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区集中开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5•【字号】内党办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14〕13号2014年3月25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费用。
第二章会议分类、审批和管理第四条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要求各盟市或自治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自治区党代会、党委全委会议、纪委全委会议,人代会、人大常委会议,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原则上按照一类会议执行。
二类会议。
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原则上按照二类会议执行。
三类会议。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
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4
【摘要】<正>宁党厅字〔2014〕11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4日【总页数】5页(P33-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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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机遇以援助方式更好促进内蒙古与蒙古国的合作

抓住机遇以援助方式更好促进内蒙古与蒙古国的合作摘要: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倡议与落地实施,我国政府大幅增加了对外援助项目的金额且援外资金重点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倾斜。
内蒙古对蒙古国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向蒙古国全方位开放的基本格局。
在“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中,内蒙古的定位是利用区位优势联接俄蒙。
全面深化内蒙古与蒙古国的合作,把内蒙古建设成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和充满活力的沿边经济带,是党中央赋予内蒙古的重大责任,也是内蒙古转变发展方式的契机,更是我国贯彻“亲、诚、惠、容”周边外交理念的体现。
在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尤其是“中蒙俄经济走廊”框架下以援助促合作的方式探索与创新我国内蒙古自治区与蒙古国的合作机制,是提升双方合作效果的重要途径之一。
关键词:“丝绸之路经济带”;“中蒙俄经济走廊”;内蒙古;蒙古国;以援助促合作中图分类号:D8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XX)03-0045-03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李纪恒在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次代表大会上指出:地处中国正北方的内蒙古外接俄蒙,独特的区位优势有利于内蒙古积极推进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
内蒙古将加快建设成为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1]。
在大力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尤其是“中蒙俄经济走廊”的建设中,内蒙古自治区主要应抓住机遇以援助方式更好地促进与蒙古国的合作。
一、以援助方式促进合作(一)抓住机遇争取国家和其他省区资金和合作支持,并以援助方式更好促进内蒙古与蒙古国的合作内蒙古作槲夜北部边疆重要省份,联通俄蒙,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内蒙古在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做好向北开放的同时,也要联通更多的区域,寻找更大的发展空间,积极主动地向国家争取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通过加强与国内经济腹地和港澳台的合作,形成“北上南下、东进西出、内外联动、八面来风”[2]的对外开放新格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5]378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12.07【实施日期】2005.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378号2005年12月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第一章总则一、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 / 3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各项部署,按照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督查等作用,认真履行办文、办会、办事等职能,切实为领导、部门、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要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积极参与政府决策,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厅主任)领导并主持。
第二章主要职责五、研究承办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的来文、来函,提出办理和落实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8•【字号】厅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09〕34号2009年6月18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是指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的管理制度。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过快增长,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大力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新制度和新举措。
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有利于切实管住管好机构编制,用好用活行政资源;有利于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有利于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和人员膨胀反弹,控制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意见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0•【字号】内党办发[2005]27号•【施行日期】200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意见(内党办发[2005]27号2005年7月20日)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就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重申和提出以下意见。
一、精简会议1.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报批,从严控制。
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建议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是中央、国务院已召开同类会议,要求地方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的,或事关大局需要召开会议统一研究部署的。
召开这类会议,要由该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批。
2.自治区直属部门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本系统的全区性工作会议。
此类会议只开到盟市一级,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
未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不得要求盟市委、盟行署(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
时间和内容相近,出席领导和参加人员基本相同的会议,要合并召开;召开时间相近,参加人员特别是盟市参加人员相同的两个以上会议,尽量安排接续召开。
不得召开各种联谊性、轮流主办的“片会”。
对纪念会、研讨会、协作会、表彰会等要严格控制。
3.属于一般性工作部署、总结、动员及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没有座谈交流、集中讨论和当面对接等内容的会议,原则上通过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控制时间,尽可能直接开到旗县(市、区)。
对中央和国务院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需要以召开会议形式进一步贯彻落实的,尽量接着召开全区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4.除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一般不安排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市委、盟公署(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内政办发电[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33号2013年6月1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31号)要求,扎实做好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为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王波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曹晓斌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院忠自治区安监局局长成员: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17个专项检查组,由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具体分工为:(一)煤矿安全检查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牵头组织;(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组织;(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四)非煤矿山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五)冶金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等企业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六)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七)民爆物品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国防科工办负责牵头组织;(八)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牵头组织;(九)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安全检查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组织;(十)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由呼和浩特、哈尔滨、沈阳铁路局和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牵头,在各自管段范围内组织开展;(十一)学校安全检查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牵头组织;(十二)旅游安全检查由自治区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十三)民航运输安全检查由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十四)水利设施安全检查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牵头组织;(十五)电力系统安全检查由华北电监局内蒙古电监办负责牵头组织;(十六)农业机械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牵头组织;(十七)食品药品加工检查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内政办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第三章评价第四章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设立和管理,促进全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新区的认定、评价、管理。
第三条高新区建设应当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以“科技兴蒙”行动为统领,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积极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全面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将高新区建设成为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申报高新区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基础条件完备。
1.属盟市范围内创新资源、产业发展最好的自治区一类工业园区;2.符合所在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3.符合国家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用地布局集中,规模和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四至范围明确,发展空间充分,基础设施配套完备,产城融合规划科学,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4.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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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区集中开展严肃工作纪律整顿工作作风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文字号】厅发[2013]15号
【发布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09
【实施日期】2013.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区集中开展严肃工作纪律整
顿工作作风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发〔2013〕15号2013年4月9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全区集中开展严肃工作纪律整顿工作作风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全区集中开展严肃工作纪律整顿工作作风
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肃工作纪律整顿工作作风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3〕8号)精神,现就全区集中开展严肃工作纪律整顿工作作风专项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着力整顿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庸懒散奢、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整风肃纪,建章立制,以严明的工作纪律、务实的工作作风,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和作风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整顿活动,进一步促进全区党员干部队伍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强化纪律观念、增强执法执纪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升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三、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集中整顿的范围: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重点整顿的行为:
(一)严肃工作纪律,着力治“庸”、治“懒”、治“散”。
1. 责任感不强,对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效能考核制不落实或执行不到位,行政效能低下,不作为、慢作为、缓作为,工作拖拉,经常受到群众投诉、举报;
2. 工作不主动,推诿扯皮,见困难就退、见问题就推、见矛盾就回避;
3. 纪律松散,上班迟到早退频繁,在编不在岗,在岗在职不尽责,工作时间随意脱
岗,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玩游戏等;
4. 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态度差,该依法公开的信息不公开,接待群众、企业和基层同志办事语气生硬、漫不经心、态度傲慢,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甚至百般刁难,应告知的事项不一次性告知,让人无所适从。
(二)严肃“三公”消费纪律,着力治“奢”。
1. 公务消费大手大脚,铺张浪费严重,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不按规定压缩“三公”经费;
2. 超标准接待,热衷于迎来送往、沉迷于吃喝玩乐;
3. 公款旅游,违规公款出国(境);
4. 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或高档装饰公务用车。
(三)严肃廉政纪律,着力解决吃拿卡要问题。
1. 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行政乱作为问题;
2. 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重罚款、轻服务,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滥评比、滥庆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