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名称核定服务指南
1.船舶检验许可

1.船舶检验许可1.1船舶建造检验许可服务指南权限:辖区内船舶的初次(新建、现有)检验:货船<60米,客渡船<20米,餐饮、娱乐、住宿趸船<50米,工程船、港用趸船<40米、拖船<25米、其他船舶<30米。
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09号)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2.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3.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二、申请条件1、船厂具备所造船舶相应资质;2、船舶图纸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核批准;三、申请材料1.申请2.建造厂的资质证书3.船舶建造检验报告、检验记录4.船舶设计审批文件及船舶设计批准图纸、技术文件四、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二)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窗口领取证书。
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1、船舶检验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1998)800号、省物价局川价字非(1998)160号规定标准计征。
(按检验类别、检验项目、船舶类型、船龄系数、船舶总吨、主机功率、电站容量等标准计算具体收费金额)2、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免交证书工本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船舶检验证书八、数量限制无九、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类集中受理窗口:(0827)5280406 市交通(海事):(0827)5280280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827)2221890巴中市交通局:(0827)5266328网址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巴中市交通局:/巴中市船舶建造检验申请表1.2船舶营运检验服务指南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09号)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2.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3.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船舶识别码办理

进口平台换旗流程第一部分换旗前的基本条件⏹完成买卖合同签订⏹出具平台交接证明⏹注销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法定证书在有效期内或已经执行检验⏹已获海事局颁发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只要资料证书齐全,平台在哪里都可以办理。
注:所有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版第二部分换旗流程一、船舶船名核定船舶所有权人办理船名核定二、船舶识别号办理(5个工作日)1.申请地点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2.所需资料a)船舶识别号申请表;b)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c)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d)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
e)平台有效的法定证书(如果证书过期,但已检,需出具证明文件),证书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办理国籍证书。
3.办理周期(至少一周)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报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结合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授予船舶识别号,并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1.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a)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b)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c)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d)申请表、所有权取得的合同、交船确认书、勘验报告、平台照片、海关完税免税等证明,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营业执照为合营公司的需提供出资比例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查询打印盖章)所有资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原件核验.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办事指南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办事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办事指南1.受理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省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与发证的申请与办理。
2.事项类型----网上办3.申请主体内河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4.主题分类“个人办事”主题分类:证件办理“法人办事”主题分类:船舶安全检验证书5.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1993.2.14)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6.行使层级省级7.进驻部门7.1实施主体青海省交通运输厅7.2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3主办处室青海省地方海事局8.联办机构青海省地方海事局9.申请条件和限制9.1申请条件9.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9.1.2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9.1.3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目录通航管理部分 (2)一、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15006) (3)二、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15007) (5)三、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15024) (6)(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6)(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7)四、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15028) (9)五、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15041) (10)六、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11)七、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航行警(通)告发布 (13)船舶管理部分 (14)九、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15003) (14)十、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5010) (22)(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23)(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24)十一、外国籍船舶进入或者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15040) (28)十二、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 (29)(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29)(二)船舶文书签注 (32)(三)《连续概要记录》签发 (34)(四)《货物系固手册》签注.......................................................................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三、船舶登记.. (35)(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36)(二)光船租赁登记 (38)(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40)(四)废钢船登记 (43)(五)船舶变更登记 (44)(六)船舶注销登记 (46)(七)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49)十四、船舶名称核准 (50)十五、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51)十六、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52)十七、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 (54)十八、游艇俱乐部备案 (56)危防管理部分 (57)十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15020) (57)二十、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15005) (58)二十一、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15022) (62)二十二、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15037)64 二十三、船舶防污染文书签注 (66)二十四、港口、码头、装卸站及有关作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72)二十五、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 (73)二十六、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 (74)船员管理部分 (75)二十七、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5015) (74)二十八、船员服务簿签发(15016) (77)二十九、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79)三十、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签发 (80)三十一、承认签证 (81)三十二、出具特免证明 (83)三十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84)其他部分 (86)三十四、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15014) (86)通航管理部分一、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15006)1、实施机关:福建海事局(禁航区)受理部门: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辖区范围内)2、实施机关:漳州海事局(安全作业区)受理部门: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申请人: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4.用于设置航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海事政务服务指引2018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目录通航管理部分 (3)一、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15006) (3)二、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15007) (5)三、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15024) (6)(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6)(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7)四、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15028) (9)五、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15041) (10)六、外国籍船舶或飞机从事海上搜救审批(15042) (12)七、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13)八、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14)九、航行警(通)告发布 (15)船舶管理部分 (16)十、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15003) (16)十一、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15008) (20)十二、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5010) (21)(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21)(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22)十三、外国籍船舶进入或者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15040) (26)十四、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 (27)(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27)(二)船舶文书签注 (30)(三)《连续概要记录》签发 (32)(四)《货物系固手册》签注 (34)十五、船舶登记 (35)(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35)(二)光船租赁登记 (37)(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39)(四)废钢船登记 (42)(五)船舶变更登记 (43)(六)船舶注销登记 (45)(七)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47)十六、船舶名称核准 (49)十七、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50)十八、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51)十九、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 (53)二十、游艇俱乐部备案 (54)危防管理部分 (56)二十一、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15020) (56)二十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15005) (57)二十三、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15022) (61)二十四、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15037)63 二十五、船舶防污染文书签注 (65)二十六、港口、码头、装卸站及有关作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71)二十七、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 (71)二十八、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 (73)船员管理部分 (74)二十九、海员证核发(15009) (74)三十、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15011) (75)三十一、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15013) (79)三十二、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5015) (81)三十三、船员服务簿签发(15016) (85)三十四、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86)三十五、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签发 (88)三十六、承认签证 (89)三十七、出具特免证明 (90)三十八、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92)其他部分 (94)三十九、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15014) (94)四十、设立验船机构审批(15031) (98)四十一、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15032) (100)四十二、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15043) (103)通航管理部分一、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15006)实施机关:XX海事局受理部门:XX海事局政务中心申请人: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4.用于设置航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IMO A.857(20)决议船舶交通服务指南(中文完全版)

IMO A.857(20)决议船舶交通服务指南大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IMO)公约第15(j)款关于大会对海上安全及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上污染的规则和指南所担负的职能;还忆及 A.158(ES.IV)号决议“关于港口咨询服务的建议案”,A.648(16)决议“船舶报告系统和船舶报告要求的一般原则,包括报告涉及危险品、有害物质和/或海上污染的事件的指南”和MSC.43(64)决议“船舶报告系统指南和标准”;了解各国政府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所负的责任;意识到一些区域提供船舶交通服务并已对航行安全、提高交通流效率及保护海洋环境作出了有益的贡献;还意识到不少政府和国际组织要求制订关于船舶交通服务的指南;认识到在VTS覆盖区域,海上交通的安全和效率的水平依赖于VTS同参加船舶之间的密切配合;还认识到应用不同的船舶交通服务程序可能对从某一个VTS区域域进入另一个VTS区域的船舶的船长造成混乱;进一步认识到如果按照国际认同的指南建立和运行VTS,海上交通的安全和效率及海洋环境保护将能得到改善。
考虑了海上安全委员会第六十七届会议制订的建议案:1、通过本决议附件1和附件2所列的船舶交通服务(VTS)指南和VTS值班员的录取、资格和培训的指南;2、敦请各国政府在建设、实施和运行VTS时考虑所附的指南:3、建议各国政府鼓励在船舶航行于提供船舶交通服务的水域时船长利用此类服务;4、废止A.578(14)决议。
附件1:VTS指南和标准序言1、这些指南是与SOLAS公约第V/8-2条款相关的,并描述了运行VTS和参加船舶的原则及一般操作规定。
2、缔约国政府在规划、实施和运行VTS时应考虑这些指南。
3、这些指南应与适用的船舶报告系统指南和标准(MSC.43(64))及国际航标协会(IALA)VTS手册一起使用。
1 定义和说明1.1 下列术语用于船舶交通服务:.1船舶交通服务(VTS)-由主管机关实施的,用于提高船舶交通安全和效率及保护环境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海船舶〔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号各直属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已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识别号授予第三章船舶名称核定第四章船舶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申请第三节受理第四节审查第五节办理与告知第六节申请的撤回第七节第三人主张权属争议的处理第八节办理时限第九节归档第五章船舶登记项目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节船舶国籍登记第三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第四节船舶抵押权登记第五节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第六节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第七节变更登记第八节注销登记第九节证书补发第十节证书换发第六章司法协助执行程序第七章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第八章空白证书与印章管理第九章登记簿与档案管理第十章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人员。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办事完整版

质
1
√
3
渔港监督部门船名号审批文件
原件
纸
质
1
√
4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原件
纸
质
1
√
5
船舶修造合同
原件/复印件
纸
质
1
√
6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远洋项目批文
原件/复印件
纸
质
1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请期限限制。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或到砚山县渔政管理站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内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证件有效期5年,实行年审制,到期复查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船舶或船舶所有人发生改变的,应该写书面申请,且重新考核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2017年6月30日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砚山县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申请和办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1)渔业船名核定;
(2)渔船检验;
(3)渔船登记;
(4)证书发放。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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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的依据及条款
《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材料具体内容
(一)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二)相应部门的批准文件(使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名称时)。第六条除特别批准外,船舶名称不得使用下列文字:(一)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二)与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三)与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相似的;(四)与政府公务船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五)申请人户籍地以外的省、市简称加船舶种类组成的。
集体研究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
承诺时限
即办
办理权限
市级
收费情况
有〇无●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批准证件
名称
船舶名称使用核定通知书
有效期
前置审批情况
有○无●
前置审批事项
前置审批机关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行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设定的法律依据
承担工作
条件具体内容
《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第七条:“船舶取得船舶识别号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申请登记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核定船舶名称:(一)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二)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船舶名称核定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船舶名称核定
单位名称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及条款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依据及条款
《船舶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理流程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勘验)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一般
环节
受理
韩小涛、刘伟娜
1、是否在职权范围内;2、证件的有效期;3、所有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按要求加盖申请人公章;4、材料是否存在错误。
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办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即办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招标、拍卖
专家评审、鉴定
听证、公示
检验、检测、检疫