,站(房)内按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纺织、电器细分类设置存放区,并设置有害垃圾收集设施。
3.特殊垃圾存放点。
位置相对隐蔽、有围档,围挡高度不超过2.5m。
存放点地面硬化,与小区道路同高,设置分类堆放区、告示牌,公布清运单位、责任人电话、清运频次、清运时间等信息。
4.生活垃圾收集站。
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内部层高净高不小于2.2m,设置所需给排水设施,冲洗水阀,出入口设防腐排水明沟,铸铁盖板,排水管径100mm以上,污水排放市政污水管网。
设置公示牌,公布清运单位、责任人电话、清运频次、清运时间等信息。
三、分类设施具体要求1.居住区小区(村)主出入口应设置分类指导牌,标明各类垃圾收集点设置位置和投放方式。
(1)垃圾收集点生活小区每150户设置1处生活垃圾收集点,农村居住区及别墅、排屋可每户设置1处。
使用“定时定点”投放的方式收集,按每300户设置1处收集点。
(2)再生资源回收站(房)城市居住区1000户1处,建制村每村1处。
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公共位置、出入口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专用回收箱。
湖州市居民生活垃圾站建设标准

湖州市居民生活垃圾站建设标准
湖州市居民生活垃圾站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场地要求:垃圾站应设置在平整、无倒灌、不易积水的地方,建筑布局应合理,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
同时,垃圾站应与周边居民区保持一定距离,避免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2. 建筑结构:垃圾站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具有防火、防水、防腐蚀等功能。
建筑物应具备合理的空间布局,包括入口、出口、工作间、垃圾分类区、储存间等功能区域。
3. 设备设施:垃圾站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垃圾收集车辆、卸料平台、称重设备、垃圾分类回收设备等。
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操作安全、高效。
4. 环境保护:垃圾站周边应设置合理的防尘、防臭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同时,垃圾站应合理规划储存容量,定期进行清理和维护,确保垃圾站内部和周边环境的卫生。
5. 安全管理:垃圾站应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关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
垃圾站内的设备和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工作和安全环境。
以上是基本的居民生活垃圾站建设标准,属于一般化的要求。
实际建设时,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环境要求进行具体设计和规划。
DB5101T3-2018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

DB5101/T 3—2018
表1(续)
序号
类别
包括内容
冲材料、水果网套、热饮杯盖等)。
(3)废玻璃类:玻璃瓶(如调味瓶、酒瓶、化妆品)、碎玻璃等;
1
可回收物a
(4)废金属类:金属容器、金属制品等。
(5)废织物类:废旧衣物、废旧床单、废旧桌布、废旧窗帘等。
(6)其他可再利用的生活垃圾。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
5.3 公共场所
5.3.1 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 物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可结合实际设置包括大件废弃物、有害垃圾在内的垃圾收集(站)点。 配套有集中餐饮服务的还应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5.3.2 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 近应设置至少具备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功能的废物箱,并应符合 CJJ 27 的规定。 5.3.3 宾馆、餐厅、酒楼等经营性餐饮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分 类收集容器或收集点,并设置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装置。 5.3.4 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宜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智能回收设备。
6.2 可回收物分拣中心
6.2.1 区(市)县应设置 1~2 座可回收物分拣中心。
3
DB5101/T 3—2018
6.2.2 大中型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应具备集散、分拣、贮存等功能,并应配备与处理能力相适应的机 械化分拣、拆解等设备,鼓励在可回收物分拣中心集约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大件废弃物拆解设施设备。 6.2.3 大中型可回收分拣中心可单独设置旧货展示、交易区。 6.2.4 分拣中心各功能区域应相对独立,并符合消防、卫生要求。 6.3 有害垃圾暂存场所 6.3.1 区(市)县应设置 1~2 座有害垃圾暂存场所,建设和管理应符合 GB 18597 的规定。 6.3.2 应在暂存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站牌、操作规程牌和倾倒垃圾人员须知牌等。 6.3.3 有害垃圾暂存场所可与大中型其他垃圾转运站集约建设。 6.4 其他垃圾转运站 6.4.1 区(市)县应设置其他垃圾转运站,其建设应符合 CJJ 27 和 CJJ 47 的规定。 6.4.2 有条件的大中型其他垃圾转运站可集约建设大件废弃物、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餐厨垃 圾等预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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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DBXXX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DB XXX/T XXXXX—XXXX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3)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4 总则 (6)5 分类 (6)6 分类收集设施配置 (7)7 垃圾运输 (9)8 垃圾处置 (11)附录A(规范性附录)分类标志 (12)附录B(资料性附录)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应用示例 (1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XXX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XXXX。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分类、分类收集设施设置、分类运输设施设置、分类处理设施设置。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的收集、运输、处置阶段的设施设备标识及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T 19095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5CJJ/T 65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1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 205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DB51/T 1553-2017 四川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管理规范DBJ51/T 071-2017 四川省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标准3 术语和定义DBJ51/T 071-2017中界定的部分术语和定义和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DBJ51/T 071-2017中的部分术语和定义。
3.1生活垃圾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作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6可回收物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
3.3有害垃圾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3.4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3.5厨余垃圾家庭生活饮食中所需用的来源生料及成品(熟食)残余(泔水)和食品加工废料。
7其他垃圾其他垃圾包括已分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
3.7二次分拣由专人或专业设备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再次分拣的过程。
【DBJ51/T 071-2017,2.07】3.8再生资源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收集点)在不影响居民生活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在住宅区内固定和规范设立的再生资源收集点。
3.9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在垃圾分类收集站(点)至末端处理设施之间所设置的具有压缩功能的生活垃圾中转公共服务设施。
83.10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在垃圾分类收集站(点)至末端处理设施之间所设置的用于临时中转有害垃圾的收集设施。
4 总则4.1 为落实相关政策法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
4.2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城乡规范,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保卫、便于管理,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控制。
4.3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遵循“大类粗分、小类细分”原则,同时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4.4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设置应考虑区域共享,实现设施的优化配置。
4.5 新建、改建建筑物或建设区应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纳入统一规划,共同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94.6 大件垃圾、装潢垃圾、园林垃圾、果蔬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
4.7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分类标准及时调整。
5 分类5.1 分类类别生活垃圾总体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表1 生活垃圾类别10表1 (续)5.2 分类标志5.2.1 分类标志应符合GB/T 19095-2008的规定,详见附录A。
5.2.2 分类收集容器图例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废电池、废灯管以及带滤水功能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参照附录B。
5.2.3 颜色和字体5.2.3.1 标志颜色可回收物采用蓝色,色标为PANTONG 647C;有害垃圾采用红色,色标为PANTONG 703C;其他垃圾采用灰色,色标为PANTONG 5477C;餐厨垃圾(厨余垃圾)采用绿色,色标为PANTONG 562C;当标志粘贴位置底色显著时,标志采用白色,色标为PANTONE7330C。
5.2.3.2 标志的字体中文字体为大黑简体,英文字体为Arial粗体,字号比中文名称字号小一号。
5.2.4 标志使用要求5.2.4.1 本标准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使用。
选用的标志应与生活垃圾种类一致。
5.2.4.2 标志应按规定的名称、图形符号和颜色使用,不得在标志内出现其他内容。
5.2.4.3 分类收集容器标志尺寸、位置及使用方法在使用时应根据识读距离和设施体积确定标志尺寸,但须保持其构成要素之间的比例。
5.2.4.4 标志应准确并保持清晰和完整。
6 分类收集设施配置6.1 基本要求6.1.1 分类收集设施分为固定式(垃圾房、转运站等)和容器式(垃圾桶、废物箱、果屑箱等),固定式分类收集设施宜单独设置且应满足其收集范围内高峰时段生活垃圾投放和暂存的要求。
6.1.2 开展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应设置分类收集设施。
分类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相适应。
6.1.3 收集设施的位置应固定,并满足安全投放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的要求。
6.1.4 收集设施设置应综合考虑城镇功能区、建构筑物特点、生活垃圾产量性状、产生源分布、收集运输方式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建构筑物形式,应满足密闭化要求。
6.1.5 收集设施应与城镇规划区内其他建构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外观应与周边建筑风格协调,并融合当地特色。
6.2 住宅区6.2.1 应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6.2.2 应根据人口、服务半径、垃圾日产量等,合理设置垃圾投放点,不应密集或过疏。
具体规定见表2所示。
表2 住宅区垃圾投放点设置要求6.2.3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可根据居住区实际使用情况采用箱、桶等多种形式,其他垃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采用专用垃圾桶。
6.2.4 垃圾投放点的设置应遵循便民、避免暴晒雨淋、便于后续分类收运等原则,宜设在住宅区出入通道旁,位置应固定,不可随意移动,不应阻塞安全消防通道。
6.2.5 垃圾投放点地面应硬化,分类收集容器摆放整齐,标识朝外。
安排专人管理,做到整洁、无存留垃圾和污水,不产生二次污染。
6.2.6 每个住宅区应单独设置再生资源回收收集点,位置相对固定,宜选取在住宅区居民集中活动场所,如物业管理处所在地、住宅区花园等。
6.2.7 再生资源回收收集点应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两类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宜配置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电池、废灯管等专用收集容器。
6.2.8 再生资源回收收集点的地面应硬化处理,安排专人管理,做到整洁、无存留垃圾和污水,不产生二次污染。
6.2.9 住宅区内户外活动场所(含人行道、运动场、休闲区等)宜按间隔50m~100m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2.10 有条件的住宅区宜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自动回收设备。
6.3 机关及企事业单位6.3.1 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应设置四类垃圾收集容器;办公室走廊和公共区域宜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
6.3.2 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户外活动场所(含人行道、学校操场、休闲区等)宜按间隔50m~100m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3.3 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点,用于暂存废灯管等。
6.4 公共场所6.4.1 机场、车站、地铁、图书馆、体育馆、大型广场、大型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6.4.2 城市道路、城市公园应至少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应符合CJJ 27的规定。
6.4.3 公共汽车上落站点、地铁站出入口、步行街出入口宜配置至少一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
6.4.4 集贸市场应在主要出入口配置1个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有条件的可增加配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6.4.5 食堂的就餐区应配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宜带滤水功能。
6.4.6 宾馆、餐厅、酒楼等经营性餐饮场所及食堂的厨房作业区应配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并应设置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装置。
6.4.7 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宜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自动回收设备。
7 垃圾运输7.1 收运车辆7.1.1 分类收运车辆数量和类型应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种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往返里程等因素配置。
7.1.2 分类收运车辆车身应密闭化。
7.1.3 分类收运车辆应在车身喷涂与收运垃圾相应的分类标志。
7.1.4 垃圾收运输车在明显位置应标有本公司名称或图标。
7.1.5 餐厨垃圾收运车辆应安装电子标签识别器、车载行驶记录仪及装卸记录仪,按主管部门发放的城市生活垃圾准运证和公安交警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在规定的时间和线路上行驶,并按有关规定提供作业记录信息。
7.1.6 集中转运废电池、废灯管等有害垃圾的收运车辆,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7.1.7 经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应配有应急车辆和联系方式,垃圾收集运输车出现故障时,要及时调用备用车辆,尽快到达指定地点完成垃圾运输工作。
7.1.8 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专用车辆分为再生资源回收三轮车和再生资源回收汽车两种。
再生资源回收汽车分为厢式汽车和自卸式汽车,应按照交管部门有关要求办理注册登记。
7.1.9 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专用车辆应按属地化原则由交管部门统一制作识别号牌,在车厢侧面标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统一标识”和绿色方正大黑体“再生资源回收车”字样,车身颜色以绿色和白色为主,绿色RGB颜色标准为R61、G161、B1,白色RGB颜色标准为R255、G255、B255。
7.2 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7.2.1 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的建设、改造应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方式相适应。
7.2.2 分类转运站应符合CJJ 47-200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