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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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内政办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数据要素核心引擎作用,大力发展具有显著区域特色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通过数字化赋能传统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助力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推动全区经济调结构、转动能、提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抢抓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机遇期,聚焦完成“两件大事”,以数字化转型和数据要素市场化为主线,以数字化能力提升为突破口,以优势特色产业数字化为牵引,促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特色化、集约化发展,推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就业,推动自治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提升能力。

坚持把创新驱动作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政策链、资金链深度融合,加快推动数字技术向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各领域广泛深入渗透,推进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融合创新。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内党办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09〕19号)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9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要求1.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措施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规划审批、土地出让、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等工作规范有序。

保证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政策措施在我区的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内政办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要求,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区发生,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依法依规全面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

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以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最过硬的作风、最有力的举措,扎实开展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防范消除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内政办发[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101号2010年12月2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自治区本级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程序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或劳务提供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五条使用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包括预算单位和非预算单位,下同)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改变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是管理政府投资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自治区本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负责办理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并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支付原则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必须坚持按项目支出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各种资金来源同比例到位的原则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字号】内政办发〔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6.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3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部门”是指与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中央财政下达由自治区本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并在自治区本级列支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指由自治区本级部门直接实施,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并在自治区本级列支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6〕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6〕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自治区公共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设立组织管理机构组建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配套的制度、措施;管理和维护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投诉举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对各级各类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组织考核评价,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整合期间,自治区本级各类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平台及机构不改变现有的法人地位,按照法定职责,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的统一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不改变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不动产登记中心、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与原主管部门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现管办分离。

(自治区编办、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落实,2016年2月底前完成)二、界定交易事项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成熟一个、进场一个”的原则,分批次将全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一)第一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类别。

1.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当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应当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2.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3.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转让;4.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转让,党政机关房产处置及公务用车拍卖;(二)第二批和第三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7•【字号】内政办发〔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四章经营投资责任认定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第七章责任追究程序和时限第八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0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简称“区直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各级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简称“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直企业及其子企业(统称“企业”,下同)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年月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建立开放型有秩序的建设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择优选用施工单位以鼓励先进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理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第三条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干扰招投标活动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在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凡在我区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项目及根据国家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领导为了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建设厅和各盟市基建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发的招投标条例规定制订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二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批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三审定标底四协调栽决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审批建设工程的评标结果第六条招投标工人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负责管理监督国家部委指定和委托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属于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扩初设计的地方项目其它建设项目由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保密工程边远地区工程工期要求紧迫又不十分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按上述分级管理办法分别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建设单位协商审查确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章名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实施招标工作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工程任务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提出标底的能力标底亦可委托其他单位代编四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能力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按照投标分级管理范围填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并附具备招标条件的简要说明待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包公司或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定招标单位第八条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有施工图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二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资金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和指标均已落实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工程所在地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许可证四完成了道路水电及施工场地平整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五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已经审批同意第九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广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或邀请函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三家三议标对于不能形成竞争局面的工程项目可按分级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推荐投标单位然后招标投标单位双方协商确定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两家第十条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一次招标单项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第十一条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一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书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并将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的标底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五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一定押金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负责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六主持开标审查投标标书七组织评标并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中标单位八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地址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工期及质量标准现场情况和对投标单位的资格等级要求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资料及说明三建筑面积和主要实物工程量清单及参考数据四物资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格及调价办法五标价汇总表及工程款结算方式和主要合同条款六工程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要求七中标评定条件八设标须知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地址及日期第十三条招标单位招标工作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需修改或补充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否则招标单位要负责赔偿该项条款修改后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不得私自开拆投标函章名第三章标底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必须组织编制标底无力量的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编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开标日期之前按分级管理办法填报招标工程标底审查表交自治区或盟市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第十五条编制标底的原则一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之内如有突破应先经原批准单位批准修正概算二标底的内容项目划分单价应与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的要求一致三标底价格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四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因素需中标单位承担风险时应在标底和报价中考虑适当的切实可行的风险系数一次包死不留活口五一个招标项目只确定一个标底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章名第四章投标第十六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区内及办理了外进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审批表手续的区外施工企业均可按营业范围参加投标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基本内容为一综合说明包括承担工程的名称范围报价总金额工程质量标准及开竣工日期二各项费用计算说明三单位工程造价表四施工组织设计及保证质量与安全的主要措施工地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及机具配备五投标企业全称及法人代表签章然后密封发出第十八条投标书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正式函件调整报价或附加说明原标书中相应部分应以投标有效期间内最后的函件的报价或说明为准第十九条投标单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第二十条投标单位在按招标要求投标以外可以提交附加建议方案包括修改设计合同条款承包范围等并做出相应的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章名第五章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二十一条开标会由招标单位主持并邀请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投标企业及有关单位参加第二十二条招标单位宣读评标原则和标底当众启封宣读各投标书第二十三条标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一投标书未密封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和法人代表的签章三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四标书报价不明确或在无建议方案情况下一个标有两个以上报价又未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五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六标书寄达日期已经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第二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主持并与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和标底编审单位等组成评标小组进行第二十五条评标定评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有明确的评定条件对报价工期施工方案保证质量措施投标企业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要本着公正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就近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二评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后一周内完成并确定中标单位大中型项目一般应为十五天左右第二十六条民用工程的中标价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之间投标报价都超出浮动上下限时如属于标底计算错误应按实予以调整如标底无误招标单位可以拒绝所有的投标另行招标第二十七条招标单位在确定评标结果后填写招标工程中标审批表按分级管理范围报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批准后即可通知中标单位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及资料退回押金并按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付给标书编制补偿费其标准为一标价在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为元至元二标价在万元含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为元至元三标价在万元含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为元至元第二十八条招标工程决标后在半个月以内应按分级管理办法向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交纳管理费其标准为一中标价在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分别以中标价的万分之四及万分之二交纳二中标价在万元含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分别以中标价的万分之五及万分之三交纳三中标价在万元含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分别以中标价的万分之六及万分之四交纳章名第六章承包合同的签订及执行第二十九条签订承包合同应以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双方签署的补充文件为依据承包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条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十五天内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若其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责任方应付中标价格的损失赔偿费给对方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工期应以国家颁发的工期定额为基础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给中标单位提前竣工奖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应从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算起中标单位由于自身原因而拖延工期时应按合同中提前竣工奖数额交纳赔偿费若由于招标单位原因而拖延工期时将提前竣工奖如数付给中标单位章名第七章处罚第三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施工单位及直接责任者应给予警告罚款以及取消招投标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一私自或越级承发包工程的二不执行本办法不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自行组织招投标的三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四泄漏标底的五在招投标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贿受贿吃回扣的第三十三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承发包单位有违反上条第一二三项的可根据情节情况罚款三千至八千元同时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及拨付或借贷工程款受处罚两次以上者加重处罚罚款由招投标办公室出据按国家有关规定交当地财政违反第四五项的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者行政或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处罚有争议的可向上一级基建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的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章名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中外合作建设项目外国投资和世界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如需邀请外国工程公司参与投标承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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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2]13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18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

(内政办发〔2012〕133号2012年11月1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招标公告的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地发布招标公告,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从源头上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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