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处方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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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一、引言抗菌药物是治疗细菌感染性疾病的重要武器,但不合理使用不仅会导致治疗效果不佳,还可能引发细菌耐药、药物不良反应等问题。

为了加强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一)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三个级别。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的抗菌药物。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 5 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权限1、住院医师:具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2、主治医师:具有非限制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3、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具有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三、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一)严格掌握抗菌药物的使用指征医师应根据患者的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结果等,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细菌感染,并评估感染的严重程度,严格按照抗菌药物的适应证选用药物。

(二)病原学检测和药敏试验对于疑似细菌感染的患者,应尽可能在使用抗菌药物前采集合格的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和药敏试验,根据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三)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1、严格掌握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的指征,仅限于特定的手术和操作,如涉及重要脏器的手术、开放性创伤手术等。

2、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的品种选择应根据手术部位、可能的致病菌、手术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给药时机和疗程应符合相关规定。

(四)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1、严格掌握联合应用抗菌药物的指征,通常只有在单一药物不能有效控制感染、病原菌不明的严重感染、需长期用药但易产生耐药的感染等情况下,才考虑联合用药。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规定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规定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规定
为了规范我院各级医师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提高临床抗菌药物的治疗水平,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的办法》,特制定我院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规定:
一、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目录:详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及医师处方权限: 为便于管理及操作,根据《指导原则》中“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 “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我院相对应地设定为一线药物、二线药物、三线药物,分别实行一级、二级、三级药物管理:
1.获得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住院医师经考核合格后授予一线抗菌药物处方权;
2.获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经考核合格后二线抗菌药物处方权;
3.获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经经考核合格后三线抗菌药物处方权。

4.特殊使用级(三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急诊开具。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条件和程序: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

住院患者确须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必须要有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作为依据,经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药剂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会诊同意后方可使用。

抗菌药物处方使用权限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处方使用权限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处方使用权限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医师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根据卫生部关于抗生素临床应用管理及分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抗菌药物处方使用权限管理制度。

一、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使用权限(一级权限):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本院医师具备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使用权限。

二、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使用权限(二级权限):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医师具备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使用权限,但需经科主任审批后使用。

三、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处方使用权限(三级权限):临床科主任、副主任和取得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医师具备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处方使用权限,但需经科主任审批、医院合理用药指导小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主管医师可以临时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生素,但仅限于1天用量,同时上报相关审批人员,做好记录备查。

五、具备一级、二级权限的医师根据患者病情确需越级使用抗菌药物时,须提出申请,由具备该级抗菌药物处方使用权限的科主任或上级医师处方,并按照前述程序审批。

六、经审核批准同意使用的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在药房取药时应将提交经审批的申请表并复印1份交药房存档,未提交经审批的申请表的药房应拒绝发药。

七、医院合理用药指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全院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和抗菌药物处方使用权限执行情况。

对超处方使用权限的医师,予以警告和全院通报;对超处方使用权限违规使用抗菌药物3例者,对其处方权限作降1级处理(一级权限医师停止其处方权);处方权限降级处理后再出现超处方使用权限违规使用抗菌药物3例及严重不合理用药者停止其处方权;超处方使用权限违规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制度

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制度

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制度随着全球抗菌药物的滥用和耐药性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纷纷加强对抗菌药物的管理和监督。

为了合理、科学地使用抗菌药物,维护人类健康,我国实施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实施原则、管理要点和效果评估四个方面来阐述这一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制度背景随着抗菌药物的广泛应用,一些医师不规范地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导致了抗菌药物的滥用和滥交易问题的出现。

耐药菌株的不断出现给医疗机构和患者的治疗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为了解决滥用抗菌药物的问题,我国制定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提高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程度。

二、实施原则1. 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授权:根据医师的临床经验、专业知识以及学术研究成果,对具备一定条件、具备一定专业背景和经验的医师进行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授权。

2. 科学准确的诊断依据:医师在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前,必须对患者进行全面细致的临床诊断,确保准确判断患者是否需要使用抗菌药物。

3. 合理用药的原则:医师应根据医学指南和治疗规范,选择合适的抗菌药物进行治疗,避免滥用和不必要的用药。

4. 多学科合作的机制:在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过程中,应建立起医疗机构内部的多学科合作机制,形成专家共识,确保用药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管理要点1. 严格的处方审核制度:医疗机构应设立相应的临床药师审核团队,对医师开具的抗菌药物处方进行审核。

对于不合理的处方,审核人员有权拒绝开药或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

2. 抗菌药物处方数据库的建立: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处方数据库,记录并分析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情况,监测和评估患者用药情况,从而为合理用药提供依据。

3. 医师培训与监督机制:医师应定期进行关于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加强抗菌药物的知识水平和理解,并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其用药行为符合规范。

4. 患者教育与宣传: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患者的教育宣传工作,提高患者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认识,引导患者在医师指导下正确使用抗菌药物。

14 抗菌药处方权限和调剂资格管理有关规定

14  抗菌药处方权限和调剂资格管理有关规定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调剂资格管理有关规定为了搞好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现就我院抗菌药医师处方权限、药师调剂资格做以下规定:一、申请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和调剂权药师资格:1、获本院处方权且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方有资格申请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2、获本院处方权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方有资格申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3、获本院处方权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方有资格申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4、获本院处方调剂权的药师方有申请抗菌药物调剂权。

二、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和调剂权药师资格程序:1、个人到医教科申请;2、参加医教科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3、参加医教科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考核;4、医教科将参加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拟授予相应处方权限人员名单交医院办公室;5、医院办公室发授予相应处方权限的正式文件;6、信息科根据医院办公室发授予相应处方权限的正式文件,在HIS中开通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配权。

三、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范围:1、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任何抗菌药物,但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需经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小组指定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会诊同意后方可开具;2、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一般只能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除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外的任何抗菌药物;3、具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一般只能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非限制使用级的抗菌药物;四、其它有关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规定:1、具任何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都无权在门诊开具特殊使用级的抗菌药物;2、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制度
(2)根据演练结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十四、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的成效评估
1.医院应定期对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的成效进行评估,以衡量管理制度的效果。
(1)评估指标包括抗菌药物使用率、合理使用率、患者满意度等。
(2)通过数据分析,发现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升抗菌药物管理水平。
2.成效评估结果应用于抗菌药物管理工作中,为处方权限调剂提供决策依据。
1.医院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共同推进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工作。
(1)医务部门负责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的总体协调和监督。
(2)药学部门负责抗菌药物目录的制定和更新,提供药物信息支持。
(3)感染管理部门负责抗菌药物使用过程中的感染控制和预防指导。
(4)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抗菌药物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1)档案内容包括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申请表、审批记录、培训资料等。
(2)档案应按照规定年限保存,便于查阅和监督。
2.档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档案免受损坏、丢失或泄露。
十二、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的宣传教育
1.医院应加强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院职工和患者的抗菌药物知识水平。
(2)不断完善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的监督管理措施。
2.鼓励全院职工参与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的持续改进工作,共同提高抗菌药物管理水平。
(1)开展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竞赛、研讨会等活动,提升全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意识。
(2)积极采纳各方意见,不断完善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制度。
十、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的跨部门协作
(2)培训形式可以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培训效果。

医院抗菌药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制度

医院抗菌药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制度

医院抗菌药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制度
一、医务部负责对医师和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有记录。

二、注册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

高级职称的医师可授予特殊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中级职称及以上的医师可授予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初级职称及以上的医师可授予非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三、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调剂权。

高级职称的药师可授予特殊级抗菌药物调剂权,中级职称及以上的药师可授予限制级抗菌药物调剂权,初级职称及以上的药师可授予非限制级抗菌药物调剂权
四、对授予抗菌药处方权或调剂权的医师或药师,医务部通知信息科及时在His系统授予相应的抗菌药使用或调剂权限。

五、职称晋升聘任后抗菌药使用或调剂权限的调整。

医师或药师提出申请,所在科室根据其业务水平、工作情况同意后,医务部考核合格后授权。

六、医院定期将通过行政总查房督查处方、医嘱权限管理,要求随机抽查处方与医嘱结果签发医师与授权管理名单保持一致率≥95%,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的医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七、药剂科加强抗菌药调剂的管理,定期检查。

未按规定审核抗菌药处方、调剂、用药交待或未对问题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

八、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③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④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和规范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有效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健委令第84号)、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医院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考核、管理作如下规定。

1、医务科定期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医务科对考核合格的医师、药师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限或处方调配资格。

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或处方调配资格。

(1)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但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应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定的会诊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填写“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申请单”附于病历中。

(4)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药师具有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以下药师授予抗菌药物调剂权,可以调配并审核各级抗菌药物的处方。

(5)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充完成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及管理制度;常用抗菌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体内过程特点;常见细菌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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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处方权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医师开具抗菌药物的行为,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抗菌药物处方权分为: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和特殊抗菌药物处方权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二、临床医师必须通过规范化的抗菌药物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

三、临床医师职称提升后,需要获得高一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

四、应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量仅一天使用,并在病程记录中对使用理由、授权医师无法到位原因等做出详细记录。

五、临床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1、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2、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临床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
抗菌药物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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